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民财产权的宪法保护研究综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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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1 · 02(上)
◆学术前沿
公民财产权的宪法保护研究综述
朱雅洁
摘 要 公民的私有财产权属于基本人权范畴,对公民私有财产权的宪法保护更能体现和保障人权,近年来学术界对此问
题研究也不在少数。本文综述以全景铺开式追踪这一问题的最新动态,同时对部分著作和文章重点介绍,最后在既有的研
究基础上总结缺失,展望新蓝图。
关键词 财产权 基本人权 宪法保护
作者简介:朱雅洁,西北政法大学 2009 级宪法与行政法专业硕士研究生。
中图分类号:D921
文献标识码:A
文章编号:1009-0592(2011)02-243-02
一、财产权的基本理论 对财产权的研究在宪法学和人权法研究中都具有重要的地 位和作用。最早将财产权作为人权进行论述的是自然法学派的 创始人格劳秀斯,他把财产权说成是由于人类意志的运用必然伴 随产生的事物,与自然权利相关联。将财产权作为一项基本人权 进行经典论述的是英国著名思想家洛克,他不厌其烦的宣布私有 财产权是人的天赋的权利,保护私有财产权是人们成立国家、组 织政府的目的。随着这些思想家对财产权的宣扬,可以说为财产 权在各个国家写进宪法作为一项基本权利奠定了理论基础。在 宪法学领域内研究财产权它的重要意义就在于:财产权是实现基 本人权的基础。在现在社会中,财产权与自由权、平等权一起构 成了基本的人权。经济基础决定上层建筑,财产权是人类谋求生 存的第一步,人必须首先解决生存问题然后才能进行其他活动。 (一)财产权的词源和定义 财产权产生的雏形见亚里士多德《政治学》第二篇“财产在某 种意义上应是公共的,但作为一般规则应是私有的,因为如果每 个人都具有独特的利益,人们就不会相互埋怨,且他们将取得更 大的进步,因为每个人都会关注自己的事务”。《牛津法律大辞 典》用 property 表示“财产权”的含义,又指“所有权的客体,即指 所有物”。《中国大百科全书·法学》将“财产权”解释为“人身权 的对称,即民事主体所享有的经济利益的权利。它具有物质财富 的内容”。 英国学者安东尼·奥格斯解释“法律上的财产概念是 指人与资源之间的关系, 财产权使得拥有者对资源的使用、消费 和转移做出决定” 。因此,财产主要指客体物,它可以是有形的, 也可以是无形的,财产权主要指主体和客体之间的关系,即物的 存在与物的使用所形成的主体间的关系,即人与人的关系,无论 宪法上的财产权还是民法上的财产权都是如此。 学术界关于财产权的定义,两大法系实际上仍未完全形成统 一的固定的表述.给财产权下定义最困难之处在于,在理论上很难 找到一个固定标准。更通俗一点,从实症分析的角度而言,财产 全然是由法律直接规定的。正如美国法官霍姆斯所言:“财产是 法律的一个创造,财产并不来源于价值,虽然价值是可以交换的, 但是许多可交换价值被有意损害后却得不到补偿。财产就是法 律所赋予的对他人干预的排除。” (二)财产权在宪法上的含义和特点 宪法中关于财产权的概念主要有以下几中代表性的观点:日 本学者阪本昌在他的《宪法理论》一书中将财产权定义为:对财产 的法的利益,而这种“财产”是指满足人的各种各样欲求的有形无
应看到: 第一,公民对私有财产权宪法保护的观念不强烈。财产权即
保障了人的自由又保障了一种价值一个目标。 只有公民认识到 要对财产权加以保护,才会形成社会内部对财产权的保护机制, 而要培养这种意识就要从所有制结构上解决。法律可以最大限 度的发挥作用,人们的权利意识就会最大限度的得到激发,人们 的私有财产权观念也会在所有制的改革中越来越被人们所认同 和重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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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学术前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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其行使必须同时有益于公共的福利。”这一规定开创了现代意义 上的财产权法律保障制度的先河。二战后,在继承魏玛宪法财产 权保障体系的基础上,现代财产权法律保障制度在德国进一步得 到确立,主要体现在德国于 1949 年颁布的德意志联邦共和国基 本法中。
