社会危害性VS刑事违法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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论社会危害性

论社会危害性

论社会危害性摘要:改革开放三十年以来,我国刑法学界在社会危害性的概念等方面的研究取得了一定的共识,在社会危害性与刑事违法性的关系等方面的研究日益深入。

但是,从整体来看,社会危害性理论的研究中还存在一定的问题,需要学术界在革新研究方法、转换研究进路的基础上把社会危害性理论的研究推向更高的层次。

关键词:社会危害性;本质特征;刑事违法性一、社会危害性的概念我国刑法学者对社会危害性概念的理解,大致可以概括为“事实说”和“属性说”两种主张。

(一)“事实说”认为,所谓社会危害性,是指行为给社会造成不利后果的客观事实。

在该说内部,具体表述上不尽相同:有的表述为“表现为对我国社会主义社会关系所产生的有害影响”;有的表述为“是指对刑法所保护的社会关系的破坏”;有的表述为“是犯罪行为对我国刑法所保护的一定社会关系的侵犯”。

也有的表述为“是指行为对我国的社会主义社会关系实际造成的损害或可能造成的损害”。

(二)“属性说”认为,所谓社会危害性,是指行为给社会带来一定不利后果的属性。

在该说内部,具体表述也不尽相同:有的表述为“是指行为对刑法所保护的社会关系造成或可能造成这样或那样损害的特性”;有的表述为“是因行为人侵犯了刑事法律规范而给受法律保护的社会关系带来危害的行为属性”;有的表述为“是指对国家和人民利益的危害性”;“社会危害性是指犯罪行为对于某一社会形态中各种利益以及整体利益的危害的特性。

”从语义学来说,“属性说”是合理的。

事实说的缺陷在于将“社会危害性”等同于“社会危害”。

实际上,社会危害是社会危害性的具体表现。

社会危害性具有评价对象和评价标准的二重性:一方面它是评价对象,即行为所具有的一种客观属性;另一方面它也是一定主体对行为进行评价的标准,即对行为危害性的定性、定量分析。

因此,将社会危害性表述为“行为对刑法所保护的社会关系造成或可能造成这样或那样损害的特性”更为合理。

[1] 有学者认为,在理论刑法学上,社会危害性有其存在的价值,但应当“将社会危害性的概念逐出注释刑法学领域”。

犯罪的法律特征为什么不是其具有严重的社会危害性

犯罪的法律特征为什么不是其具有严重的社会危害性

犯罪的法律特征为什么不是其具有严重的社会危害性据此,犯罪具有三个特征。

一、社会危害性所谓社会危害性,是指行为对刑法所保护的社会关系的侵犯性,即刑法第13条所列举的对国家利益、公共利益、集体利益以及公民合法权益(或者法益)的侵犯性。

具体表现为:危害国家主权、领土完整与安全,分裂国家、颠覆人民民主专政的政权和社会主义制度,破坏社会秩序和经济秩序,侵犯国有财产或者劳动群众集体所有的财产,侵犯公民私人所有的财产,侵犯公民的人身权利、民主权利和其他权利,以及侵犯其他合法权益。

一个行为是否构成犯罪,首先取决于它是否具有社会危害性。

由于社会危害性是对法益的侵犯性,所以,只有当某种行为对法益造成了侵害或者有造成侵害的危险(威胁法益)时,该行为才具有社会危害性。

例如,故意杀人行为之所以具有社会危害性,是因为该行为致人死亡(侵害了生命)或者具有致人死亡的危险性(有侵害生命的危险性)。

如果某种行为根本不可能侵害或者威胁法益,不管行为人的内心多么邪恶,也不具有刑法意义上的社会危害性。

例如,甲希望通过求神拜佛的方法“杀害”A,虽然其“杀A的想法”是邪恶的,但由于其行为不可能致A死亡(不可能侵害生命),所以,不具有社会危害性,不可能成立犯罪。

再如,乙在荒山野外狩猎时,误以为稻草人是自己的仇人B而开枪。

尽管乙“想杀仇人”是错误的,但由于其行为不可能导致B死亡,也不可能导致其他人死亡,所以,乙的行为没有社会危害性,也不应以犯罪论处。

社会危害性是质与量的统一。

并非具有社会危害性的行为都是犯罪,刑法规定了“情节显著轻微危害不大的,不认为是犯罪”,这表明,一个行为只有严重侵犯了刑法所保护的社会关系,才可能构成犯罪。

这是由刑法的特点以及我国的刑事政策决定的。

刑法与其他法律的关系表明,对于某种危害行为由其他法律处理便能有效地保护某种社会关系时,就不应适用刑法。

我国的基本刑事政策是惩办与宽大相结合,一直注重扩大教育面、缩小惩罚面,故对轻微危害行为不以犯罪论处。

对社会危害性的肯定认识分析(一)

对社会危害性的肯定认识分析(一)

对社会危害性的肯定认识分析(一)摘要我国刑法将故意犯罪的认识内容突出在社会危害性上,而没有突出在刑事违法性上,是具有合理性的。

虽然,在某些情况下,社会危害性认识也存在不稳定因素、行为人的错误认识,但是,这些都不能动摇社会危害性的合理性。

关键词社会危害性刑事违法性故意犯罪对于故意犯罪,我国《刑法》第14条规定为:“明知自己的行为会发生危害社会的结果,并且希望或者放任这种结果发生,因而构成犯罪的,是故意犯罪。

