附加集体食物中毒保险(2013版)条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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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太平洋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附加集体食物中毒保险(2013版)
中国太平洋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
附加集体食物中毒保险(2013版)条款
第一部分基本条款
第一条合同效力
本保险合同附加于含意外伤害保险责任的各类人身保险合同(以下简称“所附合同”),依所附合同投保人的申请,经保险人审核同意而订立。所附合同效力终止,本保险合同效力亦终止;所附合同无效,本保险合同亦无效。所附合同与本保险合同相抵触之处,以本保险合同为准。本保险合同未约定事项,以所附合同为准。
第二部分保险责任和责任免除
第二条保险责任
在本保险合同的保险期间内,被保险人因发生集体食物中毒事故遭受主险合同保险责任范围内的意外伤害,保险人依照所附合同的约定承担保险责任。
本保险合同所称集体,指食物中毒事故中食物中毒的人数达到5人或保险单约定的人数以上。
第三条责任免除
所附合同中列明的“责任免除”事项(除本保险合同第二条所指的集体食物中毒事故外),也适用于本保险合同。
第三部分保险金的申请
第四条保险金的申请
保险金申请人向保险人申请给付保险金时,除所附合同规定的各项证明和材料外,还须提供由事发当地相关部门出具的食物中毒事故证明书。
第四部分其他事项
第五条释义
除另有约定外,本保险合同中的下列词语具有如下含义:
所附合同:指本保险合同所附的主险合同及其项下的与本保险合同相关的附加险合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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