综上,资本主义国家宪法文本中关于私有财产权的保护成三 个特点:一是私有财产权不得侵犯;二是对私有财产权征收的条 件是基于公共利益;三是为了公共利益的需要,在公平或正当补 偿的wenku.baidu.com况下,可以征收、征用私有财产。
第四,宪法对私有财产权的保障是一种原则的规定,要想充 分发挥宪法作用,必须完善相关法律制度。在《物权法》、《民法》 等部门法律中建立完善的私有财产保障体系,融会贯通宪法精 神,为私有财产权的宪法保护提供强大的制度支持。
第五,对宪法文本中有关财产权问题进行判断时需要一套成 熟的宪法解释制度,对公民财产权征收征用基于公共利益,但何 为“公共利益”?概念本身模糊,又没有统一的标准从而引发一系 列的社会问题,在以后的研究中我们可以在财产权的社会性与个 体财产的自由之间寻求一个平衡途径。
形的手段;美国政治哲学家诺奇克他认为财产权就是一切权利; 财产权研究专家赖恩则对阪本昌和诺奇克关于财产权的定义持 质疑态度,他认为这两位学者对财产权的定义过于宽泛,应该予 以限制;中国政法大学的徐显明教授在《人权法原理》一书中对财 产权定义为:直接或间接以财产为客体的全部权利,包括取得财 产、占有财产、支配财产和利用财产的权利,也就是说财产权以财 产为客体但不限于直接以财产为客体;王世杰、钱端升教授在《比 较宪法》一书中认为财产权原则上不是所有者的一种含有绝对性 或不受限制的权利,而只是所有人的一种有条件的与可限制的权 利。宪法学意义上的私有财产权,是指一切具有财产价值的权 利,它属于宪法上的一种公民基本权利,即公民对财产享有的支 配性权利的资格。与其他任何基本权利一样,它也是公民对国家 的一种权利,直接反映了公民与国家权力之间在宪法秩序中的关 系。
三、我国宪法对公民财产权的保护 从众多学者对我国公民财产权的宪法保护研究中可以得出 三方面的特点: 1.一些学者是以时间的演进为线索进行财产权的宪法保护 研究,主要体现在徐显明教授《人权法原理》这本书中:中华人民 共和国成立后在起临时宪法作用的《共同纲领》中已有关于私有 财产保护的规定,但新中国私有财产宪法保护制度的真正确立是 1954 年宪法。1954 年宪法第 11 条在财产权方面做出规定:国家 保护公民的合法收入、储蓄、房屋以及各种生活资料的所有权,第 12 条:依法保护公民私有财产的继承权。 就私有财产的保护而 言,由于后来接连发生了“大跃进”等一系列经济领域中的冒进行 为从而使 1954 年宪法对私有财产权的保护名存实亡。 1975 年和 1978 年,我国先后对宪法进行了全面修改,修改 后的这两部宪法均在第 9 条规定,“国家保护公民的劳动收入、储 蓄、房屋和各种生活资料的所有权”。 2.还有一些学者是从财产权保障的宪法规范结构来对这一 问题进行研究的,林来梵教授在《宪法学专题研究》中从几个西方 发达国家宪法保障规范的内容来研究这一问题:提出了宪法保障 的三重结构,即:不可侵犯条款(或保障条款)、制约条款(或限制 条款)和征用补偿条款(或损失补偿条款),并针对我国这一理论 目前的研究极具借鉴意义。 3.还有的学者从财产权保障在宪法上的意义进行研究。主 要有韩大元、林来梵教授在《宪法学研究专题》中指出:财产权的 保障构成了宪法的核心内容之一,在宪法上体现三方面的意义 : 第一,财产权与人格。财产权是人的人格形成的主要契机, 财产权的保障,提供了独立的人格发展不可或缺的物理前提,财 产权与人格的这种关系,是自黑格尔所有权经典学说所关注的主 要问题,在不同的时代,许多国家有关财产权的法律思想都存在 着把财产权与人格联系起来认识,财产权人格理论的代表涂尔干 (E.DURKHEIM)认为:我之成为我固有的条件,他者是不能剥夺 的。 第二,财产权与市场。市场经济两个最基本的要素是财产权 和契约。 私有财产权是市场经济秩序的一个重要法律支柱,市 场不仅是依照价格机制形成的一种资源配置模式,而且市场机制 的运作是一财产权作为轴心展开的。对财产权的宪法保障可以 促进市场经济的发展。 第三,财产权与政治。美国经济学家米尔顿·弗里德曼在他 的《资本主义与自由》一书中说到“财产权的宪法保障,可以成为 政治权利滥用的一种抑制力”。 四、结语 在对公民私有财产权宪法保护研究取得成绩的同时,我们还
