张家口城市规划管理规定
张家口城市规划管理条例实施细则

张家口城市规划管理条例实施细则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切实加强都市规划治理、保证都市规划顺利实施,促进经济和社会的进展,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都市规划法》、《河北省都市规划条例》,结合本市实际情形,制定本方法。
第二条全市各级规划行政主管部门的要紧职责是: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主管本行政区域内的都市规划工作,贯彻执行国家、省有关都市规划的法律、法规和方针、政策;负责组织编制、评审和实施都市总体规划、分区规划、操纵性详细规划、县域规划等;依据都市总体规划,对全市建设规划实行宏观操纵,并具体负责桥东区、桥西区的规划治理工作,授权宣化区、下花园区规划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本区的规划治理工作;对各县和宣化区、下花园区规划行政主管部门实行业务指导。
县和宣化区、下花园区规划行政主管部门,贯彻执行国家、省、市关于都市规划的法律、法规和规章;负责组织编制、调整所辖镇的建设规划,报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备案;核发都市规划区内村民住宅、都市私有房屋、公产住房(平房)翻修的施工许可证;监督查处本辖区内违法违章建设;协助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做好全市规划治理工作。
第三条任何单位、都市居民以及农村集体和个人,凡在都市规划区内进行建设和土地利用的,都必须遵守本方法,并有遵守都市规划的义务和对违反都市规划的行为进行检举和控告的权益。
第二章建设规划治理第四条都市规划区内的土地利用和各项建设必须符合都市规划,服从规划治理。
建设规划治理以《张家口市总体规划》为依据,按照都市分区规划、专业规划和详细规划进行治理。
对因规划实施需要作出的调整用地决定,任何单位和个人都必须执行。
第五条任何单位和个人几在都市规划区内进行建设时,均应出示土地使用证或土地使用权属证件。
第六条建设单位申报建设项目均应先向规划行政主管部门提出申请,经审查符合都市规划要求的,发给选址意见书,到打算部门列项。
规划行政主管部门依据打算部门下达的打算办理划定占地或建筑红线位置手续,并核发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建设单位或个人在取得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后,方可向土地治理部门办理申请用地手续,再办理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
张家口市城市房屋拆迁管理实施办法

张家口市城市房屋拆迁管理实施办法张家口市城市房屋拆迁管理实施办法颁布时间:2004-3-10发文单位:河北省张家口市人民政府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对城市房屋拆迁的管理,维护拆迁当事人的合法权益,保障建设基础上顺利进行,根据国务院《城市房屋拆迁管理条例》(以下简称《条例》)和《河北省城市房屋拆迁管理实施办法》(以下简称办法),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在本市城市规划区内国有土地上实施房屋拆迁,并需要对被拆迁人和其他有关当事人进行补偿、安置的,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城市房屋拆迁必须符合城市规划,有利于城市旧区改造和市容环境、生态环境改善,保护文物古迹。
第四条拆迁人应当依照《条例》、《办法》和本办法的规定,对被拆迁人和其他有关当事人给予补偿、安置;被拆迁人或者房屋承租人应当在规定的搬迁期限内完成搬迁。
本办法所称拆迁人,是指取得房屋拆迁许可证的单位。
本办法所称被拆迁人,是指被拆迁房屋的所有权人。
第五条张家口市房屋拆迁管理办公室负责对全市城市房屋拆迁工作实施监督管理,并具体实施对桥东区、桥西区的房屋拆迁管理工作。
各县及宣化区、下花园区房屋拆迁管理部门,负责对各自行政区域内的房屋拆迁工作实施监督管理,有关业务接受张家口市房屋拆迁管理办公室的指导。
第六条市和县、区各级国土资源管理部门负责与城市房屋拆迁有关的土地管理工作。
各级计划、规划、建设、房管、公用、公安、工商、教育、金融等有关部门应当按照各处职责,配合房屋拆迁管理部门做好房屋拆迁管理工作。
第二章拆迁管理第七条拆迁房屋的单位取得房屋拆迁管理部门核发的房屋拆迁许可证后,方可实施拆迁。
第八条申请领取房屋拆迁许可证的单位,应当向房屋所在地的房屋拆迁管理部门提交下列资料:(一)建设项目批准文件;㈡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㈢国有土地使用权批准文件;㈣拆迁计划、补偿安置方案及拟拆迁房屋情况调查表;㈤输存款业务的金融机构出具的不少于拆迁补偿安置资金总额80%的存款证明;㈥房屋拆迁管理部门规定的其它资料。
张家口城市规划管理规定

张家口市中心城区规划管理技术规定(试行)(二00九年七月二十日)第一条为加强城市规划管理,保证城市规划的实施,根据有关的法律、法规、规章和规范,结合本市的实际情况,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本规定适用于张家口市中心城区范围内各项建设工程的规划编制和规划管理。
第三条在城市总体规划指导下,各类详细规划和重要建筑方案设计引进市场竞争机制,面向国内外市场,鼓励设计方案竞标。
第四条在本市规划区内承担各类规划设计任务的单位,应当具备相应的规划设计资质。
在规划成果报批的同时应附相应的规划资质证明材料。
外埠规划设计单位在本市从事规划设计应向市规划主管部门备案登记。
承担居住建筑面积15万平方米以上(含15万平方米)、公建5万平方米以上(含5万平方米)修建性详细规划设计应具备甲级规划设计资质。
承担居住建筑面积8~15万平方米、公建3~5万平方米修建性详细规划设计应具备乙级以上规划设计资质。
第五条在城市规划区范围内,建设项目用地面积超过2万平方米的,应编制修建性详细规划。
用地面积在2万平方米以下(含2万平方米)的项目,需编制《建设项目总平面规划》、《综合管线工程规划》和《竖向规划》。
各项建设工程的建设应按已批准的控制性详细规划、修建性详细规划等规划执行。
各类建设工程在编制修建性详细规划、建设项目总平面规划、城市设计、日照分析和建筑方案时,范围应符合城市坐标的且包括周边相邻地段50米以上范围内的现状地形图,并研究与相邻空间环境协调以及与城市基础设施的衔接。
建筑立面、建筑夜景及色彩方案,应进行多方案比较,符合方案竞选要求的应进行方案竞选。
各类专业性用地建设项目应符合已颁布的其专业技术规范及本规定的要求。
第六条规划设计单位在本市承担各类修建性详细规划设计时,应按规划主管部门核发的“规划设计条件”执行,修建性详细规划成果报批时,“规划设计条件”应作为附件。
第七条编制各类规划应按有关规定明确规划强制性内容。
审查和审批各类建设项目,不得违背规划强制性内容。
张家口市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