”这说明我国刑法将故意犯罪的认识内容突出在社会危害性上,而没有突出在刑事违法性上。

那么,这样的合理性在哪里呢?且看以下的论述。

一、社会危害性认识的合理性在任何一个拥有稳定政权的国家和社会中,法律的规范通常都在很大程度上代表了当时当地的社会生产和社会关系所形成的普遍的道德观和价值观。

而这些普遍的价值观虽然较为复杂,却是被长时间生活在其影响范围内的人们所熟悉的。

违反了这些道德观和价值观的行为和结果就具有了危害当时当地的人民的社会生产和社会关系的性质,即社会危害性。

所以这种社会危害性比违法性更接近人们所熟悉的普遍价值观。

社会危害性严重到一定程度就被认为是违法犯罪,即刑事违法性,是被法律所禁止和制裁的。

而这种法律是社会中一部分人所制定的,要被大众普遍熟悉认识需要很多条件,相比大众头脑中所熟知的价值观,其更难被认识。

所以,普遍意义上的违法犯罪的认定实际上是依据其行为和结果的社会危害性。

这便是社会危害性认识的合理性。

依据这样的合理性,我国法律的规定体现出犯罪故意的认识因素表现为行为人“明知自己的行为会发生危害社会的结果”,这就是说明只要求行为人明知其行为和结果的危害性,而没有要求行为人明知行为和结果具有刑事违法性。

二、关于社会危害性认识的不稳定因素的论述社会危害性认识也具有不稳定因素。

从阶级论的角度来看,因为犯罪是孤立个人反对统治阶级的斗争,所以对社会危害性的定义,很大程度上取决于统治阶级的价值观。

要求行为人必须站在统治阶级的价值观上去评定自己行为的社会价值,是不合理的,更何况统治阶级的意志以及表达他们意志的代理人也都存在着极大主观性和多变性(如很多国家的执政党在短时间内频繁更替),这更给行为人对当前某些价值观的认识制造了障碍。

法学中的刑事犯罪与社会危害防范

法学中的刑事犯罪与社会危害防范

法学中的刑事犯罪与社会危害防范法学是一门研究法律规范与法律实践相结合的学科,其核心目标是维护社会秩序、保障公平正义。

在法学的研究范畴中,刑事犯罪与社会危害防范是一个重要的领域。

本文将从刑事犯罪的概念与特点、刑罚与社会危害防范、法治与预防犯罪等方面进行探讨。

首先,刑事犯罪是指违反刑法规定,以犯罪行为的主体身份出现的不符合法律规定的社会行为。

刑事犯罪具有三个基本特点:一是主体性,即犯罪行为必须由具体的主体实施;二是社会危害性,即犯罪行为必须具有一定的社会危害性;三是违法性,即犯罪行为违背了法律的规定。

