房地产投资信托基金(REIT)在我国发展的现状、典型案例、难点与出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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房地产投资信托基金(REIT)在我国发展的现状、典型案

例、难点与出路

REIT在我国有广泛的发展前景。目前全国房地产开发和消费贷款的余额3万亿元,房地产投资信托还不足房地产贷款的千分之七,不足全国银行资产的万分之五。与美国房地产投资信托占房屋抵押信贷资产18.8%相比,更显示出我国房地产投资信托有很大发展空间。

我国证券市场已具有相当容量和规模,产业投资基金和证券投资基金也有一定的发展,目前推出房地产投资信托已具备初步条件,时机也趋成熟。

一、现状

2002年7月《信托投资公司资金信托管理办法》出台,信托投资公司开展资金信托业务的许可使房地产商与信托公司找到了结合点,导致了房地产信托的大规模发展。

2003年央行“121”号文件出台之后,房地产投资信托成为房地产开发企业融资的新渠2004年全国共发行各类房地产信托产品89个,占全年发行总量的22.47%,发行金额110.8亿元,占全年发生金额总量的29.18%。

2005年快速步入抬头时期,截止到05年12月31日,集合资金信托市场共发行房地产信托121只,募集资金规模157.27亿元,绝对额大幅增加了35.1亿元,分别较去年同期增长11%和28.73%。其产品发行数量和规模均为信托行业自2002年重新登记以来的最高峰。

2006年房地产信托发展规模继续增大,2006年第一季度共有28家信托公司发行并公布了80个信托基金,实际募集资金总计85.3亿元,其中房地产投资基金所占比重为55.1%,对比2005年第四季度增长了约14.8%。REITs已逐渐为国内的开发商所认识和接受。

二、目前的品种

目前我国发行的房地产信托产品主要有两种形式:

一种是贷款信托。信托资金用于贷款,与商业银行贷款基本相同,如中煤信托发行的“太阳星城贷款项目集合资金信托”,募集到的资金将以贷款方式专项用于北京市太阳星城金星园的开发建设;

二是权益信托。信托公司从房地产开发公司购买房地产的全部和部分产权,靠经营房地产来获得收入。如北京国投推出“法国欧尚天津第一店资金信托计划”,购买已与天津欧尚超市有限公司签订长期租约的天津峰汇广场1-3层商铺(即法国欧尚天津第一店)的产权,通过租金收入的形式实现投资人长期稳定的回报。贷款信托是我国目前房地产信托投资的主要形式。

我国大陆的财产(房地产)信托业务实际上是“房地产财产信托+受益权转让”业务。

现阶段,其优势在于能够突破200份限制。

业界往往把中煤信托的“荣丰2008”信托项目和北京国投的“盛鸿大厦”信托项目作为此类业务的代表。

三、“盛鸿大厦”信托项目案例

1、元鸿公司将其开发、建设的房地产项目——北京盛鸿大厦(市场价值人民币约4.1亿元)委托给北京国投,设立盛鸿大厦财产信托。元鸿公司取得该信托项下全部受益权。

2、元鸿公司将其享有的受益权分级为优先受益权和普通受益权,并将其享有的优先受益权(人民币约2.5亿元)以转让或质押的方式进行处置。北京国投作为独家代理人代理其转让行为。投资人受让优先受益权后成为优先受益人。

3、北京国投作为盛鸿大厦财产信托的受托人,将处置信托财产所得全部收入存入北京国投开立的信托专户并管理,优先用于支付优先受益人本金和收益,在优先受益人未取得全部本金和收益前,其他信托受益人不参与任何分配。

四、“盛鸿大厦”信托项目案例分析

该项目具有“信托+代理”的特点,并在方案设计中运用了超额资产担保和优先——次级受益结构等增信手段,具有典型意义。在本项目中,北京国投作为财产信托的受托人,需要尽职履行受托人的义务。作为受益权转让项目的代理人,北京国投除了尽职完成代理转让义务外,不负任何直接责任;但是由于受益人转换,北京国投仍然要为最终受益人的最大利益管理信托财产。

设立信托时,信托标的可以为房地产建筑实物、房地产未来的租金收入、土地使用权等房地产资产及其相关权利。

由于受益人转换,原受益人的利益可能与最终受益人的利益存在冲突,特别是当只有部分受益权转让时。在部分受益权转让的情况下,信托公司需要解决不同类型受益人之间的利益冲突问题。

尽管在受益权转让这一环节,信托公司所承担的责任较小(把受益权妥善转让出去),但是,信托公司作为受托人,妥善管理信托财产、处理信托事务的压力增加了,因为受益人从一家房地产公司转变成众多的社会投资者。

投资者投资收益的支付具有刚性,稍有拖欠或不当,即可能导致信托公司名誉受损,很可能因一个项目的失败而一蹶不振。尽管在法律上作为尽职的受托人不需要承担什么风险,但是,我国国情决定了信托公司必须为此承担政治风险。因此,在设计方案时必须最大限度控制风险。

控制风险的手段多种多样,应该利用适当的增信手段。增信手段有很多种,例如超额资产担保、第三方担保、委托人准备金担保、优先——次级受益结构担保等多种方式。由于现阶段信托公司经营环境存在上述投资收益支付刚性的特点,在设计增信手段时,尽量运用货币性担保,房地产实物担保面临处置成本,而且一旦需要处置担保资产时,信托公司的声誉就可能已经受损,甚至已经需要承担政治风险。

利用货币性担保时,特别是第三方提供的担保时,必须注意公司间的关联关系,谨防信托融资成为“控股股东掏空上市公司”的翻版。

设立货币性担保时,必须注意法律问题。《信托投资公司管理办法》规定信托公司不得承诺信托财产不受损失或者保证最低收益,因此,在委托人自身或第三方担保时,必须确认担保的是投资者的本金和收益(不是预期收益)。因为作为信托来说,最终收益率可高可低,甚至为零,如果担保协议上用“预期收益”,那么在项目出现问题时,担保人完全有理由拒绝支付相当于预期收益水平的收益。所以这样的担保实际上只是担保支付行为本身。

五、存在的问题与制约

1、没有专门的法律法规依据。我国目前REITs的建立主要依据于《公司法》、《证券法》和《证券投资基金法》等法规,而专门的房地产投资信托基金法一直未能出台。

2、过于强调REITs的融资功能,没有专门的税收优惠。

3、采取私募发售且发售条件宽松。我国目前对信托投资公司主要实施私募监管,在发行市场实行私募发售。对房地产企业的发售条件限制过于宽松,缺乏相关规范各种REITs 经营业务的许多实施细则,就这点与美国相比,中国REITs还很不成熟。

4、我国REITs的资金大量运用于关联交易融资。目前国内到期不能兑付的房地产信托中,很大一部分是关联交易信托,主要原因就是信息披露不够透明以及运作过程的监督缺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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