张家口市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2020年8月5日张家口市第十四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九次会议通过2020年9月24日河北省第十三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九次会议批准)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加强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创造整洁、有序、文明、健康、宜居的城市环境,根据《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河北省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条例》和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本条例适用于本市实行城市化管理的区域。
实行城市化管理的区域范围由县级人民政府决定。
第三条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工作坚持统一领导、属地管理、公众参与、社会监督的原则。
第四条市、县级人民政府应当将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事业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计划,建立健全以公共财政为基础的多元化投入机制,推进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行业市场化、社会化进程。
第五条市人民政府市容环境卫生主管部门负责全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工作。
县级人民政府市容环境卫生主管部门具体负责本行政区域内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工作。
其他有关部门在各自职责范围内做好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工作。
街道办事处、乡(镇)人民政府在其职责范围内做好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工作。
第六条市容环境卫生主管部门根据城市总体规划,依法组织编制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专业规划,报本级人民政府批准后实施。
第七条市人民政府市容环境卫生主管部门应当编制本市的城市容貌标准和城市环境卫生质量标准,经本级人民政府批准后公布实施。
第八条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实行责任区制度。
县级人民政府市容环境卫生主管部门应当明确责任区的责任人和具体范围。
责任人应当按照本市规定的城市容貌标准和城市环境卫生质量标准,做好责任区内的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工作。
第九条市容环境卫生主管部门应当建立和完善网络管理信息平台,将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工作纳入城市网格化管理体系,促进管理的科学化、精细化和智能化。
第十条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法律、法规以及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知识的宣传教育,提高公民的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意识。
关于修改《张家口市城市总体规划)

关于修改《张家口市城市总体规划)张家口市都市总体规划(修改内容)2、拟修改都市规划区界定按照张家口都市进展的需求,都市总体规划修改的规划区范畴包括张家口市区(桥东区、桥西区、宣化区、下花园区)、万全县部分乡镇、宣化县部分乡镇、崇礼县高家营镇部分用地、怀安县左卫镇总面积约为2146平方公里。
二、都市规模1、原总体规划建设用地规模近期2005年都市规划建设总用地80.0平方公里,人均95.0平方米/人。
中期2010年都市规划建设总用地82.8平方公里,人均93.0平方米/人。
远期2020年都市规划建设总用地105.0平方公里,人均95.0平方米/人。
2、拟修改都市建设用地规模《河北省城镇体系规划(2006-2020年)》对都市用地布局及土地使用规模进行了合理确定,规划到2020年城镇建设用地总量按315平方公里操纵,其中张家口市主城区规划都市建设用地规模为124平方公里。
都市总体规划修改确定2020年张家口市主城区都市建设用地123.98平方公里,人均95.5平方米。
(其中包括北城区、中心城区、宣化城区、下花园城区。
)三、都市空间布局结构1、原总体规划都市空间布局2000年版都市总体规划的文本第46条确定都市总体布局结构:都市总体布局采取“组团式”布局结构:规划利用现主城区内形成的“一市三城”格局并将其做为都市组团实施统一规划。
主城区都市用地总体结构形状为“一中心二组团”的用地格局。
2、规划都市空间布局都市总体规划修改将张家口市主城区空间布局结构由原先的“三组团”(中心城区组团、宣化组团和下花园组团)修改为“四组团”(北城区组团、中心城区组团、宣化区组团和下花园区组团),四组团中中心城区组团与北城区、宣化城区、下花园城区的距离较适中,区域位置、生态宜居性较好,建议作为都市以后进展的中心区。
2000版市区规划区界定图都市总体规划区界定图(拟修改)2000版市区总体规划图主城区用地规划图(拟修改)2000版市中心区规划图市区用地规划图(拟修改)。
张家口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张家口市城市绿地认建认养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张家口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张家口市城市绿地认建认养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张家口市人民政府•【公布日期】2009.03.27•【字号】政字[2009]74号•【施行日期】2009.03.27•【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失效•【主题分类】森林资源正文张家口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张家口市城市绿地认建认养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政字〔2009〕74号)各县、区人民政府,察北、塞北管理区管委会,高新区管委会,市直属单位,市政府各部门:经市政府研究同意,现将《张家口市城市绿地认建认养管理暂行办法》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二OO九年三月二十七日张家口市城市绿地认建认养管理暂行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快城市园林绿化建设,加强城市园林绿化管理,充分调动社会各界参与城市园林绿化建设与管理的积极性,促进和谐社会建设。
根据张家口市的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城市绿地认建认养是指机关、团体、企事业单位及个人通过一定程序,按照相关规定或自愿负责一定面积绿地的建设或者养护管理的行为。
第三条本办法适用于城市规划区。
第四条市城市绿化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全市城市绿地认建认养工作;县、区城市绿化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认建认养工作。
第二章内容与形式第五条各机关、团体、部队、学校、企事业单位和个人,均可向城市绿化行政主管部门提出申请,成为认建认养方。
第六条城市规划区内,计划建设、正在建设和已经建成的园林绿地均为认建认养内容。
认建认养的园林绿地要相对完整,四周边界明显;面积较大的园林绿地可分段认建认养。
第七条认建绿地选址,本着就近原则,由城市绿化行政主管部门确认。
第八条开发建设面积超过1万平米以上,除要求有配套建设绿地外,再建设开发面积10%的园林绿地。
第九条认建认养城市园林绿地的形式有:(一)认建认养方自己建设或养护绿地;(二)以资代建代养。
自行出资委托专业单位代建代养或出资由城市绿化行政主管部门委托专业单位建设或养护。
河北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关于印发《河北省城市红线管理规定》的通知-冀建法[2012]726号
![河北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关于印发《河北省城市红线管理规定》的通知-冀建法[2012]726号](https://img.taocdn.com/s3/m/3b7c3053ce84b9d528ea81c758f5f61fb736282c.png)
河北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关于印发《河北省城市红线管理规定》的通知正文:---------------------------------------------------------------------------------------------------------------------------------------------------- 河北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关于印发《河北省城市红线管理规定》的通知(冀建法〔2012〕726号)各设区市城乡规划局、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建设局)、城管局(城管委、综合执法局、公用局),石家庄市、张家口市园林局:《河北省城市红线管理规定》已经2012年8月28日第四次厅常务会审议通过,并经省政府法制办审查同意,现予印发,自2012年12月1日起施行。
附件:河北省城市红线管理规定河北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2012年10月30日附件河北省城市红线管理规定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加强对城市道路的管理和控制,构建安全、舒适、绿色、高效的交通体系,优化城市用地布局,提高城市的运转效能,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河北省城乡规划条例》等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本规定所称城市红线,是指城市规划确定的快速路、主干路、次干路和支路等城市道路用地的边界控制线。
第三条城市红线的划定和规划管理,应当遵守本规定。
第四条省人民政府城乡规划主管部门负责全省城市红线的规划管理工作。
城市人民政府城乡规划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城市红线的规划管理工作。
纳入设区的市城市规划区的区域,由设区的市人民政府城乡规划主管部门负责城市红线的规划管理工作。
第五条任何单位和个人都应当服从城市红线管理,并有权对城市红线的划定、管理、修改和监督检查提出意见和建议,就与其有利害关系的建设活动是否符合城市红线要求,向城市人民政府城乡规划主管部门查询。
任何单位和个人都有权向城市人民政府城乡规划主管部门和其他有关主管部门举报或者控告违反城市红线要求的行为。
河北省人民政府关于《张家口市国土空间总体规划(2021-2035年)》的批复