刑罚作为对犯罪行为的社会处罚,既起到了制裁与惩戒的作用,也应该兼顾到对犯罪分子的教育与改造。

在刑罚执行过程中,应当重视犯罪行为的后果与社会危害的防范。

不同类型的犯罪所产生的危害程度不同,因此刑罚应该根据不同犯罪行为的危害程度进行相应的量刑,以实现对犯罪行为的有效预防与控制。

社会危害防范是刑事犯罪防控的一项重要任务。

在法学中,我们应当探索社会危害防范的方法与路径。

一方面,我们可以通过完善法律规范与法律机构来加强对犯罪行为的制约与打击。

例如,加强对刑罚执行的监督与管理,提高司法公正与效率,以减少犯罪行为的发生。

另一方面,我们还应当注重对犯罪分子的教育与改造。

在刑罚执行过程中,除了对犯罪分子进行惩罚,还应将其视作可能转化为有益于社会的人才,加强法律教育与职业培训,为其创造进入社会的机会。

法治是预防犯罪的重要保障。

具体而言,法治的建设包括三个方面。

首先,政府应当依法行政,加强对社会危害行为的监督与管理,确保刑事犯罪的预防与打击。

其次,法治需要建立起完善的法律体系,进一步加强刑事犯罪的规范与制度建设。

例如,制定更为严格的刑事法律与相关法律法规,增加对于危害社会治安的犯罪行为的惩处力度。

最后,法治需要推进社会公正与法治理念的普及与传播,提高公民对法律的认同与依从。

总之,刑事犯罪与社会危害防范是法学研究中的重要课题。

社会危害性与刑事违法性关系新探

社会危害性与刑事违法性关系新探
收 稿 日期 :0 0— 6— 3 2 1 0 0
实 地位 , 且 建 构 了 二 者 的 内 在 统 一 。 然 而 , 年 并 近 来, 在倡 导 “ 学研 究 ( 法 特别 是刑 法 学研 究 ) 主体 意 的 识” 的思潮 下 , 国内一 些 学者 开 始 陆 续 质 疑刑 事 违 法 性 与社 会 危 害 性 的关 系 : 有 学 者从 概 念 的属 性 角 如 度 出发 , 合罪 刑法 定 原 则 , 出 了罪 刑 法 定 原 则 与 结 提 社会 危 害 性 相 冲 突 的命 题 , 据 此 对 社 会 危 害性 提 并 出质疑 , 为社 会危 害性 是 一 个 社 会 政 治 的评 估 , 认 而 非 一 个 法 律 上 的概 念 。 作 为 近来 社 会 危 害性 与 刑 事 违法 性关 系论 争 的 发起 人 —— 陈兴 良教 授 运 用 韦 伯 的实 质 合 理 性 与 形 式 合 理 性 为 分 析 工 具 , 为 , 认 “ 刑法 中 , 要 是 在 刑 事 司法 中 , 们 经 常 面 临这 在 主 我 种 实质 合 理 性 与 形 式 合 理 性 的 冲突 , 统 的 以社 会 传 危 害性 为 中心 的刑 法 观念 是 以实 质 合 理性 为 取舍 标 准 的 , 罪 刑 法 定 所 确 立 的 刑 事 法 治 原 则 却 要 求 将 但 形式 合 理 性 置 于 优 先 地 位 。 因此 , 式 合 理 性 是 法 形 治社 会 的公法 的根本 标 志 。 从 司法 角 度 论 证 了在 ” 犯罪 概 念 中应 当消 解社 会 危 害 性 并 用 刑事 违 法性 来 取代 它 , 使之 成 为犯 罪 的唯 ~ 特 征 。换 言 之 , 者 力 论 挺刑 事违 法 性 而 竭 力 否 定 社 会 危 害 性 。这 样 看 来 , 社 会 危 害性 与刑 事 违法 性 的关 系 似 乎是 紧 张 而对 峙 的 。传统 观 点所 建 构 的理 想 图景 在 主 张 “ 法 知 识 刑 去苏俄 化 ” 的一 些 学 者 那 里 遭 受 严 重 的 “ 击 ” 创 。那 么 , 事 违法 性 与 社 会 危 害 性 之 间 的关 系究 竟 是 诚 刑 如传 统 观点所 言 之统 一 抑 或 是 倡 导 刑法 学 研 究 主 体 意识学 者 所指 责 之 紧张 乃 至 冲 突 , 笔 者 看 来 , 似 在 这

论刑事犯罪中社会危害性与刑事违法性的关系

论刑事犯罪中社会危害性与刑事违法性的关系

论刑事犯罪中社会危害性与刑事违法性的关系作者:金辰煜来源:《法制与社会》2019年第05期摘要在法学界,社会危害性、刑事违法性以及应收刑法处罚性被誉为犯罪行为的三大性征。

社会危害性与刑事违法性之间相互联系、相互影响。

毋庸置疑,理想的状况是这样的:立法者在制定刑法的时候尽善尽美地把所有社会危害性达到一定程度的行为都列入刑法规范之中。

而司法者则严格按照制定好的刑法来执行,打击犯罪,保护人民。

然而在现实生活中,刑事违法性作为法律评价和司法考量,与作为社会评价和立法考量的社会危害性无法相互替代,因而必然会产生一定的冲突和矛盾。

所以如何在立法和司法中正确处理社会危害性和刑事违法性的矛盾关系,是一个值得探讨的问题。

为此,本文将这一话题进行探讨,以期解析与调和两者的关系,并为完善我国刑法体系建言献策。

关键词社会危害性刑事违法性刑事犯罪刑法作者简介:金辰煜,西安交通大学苏州附属中学。

中图分类号:D924.3文献标识码:ADOI:10.19387/ki.1009-0592.2019.02.236一、社会危害性与刑事违法性的理论研究(一)社会危害性的概念与特征社会危害性,是指行为给社会带来一定不利后果的属性,通俗意义上来说就是给社会带来的危害。

所有的刑事犯罪都有社会危害性。

社会危害性是我国刑法规定犯罪行为的基本特征之一,是惩治犯罪行为的重要依据。

通说认为,行为的严重的社会危害性是犯罪的本质特征。

现行《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13条指明了犯罪行为概念的社会危害性特征,而且明确了犯罪行为对社会危害结果量的规定性,是认定犯罪行为实质危害性的法定根据。

社会危害性主要有以下特征:1.易变性。

随着社会的发展,人们对于社会危害的界定也在发生着变化,这便是社会危害性的易变性,其包括量变和质变。

首先,就质变而言,在古代,卖淫并不是一个罪名,因为当时的人们并不认为它有什么社会危害性。

但在民主法治的当代社会,卖淫不仅被认为有社会危害性,同时其社会危害性还是相当巨大的,所以现在将卖淫列入刑事犯罪的罪名当中——这是质变的表现。

浅谈犯罪的基本特征

浅谈犯罪的基本特征

浅谈犯罪的基本特征西平县城镇职业高中王凡举二O一三年三月浅谈犯罪的基本特征摘要:本文从犯罪的概念引出了犯罪的三个基本特征:严重的社会危害性、刑事违法性和应刑罚处罚性,并对其进行了简要分析,最后总结出犯罪的这三个基本特征是紧密结合的,是任何犯罪都必然具有的。

关键词:严重的社会危害性,刑事违法性,应受刑罚处罚性犯罪是指具有严重的社会危害性,刑事违法性与应受刑罚处罚性的行为,据此,犯罪具有三个基本特征:严重的社会危害性,刑事违法性,与应受刑罚处罚性,现就其浅析如下:一、严重的社会危害性在认定的犯罪的时候,应当十分注意考查行为人的的行为是否具有社会危害性,以及社会危害性是否达到犯罪的程度,行为具有严重的社会危害性,是该行为构成犯罪的根本原因之所在。

