太原市文明单位创建管理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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山西省文明单位创建管理办法

山西省文明单位创建管理办法

山西省文明单位创建管理办法乡、镇和科级单位下属的机构一般不命名省级文明单位。

文明单位创建在山西是如何进行的?下文是山西省文明单位创建管理办法完整版,欢迎阅读!山西省文明单位创建管理办法最新版全文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加强对全省文明单位创建工作的指导和管理,规范文明单位评选表彰工作,促进文明单位创建活动的健康发展,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文明单位是指由县级以上党委、政府或同级文明委命名,授予积极开展群众性精神文明创建活动,努力践行社会主义核心价值体系,各项工作全面协调发展,精神文明建设成效突出,在社会上发挥示范引导作用的先进单位。

文明单位分为国家级、省级、市级(含省直各工委)、县级四个级别。

第三条文明单位创建要以邓小平理论、“三个代表”重要思想和科学发展观为指导,积极培育和践行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着力提高干部职工的思想道德素质和科学文化素质,丰富精神文化生活,规范日常行为,促进单位不断提高管理水平和发展能力,更好地发挥文明单位在我省转型跨越发展中的示范带动作用,为全面建成小康社会做出积极贡献。

第二章标准第四条省级文明单位应符合下列标准:(一)组织领导坚强,创建工作扎实。

党政领导班子重视精神文明建设,将创建工作列入重要议事日程,制定工作方案,目标明确,组织健全,措施得力。

创建活动形式多样,坚持经常,广大干部职工积极参与,形成共创共建共享的和谐局面。

(二)管理科学规范,工作成效突出。

单位管理制度健全,工作纪律严明。

认真贯彻落实中央和省文明委工作安排部署。

生产经营单位主要经济技术指标达到全省同行业先进水平,非生产经营单位服务质量、工作效率、业务水平在全省同行业中领先。

社会广泛认可,群众满意率高。

(三)思想道德建设扎实,文体活动丰富。

努力践行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开办道德讲堂,能经常开展活动,积极传播文明风尚。

大力推进学习型单位建设,组织干部职工进行文化科技知识和业务技能培训。

单位内部形成爱岗敬业、诚实守信、知耻明礼的良好风气。

文明单位_日常管理制度

文明单位_日常管理制度

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文明单位建设,提高单位文明程度,树立良好的社会形象,根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上级部门的要求,结合本单位的实际情况,特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本制度适用于本单位的全体员工,包括正式员工、临时工、实习生等。

第三条文明单位建设以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为指导,以培育“四个文明”(文明单位、文明科室、文明班组、文明个人)为目标,全面提高单位文明素质和整体文明水平。

第二章组织机构与职责第四条成立文明单位建设工作领导小组,负责统筹规划、组织实施、监督检查文明单位建设工作。

第五条文明单位建设工作领导小组下设办公室,负责日常管理工作,具体职责如下:1. 负责制定文明单位建设工作计划,并组织实施;2. 负责组织协调各部门、各科室开展文明单位创建活动;3. 负责监督检查文明单位创建工作的落实情况;4. 负责收集、整理、分析文明单位创建工作资料;5. 负责向上级部门汇报文明单位创建工作情况。

第三章创建内容与标准第六条文明单位创建内容包括:1. 政治文明:坚持党的基本路线,贯彻执行党的方针政策,加强党风廉政建设,提高政治觉悟;2. 法治文明:遵守国家法律法规,维护社会公平正义,加强法制宣传教育,提高法治意识;3. 文明礼仪:倡导文明礼貌,树立良好风尚,开展文明礼仪教育,提高文明素养;4. 公德道德:弘扬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倡导社会公德、职业道德、家庭美德,提高道德水平;5. 环境卫生:保持单位环境整洁,加强绿化美化,倡导绿色生活,提高环保意识;6. 安全生产:加强安全生产管理,落实安全责任,提高安全生产水平;7. 服务质量:提高服务质量,优化服务流程,增强服务意识,提升服务水平;8. 民主管理:加强民主监督,保障职工合法权益,提高单位管理水平。

第七条文明单位创建标准:1. 政治文明:单位党组织健全,党员队伍素质高,党风廉政建设成效显著;2. 法治文明:单位内部管理制度完善,依法经营,无违法行为;3. 文明礼仪:员工文明礼貌,行为规范,无违规违纪现象;4. 公德道德:单位内部道德风尚良好,无违纪违法行为;5. 环境卫生:单位环境整洁,绿化美化达标,无乱扔垃圾、乱贴乱画等现象;6. 安全生产:无重大安全事故,安全生产责任制落实到位;7. 服务质量:服务质量高,客户满意度高,无投诉事件;8. 民主管理:民主管理制度健全,职工合法权益得到保障。

整理太原市建筑工地安全文明施工管理规定

整理太原市建筑工地安全文明施工管理规定

20 年 月 日A4打印 / 可编辑加强我市建筑工地安全文明施工加强我市建筑工地安全文明施工标准化管理的通知(征求意见稿)各施工单位、各有关单位:为扎实推进“平安工地”、“绿色工地”、“文明工地”创建工作,加强我市建筑工地安全文明施工管理,减少建筑工程施工对市容环境的污染,切实提高我市建筑工地安全生产、文明施工的水平。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建筑施工安全检查标准》等有关规定和顺应“最多跑一次”改革要求,现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一、标化工地创建活动各方主体责任(一)建设单位职责工程建设单位全面负责本单位建设工程标化创建工作。

