浅谈学位论文的版权归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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浅谈学位论文的版权归属

随着高校扩招,高校人才培养规模的扩大,相应的学位论文的数量也与日俱增,与此同时,关于学位论文的版权是属于学校还是属于学生的争论逐渐成为热点议题。这篇小论文,笔者旨在通过分析案例以及综合各方观点,最终得出自己的一些见解。

一、案例分析

新华网河南频道5月14日电河南省高级人民法院近日公布了《河南法院知识产权保护十大典型案件》,其中1件涉及高校学生学位论文著作权归属的案件引人关注。在该案件中,原告丁某和被告常某均为河南省某高校教师,丁某的研究生元某撰写的硕士论文发表在英国一家学术杂志上,署名为丁某、元某、常某,丁某认为常某没有参加创作,而是为谋求个人名利在他人作品上署名,侵犯了其著作权。

从该案例中可看出,虽然原告双方都是教师,但最终改学位论文的归属权是被判归学生所有。其中,在河南省高院的解释中,有一段话点明了法院作出判决的依据:“丁某在指导学生撰写硕士学位论文期间,虽然对指导的研究生提供了物质条件、素材、咨询意见和其他辅助劳动,但这些行为并非著作权法意义上的创作。丁某未提供证据证明其对元某的硕士学位论文有共同创作的合意以及付出了直接和实质性的创造性劳动。”

也就是说,在河南省高院看来,是否享有著作权的一个重要因素是“直接和实质性的创造性劳动”。

二、归属之争

在上述案例中,学位论文的著作权被判归学生所有,那么是否意味着所有学生的学位论文的归属将不再存在争议呢?

答案显然不是这样的。

查阅资料后发现,无论伯尔尼公约及世界版权公约,还是相关知识产权保护的协议,都几乎毫无例外地对学位论文的版权问题做出了“回避”。目前国内的法律、法规亦没有很明确的规定,就连与高校最为相关的《高等学校知识产权保护管理规定》也有意无意地模糊了对学位论文的归属判定。显然,关于学位论文的版权之争仍然存在。

三、各方观点

研究知识产权法的河南大学法学院副教授郑书前说,按照学位管理条例的规定,学生的学位论文必须有“独创性说明”,表明是学生本人独立创作的,除非该论文是剽窃的,否则它的著作权就属于学生本人。

而审理上述案件的河南高院法官赵艳斌同时也认为:“一般情况下认为学生学位论文的著作权属于学生个人所有,但这并不是绝对的,如果学生参与导师的科研项目,在这个过程中,导师主导着这个项目,研究的思路、方法等都是导师的创造活动,而学生只是做一些辅助工作,在这种情况下产生的论文著作权应该是属于导师的”

四、我的看法

综合分析上述案例、各方专家的看法以及相应的法律法规,对于高校学位论文的归属问题,我得出了一下几点看法:

1、关于学位论文的归属的法律法规目前仍未完善,因此,其归属的判断不能一概而论,应具体问题具体分析。

2、对于学位论文的归属判定主要应依据“在论文的书写过程中,谁付出了直接和实质性的创造性劳动”,而根据学位管理条例中规定,学位论文必须有“独创性”,因此,在无特殊说明或约定的情况下,学位论文的归属应为学生所有。

3、同时,我也注意到,目前中国部分高校要求学生与学校签署学位论文的使用授权协议,明确规定了其归属权问题。此举有效避免今后的纠纷,但同时也存在签署协议时是否自愿的隐忧。

综合上述分析,我认为目前学位论文归属争论并不能给出明确的答案,而这一问题的产生,很大程度上是因为相应的法律法规的缺失。因此,在今后面对此类问题时,学生与学校应该互相尊重,互相理解,尽可能减少诉诸法律,或许是解决问题的一大关键。

新华网河南频道5月14日电河南省高级人民法院近日公布了《河南法院知识产权保护十大典型案件》,其中1件涉及高校学生学位论文著作权归属的案件引人关注。在该案件中,法院判决学生学位论文的著作权应归学生个人所有。近年来,因学生学位论文的使用而产生纠纷的案件并不少见,日前,记者进行了专题采访调查。

案件回放:学生学位论文的著作权应归学生个人所有

在这个涉及高校学生学位论文著作权的案件中,原告丁某和被告常某均为河南省某高校教师,丁某的研究生元某撰写的硕士论文发表在英国一家学术杂志上,署名为丁某、元某、常某,丁某认为常某没有参加创作,而是为谋求个人名利在他人作品上署名,侵犯了其著作权。

河南省高院在二审中认为,丁某在指导学生撰写硕士学位论文期间,虽然对指导的研究生提供了物质条件、素材、咨询意见和其他辅助劳动,但这些行为并

非著作权法意义上的创作。丁某未提供证据证明其对元某的硕士学位论文有共同创作的合意以及付出了直接和实质性的创造性劳动。因此,丁某对元某的学位论文不享有著作权,常某亦不存在侵犯丁某著作权的问题。

“著作权法所称的创作,是指直接产生文学、艺术和科学作品的智力活动。为他人创作进行组织工作、提供咨询意见、物质条件,或者进行其他辅助工作,均不视为创作。”审理该案件的主审法官赵艳斌说。

赵艳斌说,虽然指导老师的工作对学位论文的产生具有重要意义,但在通常情况下这些行为并未直接产生学位论文,并不构成著作权法意义上的创作,即辅导老师对学生学位论文不享有著作权。

法官与律师:不能一概而论

赵艳斌告诉记者,无论伯尔尼公约及世界版权公约,还是相关知识产权保护的协议,都几乎毫无例外地对学位论文的版权问题做出了“回避”。目前国内的法律、法规亦没有很明确的规范,因为学生学位论文既不是法人作品也不是职务作品。

河南千业律师事务所长期研究知识产权法的律师张国芳认为,著作权的核心构件是看谁创作了作品,即谁付出了直接产生文学、艺术和科学作品的智力活动;如果导师付出了实质性的智力活动,可以署名并享有相应的著作权。

赵艳斌说,针对研究生参与导师或学校的科研项目并利用其研究成果写出学位论文的情况,要区分科研成果和学生论文著作权之间的不同关系。

“因为学生是随导师一起执行学校交给的科研任务,往往主要利用学校的物质技术条件,相应形成的技术成果应当归学校享有。但是学生根据科研资料提炼总结独创性撰写的个人学位论文,其作为作品系由学生通过创造性劳动产生,著作权归学生个人”,赵艳斌说。

“一般情况下认为学生学位论文的著作权属于学生个人所有,但这并不是绝对的,如果学生参与导师的科研项目,在这个过程中,导师主导着这个项目,研究的思路、方法等都是导师的创造活动,而学生只是做一些辅助工作,在这种情况下产生的论文著作权应该是属于导师的”,赵艳斌说。

教授和学生:相互尊重对方的权利和劳动,避免纠纷

研究知识产权法的河南大学法学院副教授郑书前说,按照学位管理条例的规定,学生的学位论文必须有“独创性说明”,表明是学生本人独立创作的,除非该论文是剽窃的,否则它的著作权就属于学生本人。

郑书前说,在实践中,出现导师使用学生论文成果的情况比较多,如果导师不能拿出证据证明与学生有共同创作的合意以及付出了直接和实质性的创造性劳动,那么导师就侵犯了学生的著作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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