行为具有严重的社会危害性,是犯罪的本质特征,它是指犯罪对国家和人民利益所造成的危害,如果某种行为根本不可能对社会造成危害,刑法就没有必要把它规定为犯罪,也不会对它进行处罚,某种行为虽然具有一定的社会危害性,但情节显著轻微危害不大的,也不认为是犯罪,因此我国刑法第13条规定,一切危害国家主权,领土完整的安全,分裂国家,颠覆人民民主专政的政权和推翻社会主义制度,破坏社会秩序和经济秩序,侵犯国有财产或者劳动群众集体所有的财产,侵犯公民个人所有的财产,侵犯公民的权利、民主权利和其他权利,以及其他危害社会的行为,依照法律应当受到刑罚处罚的行为,都是犯罪的,但情节显著轻微危害不大的,不认为是犯罪,由此可见,没有社会危害性,就没有犯罪,社会危害性没有达到相当的程度,也不构成犯罪。

那么,社会危害性的轻重大小是由什么决定的呢?其主要决定于以下几个方面:第一、决定于行为的方式、手段、后果以及时间、地点。

犯罪的手段是否凶狠,是否残酷,是否使用暴力,在很大程度上决定社会危害性。

例如,抢劫公私财物,就比抢夺公私财物的危害性严重,杀人后碎尸就比一般故意杀人更为恶劣。

危害后果是决定社会危害程度的重要情况。

什么是刑事犯罪

什么是刑事犯罪

什么是刑事犯罪刑事犯罪是指在刑法规定下,以违反国家刑法为前提,通过实施某种违法行为来危害社会公共利益的行为。

这些行为被认定为犯罪后,将会根据刑法的规定,给予相应的法律制裁和惩罚。

刑事犯罪具有以下几个主要特征:1. 社会危害性:刑事犯罪行为对社会公共利益、公序良俗等具有明显的危害性。

它直接损害了个人的生命、财产和自由,破坏了社会的秩序和稳定。

因此,刑事犯罪必须得到法律的制裁,以维护社会的正常秩序。

2. 违法性:刑事犯罪行为必须违反国家刑法规定。

刑法是国家立法机关根据国家的需要和社会公共利益所制定的,明确规定了哪些行为构成犯罪、如何定性、如何量刑等。

只有在刑法规定的范围内,才能认定某个行为是刑事犯罪。

3. 故意性:刑事犯罪行为必须是故意的。

故意作为犯罪的主观方面,代表了犯罪分子的主观故意和罪恶心态。

故意是指犯罪分子明知故犯,并具有犯罪目的或者对犯罪后果的主观预期。

4. 政府追究:刑事犯罪行为必须由政府机关追究刑事责任。

刑事犯罪是一种犯罪形式,其处理和制裁必须由国家机关进行。

这是由于刑事犯罪的性质决定的,它不仅是对个人权益的侵害,也是对社会公共利益的损害。

因此,只有国家机关具有追究刑事责任的权力。

5. 刑法的惩罚:刑事犯罪行为将会受到刑法的制裁和惩罚。

刑法规定了对刑事犯罪行为的惩罚种类和程度,以及制定了相应的量刑标准和程序保障,以保证刑事犯罪审判的公正性和权威性。

在我国,刑事犯罪行为被认定后,一般会依照我国刑事诉讼法的规定,进行刑事追诉、刑事审判和刑罚执行。

刑事追诉阶段包括刑事报案、刑事立案、刑事侦查等程序。

刑事审判阶段则包括公诉、辩护、举证、判决和上诉等程序。

刑罚执行阶段则包括服刑和改造等程序,以实现对刑事犯罪行为的制裁和惩罚。

总结起来,刑事犯罪是指在违反刑法规定的前提下,以危害社会公共利益为目的或结果的违法行为。

它具有社会危害性、违法性、故意性,必须由政府机关追究刑事责任,并受到刑法规定的相应制裁和惩罚。

社会危害性与刑事违法性的关系透析论文

社会危害性与刑事违法性的关系透析论文

社会危害性与刑事违法性的关系透析论文论文摘要:我国刑法以综合式定义模式确立了刑事违法性与社会危害性中犯罪概念的坚实地位,并且建构了二者的内在统一。

然而,近年来。

国内一些学者开始陆续质疑刑事违法性与社会危害性的关系,认为二者是冲突不可调和的,并认为应当将社会危害性驱逐出注释刑法学领域。

在刑事一体化视域中,社会危害性与刑事违法性之关系进程是行为事实与价值评价相统一的进程,其关系则演绎为经由初始的紧张走向一体的和谐。

论文关键词:社会危害性;刑事违法性;初始紧张;一体和谐一、社会危害性与刑事违法性关系之缘起与时下的论争对于犯罪的定义,大陆法系国家素来有形式定义与实质定义两种方式。

形式的犯罪定义是从法规范本身出发,旨在解答“犯罪是什么”的定义方式,而实质的犯罪定义则是从政治的功利的角度出发,阐释“为什么是犯罪”的定义方式。

此二者各自有其闪光之处,但同时也不可避免地带有一定的片面性。

鉴于此,犯罪的综合定义方式作为对前述二者的修正得以产生并为大部分学者所推崇。

在我国,集中体现为1997年《刑法》第13条有关犯罪的定义立法上:“一切危害国家主权……以及其他危害社会的行为,依照法律应当受到刑罚处罚的,都是犯罪,但是情节显著轻微危害不大的,不认为是犯罪。

”可以看出,我国现行刑法对犯罪所下的定义是一种典型的综合式的犯罪定义,即分别对犯罪从法律特征和本质特征两方面下了定义,并且将犯罪的法律特征(主要指刑事违法性,至于是否包含应受刑罚处罚性理论界尚存争议,因而为了便于论述下文无特殊注明仅指刑事违法性。