主要职责:一是应支付施工单位标化创建活动合理必要的费用;二是向施工单位提出标化创建活动的要求,为标化创建活动提供必要、良好的条件;三是督促施工、监理单位标化创建活动的实施。

(二)施工单位职责施工单位是标化创建活动的实施主体,主要职责:一是认真制订标化创建实施方案并予以落实;二是泥浆渣土运输要委托有合法手续、信誉好的运输单位,并签署废土运输合同,夜间连续作业的须经有关部门审批;三是进入施工现场的连接道路应硬化并满足施工作业和运输车辆满载使用条件;四是严格落实扬尘防治6个100%,并负责建筑工地周边环境卫生。

(三)监理单位职责监理单位是标化创建活动的监督主体,主要职责:一是审查标化创建实施方案;二是监督施工单位实施标化创建活动;三是对于施工现场未严格按照标准实施的,要及时向施工单位发出整改通知,并对整改情况负责跟踪监督,直至整改到位。

如施工单位整改不力的,应及时向建设单位和建设主管部门报告。

(四)建设主管部门职责乐清市施工安全监督站受我局委托管理全市建筑工地安全文明施工标准化工地创建活动。

主要职责:对全市建筑工地实行安全文明施工网格化管理,每一个项目指定一名安监员。

安监员应对项目进行定期监督检查,特别是加强正处于桩基施工和泥浆产生环节的工地的巡查频率,保证达到一天一次的巡查频度。

2023年文明单位创建细则

2023年文明单位创建细则

2023年文明单位创建细则为了推动社会发展、加强社会文明建设,特制定《2023年文明单位创建细则》(以下简称《细则》)。

本《细则》旨在规范单位的组织管理、员工行为和社会责任,促进文明单位的创建与发展。

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创建文明单位,单位应积极倡导文明行为,规范组织管理,弘扬企业文化,积极履行社会责任,优化工作环境,创造良好的工作氛围。

第二章组织管理第二条单位应建立健全组织机构,制定明确的岗位职责和工作流程,明确制定管理制度和流程,加强组织管理的科学性、规范性。

第三条单位应加强员工培训和岗位职责的分配,提升员工的综合素质和业务能力,加强团队合作和沟通能力的培养。

第四条单位应建立健全考核机制,评估员工的绩效表现,激励优秀员工,引导员工积极进取,不断提升自我。

第三章员工行为第五条单位应严禁员工任何形式的不文明行为,包括但不限于嘈杂聒噪、乱扔垃圾、违规吸烟等。

对于违反规定的员工,应给予相应的纪律处分。

第六条单位应鼓励员工遵守社会公德,尊重他人,讲究礼仪,增强自我修养和道德观念。

第七条单位应鼓励员工积极参与公益活动,推动志愿服务,提倡绿色出行和环保意识,树立良好的社会形象。

第八条单位应建立健全员工奖惩机制,激发员工的工作热情和积极性。

对于长期积极、贡献突出的员工,应及时给予表彰和奖励。

第四章社会责任第九条单位应认真履行企业社会责任,推动绿色发展,节约资源,保护环境,努力减少对环境的污染。

第十条单位应关心员工的身心健康,提供良好的工作环境和职业发展机会,保障员工的权益。

第十一条单位应积极参与社区建设和社会公益事业,推动社会和谐发展。

第五章工作环境第十二条单位应关注员工的工作环境和劳动条件,提供良好的工作设施和工作条件,保障员工的工作安全和健康。

第十三条单位应建立健全灾害防范和应急管理机制,保障员工在突发事件中的安全。

第十四条单位应规范办公用品的采购和使用,提倡节约用纸,减少资源浪费。

第六章创建和评选第十五条单位应按照《细则》的要求制定相应的创建和评选方案。

太原市绿色文明工地管理细则

太原市绿色文明工地管理细则

太原市绿色文明工地管理细则(试行)为加强建筑工程文明施工管理,建立完善建筑工地管理长效机制,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太原市绿色转型促进条例》、《太原市绿色建筑标准》等有关规定,制定本细则(试行)。

一、建筑施工现场外围管理(一)建筑施工现场出入口应设置结实、美观、整洁的实体大门。

大门上有明显的项目名称,门柱两侧有体现企业文化的宣传标语。

大门色调和形状按企业统一规格设置、与周边环境相协调。

大门出入口设置专职门卫,佩戴明显标识。

(二)大门两侧围墙形式统一,沿工地四周连续设置,不得留有缺口。

围挡用材宜选用砖体或金属板等硬性材料,高度不低于2m;砖体围挡须有顶部造型,铁皮围挡一律采用底部砖砌高度50cm做基砖。

围挡外侧环境应保持整洁,不堆放材料、机具、垃圾等,侧面无污迹、乱张贴、乱涂画等现象。

靠近围挡处的临时工棚屋顶及堆放物品高度不应超过围墙顶部。

城市主干道围挡要进行靓化美化,喷涂宣传标语。

未经相关部门批准,工地围挡不得用于商业广告宣传。

施工围挡原则上不得占用人行道路,如确需占用必须经城乡管委会批准,并保证便道畅通。

大型载重车辆出入施工工地应采取相应防护措施,防止对道路、设施造成损坏。

二、建筑施工现场内部管理(三)施工现场应在大门内或办公区前适当位置设置标准化“七牌一图”,即施工公示牌、施工安全生产牌、消防保卫牌、现场文明施工牌、管理人员公示牌、城乡清洁工程治理标准牌、三证公示牌(国有土地使用证、建筑工程规划许可证、施工许可证),施工总平面图。