河北省人民政府关于《张家口市国土空间总体规划(2021-2035年)》的批复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河北省人民政府•【公布日期】2024.01.22•【字号】冀政字〔2024〕8号•【施行日期】2024.01.22•【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行政法总类综合规定正文河北省人民政府关于《张家口市国土空间总体规划(2021-2035年)》的批复张家口市人民政府:你市《关于报请审批〈张家口市国土空间总体规划(2021-2035年)〉的请示》(张政呈〔2023〕34号)收悉。
现批复如下:一、原则同意《张家口市国土空间总体规划(2021-2035年)》(以下简称《规划》)。
《规划》是张家口市空间发展的指南、可持续发展的空间蓝图,是各类开发保护建设活动的基本依据,请认真组织实施。
《规划》实施要坚持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全面贯彻落实党的二十大精神,深入贯彻习近平总书记视察河北重要讲话精神,认真落实省委、省政府各项部署,完整、准确、全面贯彻新发展理念,服务和融入新发展格局,深入实施京津冀协同发展战略,着力建设首都水源涵养功能区和生态环境支撑区,打造国家可再生能源示范区、世界冰雪运动休闲胜地,发展成为京冀晋蒙交界区域中心城市。
二、筑牢安全发展空间基础。
到2035年,张家口市耕地保有量不低于1441.08万亩,其中永久基本农田保护面积不低于1268.90万亩;生态保护红线面积不低于8729.90平方千米;城镇开发边界扩展倍数控制在基于2020年城镇建设用地规模的1.3倍以内;用水总量不超过省下达指标,其中2025年不超过9.24亿立方米。
明确自然灾害风险重点防控区域,划定洪涝、地震等风险控制线,落实战略性矿产资源、历史文化保护等安全保障空间,全面锚固高质量发展的空间底线。
三、优化国土空间开发保护格局。
发挥区域比较优势,优化主体功能定位,细化主体功能区划分,统筹农业、生态、城镇空间。
张家口市城市房屋拆迁管理实施办法

张家口市城市房屋拆迁管理实施办法颁布时间:2004-3-10发文单位:河北省张家口市人民政府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对城市房屋拆迁的管理,维护拆迁当事人的合法权益,保障建设基础上顺利进行,根据国务院《城市房屋拆迁管理条例》(以下简称《条例》)和《河北省城市房屋拆迁管理实施办法》(以下简称办法),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在本市城市规划区内国有土地上实施房屋拆迁,并需要对被拆迁人和其他有关当事人进行补偿、安置的,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城市房屋拆迁必须符合城市规划,有利于城市旧区改造和市容环境、生态环境改善,保护文物古迹。
第四条拆迁人应当依照《条例》、《办法》和本办法的规定,对被拆迁人和其他有关当事人给予补偿、安置;被拆迁人或者房屋承租人应当在规定的搬迁期限内完成搬迁。
本办法所称拆迁人,是指取得房屋拆迁许可证的单位。
本办法所称被拆迁人,是指被拆迁房屋的所有权人。
第五条张家口市房屋拆迁管理办公室负责对全市城市房屋拆迁工作实施监督管理,并具体实施对桥东区、桥西区的房屋拆迁管理工作。
各县及宣化区、下花园区房屋拆迁管理部门,负责对各自行政区域内的房屋拆迁工作实施监督管理,有关业务接受张家口市房屋拆迁管理办公室的指导。
第六条市和县、区各级国土资源管理部门负责与城市房屋拆迁有关的土地管理工作。
各级计划、规划、建设、房管、公用、公安、工商、教育、金融等有关部门应当按照各处职责,配合房屋拆迁管理部门做好房屋拆迁管理工作。
第二章拆迁管理第七条拆迁房屋的单位取得房屋拆迁管理部门核发的房屋拆迁许可证后,方可实施拆迁。
第八条申请领取房屋拆迁许可证的单位,应当向房屋所在地的房屋拆迁管理部门提交下列资料:(一)建设项目批准文件;㈡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㈢国有土地使用权批准文件;㈣拆迁计划、补偿安置方案及拟拆迁房屋情况调查表;㈤输存款业务的金融机构出具的不少于拆迁补偿安置资金总额80%的存款证明;㈥房屋拆迁管理部门规定的其它资料。
张家口市人民政府关于全面推进城市管理领域相对集中行政处罚权工作的通知-张政[2012]137号
![张家口市人民政府关于全面推进城市管理领域相对集中行政处罚权工作的通知-张政[2012]137号](https://img.taocdn.com/s3/m/b1c673eb4793daef5ef7ba0d4a7302768e996fd5.png)
张家口市人民政府关于全面推进城市管理领域相对集中行政处罚权工作的通知正文:---------------------------------------------------------------------------------------------------------------------------------------------------- 张家口市人民政府关于全面推进城市管理领域相对集中行政处罚权工作的通知(张政[2012]137号)各县、区人民政府,察北、塞北管理区管委会、高新区管委会,市政府各部门:随着我市经济社会发展和城镇化进程的加快,为全面推进相对集中行政处罚权工作,根据《国务院关于进一步推进相对集中行政处罚权工作的决定》(国发〔2002〕17号,以下简称《决定》)和《河北省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做好城市管理领域相对集中行政处罚权工作的意见》(冀政〔2012〕83号,以下简称《意见》)的要求,结合我市实际,现就做好我市相对集中行政处罚权工作通知如下:一、充分认识做好相对集中行政处罚权工作的重要性推进相对集中行政处罚权工作,有利于解决行政管理中长期存在的多头执法、职责交叉、重复处罚、执法扰民和行政执法机构膨胀等问题,对提高行政执法水平和效率,降低行政执法成本,建立权责明确、行为规范、监督有效、保障有力的行政管理体制,具有十分重大的意义。
各级各相关部门要提高认识,把思想统一到国务院《决定》和省政府《意见》的精神上来,统一到着力改善发展环境和生态环境的决策部署上来,确保相对集中行政处罚权工作在我市健康有序地进行。
二、全面推进相对集中行政处罚权工作安排按照国务院《决定》规定的原则和条件及省政府《意见》的要求,结合我市实际情况,我市全面推进相对集中行政处罚权工作分为以下三个阶段进行。
(一)张家口市城市管理行政执法局、桥东区、桥西区、宣化区、下花园区、高新区、张北县、万全县的城市管理领域相对集中行政处罚权组建工作方案,必须于2012年11月30日前报市政府,经市政府审定后报省政府审批。
河北省建设厅关于印发《河北省城市绿线管理规定》的通知