)与实质特征(即社会危害性)予以有机统一。

依此定义,犯罪的法律特征(刑事违法性)与犯罪的实质特征(社会危害性)关系可以作此理解:“某些行为侵犯我们的社会主义国家或公民的利益,具有严重社会危害性时,立法者从维护国家和人民的利益出发,将这些行为在刑事法律中规定为犯罪和相应的刑罚,犯罪就是具有刑事违法的性质。

由此可见,首先由于行为具有严重的社会危害性,然后才将这种行为在刑法上规定为犯罪,才有刑事违法性。

漫谈社会危害性与刑事违法性关联

漫谈社会危害性与刑事违法性关联

漫谈社会危害性与刑事违法性关联社会危害性与刑事违法性是紧密相连的概念。

社会危害性是指行为、事件或事物对社会造成的负面影响。

而刑事违法性则是指行为与法律的冲突程度。

当一个行为或事件对社会造成了严重的负面影响时,往往也意味着它已经违反了某些法律规定,具有刑事违法性。

社会危害性与刑事违法性的关系,可以从以下几个方面来探讨:一、社会危害性是判断刑事违法性的重要标准之一。

对于某些行为,虽然不违反法律,但对社会造成了严重危害。

比如,破坏生态环境、伤害群众利益、妨害社会公共秩序等行为,虽然不一定构成刑事犯罪,但也应该受到法律的严格监管。

因此,社会危害性是判断行为是否违法的重要衡量标准之一。

二、刑事违法性也是社会危害性的表现形式。

刑事违法性是指行为与法律规定的冲突,犯罪行为往往会给社会带来巨大的危害。

例如,贩毒、盗抢、伪造、破坏公共设施等行为都具有明显的社会危害性,且已被法律规定为犯罪行为。

因此,社会危害性和刑事违法性是相辅相成的,一个行为是否构成犯罪既要看其是否违反了法律规定,也要看其对社会造成的危害程度。

三、社会危害性和刑事违法性的认识水平和标准存在着一定的差异。

社会危害性是一个相对的概念,对个人、群体和社会的影响会因为不同的人对其价值取向的不同而发生变化。

因此,人们对社会危害性的认识水平和标准也会有所不同。

而刑事违法性则是一个相对客观的概念,它受到法律规定的制约。

因此,在实践中,社会危害性和刑事违法性的界定往往需要考虑不同立场、价值取向和社会意识形态的影响。

四、带有社会危害性的适当刑事制裁可以维护社会秩序和稳定。

当一个行为带有严重的社会危害性时,如果不受到适当的惩罚和制裁,不仅会加剧社会危害程度,还会破坏社会秩序和稳定。

因此,在处理带有社会危害性的行为时,必须要考虑刑事违法性,并对犯罪行为进行适当的惩罚和制裁。

综上所述,社会危害性和刑事违法性是紧密相连的概念。

社会危害性是衡量事物对社会造成负面影响的重要标准之一,而刑事违法性则是衡量行为是否违反法律规定的重要标准之一。

犯罪的基本特征是什么

犯罪的基本特征是什么

一、犯罪的基本特征是什么我国刑法规定的犯罪具有哪3个基本特征如下:1、犯罪是危害社会的行为,即具有一定的社会危害性。

2、犯罪是应受刑罚处罚的行为,即具有应受惩罚性。

3、犯罪是违反刑法的行为,即具有刑事违法性。

犯罪的三个基本特征是紧密结合不可分割的。

社会危害性是犯罪最本质的具有决定意义的特征,而其他两个特征是由社会危害性派生出来的。

正由于三者存在着这样的关系,所以它们都是犯罪的基本特征。

二、构成犯罪的四个要件有哪些1、犯罪主体,是指实施犯罪行为、依法应当负刑事责任的自然人和单位。

每一种犯罪,都必须有犯罪主体,有的犯罪是一个人实施的,犯罪主体就是一人,有的犯罪是数人实施的,犯罪主体就是数人。

根据刑法规定,公司、企业、事业单位、机关、团体实施犯罪的,构成单位犯罪,因此,单位也可以成为犯罪主体。

2、犯罪客体,是指刑法所保护而被犯罪行为所侵害的社会关系。

犯罪客体是犯罪构成的必要要件。

没有一个犯罪是没有犯罪客体的。

犯罪之所以具有社会危害性,首先是由其所侵犯的犯罪客体决定的。

一个行为不侵犯任何客体,不侵犯任何社会关系,就意味着不具有社会危害性,也就不能构成犯罪。

3、主观要件,体现的是行为人在怎样的心理状态的支配下实施危害社会行为的,刑法对犯罪构成的心理状态有有哪些具体的要求。

犯罪主观方面的心理状态有两种,即故意和过失。

4、客观要件,是指犯罪行为的具体表现。

比如犯诈骗罪,犯罪人具有虚构事实、欺骗他人的行为,贩毒罪具有贩卖毒品的行为,等等。

三、违法犯罪的危害有哪些犯罪由于侵害了公民重要的权益,因此我国《刑法》严厉打击犯罪。

根据《刑法》以及相关司法解释的规定,违法犯罪行为一旦发生,既会对被害人造成经济的、健康的或生命的损害,还会对被害人的家庭造成间接伤害。

同时违法犯罪的行为会对社会的秩序造成不良的影响。

这有利于打击危及公民人身财产安全的犯罪行为,是保护公民正当合法的人身财产权益的具体体现之一。

论社会危害性与刑事违法性的辩证关系

论社会危害性与刑事违法性的辩证关系

作者: 李世萍
作者机构: 黑龙江省政法管理干部学院刑法教研部,黑龙江哈尔滨150086
出版物刊名: 学术交流
页码: 41-45页
主题词: 社会危害性;刑事违法性;刑法规范违法说;易变性
摘要:社会危害性与刑事违法性是刑法理论上的一对基本范畴,二者是对立统一的.社会危害性是第一性的,刑事违法性是第二性的,社会危害性是不断发展变化的.因此,我们应在承认实然的社会危害性与刑事违法性对立与冲突的前提下,努力追求二者的相互统一的理想状态.。