“七牌一图”要经久耐用、规格统一。

(四)施工工地大门出入口应当设置洗车平台和高压清洗设备。

洗车平台与主干道相接,并设置排水设施(排水沟一般深300mm,宽200mm,长3500 mm,内抹水泥砂浆,上敷排水篦子),对进出车辆进行清洗,防止车辆带污上路,避免产生二次扬尘。

施工现场应设置沉淀池和清水池。

施工产生的污水必须达标排放。

(五)在城市市区进行建筑施工必须按照环境保护规定采取防扬尘措施,禁止从建筑内向外抛洒垃圾,干旱大风天气要定时喷水降尘,保持路面湿润清洁。

山西省市级文明单位奖励办法

山西省市级文明单位奖励办法

山西省市级文明单位奖励办法第一山西省文明和谐单位每两年评选表彰一届。

每届荣誉保有期为两年。

欲获得下届文明和谐单位荣誉称号需重新申报。

连续两届保持省级文明和谐单位称号的单位,可申报省级文明和谐单位标兵和国家级文明单位称号。

第二山西省精神文明建设指导委员会全委会审议批准受表彰的山西省文明和谐单位名单,由省文明委召开全省精神文明建设总结表彰大会,正式命名表彰,颁发奖牌和证书。

第三获得“山西省文明和谐单位标兵”、“山西省文明和谐单位”荣誉称号的单位,可在命名当年对单位职工进行一次性物质奖励。

“山西省文明和谐单位标兵”奖金最高不超过单位职工两个月的平均工资总额,“山西省文明和谐单位”奖金最高不超过单位职工一个半月的平均工资总额。

奖金由发放单位自行解决。

第四山西省文明和谐单位如变更单位名称、变动隶属关系,应及时向各市、各工委文明委和省文明办通报备案。

单位如遇重组、撤销、分设、合并,其荣誉称号自行终止。

文明创建工作规章制度范文(五篇)

文明创建工作规章制度范文(五篇)

文明创建工作规章制度范文一、组织领导制度建立以社区党组织统一领导的分工负责制,分管负责人具体负责文明创建的各项工作,建立健全文明创建目标管理责任制,把文明创建纳入制度化、规范化、科学化,使文明创建工作常态化。

二、分工负责制度1、建立文明创建责任制,明确分工、明确任务、明确责任、明确奖惩。

2、社区书记、主任主要负责文明创建工作的全局,搞好总体决策、组织、指挥、落实工作,班子成员和文明创建领导组成成员负责职责范围内文明创建工作,责任到人及时落实。

三、会议制度每年度召开文明创建工作动员大会、调度大会、总结大会,对文明创建的任务措施进行全面部署,并及时总结研究决策、制定措施,促进社区文明创建工作顺利开展。

四、检查督导制度1、每年对社区文明创建工作目标责任制执行情况进行考核评比,对文明创建的重要工作、活动及时检查、自查,确保创建的各项工作落到实处,取得成效。

2、强化社会监督,设立举报电话、意见投诉箱等设施接受群众监督,并广泛听取群众的意见和建议,不断提升文明创建质量。

第五篇。

文明服务规章制度为深入开展“微笑服务、温馨交通”活动,树立“以人为本、文明服务、公正执法、清正廉洁”的理念,构建“安全畅通、便捷高效、诚信友爱、法治有序、环境友好”的和谐公路,规范机关工作人员行为,提升行业文明程度,特制订本指南。

一、办公场所有序、整洁、安静1、在显眼处放置个人名牌,标明主人的姓名、职务、职责、联系电话等。

2、保证桌面和办公设备的清洁、有序。

3、桌面只放置必要的办公用品。

4、文件应及时按类按月归档,装订整理好,放入文件柜。

5、不要将餐具、小包、装饰物等放在桌面上。

6、暂时离开办公室或与外人交谈时,注意保密,设置电脑保护程序,文件要收好。

二、公务形象要端庄、高雅、敬业1、服饰仪表端庄大方(1)注意个人卫生和整洁。

(2)服饰简约庄重。

(3)符合本单位关于日常着装的要求。

2、明确职责,为民服务(1)按时到岗,严守岗位。

(2)首问负责,尽职尽责。

创建文明单位工作制度(三篇)

创建文明单位工作制度(三篇)

创建文明单位工作制度一、总则1.1 文明单位工作制度是为了促进单位工作的文明和规范,提高单位工作效率和员工素质,建设良好的单位文化氛围,推动单位整体发展而制定的。