河北省建设厅关于印发《河北省城市绿线管理规定》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河北省建设厅•【公布日期】2003.09.03•【字号】冀建法[2003]431号•【施行日期】2003.10.01•【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失效•【主题分类】环境保护综合规定正文河北省建设厅关于印发《河北省城市绿线管理规定》的通知(冀建法[2003]431号2003年9月3日)各设区市建设局、规划局、城管局、公用局、房管局、园林局:《河北省城市绿线管理规定》已经2003年8月20日第九次厅常务会议讨论通过,现予印发,自2003年10月1日起施行。
河北省城市绿线管理规定第一条为建立并严格实施城市绿线管理制度,加强城市生态环境建设,创造良好的人居环境,促进可持续发展,根据有关法律、法规和建设部《城市绿线管理办法》,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本规定所称城市绿线,是指城市各类绿地范围的控制界线。
本规定所称城市,是指按国家行政建制设立的市、镇。
第三条本省行政区域城市规划区内绿线的划定和监督管理适用本规定。
第四条省人民政府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全省城市绿线监督管理工作。
设区市、县(市)人民政府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和城市园林绿化行政主管部门,按照职责分工负责本行政区域城市绿线的监督管理工作。
第五条任何单位和个人都有保护城市绿地、服从城市绿线管理的义务,有监督城市绿线管理、对违反城市绿线管理的行为进行制止、检举的权利。
第六条城市总体规划、城市绿地系统规划、控制性详细规划、修建性详细规划是城市绿线划定的主要依据。
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和城市园林绿化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密切合作,组织编制城市绿地系统规划。
第七条城市绿地系统规划应当根据本城市的特点,遵循城乡一体化、大地园林化的原则,体现以人为本的思想,依据生态学和园林学的原理,因地制宜,科学确定城市绿地指标和布局,合理设置公共绿地、居住区绿地、单位附属绿地、生产绿地、道路绿地、风景林地等,维护城市绿色景观格局和生物多样性。
张家口市城乡规划管理办法

张家口市城乡规划管理办法第一条为了科学制定和严格实施城乡规划,加大城乡统筹力度,推进城乡建设一体化,改善人居环境,促进城乡经济和社会全面、协调、可持续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村庄和集镇规划建设管理条例》和《河北省城乡规划条例》等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制定和实施城乡规划,在规划区内进行建设活动,必须遵守本办法。
本办法所称城乡规划,包括城市规划、镇规划、乡规划和村庄规划。
城市规划、镇规划分为总体规划和详细规划。
详细规划分为控制性详细规划和修建性详细规划。
规划区的具体范围由有关人民政府在组织编制的城市总体规划、镇总体规划、乡规划和村庄规划中,根据城乡经济社会发展水平和统筹城乡发展的需要划定。
第三条制定和实施城乡规划,应当遵循城乡统筹、合理布局、节约土地、集约发展和先规划、后建设的原则,注重近期建设和长远发展、经济社会发展和生态环境保护的关系,促进资源、能源节约和综合利用,保护历史文化遗产,保持地方特色、民族特色和传统风貌,防止污染和其他公害,并符合区域人口发展、国防建设、防灾减灾和公共卫生、公共安全、均衡交通流量的需要。
第四条市、镇规划区内的城乡土地开发利用和各项建设活动应当符合城乡规划的要求,应当遵守土地管理、自然资源和环境保护等法律、法规的规定。
第五条城市总体规划、镇总体规划以及乡规划和村庄规划的编制,应当依据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并与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相衔接。
各类专项规划必须服从城乡规划的统一要求,体现城乡规划的基本原则。
第六条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将城乡规划的编制、管理及规划信息系统建设、新技术应用等经费纳入本级财政预算。
第七条经依法批准的城乡规划应当严格执行,不得擅自修改;确实需要修改的,应当依照法定程序和权限进行。
第八条本市行政区域内的任何单位和个人都必须遵守经依法批准并公布的城乡规划,服从规划管理。
任何单位和个人都有权对城乡规划的制定、实施、修改和监督检查提出意见和建议,就涉及其利害关系的建设活动是否符合城乡规划要求,可以向市、县人民政府城乡规划主管部门查询。
张家口市城市规划管理技术规定(.12.10修订)word版本