浅论犯罪的社会危害性与刑事违法性——在立法和司法领域内各自正位

浅论犯罪的社会危害性与刑事违法性——在立法和司法领域内各自正位
成。
害 说 取 而 代 之 的 , 有 二 元说 、 元 说 等 等 。作 为 一 个 刑 法 初 学 还 三
者 , 本 人 之 拙 见 , 司法 领 域 , 会 危 害 性 难 以 当此 描 述 犯 罪 依 在 社 本 质 的 重担 。 其原 因有 三 :
综 上 , 人 认 为 , 刑 事 司 法 领 域 内 , 事 违 法 性 更适 合 被 个 在 刑 表 述 为 犯 罪 的 本 质 特 征 ; 在刑 事 立 法阶 段 , 会 危 害 性 则 可 以 而 社
通 过 分 析 以 上 三 段 陈 述 .我 们 发 现 现 实 中罪 行 法 定 原 则 与 社 会 危 害 性 标 准 之 间 存 在 着 不 容 忽 视 的冲 突 和 矛 盾 , 表现 在 刑 法 学 的 范 畴 上 ,就 是 社 会 危 害 性 和 刑 事 违 法 性 究 竟 谁 更 能 准 确 描 述 犯 罪 ?谁 能成 为犯 罪 的本 质 特征 ?相 应 的 , 国 的 刑 法理 论 我 界 也 对 犯 罪 的 本 质 特 征 这 一 课 题 展 开 了 激 烈 的讨 论 ,各 派 大 家 观点不一 , 有维 护 社 会 危 害性 并欲 为之 正位 的 , 主 张 由法 益 侵 有
第 三 ,作 为 刑 法 学 研 究 对 象 的犯 罪 只 能 由一 个 法 律 系 统 内
的概 念 来 定 位 。 法律 实 施 阶 段 , 官对 某 个 行 为 是 否犯 罪 的 的 在 法 评 价 , 能 是 法 律 的 评 价 , 价 标 准 只 能 是 法 律 , 何 人 都 不 能 只 评 任 撇 开 法 律 另 立 标 准 ;而 至 于 犯 罪 概 念 中有 关 政 治 方 面 、经 济 方 面 、道 德 方 面 等 等 的社 会 评 价 的整 合 ,应 该 在 立 法 阶 段 就 已完

违法和犯罪的区别比较明显

违法和犯罪的区别比较明显

违法和犯罪的区别比较明显,可以从以下几个方面来加以区分:
1、社会危害性不同。

一般违法行为虽然也具有社会危害性,但与犯罪相比起社会危害性的严重程度远不及后者。

因为对于社会危害性十分严重的犯罪行为要靠刑法来调整和处罚。

2、刑事违法性不同。

一般违法行为虽然也违反了法律的禁止性规定,但其并没有达到刑法所规定的犯罪的程度,因此不作为犯罪看待。

而一切犯罪行为,都已经违法了刑法的有关规定,根据不同的犯罪构成触犯相应刑法条文,构成不同的犯罪。

3、应受刑法处罚性不同。

犯罪行为一律应受到刑法的处罚,虽然某些犯罪行为因其自身的一些原因和刑法的特别规定,刑法不进行刑罚处罚,但其具有的应受刑法处罚的性质是没有改变的。

而一般违法行为由于没有触犯刑法规范。

因此刑法不将其作为犯罪来惩处,故也就不具有应受刑法处罚性质。

凡是犯罪必定违法,但违法不一定犯罪。

区别犯罪与违法有三点。

1.犯罪行为都具有严重社会危害性。

这是最本质的区别。

2.犯罪行为是违反刑法的行为。

这是最重要的区别。

3.犯罪行为是应受刑罚处罚的行为。

通俗点讲:违法一般是指违法法律之行为。

而犯罪则指情节严重,触犯刑法的行为。

比如,你砸了别人家的玻璃,侵害的他人的财产权,属于违法,当情节并不严重,不触犯刑律,但是如果你砸了比人家玻璃,致使他人生命或财产遭受巨大损失,并且该行为不存在免责条件。

那么你就触犯刑律了,就属于犯罪.。

社会危害性与刑事违法性的关系新论

社会危害性与刑事违法性的关系新论

社会危害性与刑事违法性的关系新论内容摘要:社会危害性与刑事违法性是一种对立统一的矛盾关系。

在理想的、应然的层面,社会危害性与刑事违法性是统一的。

但是在现实层面,社会危害性与刑事违法性二者之间由于立法技术、语言的特性、人的认识能力、社会生活的复杂多变等因素的影响而并非绝对一致的,在现实的立法与司法中,或多或少会呈现出社会危害性与刑事违法性的对立状态和冲突。