1.2 文明单位工作制度适用于所有单位员工,包括正式员工、合同工、临时工等。

1.3 本制度包括工作时间、工作纪律、职业道德、工作环境等方面的规定。

二、工作时间2.1 单位设定的正常工作时间为每周五个工作日,每天工作8小时。

2.2 员工应按照工作时间的安排和要求,准时上岗、下岗。

2.3 员工必须保证工作期间的专注,不得利用工作时间进行私人活动。

三、工作纪律3.1 员工应严格遵守单位的工作纪律,不得迟到、早退、旷工。

如有特殊情况需要请假,应提前向上级领导申请并获得批准。

3.2 员工应按照单位规定的工作流程和操作规程进行工作,不得擅自改变工作方式和台账。

3.3 员工应保护单位财物,严禁洗劫、盗窃和挪用单位财产。

四、职业道德4.1 员工应秉持高尚的职业道德,不得参与贪污受贿等违法犯罪活动。

4.2 员工应保守单位的商业秘密,不得泄露给他人。

4.3 员工应尊重职业操守,严禁利用职务之便谋取不正当利益。

五、工作环境5.1 单位应提供良好的工作环境,保障员工的身体健康和劳动权益。

5.2 员工应爱护工作环境和办公设备,不得损坏单位设施。

5.3 员工应保持工作场所的整洁和卫生,并不得在工作场所乱扔垃圾。

六、奖惩制度6.1 单位应建立健全的奖惩制度,根据员工的工作表现进行奖励和惩罚。

6.2 对于表现优秀的员工,单位可以通过发放奖金、提升职位等方式进行奖励。

6.3 对于违反工作制度的员工,单位可以采取警告、罚款、停职等方式进行惩罚。

七、监督机制7.1 单位应建立相应的监督机制,确保工作制度的有效执行。

7.2 员工可以通过举报电话、信箱等途径对工作违纪行为进行举报,单位将对举报人进行保护,并严肃处理所涉违纪行为。

八、附则8.1 单位可以根据实际情况对工作制度进行相应的调整和完善,但必须经过单位领导层的审批。

文明单位创建要求

文明单位创建要求

文明单位创建要求创建一个文明单位,需要符合以下要求:1.遵守宪法和法律。

文明单位必须遵守国家的宪法和法律,包括但不限于民事法、劳动法、环境法等,做到合法合规。

同时,文明单位还应积极参与社会公益活动,履行社会责任。

2.保护环境和资源。

文明单位应该注重环保和资源的有限利用,减少浪费和污染。

在日常生产经营中,应采取节能减排措施,优先使用环保设备和材料,并积极倡导员工节约能源、减少废弃物等环保行为。

3.重视员工福利。

文明单位应确保员工的合法权益,遵守劳动法规定的劳动时间、工资待遇、社会保险等方面的要求。

此外,文明单位还应提供良好的工作环境,关心员工身心健康,积极开展员工关怀和培训活动。

4.提倡公平竞争。

文明单位应该遵守市场经济的基本规则,遵循公平竞争的原则,在产品质量、营销手段、价格决策等方面遵循诚实守信的原则,坚决抵制不正当竞争行为。

5.责任意识。

文明单位应具备良好的责任心,对自己的产品、服务和员工行为负责。

在面对社会问题时,要勇于承担社会责任,积极参与公益慈善,并承担起维护社会公共利益的作用。

6.建立和谐员工关系。

文明单位应建立和谐的员工关系,通过公正公平的管理制度,创造公平的晋升机会,建立和谐、尊重、平等的人际关系。

同时,鼓励员工自我发展,提供培训和晋升机会,激励其积极向上的上进心和创新能力。

7.创新和发展。

文明单位应积极鼓励员工创新精神,提倡学习和不断进步。

通过自主研发、技术创新和产品升级,不断提高企业核心竞争力,为社会和消费者提供更好的产品和服务。

8.社会形象塑造。

文明单位应注重形象塑造,通过公共关系和社会活动等方式,树立良好的社会形象。

在企业形象宣传中,要遵守诚信守信原则,真实宣传企业的实力和业绩,积极回应社会关切。

总之,创建一个文明单位需要全面符合法律法规,保护环境资源,重视员工福利和公平竞争,具备责任意识和和谐员工关系,具有创新和发展的能力,同时注重社会形象塑造。

这样的文明单位能够更好地融入社会,为社会发展做出积极的贡献。

山西省人民政府关于加强城市建设和管理的决定-晋政发[1994]1号

山西省人民政府关于加强城市建设和管理的决定-晋政发[1994]1号

山西省人民政府关于加强城市建设和管理的决定正文:---------------------------------------------------------------------------------------------------------------------------------------------------- 山西省人民政府关于加强城市建设和管理的决定(晋政发〔1994〕1号1994年1月10日)各地区行政公署,各市、县人民政府,省直各委、办、厅、局:城市是经济、政治、科学、文化、教育的中心,是社会主义物质文明和精神文明建设的重要基地。

在加快改革开放、建立《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的新形势下,促进城市建设与经济建设、环境建设协调发展,充分发挥城市的中心作用和主导作用,具有重要意义。

为把我省城市逐步建设成为设施齐全、功能完备、环境优美、文明整洁、管理有序的现代化新型城市,特作如下决定:一、适应社会主义市场经济发展的需要,进一步做好城市规划工作根据国家关于严格控制大城市规模、合理发展中等城市和小城市的方针以及促进地区经济合理布局的要求,抓紧组织编制全省城镇体系规划。

认真研究建设跨世纪的现代化城市发展战略、发展目标和社会主义经济对城市发展的要求,搞好全省城市总体规划的修订和编制工作。

城市总体规划应当和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相协调。

设市城市总体规划的修订和编制要在一九九五年以前完成,县城在一九九六年以前完成。

在搞好城市的总体规划时,特别要抓好城市土地使用的控制规划,大中城市的综合交通规划,电力、电讯规划,市场布局规划和防洪、消防、抗震等防灾规划。

全面推广控制性详细规划。

“八五”期末,全省设市城市详细规划的覆盖面要达到50%以上。

编制规划所需资金,由各级财政专项列支。

加强城市规划管理。

城市规划经过批准以后,不得随意变更。

城市规划管理权不得下放。

城市规划区内的土地利用和各项建设,必须严格执行法定的选址意见书、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和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制度。

公司对文明单位创建的管理规章制度(四篇)

公司对文明单位创建的管理规章制度(四篇)