张家口市城市规划管理技术规定(一)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和规范城乡规划管理,合理利用土地和空间资源,保证城乡规划实施,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和有关法律、法规、规章及技术规范,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本规定适用于张家口市主城区(桥东、桥西、高新、新区、宣化、下花园区)范围内的规划设计、建设和规划管理活动。
第三条实施城乡规划管理应以经依法批准的城乡规划为直接依据,尚无经批准的城乡规划或者城乡规划未明确有关内容的,按照有关法律、法规、规章、技术规范和本规定执行。
第四条法律、法规、规章、技术规范和本规定对有关城乡规划管理事项没有明确规定的,由城乡规划主管部门依据行政管理权限合理确定。
第二章建设用地规划管理第一节一般规定第五条城市用地分类执行建设部公布的《城市用地分类与规划建设用地标准》,对用地性质按照以中类为主、大类与小类为辅的分类方式进行规划管理。
第六条根据主城区实际建设情况,将主城区划为两类建设区域,以不同指标控制规划及建设管理,具体划分如下:一类建设区:主城区城市外环线内纬一路以北的区域。
宣化区西至柳川河、南至洋河北岸500米外、东至胜利路、北至京藏高速区域(即旧城区)。
下花园全区。
二类建设区:第一类建设区未涵盖的其它区域。
第七条建设用地的规划性质应依据已批准的控制性详细规划确定;建设用地规划条件中地块的用地性质、容积率等指标为强制性规划指标,一经确定,不得擅自更改。
确需变更的,按相关程序报政府批准。
第八条建设用地的使用应遵循成片开发建设的原则,应尽量与周边用地进行整合,统一规划实施,不宜零星插建。
零星用地是指建设用地面积小于3000平方米的居住用地(含居住用地与其他用地兼容);小于2000平方米的非居住用地;用地形状不规则、与城市道路不相连等原因不具备单独建设条件的用地。
零星用地应按照有利于城市规划整体实施的原则,与周边用地整合使用。
对于无法整合的零星用地,优先实施城市绿地、道路广场等公益性建设项目;允许实施市政基础设施、危房改造等建设项目。
张家口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张家口市关于加快推进产业集聚区规划建设的实施方案》的通知

张家口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张家口市关于加快推进产业集聚区规划建设的实施方案》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张家口市人民政府•【公布日期】2007.09.16•【字号】张政[2007]21号•【施行日期】2007.09.16•【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城乡建设综合规定正文张家口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张家口市关于加快推进产业集聚区规划建设的实施方案》的通知(张政[2007]21号)各县、区人民政府,察北、塞北管理区管委会,高新区管委会,市直属有关单位,市政府有关部门:《张家口市关于加快推进产业集聚区规划建设的实施方案》已经市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组织实施。
二OO七年九月十六日张家口市关于加快推进产业集聚区规划建设的实施方案为深入贯彻落实市委九届二次全会确定的“全党抓经济,重点抓项目”主基调,认真落实科学发展观,加快我市工业化和城市化进程,推动全市经济又好又快跨越式发展,经市政府研究,现就张家口市加快推进产业集聚区规划建设提出如下实施方案:一、加快推进产业集聚区规划建设的重要意义搞好产业集聚区规划建设,事关张家口城市的长远发展,事关全市经济的长远发展,意义重大,影响深远。
加快推进产业集聚区规划建设是推进我市经济跨越式发展的重要基础。
我市是欠发达市,发展后劲不足,实现跨越式发展面临很大困难和很多问题。
通过产业集聚区的规划建设,相关企业和项目入区,优化产业布局,积聚生产要素,培育形成产业集群,做大做强冶金机械、矿产开发、化工、物流、食品加工等主导产业,从而打造新的竞争优势、推进全市经济的跨越式发展。
加快推进产业集聚区规划建设是落实“全党抓经济,重点抓项目”的具体体现。
通过产业集聚区的规划建设,可以充分利用区内未利用地多的优势,进行技改扩模或建设新的项目,有效突破土地“瓶颈”制约。
同时,可以利用财政、税收上的支持政策,搭建平台,吸引一批效益好、带动能力强的项目。
从而落实市委九届二次全会确定的“全党抓经济,重点抓项目”主基调。
张家口市城市总体规划

第一章总则第1条规划背景张家口市上版总体规划编制于1982年,规划期限至2000年,为张家口市的城市建设起到了指导作用。
1993年张家口市的行政区划进行了调整,1995年5月,国务院批准张家口市对外开放,城市发展的机遇、前景等有了新的变化;京张、宣大高速公路的建设,使得张家口市对外交通条件得到较大改善,交通枢纽作用更加明显;本市经济社会的发展,城市建设速度的加快,城市规模的扩大,使原有规划与城市发展的矛盾日益突出。
因此,2000年编制新一轮城市总体规划。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规定,2008年张家口市人民政府适时启动了城市总体规划实施评估工作,并通过了由住房和城乡建设部牵头会同其他六部委对实施评估报告和专题报告进行的审查,同意对总体规划进行修改,同时指出:张家口严格按照总体规划确定的方向和目标发展,总体规划对城市的建设和发展起到了积极的指导作用。
同时,在城市的发展过程中,由于区域背景及经济环境的变化,总体规划确定的部分目标已提前实现,部分重大基础设施的建设及用地控制考虑不足,需适时对总体规划进行修改,使其更科学、合理的指导城市建设。
因此,2011年对城市总体规划部分内容进行修订。
第2条规划依据本规划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2008年1月1日)、《城市规划编制办法》、《城市规划编制办法实施细则》、《城市用地分类与建设用地标准》(1991年3月1日)、《京津冀城镇群协调发展规划(2008—2020年)》、《河北省城镇体系规划》(2004—2020年)、《张家口市土地利用总体规划(2006-2020年)》、《河北省城市总体规划编制与规模核定技术原则》、《张家口市国民经济与社会发展第十一个五年规划》、《张家口市国民经济与社会发展第十二个五年规划纲要》等进行编制。
第3条规划指导思想与原则(1)坚持可持续发展的指导思想,注重人口、资源、环境的关系,建设城乡生态环境保护体系,为本地社会经济持续发展创造机缘。
张家口市城市总体规划共53页文档