笔者在坚持通说基本观点基础上,提出应通过在立法与司法两个过程运用“应罚”与“可罚”之社会危害性观念,于承认实然的社会危害性与刑事违法性对立与冲突关系的前提下,努力追求二者的相互统一的理想状态。

关键词:社会危害性;刑事违法性;矛盾关系一、通说及其所包含的基本命题我国刑法理论通说认为,社会危害性与刑事违法性是统一的。

一定的社会危害性是犯罪的本质属性,是刑事违法性和应受惩罚性的基础,刑事违法性是社会危害性在刑法上的表现。

行为的严重社会危害性是刑事违法性的前提,社会危害性是第一性的,刑事违法性是第二性,刑事违法性是由行为的严重危害性所决定的。

概括地说,社会危害性与刑事违法性是一种内容与法律表现的统一关系。

值得注意的是,该通说是以我国刑法体系的特色理论为底蕴的。

第一、我国的犯罪概念是形式与实质相统一的犯罪概念。

形式的犯罪概念就是指仅从法律特征上给犯罪下定义,而不揭示为什么将该行为规定为犯罪,犯罪的实质概念即仅从犯罪的实质特征亦即立法者为何将该行为规定为犯罪来给犯罪下定义,而不列举犯罪的法律特征。

我国的犯罪概念则是从这两方面相统一的角度下定义的。

第二、我国刑法学体系是以社会危害性为中心的。

在我国的刑法学体系中,犯罪的社会危害性不仅是犯罪论的,而且是整个刑法学体系的基石,有关犯罪与刑罚的一切问题都应从犯罪的社会危害性来解释。

换言之,社会危害性对于刑事立法、刑事司法乃至于刑事执法均有重要意义。

第三、我国刑法学体系中的犯罪论是主客观相统一的犯罪论。

通说认为犯罪行为、社会危害性、犯罪构成都是主客观相统一的。

论社会危害性与刑事违法性的对立统一

论社会危害性与刑事违法性的对立统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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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 要 社会危害性与刑事违法性是对立统一的关系。其对立面表现在犯罪的实质概念与刑事概念的对立和罪行擅断与 绝对罪行法定主义的对立;其统一面表现在犯罪的混合概念的提 出以及相对罪行法定主义的兴起至上.但是社会危害性 与刑事违法性的对立和统一都反映了刑法的秩序价值和 自由价值之间的博弈.
关键 词 刑 事违 法性 社 会危 害性 文献 标识 码 : A 文 章编 号 :0909(090 . 20 10.5220)8 3 .1 3
( ) 罪 的混合概 念 一 犯
中图分 类号 : 2. D941
社 会危 害性 与刑 事违法 性的矛盾 关系


犯 罪 的实质 概 念和 形式概 念 的对立 以及 罪 行擅 断与 绝对罪 基 于犯罪 的实质 概念 和犯罪 的形式概念各 有其优缺 点 , 于是 刑法 定的对 立 表现 了社 会危 害性与 刑事违 法性 的矛盾 。而犯 罪 犯 罪 的混合 概念 便应 运 而生 。犯 罪 的混合概 念是既指 出犯 罪的 的实质概 念会 导致罪 行擅断 , 罪的形式 概念则会 导致绝 对的罪 刑 事违 法性特 征 , 指 出犯 罪 的社会危 害性特 征的犯罪 概念 。 犯 又 源 刑 法定 , 行擅 断背 后 的要求就 是粗疏 立法 以打击犯 罪 , 罪 防卫社 于 李斯特 对法 益概念 的研 究, 导致 了实质 的违 法性论 , 从而使 犯 会; 绝对罪 行法 定背后 的要求是细 密立法 以及 绝对确 定的法 定刑 罪成 为 同时具有 刑事 违法 性 与实质 违法 性的行为 , 犯 罪是 一 即“ 以防止 罪行 擅断 。其 实这一 切都 体现 了刑法 的秩序 价值 和 自由 种特 别危 险的侵 害法 益 的不 法行 为” 我 国 19 。 97年 ‘ 法》 1 刑 第 3

社会危害性与刑事违法性及其关系论

社会危害性与刑事违法性及其关系论

社会危害性与刑事违法性及其关系论一、社会危害性与刑事违法性概念之解析(一)社会危害性的内涵及其判断1.社会危害性之内涵所谓社会危害性,即危害社会的特性,是指行为对社会秩序和社会关系造成这样或者那样的事实特征。

“危害社会”是一种事实,“特性”指社会对这种事实的特殊属性的概括和评价。

犯罪的社会危害性是指行为对刑法所保护的社会关系造成这样或那样的损害的特性。

一般的社会危害性与犯罪的社会危害性有着本质的不同。

(p382-4)社会危害性是一种抽象的东西,但是任何社会危害性都具有行为性,同时,任何行为又都是人在一定的主观心理支配下所实施的行为,因此,社会危害性必然具有主客观相统一性。

此外,社会危害性随着人类社会的发展而呈现出变易性和多样性,不同社会、不同时期、不同国家对同一行为作出的评价可能会相差甚远,同一社会的不同时期对某种行为的社会危害性的评价也会有一定的差别。

2.社会危害性之判断其一,从危害社会行为的量的方面来看,危害社会的行为有一个从低度到高度、从轻微到严重的排列顺序。

这一排列在整个法律规范上,一般表现为民事违法的社会危害性(包括一些违反伦理道德的行为所产生的社会危害性)、行政违法的社会危害性以及最为严重的在立法上作为犯罪行为的社会危害。