第二,公民私有财产权未纳入“公民的基本权利和义务”一章 而是规定于“总纲”中。应该将其纳入到宪法第二章公民的基本 权利义务的规范结构中,以显示私有财产权的人权特性具有不可 任意剥夺并且不受社会政治、经济制度变革冲击的特点,同时也 符合世界宪法发展的趋势。
第三,私有财产权的征收、征用补偿标准和程序不完备。宪 法对财产权的征收或征用设置了唇齿条款,但未做到具体详尽。 实践中出现许多案例就涉及到到底是一个公平补偿还是适当补 偿的问题?补偿标准不明确,程序不完备就会造成很多社会矛 盾,间接影响政府和群众的关系,提供了滥用职权非法牟利的温 床。
二、西方国家对公民财产权的宪法保护 在早期资本主义国家,私有财产是作为基本人权被加以保护 的,被称为人类历史上第一部宪法性文件的 1215《自由大宪章》, 其核心内容就是关于自由和财产的保障,限制王权,保护私有财 产不受国王任意侵夺。在英国国王对私有财产权的侵犯和臣民 反侵犯的斗争中,最终确定了近代私有财产神圣不可侵犯原则, 这是英国也是世界近代宪法有关私有财产权保障的开端。 美国宪法第 5 条修正案规定“未经正当法律程序,不得剥夺 任何人的生命、财产和自由。凡是私有财产非有正当补偿,不得 收为公有。”;第 14 条修正案规定“任何州不得未经法律正当程 序,即剥夺任何人的生命、自由或财产”。美国宪法凭借“正当程 序”以及“公正补偿”两大理念来作为保护公民财产基本权利的方 式。 对私有财产权的宪法保护更强调公共福利,德国就是其中的 典型代表。 1919 年德国魏玛宪法就规定:“财产权伴随着义务。
第六,从研究方法上讲,学界更侧重从宪法文本和实例去分 析,其实财产权它是一个历史的范畴,更应该定位于与其他学科 的联系,希望能有更多借助社会学、历史学、宪法哲学等跨学科的 研究,实现研究的科学性和突破性。
总的来说,目前学术界对公民财产权宪法保护问题的研究和 推动,为私有财产的入宪具有很大的推动力。关于公民私有财产 权的保护仍然需要修改,至少应当通过宪法解释或者判例的方式 予以改变。宪法学的繁荣发展,离不开本土的宪政实践,更离不 开一代代学者的努力探索,保护公民的私有财产权不受国家公权 力和其他私人的干涉任重而道远。
注释: 亚里士多德.政治学.中国人民大学出版社.2003.29. 王启富、陶耄.法律辞海.吉林人民出版社.1998.768. 路易斯·亨金.宪政与权利.三联出版社.1996.11. 张庆福.宪政论从.北京:法律出版社.1999.31-32. 张千帆.西方宪政体系.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2002.224-226. 林来梵.从宪法规范到规范宪法---规范宪法学的一种前言.法律出版社.2001.187. 许崇德.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史.福建人民出版社.2003.239-246. 许崇德.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史.福建人民出版社.2003.295、327. 韩大元,林来梵,郑贤君.宪法学专题研究.中国人民大学出版社.2007.348. 黑格尔.法哲学原理.北京商务出版社.2003.50-80. 李曙光.转型法律学.北京: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2004.82. 刘军宁.保守主义.北京: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1998.128. 韩大元.私有财产入宪的宪法学思考.法学.2004(4);李曙光.论宪法与私有财产权保
有人认为,民法中已经存在保护私有财产权的制度,宪法再 对私有财产权加以保护构成了立法上的重叠,但实际上宪法上的 私有财产权与民法上的私有财产权有着明显的区别。在宪法上, 财产权体现出权利主体的某种资格,属于基本人权,是一项公权 利,与主体的人身不可分离,其对应的义务主体主要是国家;民法 上的私有财产权则是私权利的一种,它根源于物权,具有可转让 性、可分割性、可依法转让性,其义务主体是财产权利人以外的其 他人。宪法上的私有财产权与民法上的私有财产权之间的联系 体现在,前者是后者取得的前提和基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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