1.8陆港城市(见定位策划篇) 1.9基地城市(见定位策划篇) 1.10历史文化旅游城市(见定位策划篇)
2、张家口突出的三大优势
2.1交通枢纽的优势 2.2资源丰富的优势 2.3区位明显的优势
总则
3、方案的理论分析
3.1方案与推进型产业理论
所谓推进型产业就是一种优势的经济单元,它自身的成长与创新会诱导其他经济单 元的成长,它是法国经济学家佩尔鲁克斯(Penoux,1981)在他的“成长极”理论基础 上提出的。他认为,无论在大经济单元或小经济单元之中,均存在着不平等的相互影响, 从而产生不均衡现象。换言之,就是一些经济单元支配着另一些经济单元,佩尔鲁克斯 称其为“支配效应”(Dominance)。商贸物流聚集园区集市场信息,现代仓储,专业 配送多式联运和市场展示及交易批发采购于一体,面对客户的更广泛、服务辐射半径更 长、规模更大、配套服务的综合性更强。同时,将众多商贸物流企业聚集在一起,实行 专业化分工,既避免重复投资,又有效地提高商贸物流服务的专业化水平,提高商贸物 流行业的资源利用效率,更重要的是可实现产业运作的配套化和系统化,实现商贸物流 功能的集约化,在现代经济生活中,各部门、产业、企业之间的交换关系和互相依赖关 系错综复杂,商贸物流产业就是维持这个关系纽带,连接社会经济的各部分并使之成为 一个统一、有机的整体。同时,从生产过程来说,商贸物流被称为是“降低成本的最后 边界”,是降低资源消耗、提高劳动生产之后的“第三利润源”。有关资料显示,在我 国工业企业生产中,直接劳动成本占总成本的比重不到10%。而商贸物流费用占总成本 的比重约为40%。我国全社会商贸物流费用支出约占GDP的20%,美国不足10%。我国如果 能将商贸物流费用下降到GDP15%,每年将为全社会直接节约商贸物流成本2400亿元。因 此,有人把现代商贸物流看做经济运行中不可缺少的动脉系统,甚至称其为经济发展的 “加速器”。现代商贸物流区与人们的日常生活息息相关,作为第三产业的现代商贸物 流聚集园区。可以带动城市经济和第三产业的发展。所以从这个角度可以认为,商贸物 流聚集园区是一种“推进型产业”。
河北省城市规划条例

河北省城市规划条例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河北省人大及其常委会•【公布日期】1991.06.08•【字号】•【施行日期】1991.07.01•【效力等级】省级地方性法规•【时效性】失效•【主题分类】城乡规划正文河北省城市规划条例(1991年6月8日河北省第七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一次会议通过,1991年6月8日公布,自1991年7月1日起施行)目录第一章总则第二章城市规划的编制与审批第三章城市规划的实施第四章法律责任第五章附则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科学地制定城市规划并保障其顺利实施,实现城市的经济和社会发展目标,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规划法》和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本省实际情况,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凡在本省区域内制定和实施城市规划以及在城市规划区进行建设,必须遵守本条例。
第三条本条例所称城市,是指国家按行政建制设立的市、镇。
第四条城市总体规划应当与国家和本省的国土规划、区域规划、江河流域规划和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相协调。
第五条城市规划的制定和实施,必须符合省情、市情,适应经济文化发展水平;贯彻执行严格控制大城市规模、合理发展中等城市和小城市的方针,促进生产力和人口的合理布局;坚持有利生产、方便生活、繁荣经济、促进科学技术文化教育事业发展的原则;正确处理城市建设与经济建设、城市建设与环境建设、近期建设与远景发展的关系。
第六条城市规划的编制应当依据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以及当地的自然环境、资源条件、历史情况、现状特点,统筹兼顾,综合部署。
城市规划确定的城市基础设施和城市综合开发建设项目,应当按照国家基本建设程序,由省、市、县分级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计划及地方固定资产投资计划,分步实施。
第七条城市规划实行统一管理。
省人民政府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主管全省的城市规划工作。
市、县人民政府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主管本行政区域内的城市规划工作。
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的主要职责是:贯彻执行有关城市规划的法律、法规、规章和方针、政策;负责城市规划的编制和实施管理;负责组织和审查建设项目的选址;查处城市规划违法案件。
河北省城市规划条例实施细则

