地方政府与企业的关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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地方政府行为对企业发展的思考
改革开放30年,我国经济以平均每年超过10%的增长速度向前发展,实现了从高度集中的计划经济体制到充满活力的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从封闭半封闭到全方位开放的伟大历史转变。而经济转型期的中国,发展是首要目标。政府在企业发展方面起到了非常关键的作用,怎样建立政府和企业的关系,对企业的发展非常重要。我们理顺政府与企业的关系是为了在深层次的分析和挖掘如何实现二者之间的效能最大化,也就是政府如何为企业发展创造环境,企业如何创造更大价值回馈社会。当前各地都在强调更快更好发展经济,从操作的层面来讲,就是要进一步转变政府职能,通过转变职能,理顺政企关系;推进依法行政,建立健全社会法治;完善监管规则,强化执行机制;完善服务体系,营造良好的发展环境等手段,大力提升行政服务效率,促进企业发展,实现经济腾飞。
一、地方政府与企业发展的关系
政府与企业之间的关系是我国经济体制改革过程中必须正确处理的一个关键问题。它直接关系到我国企业能否真正成为市场主体,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能否完善,经济能否实现健康持续发展等。因此,建立符合社会主义市场经济要求的、透明高效的政企关系,是我国必须重视和尽快解
决的重大课题。政府与企业关系改革的基本目标是根据所有权与经营权相分离的原则,实行政企分开。
改革开放以前,我国政府权力的影响无孔不入,整个社会生活高度政治化,政府与社会关系开始进行根本性的重组。政府与社会高度合一,政治、经济和意识形态三个中心高度重叠。政府逐渐建立起了对社会的全面控制,将社会纳入到政府的权力体系之下,政府的权力空前扩张,社会权力萎缩。在建国初期,这一权力格局起到了一定的积极作用,巩固了新政权,也很快走上了工业化的道路。改革开放不仅仅给中国带来了持续30年的繁荣,也给中国带来了深层次的变革,它从根本上改革了政府与市场、政府与企业、政府与社会的基本关系,从本质上变革了中国社会的权力格局。中国的政府与社会关系逐渐从国家主义模式中走了出来,政府开始还权于社会,政府的权力渐渐从部分社会领域退出,而社会的力量开始积聚与壮大起来。改革开放以前,我国沿袭前苏联的模式,1978年以来,国家对原有的企业管理体制进行了不断的市场化改革,与此同时产生了很多新生的经济成分,也就造就了一些新的政企关系。目前来看,我国几种典型的政企关系同时并存。政府与部分国有企业之间、一些乡镇与其所辖的乡镇企业之间仍然保持着父子关系;一些地方政府与其所办的企业、部分乡镇政府与乡镇企业之间形成了利害相关生死与共的
手足关系;政府与民营企业、三资企业之间是监督与被监督的交警与司机的关系。在进入经济体制改革转轨时期后,“政企分开”要求政府和企业之间的关系构建一个新的模式,使政府和企业在国民经济运行中都能找到最佳位置,从而进一步促进国民经济持续、快速、健康的发展。
在市场经济中,企业是从事生产、流通等经济活动,通过满足社会需要获取利益,实行自主经营、自负盈亏、自我发展、自我约束制度的法人实体和市场竞争主体。企业的生产经营活动主要以市场为中心,围绕市场这个轴心运行。企业的生产要素(包括劳动力、资金、技术等)主要从市场上获得,企业生产什么,生产多少,根据市场需要进行安排和决定。市场的需求状况直接决定企业生产经营的好坏,企业按市场竞争法则优胜劣汰。从企业涵义来看,它必然是以盈利为目的的经济实体,它的最基本职能就是生产社会所需要的,并能在生产过程中向社会需求量最大、且利润最高的组合点靠拢,从而达到资本化加速之目的。但其实现资本化与促进社会福利增长的前提是:企业必须成为自主经营、自负盈亏、自我发展、自我约束的经济实体。
政府的职能与企业的职能区别在于它主要表现在宏观层面上,主要负责具有战略性、全局性、方向性、社会性的义务。具体看,保证社会总需求与总供给的平衡,制定
战略目标与实施步骤;根据社会水平调整产业方向与结构,制定产业规划与产业改革;制定、实施税收与金融政策,并调节个人、地区等经济间形成的非有机性结构;建立健全社会保障体系,维护国家安全和提供社会服务设施,配合有关部门制定和维护法律尊严。总之,以有利于微观运行为特征的整体性设计是每一个国家政府所不能逃避的责任。
企业是经济活动的主体,政府是社会活动的主体,二者之间是对等的,并不存在领导与被领导的关系。政府可以依法利用经济手段对宏观经济进行调控,也可以对微观上的企业违规行为进行处罚,但除此之外,政府不具备其它对企业的支配权力。对于企业的生产、投资等各项具体经营,政府无权进行干涉。从发展的眼光看,企业与政府的联结方式一是纳税人与被纳税人的关系。这对于国有企业与私有企业都是一视同仁的,至于战略上的问题可以通过转移支付或通过调节税收来完成,但绝非行政上的关联;二是债权人与债务人的关系。不论政府是以贷款投资形式或以其它形式出现,政府都是一个人格化的实体,企业决不能依赖以往对政府的无限责任制来转移投资形式;三是监督人与被监督人的关系。企业必须在法律许可与政府政策允许的范围内活动,否则政府会通过行政的或法律的、经济的等手段对其进行必要的惩罚。当然政府有时并不直
接干预,它还可通过中介性、社会力量来实现自己的监督人的目的,同时政府行为也必然受到企业与社会力量的监督;四是服务人与被服务人的关系。政府为了实现其经济社会发展的目标,有必要也必须为企业创造一个有利于发展的环境条件,例如抑制垄断、打击非法交易、创造平等竞争机会,提供社会保障制度等等。为了进一步理顺政府与企业的关系,就必须政府对企业的管理模式进行认真分析。
(一)政府对企业管理模式
按照政府对企业管理程度的强弱,学术界通常将政府管理企业模式划分为三种:市场主导型、政府主导型和政企合一型。
1、市场主导型。即政府致力于维护正常的市场秩序,只需要告诉企业什么不可以做,在此范围之内企业拥有经营活动的全权,政府不进行干涉。欧美多数国家都是如此,它们认为政府是公共产品的提供者而不是主要生产者,要求政府减少对经济的直接干预,减少行政管理层次,下放权力。这种关系在当前世界的发展趋势中占主流。
2、政府主导型。政府和企业之间不是用市场调节,而是政府来帮助企业实现目标,这个模式下政府所做的不仅仅是解决市场机制,他还通过财政税收的激励来调节经济活动,促进经济发展,甚至给企业提供一些帮助。这种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