公司对文明单位创建的管理规章制度文明单位是指在社会生活中能够遵守道德规范、积极发展社会主义精神文明的单位,它是社会进步的重要标志之一。

为了进一步推动文明单位创建工作的开展,加强对文明单位的管理,需要建立一套科学合理的管理规章制度来加以规范和完善。

下面将就公司对文明单位创建的管理规章制度做出详细的规定。

第一章总则第一条文明单位创建管理规章制度是为了规范文明单位创建工作,强化对文明单位的管理,提升单位的整体素质,确保单位具备文明发展的基础。

第二条文明单位创建工作是全公司范围内的一项重要任务,各级领导要高度重视,切实加强组织领导,为创建工作提供必要的支持和保障。

第三条文明单位创建工作要坚持以人为本的原则,注重发扬企事业单位员工的主观能动性,广泛凝聚各方力量,形成齐抓共管的局面。

第四条文明单位创建工作的目标是通过发展和培育文明单位,提升单位文化建设水平,健全单位管理制度,增强单位凝聚力和员工归属感。

第五条文明单位创建工作要求遵循科学规划、分类管理、全员参与、错位督导的原则。

第六条文明单位创建工作要得到相关机构和社会各界的积极支持和配合,建立健全协调工作机制,加强工作宣传和舆论引导。

第二章创建程序第七条文明单位创建的程序包括申报、初评、考核和评定四个环节。

第八条文明单位的申报主体为各级领导班子或主管部门,负责主导文明单位的创建工作,确保工作的顺利进行。

第九条初评环节由由组成初评小组进行,初评小组由公司相关部门、文明志愿者组织和青年志愿者组织的代表组成,负责对申报单位进行实地考察和初步评估。

第十条考核环节由专家组成的考核委员会负责,根据初评结果,对符合条件的单位进行全面考核和评审,如发现申报单位存在问题,可进行整改追究。

第十一条评定环节由公司领导班子或主管部门进行最终评定和公示,确定文明单位的评定结果,并向社会公布。

第三章创建标准第十二条文明单位的创建标准主要包括以下几个方面:企业文化建设、员工素质提升、社会责任履行、文明管理和环境保护。

10太原市文明行为促进条例

10太原市文明行为促进条例

太原市文明行为促进条例2018-03-02 15:13:04华夏经纬网(2017年10月24日太原市第十四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六次会议通过 2017年12月1日山西省第十二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四十二次会议批准)目录第一章总则第二章基本行为规范第三章实施与监督第四章法律责任第五章附则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引导和规范公民文明行为,培育和践行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弘扬中华传统美德,提升社会文明水平,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本条例适用于本市行政区域内的文明行为促进工作。

第三条本条例所称文明行为,是指遵守法律、法规规定,符合社会主义道德要求,体现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维护公序良俗、引领社会风尚、推动社会文明进步的行为。

第四条文明行为促进工作应当坚持以人为本、社会共治、奖惩结合、系统推进的原则,发挥群众主体作用,形成文明建设长效机制。

第五条本市构建政府统一组织实施、各方协同配合、社会积极参与的工作机制,保障全市文明行为促进工作持续、有效开展。

第六条市、县(市、区)精神文明建设工作机构负责本行政区域内文明行为促进工作的统筹规划、协调指导、督促检查。

第七条政府工作部门应当按照各自职责做好文明行为促进工作。

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应当按照上级人民政府和精神文明建设工作机构要求,做好本辖区内的文明行为促进工作。

村民委员会、居民委员会应当协助做好文明行为促进工作。

第八条企业事业单位、社会团体和其他组织应当结合自身实际,积极参与文明行为促进工作,遵守文明行为规范。

国家工作人员应当在文明行为促进工作中发挥表率作用。

第二章基本行为规范第九条公民应当做到爱国守法、明礼诚信、团结友善、勤俭自强、敬业奉献。

第十条公民应当遵守法律法规、社会公德、文明礼仪等行为规范,倡导下列文明行为:(一)遵守公共礼仪,在公共场所着装整洁,轻声接打电话,言行举止文明;(二)节约水、粮食、电力、燃油、天然气等资源,减少使用塑料购物袋、一次性餐具、一次性洗浴用具等,减少废气、废水、固体废弃物等各类污染物排放,保护生态环境;(三)文明节庆、文明办理婚丧事宜、文明祭扫;(四)使用电梯时先下后上,使用自动扶梯时依次有序,等候服务时依次排队,乘坐公共交通工具自觉排队,先下后上,主动为特需乘客让座;(五)遵循文明旅游规范,服从景区景点引导、管理,爱护文物古迹,尊重当地宗教信仰、文化传统、风俗习惯;(六)做文明观众,在纪念馆、博物馆、图书馆、美术馆、体育馆、影剧院等公共场馆,遵守场馆管理规定、秩序和礼仪规范;(七)文明就医,尊重医务人员,配合开展诊疗活动,通过合法途径处理医疗纠纷;(八)建设文明家庭,培育良好家风,家庭成员做到尊老爱幼、男女平等、相互尊重、相互帮助、平等相待;(九)助残、助老、助学、助医、救孤、济困;(十)自觉遵守居民公约、业主公约和其他相关规定,积极参与楼院、社区的绿化、美化、净化活动;(十一)自觉遵守互联网租赁自行车服务协议约定,规范用车、文明骑行、有序停放;(十二)国家倡导的其他文明行为。

