旅游合同案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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简析旅游合同案例

摘要:作为重要的朝阳产业,旅游业是当今世界最大的产业之一,也是我国重要的支柱产业和新的经济增长点。随着我国旅游业的快速发展,旅游已日益成为人们生活中的重要活动内容,越来越多的人基于省钱省事的心理选择了跟团出游的方式外出旅游,在这样的环境下,“旅游合同”一词逐渐产生。随着各种旅游纠纷频发,旅游合同已成为旅游者与旅行社之间关系界定、处理旅游纠纷的重要法律凭证,已然收到广泛关注,旅游立法也提上日程。我将通过两个案例并结合旅游合同的定义、性质、当事人权利与义务、纠纷和责任等来分析旅游案件。

关键词:合同法旅游违约责任法律依据

引言:旅游业作为中国经济社会发展的支柱产业,越来越发挥出十分重要的作用。然而,当前中国旅游市场还在初步发展阶段,市场操作不规范,旅行社和旅游者的权益往往会受到损害。尽管如此,我国仍缺乏相关法律来规范旅游合同,致使相关管理部门不能够有法可依,消费者权益得不到保障,出现案件纠纷。

案例一

基本案情:某旅行社在某市日报上刊登广告,打出“国内精品线路游”,并规划了若干条旅游线路,其中包括南宁、越南下龙、河内、海防 北海双飞8日游,定为每周二、周六发团,并且注明报名办法为:第一,电话咨询旅游线路;第二,传真签订旅游合同;第三,指定银行账户存款;第四,十人以上可以上门服务等。由于报社在排版时失误,将每人旅游费用3200元人民币排版成320元人民币。外地游客李某通过电话向旅行社提出参加某种旅游线路旅游,他在电话中问道 “一切都按照报纸上刊登的广告内容办吗?”旅行社接待人员给予了肯定回答 并告诉了他开户银行账号以及出发时间。随后李某将320元人民币存到了该账号上,并向单位请了年休假,按照预定出发时间提前赶到了旅行社。当李某被告知旅游费用是3200元而不是320元时,他提出不参加旅游了,但要求旅行社退还320元并赔偿双倍费用,还要承担其路费、误工费等。理由是他依照报纸上的条件已经与旅行社达成协议。双方协商不下,李某遂以该旅行社欺诈消费者为由向

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案例分析

旅游合同在概念上分为广义的旅游合同和狭义的旅游合同。广义的旅游合同是旅游者与旅游经营者之间设立、变更、终止民事权利义务关系的协议,它没有限定旅游经营者的范围。它不仅包括旅游者与旅行社之间的合同,还包括旅游者与运输业者、住宿业者及餐饮业、景点、旅游商品提供者甚至娱乐项目经营者等签订的合同。狭义的旅游合同仅指旅游者与旅行业者之间签订的明确双方在旅游过程中权利义务关系的协议。

1、我国《合同法》第十四条规定“要约是希望和他人订立合同的意思表示。”《合同法》第十五条规定“要约邀请是希望他人向自己发出要约的意思表示。寄送的价目表、拍卖公告、招标公告、招股说明书、商业广告等为要约邀请。”要约和要约邀请都是发生在订立合同的过程中一种意思表示,但二者在法律上有不同的意义。要约是要约人自己希望和他人订立合同的意思表示,是要约人主动向相对人提出以订立合同为直接目的的,而要约邀请是当事人希望他人向自己发出要约的意思表示。商业广告原则上属于一种要约邀请,而不是要约。但是,如果商业广告中明确注明了是要约,或者是含有广告者希望与他人订立合同的意思表示,且内容具体明确并注明只要受要约人承若,广告者即受该承若约束,则应当属于要约,不再属于要约邀请。实际上是当事人订立合同的预备行为,它不因相对人的承诺而订立合同,也不对要约邀请人产生法律效力。《合同法》第十五条第二款规定:“商业广告的内容符合要约规定的,视为要约。”但从本案例可分析得出,该旅行社在报纸上刊登的广告符合要约邀请的条件,因此该旅行社在某市日报社刊登的旅游广告不是要约,而是要约邀请。

2、从此案例中可知旅行社不构成欺诈消费者行为。因为报纸上的旅游价格是由于报社排版失误造成的,旅行社主观上没有欺诈的故意。而且,从旅游线路的安排上来看,多个旅游景点以及双飞的交通方式,仅收费320元是根本不可能办到的,这是一般人都可以理解的。但是,旅行社未能将报社排版失误及时通知旅游者,未履行及时通知义务,从责任上看是旅行社自身的过错,因此旅行社应负一定的赔偿责任。本案中,游客李某未能在电话中进一步细致核对就贸然出行,其

本身也具有一定的责任。因此,双方都应承担一定责任,旅行社在退还游客李某320元旅游费及路费、误工费后,不再承担其他赔偿责任。

案例二

基本案情:家住哈尔滨的杨某一家三口准备在“五一”期间去新马泰旅游,经过与数家旅行社的交谈,最后和宏达海外旅行社初步确定了行程,双方达成一致意见,杨某参加由宏达海外旅行社组织的新马泰十五日游,发团时间定在4月30日,杨某一家总共需交团费一万元。4月10日旅行社先让杨某交了500元的定金,并给开了一张收据,收据上的公章是哈尔滨宏达海外旅游社南岗区营业部财务章,杨某以为这件事就算定下来了,就没有想到和对方签旅游合同,在4月15日杨某全额缴清了剩余的9500元团费,后来旅行社给杨某全家办理了出国旅行的相关手续,但在旅游期间负责地陪服务的马来西亚旅行社擅自降低了服务水准,而且导游服务态度恶劣,所住的酒店也由四星级变成了二星级,导游经常带游客去购物,而且经常游说游客参加自费项目的娱乐。在泰国旅游过程中,杨某的小孩在就餐过程中由于吃了不干净的食物而导致上吐下泻,花掉了医疗费1200元。而且耽误了三个景点的观赏,使得全家人的游兴大减,由于服务质量差,全团人都抱怨满腹,最后返回到哈尔滨后,杨某和其他游客找到宏达海外旅行社讨个说法,却受到接待人员的冷遇,对出现的问题一拖再拖,没办法最后游客们向哈尔滨市旅游质量监督所提出投诉,质量监督所的工作人员经过调查核实,发现具体组团的经办单位哈尔滨宏达海外旅游社南岗区营业部,没有任何许可文件,属于非法设立,是哈尔滨宏达海外旅行社和个人签订承包合同后,由承包人独立经营,只是到年终给哈尔滨宏达海外旅游社一定的承包费,而且哈尔滨宏达海外旅游社没有出国组团资格,属于超范围经营。对游客的投诉中服务质量差的问题,由于游客都没有和旅行社签订旅游合同,所以很多旅游中的细节问题无法一一核实,只能根据反应的情况与旅行社沟通判定旅行社方给与一定的赔偿,返还部分旅游费用。

案件分析:

1、定金是指合同当事人为了确保合同的履行,依据法律规定或者当事人双方的约定,由当事人一方在合同订立时,或订立后、履行前,预先给付对方当事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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