河北省城市规划条例实施细则河北省拥有的省级以上文物保护单位达930处,居全国第一位。
其经济也是发展迅速,那么你知道河北省城市规划条例实施细则吗?下面由店铺为大家整理的河北省城市规划条例实施细则,希望对大家有帮助!河北省城市规划条例实施细则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加强城市规划管理,保障城市规划的实施,促进经济、社会和环境的协调发展,制定本细则。
第二条制定和实施城市规划,在本市行政区域内新建、扩建、改建各项建设工程,必须遵守《条例》和本细则。
区、县规划管理部门按照《条例》及本细则规定的权限负责本区、县范围内的城市规划管理工作。
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应当配合做好城市规划的监督、检查工作。
第四条市规划管理部门可以按照行政许可法的规定,在其职权范围内委托区、县规划管理部门或者其他行政机关实施规划许可。
第二章城市规划的制定第五条市规划管理部门应当根据社会经济发展的要求,适时对城市规划进行动态调整或者修订。
城市总体规划调整或者修订后,相关城镇的总体规划应当进行相应的调整或者修订。
调整或者修订由原组织编制部门负责。
调整或者修订后的总体规划应当按照原报批程序报批。
城市总体规划调整、修订后或者必须对分区规划进行调整、修订的,市规划管理部门应当组织对分区规划进行相应的调整或者修订。
分区规划调整的内容应当报市人民政府备案。
修订后的分区规划应当按照原报批程序报批。
第六条市区、县域内的控制性详细规划分别由市、县规划管理部门组织编制,报市、县人民政府审批。
控制性详细规划分为总则和执行细则。
控制性详细规划的调整或者修订由原组织编制部门负责。
其中,对总则的强制性内容进行修订的,按照原报批程序报批;对总则的非强制性内容以及执行细则进行调整的,由规划管理部门审批。
总则的强制性内容由市人民政府确定。
第七条修建性详细规划由区县人民政府、相关部门或者建设单位组织编制,并应当取得规划管理部门提出的规划编制技术要求或者规划设计要点。
城市环境风貌地段、历史文化特色地段等特色意图区(以下简称特色意图区)的修建性详细规划由市规划管理部门组织编制,或者由市规划管理部门会同区县人民政府、相关部门共同组织编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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张家口市中心城区规划管理技术规定(试行)(二00九年七月二十日)第一条为加强城市规划管理,保证城市规划的实施,根据有关的法律、法规、规章和规范,结合本市的实际情况,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本规定适用于张家口市中心城区范围内各项建设工程的规划编制和规划管理。
第三条在城市总体规划指导下,各类详细规划和重要建筑方案设计引进市场竞争机制,面向国内外市场,鼓励设计方案竞标。
第四条在本市规划区内承担各类规划设计任务的单位,应当具备相应的规划设计资质。
在规划成果报批的同时应附相应的规划资质证明材料。
外埠规划设计单位在本市从事规划设计应向市规划主管部门备案登记。
承担居住建筑面积15万平方米以上(含15万平方米)、公建5万平方米以上(含5万平方米)修建性详细规划设计应具备甲级规划设计资质。
承担居住建筑面积8~15万平方米、公建3~5万平方米修建性详细规划设计应具备乙级以上规划设计资质。
第五条在城市规划区范围内,建设项目用地面积超过2万平方米的,应编制修建性详细规划。
用地面积在2万平方米以下(含2万平方米)的项目,需编制《建设项目总平面规划》、《综合管线工程规划》和《竖向规划》。
各项建设工程的建设应按已批准的控制性详细规划、修建性详细规划等规划执行。
各类建设工程在编制修建性详细规划、建设项目总平面规划、城市设计、日照分析和建筑方案时,范围应符合城市坐标的且包括周边相邻地段50米以上范围内的现状地形图,并研究与相邻空间环境协调以及与城市基础设施的衔接。
建筑立面、建筑夜景及色彩方案,应进行多方案比较,符合方案竞选要求的应进行方案竞选。
各类专业性用地建设项目应符合已颁布的其专业技术规范及本规定的要求。
第六条规划设计单位在本市承担各类修建性详细规划设计时,应按规划主管部门核发的“规划设计条件”执行,修建性详细规划成果报批时,“规划设计条件”应作为附件。
第七条编制各类规划应按有关规定明确规划强制性内容。
审查和审批各类建设项目,不得违背规划强制性内容。
第八条城市控制性详细规划由市人民政府审批。
城市重要街区、主要干道、重要景观节点、重要建设项目的修建性详细规划和建筑方案,由市规委会审批。
城市一般的修建性详细规划和建筑方案由市规划主管部门审批。
第九条各类城市建设用地的划分应遵循土地使用相容性的原则,应按批准的详细规划执行。
第十条根据中心城区实际建设情况,将中心城区划分为两类建设区域,以不同的控制指标进行规划、建设管理。
具体划分如下:(一)第一类建设区:范围为外环线内纬一路以北的区域(即旧城区)。
(二)第二类建设区:第一类建设区未涵盖的其他区域(即新城区)。
第十一条新建、扩建、改建的建设项目,应按照批准的控制性详细规划确定建筑总容量控制指标。
表一中建筑密度、容积率为上限,适用于单一类型的建筑用地。
对混合类型的建筑用地,其建筑容量控制指标应将建筑用地按使用性质分类规定后,按不同类型分别执行;对难以分类执行的建筑用地和综合建筑物用地,应按不同性质建筑的建筑面积比例和不同的建筑容量控制指标换算建筑容量综合控制指标。
建筑容量控制指标(表一)第十二条对未列入表一的科研机构、大中专院校、中小学校、体育场馆以及医疗卫生、文化艺术、幼托等设施的建筑容量控制指标,应按有关专业技术规定、规范执行。
第十三条原有建设用地范围内的建筑容量控制指标已超出或达到控制性详细规划确定的建筑总容量控制指标要求的,不得在原有建设用地范围内扩建、加层、插建。
第十四条住宅开发项目建设用地在旧城区未达到10000平方米,新城区未达到20000平方米的,不得单独建设。
建设用地未达到前款规定的最小面积,但有下列情况之一,且确实不影响城市规划实施的,规划主管部门可予核准建设:(一)邻接土地已经完成建设或为既成道路、河道或有其它类似情况,确实无法调整、合并的;(二)因城市规划街区划分、市政公用设施等的限制,确实无法调整、合并的。
第十五条各类建设用地内为社会公众提供城市公共开放空间的,在符合消防、卫生、交通等有关规定的前提下,可按表二的规定增加建筑面积,但增加的建筑面积总计不得超过批准总建筑面积的20%。