山西省省管国有企业文明单位创建管理办法

山西省省管国有企业文明单位创建管理办法

山西省省管国有企业文明单位创建管理办法(2002年5月8日省委企业工委会议通过)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全面贯彻落实《中共中央关于加强社会主义精神文明建设若干重要问题的决议》和江泽民同志“三个代表”重要思想,推动我省省管国有企业及其下属单位开展群众性的社会主义精神文明创建活动,使文明单位建设和管理工作经常化、制度化、规范化,根据《山西省文明单位创建管理办法》,结合省管国有企业的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创建省管国有企业文明单位活动,就是要通过创建文明单位,不断提高员工的思想道德水平和科学文化素质,激励员工的奋斗精神,促进企业深化改革、快速发展和保持稳定,推动省管国有企业物质文明和精神文明建设协调发展。

第二章文明单位第三条文明单位荣誉称号是社会主义物质文明建设和精神文明建设综合性的最高荣誉称号。

省管国有企业文明单位是指在企业深化改革和不断发展中,两个文明建设全面协调发展并取得突出成绩,经群众评议和单位申报,由各省管国有企业党委和行政、省委企业工委及以上党委和政府(或所隶属的精神文明建设指导委员会)批准、命名的单位。

第四条省管国有企业的文明单位主要有以下“四级”、“两类”:一、根据自下而上批准、命名的机关(单位)不同,省管国有企业的文明单位分为四级:由各省管国有企业的精神文明建设指导委员会批准、命名的文明单位(企业可根据实际情况采用具有自身特色的文明单位名称,一般不直接用“文明单位”名称字样);由各省管国有企业的精神文明建设指导委员会推荐,经省管国有企业精神文明建设指导委员会批准、命名的文明单位;由省管国有企业精神文明建设指导委员会向省精神文明建设指导委员会推荐,经省精神文明建设指导委员会批准、命名的省级文明单位;由省精神文明建设指导委员会向中央精神文明建设指导委员会推荐,经中央精神文明建设指导委员会批准、命名的国家级文明示范单位。

二、由省管国有企业精神文明建设指导委员会批准、命名的文明单位分为两个类别,即文明单位和文明单位标兵。

文明单位创建细则模版(3篇)

文明单位创建细则模版(3篇)

文明单位创建细则模版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加强单位文明建设,倡导和培育良好的工作和生活方式,提高员工的道德素质和文明意识,特制定本文明单位创建细则。

第二条:本细则适用于所有单位,包括企事业单位、政府机关、学校、社会团体等。

第三条:单位应当树立文明意识、文明行为和文明规范,倡导健康、和谐、文明的工作环境和生活方式。

第四条:本细则的内容包括单位文明创建的目标和原则、创建的主要内容和要求、创建的程序和评价等。

第二章:目标和原则第五条:单位文明创建的目标是,通过倡导和践行文明行为、培养和弘扬文明传统、提高单位整体形象和员工素质,建设和谐、文明、有序的工作和生活环境。

第六条:单位文明创建的原则是,坚持以人为本、科学管理、全员参与、持续改进的原则,注重个人和集体的道德修养和人格塑造,注重制度建设和文化传承。

第三章:创建的主要内容和要求第七条:单位应当以营造文明和谐的工作氛围为主要内容,倡导员工文明守法、友善待人、勤奋工作、诚实守信。

第八条:单位应当弘扬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传承和强化中华优秀传统文化,加强员工的道德教育和文化熏陶。

第九条:单位应当加强员工的文明礼仪培训,提倡文明用语、文明待客、文明出行、文明用电、文明用水等。

第十条:单位应当推行良好的工作风气和组织纪律,倡导团结协作、勤俭节约、高效务实的工作作风。

第四章:创建的程序和评价第十一条:单位文明创建的程序包括组织准备、宣传动员、培训教育、实施检查和总结评价。

第十二条:单位应当建立文明创建的工作机构和领导小组,明确各成员的职责和任务,制定详细的工作计划和时间表。

第十三条:单位应当通过内部刊物、宣传栏、官方网站等途径,广泛宣传文明创建的目标、内容和意义,引导员工参与文明创建。

第十四条:单位应当组织文明礼仪、道德修养和法律法规等方面的培训教育,提高员工的文明意识和素质。

第十五条:单位应当定期组织对文明创建的实施情况进行检查和考核,并及时开展总结评价,对取得的成绩予以表彰和奖励。

文明单位创建管理办法

文明单位创建管理办法

文明单位创建管理办法文明单位创建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进一步加强单位文明创建工作,提高单位管理水平,营造文明和谐的工作环境,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凡在国家法律法规规定范围内的企事业单位、社会组织、学校等,均可参与文明单位创建。

第三条文明单位创建是指通过一系列的评审程序,将符合一定评审标准的单位授予文明单位称号,并对称号进行维护和管理的过程。

第二章创建程序第四条单位向所在地区文明办或评审机构申请参与文明单位创建。

第五条文明办或评审机构收到申请后,组织专家对单位进行初评,并根据初评结果将合格单位列为候选单位。

第六条候选单位需按要求提交相关材料,并接受进一步的评审,包括现场考察、评审文件审核等环节。

第七条完成评审程序后,评审机构将对候选单位进行综合评定,并向其颁发文明单位证书和证章。

第三章创建标准第八条文明单位创建的评审标准主要包括以下方面:(一)单位行业内的经济效益;(二)单位对员工的关怀和培养;(三)单位的创新能力和科技水平;(四)单位的社会责任和公益事业;(五)单位的环境保护和资源利用;(六)单位的企业文化建设和品牌形象。