不过,值得注意的是,在罪刑法定原则的指导下,一些原本是民事违法或者是行政违法所造成的相当严重的社会危害性的行为,由于受“法无明文规定不为罪,法无明文规定不处罚”原则的节制,仍然不得当作犯罪来对待,因此,这些社会危害性只能按照其违法的本来属性,分别认定为民事违法或者行政违法,而不得认定为刑事违法。

由此可见,站在整个社会的法秩序或者整体违法的角度来看,民事违法与行政违法的社会危害性与刑事违法的社会危害性在量不完全是一个递进的关系,而带有一定交叉关系。

其二,从刑法理论上对犯罪划分为自然犯与法定犯的角度来看,社会危害性又可以表现为法定犯的社会危害性与自然犯的社会危害性。

法定犯的社会危害性是指需要有法律明确规定,才能被认为有严重的社会危害性,而自然犯的社会危害性则不需要法律特别之规定,一般人均认为某种行为所具有的严重社会危害性。

浅谈刑事案件的法律性质(2篇)

浅谈刑事案件的法律性质(2篇)

第1篇一、引言刑事案件是指违反刑法规定,侵害国家、社会、集体或者公民的合法权益,依法应当追究刑事责任的行为。

在我国,刑事案件的法律性质主要体现在以下几个方面:一是犯罪行为具有严重的社会危害性;二是犯罪行为具有刑事违法性;三是犯罪行为具有应受刑罚惩罚性。

本文将从这三个方面对刑事案件的法律性质进行探讨。

二、犯罪行为具有严重的社会危害性1. 犯罪行为破坏社会秩序。

犯罪行为侵犯国家法律制度,破坏社会秩序,使人民群众的生命财产安全受到威胁,严重影响社会的稳定和发展。

2. 犯罪行为侵犯公民合法权益。

犯罪行为侵犯公民的人身权利、财产权利等合法权益,给受害者带来身心痛苦,损害社会公平正义。

3. 犯罪行为破坏经济发展。

犯罪行为扰乱经济秩序,损害国家利益,阻碍经济发展,给国家财政造成损失。

4. 犯罪行为损害国家形象。

犯罪行为在国际上造成恶劣影响,损害国家形象,降低国际地位。

三、犯罪行为具有刑事违法性1. 犯罪行为违反刑法规定。

刑法是规定犯罪和刑罚的法律,犯罪行为违反刑法规定,具有刑事违法性。

2. 犯罪行为侵犯刑法保护的客体。

刑法保护的客体包括国家、社会、集体和公民的合法权益,犯罪行为侵犯这些客体,具有刑事违法性。

3. 犯罪行为符合刑法规定的犯罪构成要件。

刑法对犯罪行为规定了犯罪构成要件,犯罪行为必须符合这些要件,才能认定为犯罪。

四、犯罪行为具有应受刑罚惩罚性1. 犯罪行为具有主观恶性。

犯罪行为是犯罪分子故意或者过失实施的,具有主观恶性。

2. 犯罪行为造成严重后果。

犯罪行为给社会、他人造成严重后果,应当受到刑罚惩罚。

3. 犯罪行为具有可预防性。

通过对犯罪行为的刑罚惩罚,可以起到警示和教育作用,预防犯罪行为的发生。

五、结语刑事案件的法律性质主要体现在犯罪行为具有严重的社会危害性、刑事违法性和应受刑罚惩罚性。

在我国,依法惩治犯罪,维护社会公平正义,是法律赋予司法机关的重要职责。

通过深入研究和把握刑事案件的法律性质,有助于提高司法人员的法律素养,更好地履行司法职责,为构建和谐社会贡献力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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社会危害性VS刑事违法性
我认为当社会危害性与刑事违法性相冲突时,应当根据不同的事实而去确定是根据社会危害性还是刑事违法性去判断一个行为是否构成犯罪。

在不同的社会环境下,相同的行为会有不同的看法与评价。

人们的观念随着社会的不断发展,有些观念甚至可以说是发生了翻天覆地的看法。

当一个行为对社会造成严重危害的后果,但刑法中却没有规定是构成犯罪或规定不是犯罪时,我认为此时应当根据社会危害性趣判定是否构成犯罪,因为法律的制定虽然具有超前性但刑法是无法面面具到的。

虽然有“法无明文规定不处罚”。

但是当一个行为已经超出了社会的道德底线,给社会带来不利的后果,此时应该很少有人反对对其进行刑罚坚持刑事违法性。

因此社会危害性在一定程度上起着判断标准的作用。

但是我们不能完全的忽略刑事违法性而一味的根据社会危害性去判断一个行为是否属于犯罪。

因为对一个行为的看法是主观的,带有情感色彩的,不能做到完全的公平公正。

刑事违法性相对于社会危害性来说它是“死”的,一条条规定罗列出什么行为是犯罪,一定程度上我认为刑事违法是确立在行为对社会危害程度大小的基础上的。

人们的道德观与价值观是在变化的,对行为的认识也是变化的,也许同一行为在过去具有刑事违法性是理所应当的,而在今天,却是对社会不会造成不利的后果的,因为社会的
观念变了,此时的刑事违法性具有一定的滞后性。

因此我认为当社会危害性与刑事违法性相冲突时,两者应相互配合,相互补充。

这样才能更好的做出判断。

我认为以刑事违法性应为主,社会危害性为辅,因为我国要逐步建立法治社会,依法治国必不可缺,在向法治走去的过程中,不断完善不足,有利于依法做出公平公正的判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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