提供公共开放空间建筑面积补偿换算表(表二)为城市提供的公共开放空间是指建筑基地内为社会提供的广场、绿地、停车场 (库)、公厕等公共使用空间,开放空间必须同时符合下列条件:(一)沿城市道路、广场设置;(二)在规划要求的后退范围外,宽度不小于5米,实际使用面积不小于150平方米;(三)全天候开放,且不改变使用性质。
第十六条低层、多层居住建筑的间距应符合下列规定:(一)平行布置:建筑物平行布置时,其间距在一类建设区不小于遮挡建筑高度的1.5倍,二类建设区不小于遮挡建筑高度的1.7倍。
(二)垂直布置:1、山墙位于被遮挡建筑主采光面一侧时,其间距不小于遮挡建筑物高度的1.0倍。
2、山墙位于被遮挡建筑非主采光面一侧时,其间距不得小于10米。
3、山墙宽度大于16米的其间距按平行布置的居住建筑间距控制。
(三)即非平行也非垂直布置的间距。
1、当两幢建筑的夹角小于或等于30°时,其最窄处间距按平行布置的居住建筑控制。
2、当两幢建筑的夹角大于30°,小于或等于60°时,其最窄处间距一类建设区不小于遮挡建筑物高度的1.4倍,二类建设区不小于遮挡建筑物高度的1.6倍。
3、当两幢建筑的夹角大于60°时,其最窄处间距按垂直布置的居住建筑控制。
(四)视觉卫生间距。
多层居住建筑不小于20米,低层居住建筑不小于15米。
(五)侧墙间距。
居住建筑的侧墙之间的间距不小于6米。
当此间距不能满足消防或管线埋设时,由规划主管部门依实际情况确定。
居住建筑的东(西)侧面有居室窗户的,其与相临居住建筑东西向的间距不适用本款规定的侧墙间距,应按本条(一)、(二)、(三)、(四)款执行。
(六)建筑间距计算时采用的建筑物高度:1、多层居住建筑:方案阶段四层按13米计算;五层按16米计算;六层按19米计算。
规划许可阶段建筑间距按实际高度计算。
2、楼顶跃层建筑:1当跃层阴影未出建筑物屋面,按相应多层建筑高度计算,不计跃层高度。
2当跃层阴影已出建筑物屋面,按相应多层建筑高度加跃层高度计算。
3、建筑物顶部附属设施长度累计超过屋顶总长度的1/3时,建筑物高度算至附属设施顶端。
4、居住建筑处于被遮挡位置,且底层有非居住用房时,其间距计算可扣除底层相应高度后再按本条(一)、(二)、(三)、(四)款规定计算。
相邻居住建筑之间地面有高差的,高差等于或小于0.5米时不计高差影响。
大于0.5米时,计入高差后按本条(一)、(二)、(三)、(四)款规定计算间距。
(七)当居住建筑阳台的累计长度和非居住建筑突出部分累计长度大于建筑物长度的1/2时及建筑错接距离大于3米时,建筑间距应自突出部分边缘算起。
第十七条高层建筑与各种层数居住建筑的正面最小间距在符合大寒日2小时日照标准的前提下应符合下表规定:中高层、高层建筑在做日照分析时应考虑周边相邻地块不少于50米以上范围内既有建筑的影响;若相邻地块为待开发或未开发区域,应按本地块规划方案对相邻地块布置模拟多层居住建筑进行日照分析,其间距及退线距离按照所处区域位置要求执行,且建筑面宽不小于60米。
第十八条对托儿所、幼儿园、大中小学教学楼和医院病房楼、休(疗)养院住宿楼等国家规范有特殊规定的其他建筑,其间距应满国家规范要求。
第十九条新建建筑与原有居住建筑的间距在符合大寒日2小时日照标准的前提下按以下规定执行:(一)平行布置时,当新建建筑处于遮挡位置,新建建筑与原有居住建筑之间的间距应符合下表规定:当新建建筑处于被遮挡位置,新建建筑与原有居住建筑之间的间距不得小于20米;新建建筑为居住建筑的其间距按照居住建筑间距的规定执行。
(二)非平行布置时,新建建筑处于原有居住建筑主采光面一侧时,其间距控制参照第十六条第二款及本条第一款点式建筑最小间距控制标准执行。
新建建筑处于原有居住建筑非主采光面一侧时,其间距不小于20米第二十条非居住建筑(第十八条所列的非住宅建筑除外)的间距及其作为被遮挡建筑与其他建筑的间距,由规划主管部门根据消防、交通、卫生、环保等规定和工程管线布设、建筑保护等特殊要求确定。
第二十一条有消防、防爆、环境保护、抗震以及其它特殊要求的建筑物的间距按有关规定执行。
第二十二条挡墙、护坡与建筑的最小间距要求。
(一)在无地质灾害影响下,应满足住宅日照、通风、防护、消防的需要。
(二)高度大于2米小于6米的挡墙和护坡的上缘与建筑的净距离不得小于5米,下缘与建筑的净距离不得小于3米。
(三)高度大于6米的挡墙应作退台处理,退台宽度不得小于1.5米。
第二十三条沿建设用地边界线(或称用地红线)和沿城市道路、公共绿地、河道、山体、铁路两侧以及电力线路保护区范围的建筑物,其建筑控制线退让距离除必须符合日照、消防、防汛、交通安全、景观、环保等方面的要求外,应同时符合本规定。
第二十四条各类建筑退让用地红线距离按以下规定执行:(一)建筑物长边退界距离:迎光面16.5米。
背光面按遮挡相邻建筑所需间距减去16.5米,且低层、多层不小于6米,中高层、高层不小于10米。
(二)建筑物短边退界距离:多层建筑短边退地界不得小于4米;35米以下高层建筑短边退地界不小于6.5米;35米及以上高层建筑短边退地界不小于10米。
(三)建设用地界线外原有建筑未退足其用地界线的,新建建筑应退足全部间距。
(四)建筑背光面相邻城市道路的,当城市道路红线宽度大于40米时,建筑日照标准遮挡线范围不得越过另一侧道路红线;当城市道路红线宽度小于或等于40米时,建筑日照标准遮挡线范围不得越过另一侧建筑控制线。
(五)相邻地界为公共绿地的,各类建筑的退距不小于10米,并应满足有不少于1/3的绿地面积在建筑日照标准遮挡线范围之外的要求。
(六)有消防、防爆、环境保护、抗震、安全以及其它特殊要求的建筑物除满足本条前六款的规定外,还须退足由其自身要求所产生的间距。
(七)在不违背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规范的前提下,相邻地界的建筑退让用地红线也允许相邻双方协议解决。
(八)地下建(构)筑物退界距离原则上不得超出地上建筑控制线;当地上建筑退界距离超过10米时,地下建(构)筑物退界距离不小于10米。
第二十五条沿城市道路两侧新建、改建、扩建无大量人流、车流集散的建筑物,其后退道路规划红线的距离应按批准的详细规划执行。
建筑物退让道路红线表(表四)注:城市道路红线外侧有绿化带的后退距离按绿线退让。
有道路绿线的后退最小距离可在表五的基础上减少5米。
第二十六条沿城市道路两侧新建影剧院、游乐场、体育馆、展览馆等有大量人流、车流集散的公共建筑,第一类建设区不得小于20米,第二类建设区不得小于25米,并应当留出与城市道路相连的临时停车或者回车的场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