第四章文明单位管理第九条文明单位在获得文明单位称号后,应当严格遵守相关管理规定,并根据实际情况制定和实施文明单位创建的长远规划。

第十条文明单位需定期向创建机构报送相关报告,如年度报告、改进计划等,并接受组织的监督和指导。

第十一条文明单位应当充分发挥示范作用,引导和倡导其他单位积极参与文明单位创建。

第十二条创建机构对文明单位的行为进行监督,发现有违规行为的,有权暂停或撤销其文明单位称号。

第十三条文明单位失去文明单位称号的,可重新申请参与创建。

第五章法律责任第十四条对违反创建管理办法的单位,相关创建机构有权采取以下措施进行处理:(一)发出书面警告;(二)暂停单位的参与资格;(三)撤销文明单位称号;(四)移送有关部门进行行政处罚。

第六章附则第十五条本办法自颁布之日起实施。

第十六条创建管理办法由所在地区文明办或评审机构根据实际情况进行具体细化。

文明单位创建制度范本

文明单位创建制度范本

文明单位创建制度范本一、总则第一条为了加强文明单位的创建工作,提高全体员工的文明素质,推动单位各项工作的健康发展,根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政策规定,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文明单位创建制度适用于我国各类企事业单位、社会团体和其他社会组织。

第三条文明单位创建工作要坚持党的基本路线,坚持以人为本,坚持改革创新,坚持共建共享,充分发挥文明单位在经济社会发展中的示范引领作用。

第四条文明单位创建工作要围绕单位中心工作,全面推进精神文明建设,主要包括:思想道德建设、文化建设、诚信建设、生态文明建设、志愿服务等方面。

二、组织机构第五条文明单位设立创建工作领导小组,负责文明单位创建工作的组织领导、统筹协调和督促落实。

第六条创建工作领导小组设立办公室,负责文明单位创建的日常工作和具体事务。

第七条文明单位要充分发挥党组织的战斗堡垒作用,加强党建工作,确保文明单位创建工作与业务工作同部署、同落实。

三、创建标准第八条文明单位的创建标准主要包括:(一)思想道德建设:坚定中国特色社会主义道路,积极践行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弘扬中华民族优秀传统文化,推动社会主义精神文明建设。

(二)文化建设:积极开展文化活动,丰富员工精神文化生活,提高员工文化素质和单位文化软实力。

(三)诚信建设:诚实守信,遵守法律法规,履行社会责任,树立良好的单位形象。

(四)生态文明建设:倡导绿色环保,节约资源,保护环境,推动可持续发展。

(五)志愿服务:积极参与志愿服务活动,关爱弱势群体,助力社会公益事业。

四、创建程序第九条文明单位的创建程序分为:申报、审核、评选、命名和复查。

(一)申报:单位向上级文明单位创建工作办公室提交文明单位创建申请。

(二)审核:上级文明单位创建工作办公室对申报材料进行审核,确定候选单位。

(三)评选:组织专家评审组,对候选单位进行评选,确定拟命名文明单位。

(四)命名:对拟命名文明单位进行公示,无异议后,予以正式命名。

(五)复查:对已命名文明单位进行定期复查,确保文明单位创建标准得到持续保持。

太原市建筑工地安全文明施工管理规定

太原市建筑工地安全文明施工管理规定

太原市建筑工地安全文明施工管理规定为了保障太原市建筑工地的安全与文明施工,确保施工人员、周边居民以及工程质量的安全和稳定,太原市政府制定了《太原市建筑工地安全文明施工管理规定》。

本规定旨在规范太原市建筑工地的管理制度和施工行为,促进建筑工地的安全文明施工,保障全市建筑工地的安全生产和社会稳定。

第一条为了保障建筑工地的安全,请工地负责人在施工前办理工程施工组织设计审批手续,并按照规定约定施工期限,并安排专人负责工地的安全管理工作,确保施工现场的安全与稳定。

第二条太原市建筑工地的安全生产管理应按照国家规定执行,并制定工程施工组织设计及安全生产方案,建立健全安全生产管理机构。

第三条施工现场应设置明显的安全警示标示,包括警示标志、安全宣传标识等,确保施工现场的安全性得到有效的提醒和保护。

第四条安全防护设施应按照《建设工程施工现场安全防护及安全技术措施标准》规定设置,包括警示红线、安全护栏、安全网等,确保工地现场施工人员和过往行人的安全。

第五条施工现场应严格遵守国家相关法规,禁止未取得相应证书或许可的施工人员进行施工作业。

第六条对太原市建筑工地的工程质量要求,施工单位需按照国家相关法律法规要求,进行工程质量检验和验收,并保证施工过程中不得偷工减料、以次充好等行为。

第七条施工单位应当加强对施工人员的培训,并督促施工人员参加安全操作培训和技能培训,提高施工人员的安全意识和技术水平。

第八条施工单位应建立健全责任制度和制定内部安全操作规章制度,并落实安全生产目标管理制度。

第九条太原市建筑工地的开工前应向相关部门报备,并进行安全策划和应急预案的制定,确保在突发情况下能够及时应对。

第十条监理单位应加强对工地施工过程中的质量、安全等方面的监督检查,并及时上报问题和提出整改要求。

第十一条市政府应加强对建筑工地的安全监管,建立健全监测体系并及时发布安全提示和事故情况,提醒施工单位加强安全管理。

第十二条针对违反施工规定和安全管理规定的建筑工地,应依法进行处罚,并暂停或撤销工地的施工许可。

文明创建工作规章制度(三篇)

文明创建工作规章制度(三篇)

文明创建工作规章制度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进一步推动文明创建工作,提升社会文明程度,树立和践行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优化城市环境,营造和谐社会,特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文明创建工作是指通过道德建设、环境卫生整治、文化传承创新等多种手段,全面提升社会文明素质,提高人民的幸福感和获得感。

第三条文明创建工作是全体公民的责任和义务,各级政府和单位应当加强组织领导,明确任务分工,确保工作的有效落实。

第四条文明创建工作应当遵循公益、协作、普惠和可持续发展的原则,推动全社会共同参与,实现文明创建工作的长期稳定发展。

第五条文明创建工作应当以居住区、商业区、教育机构、医疗机构等重点场所为重点,注重全面推进,促进文明创建工作的全面进展。

第二章道德建设第六条弘扬中华优秀传统文化,推动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的传播和弘扬,树立正确的价值取向和人生观。

第七条加强道德教育,培养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的践行者,推动道德规范在社会生活各个领域的有效落实。

第八条鼓励新闻媒体、网络平台等开展道德宣传,倡导正能量,抵制不良信息的传播,营造良好的社会氛围。

第九条建立和完善道德奖励制度,及时发现和表彰先进个人和集体,树立榜样,引领社会风尚。

第三章环境卫生整治第十条加强城市环境管理,建立健全垃圾分类、废水处理、空气污染治理等环境卫生制度,实现城市环境的持续改善。

第十一条加大城市卫生管理力度,定期清理垃圾、清扫街道、消杀病媒生物等,保持城市的清洁和整洁。

第十二条开展城市绿化工作,增加绿化覆盖面积,提高空气质量,改善生态环境,打造宜居城市。

第十三条鼓励市民积极参与环境保护,倡导节约资源、低碳生活方式,减少浪费,保护自然生态环境。

第四章文化传承创新第十四条保护和传承优秀传统文化和民间艺术,开展各种文化活动和展览,丰富人民精神文化生活。

第十五条加强文化产业发展,推动文化创意产业和文化产品的繁荣,提升文化产业在经济发展中的地位。

第十六条推动网络文化建设,弘扬正能量,打击不良信息,促进网络文化健康发展。

太原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办法本月修正2023简版

太原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办法本月修正2023简版

太原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办法太原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目的和依据本办法确立了太原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的基本原则、任务和责任,并规定了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的具体内容和实施办法,旨在改善太原市的城市环境质量,提升市容形象,保障市民的生活环境质量。

本办法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环境卫生管理条例》等相关法律法规制定。

第二条适用范围本办法适用于太原市境内的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工作。

第三条定义本办法中的相关术语定义如下:1. 市容:指城市的市容环境,包括城市道路、广场、公园、绿地、路灯、标志标线等设施和设备,以及建筑物外立面、立面广告牌等。

2. 环境卫生:指城市卫生和环境保洁工作,包括垃圾清运、清扫保洁、绿化养护等。

第二章市容管理第四条市容设施建设1. 城市道路、广场、公园、绿地等市容设施建设应符合规划要求,统一规划、统一设计、统一建设。

2. 市容设施建设应满足功能需要,具有良好的审美效果和环境适应性。

第五条市容设施维护1. 市容设施的维护应及时、有效地进行,确保设施的正常运行和外观整洁。

2. 市容设施出现损坏、污染、老化等情况,管理部门应及时修复或更换。

第六条建筑物立面和广告管理1. 建筑物外立面的装修和维护应符合相关规定,不得违反城市建设管理法规。

2. 建筑物立面广告的设置应合理,不得影响周围环境的美观。

第三章环境卫生管理第七条城市垃圾分类1. 太原市对垃圾实行分类处理,分别设置可回收物、厨余垃圾、有害垃圾和其他垃圾四个分类。

2. 必须按规定分类投放垃圾,不得混合投放。

第八条城市垃圾清运1. 管理部门应保证垃圾清运车辆的及时清井清运,确保垃圾不堆放和溢出。

2. 垃圾清运车辆应保持清洁,妥善管理垃圾,不得造成二次污染。

第九条城市清洁保洁1. 城市道路、广场、公园等公共场所的清洁保洁工作应及时进行,保持整洁。

2. 垃圾箱、公共厕所等设施应定期清洁和消毒,确保使用安全和卫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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矿产资源开发利用方案编写内容要求及审查大纲
矿产资源开发利用方案编写内容要求及《矿产资源开发利用方案》审查大纲一、概述
㈠矿区位置、隶属关系和企业性质。

如为改扩建矿山, 应说明矿山现状、
特点及存在的主要问题。

㈡编制依据
(1简述项目前期工作进展情况及与有关方面对项目的意向性协议情况。

(2 列出开发利用方案编制所依据的主要基础性资料的名称。

如经储量管理部门认定的矿区地质勘探报告、选矿试验报告、加工利用试验报告、工程地质初评资料、矿区水文资料和供水资料等。

对改、扩建矿山应有生产实际资料, 如矿山总平面现状图、矿床开拓系统图、采场现状图和主要采选设备清单等。

二、矿产品需求现状和预测
㈠该矿产在国内需求情况和市场供应情况
1、矿产品现状及加工利用趋向。

2、国内近、远期的需求量及主要销向预测。

㈡产品价格分析
1、国内矿产品价格现状。

2、矿产品价格稳定性及变化趋势。

三、矿产资源概况
㈠矿区总体概况
1、矿区总体规划情况。

2、矿区矿产资源概况。

3、该设计与矿区总体开发的关系。

㈡该设计项目的资源概况
1、矿床地质及构造特征。

2、矿床开采技术条件及水文地质条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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