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市容积率计算规则(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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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 住宅底部的小型商 业建筑(包括各类配 套服务建筑)
பைடு நூலகம்
8. 商业建筑
普通商业建筑的门厅、大堂 门厅、大堂、中厅、内廊、 、中庭、内廊、采光厅等公 采光厅等不计入超高范围。 共部分及屋顶,特殊用途的 大型商业用房,工业建筑、 体育馆、博物馆和展览馆类 建筑暂不按本规则计算容积 率,其建筑面积的计算值按 照《建筑工程建筑面积计算 规范》(GB/T50353-2005)的 规定执行。 当办公建筑标准层层高大于 5.5米(3.3米+2.2米) 时,不论 层内是否有隔层,建筑面积 的计算值按该层水平投影面 积的2倍 计算; 当办公建筑层高大于8.8米 (3.3米×2+2.2米) 时,不论 层内是否有隔层,建筑面积 的计算值按该层水平投影面 积的3倍 计算。 办公建筑的门厅、大堂、中 庭、内廊、采光厅等公共部 分及屋顶,暂不按本规则计 算容积率,其建筑面积的计 算值按照《建筑工程建筑面 积计算规范》(GB/T503532005)的规定执行。 10. 资料来源 标准层层高大于4.8米(2.7米 +2.1米) 时,不论层高有无隔 层,建筑面积计算值均按该 层水平投影面积的1.5倍 计 算; 标准层层高大于5.4米且小于 等于6.6米(3.3米×2) 时,不论 层内有无隔层,建筑面积计 算值均按该层水平投影面积 的2倍 计算。 门厅、大堂、中厅、内廊、 采光厅等不计入超高范围。
6. 公寓建筑
与办公建筑(包括写字楼)规 则相同
与住宅建筑规则相同
与住宅建筑规则相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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建築成本計劃及控制組
2009年2月18日
各城市容积率指针面积计算规则
各城市容积率指针面积计算规则 北京 天津 重庆 层高大于5.1米小于等于6.6米 时,不论层内是否设有夹层, 其建筑面积计算值按该层水平 投影面积的2倍 计算; 层高超过6.6米 时,其建筑面 积计算值在2倍 的基础上按层 高每增加2.2米 即增加1层 计算 。 当普通商业建筑标准层层高 大于6.1米 (3.9米+2.2米) 时, 不论层内是否有隔层,建筑 面积的计算值按该层水平投 影面积的2倍 计算; 当普通商业建筑层高大于10 米(3.9米×2+2.2米) 时,不 论层内是否有隔层,建筑面 积的计算值按该层水平投影 面积的3倍 计算。 标准层层高大于5.1米且小于 等于6.0米(3.9米+2.1米) 时, 不论层内有无隔层,建筑面 积计算值均按该层水平投影 面积的1.5倍 计算; 标准层层高大于6.0米且小于 等于7.8米(3.9米×2) 时,不论 层内有无隔层,建筑面积计 算值均按该层水平投影面积 的2倍 计算。 单一空间达到2000平方米以 上的大型商业用房,建筑高 度可根据功能要求适当提 高, 达到2000平方米以上的大型 商业用房(如超市、大型 商场、专卖店、餐饮酒店 、娱乐等功能集中布置的 商业用房)建筑高度可根 据功能要求适当提高。 门厅、大堂、中庭、内廊 、采光厅等可按其实际建 筑面积计算容积率。 商业建筑当层高大于等于5 与住宅建筑规则相同 米 ,计算容积率指标时, 建筑面积均按该标准层面 积乘1.5倍 计算。 杭州 建筑工程建筑面积计算规范 <GB/T 50353-2005> 之相关规定 与住宅建筑规则相同
/news/_content /law/ci 中华人民共和国建设部公告 s/2007/01/78-15674.shtml ty/hangzhou/law11020063323. 第326号 htm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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建築成本計劃及控制組
2009年2月18日
各城市容积率指针面积计算规则
各城市容积率指针面积计算规则 北京 1. 基本计算规则 天津 重庆 杭州 建筑工程建筑面积计算规范 <GB/T 50353-2005> 之相关规定
建筑容积率指建设项目地上建筑面积计算值与建设用地面积的比值。一般情况下,建筑面积计算值等同于建筑面积, 按照《建筑工程建筑面积计算规范》(GB/T 50353—2005)的规定计算。 多层及高层住宅的层高宜为 2.8米; 当住宅建筑标准层层高大于 标准层层高大于3.6米且小于 标准层层高大于3.6米小于等 4.9米 (2.7米+2.2米) 时,不论 等于4.8米(2.7+2.1米)时,不 于5.0米 时,不论层内是否设 层内是否有隔层,建筑面积 论层内有无隔层,建筑面积 有夹层,其建筑面积计算值按 的计算值按该层水平投影面 计算值均按该层水平投影面 该层水平投影面积(不含阳台 积的2倍 计算; 积的1.5倍 计算; 部分)的2倍 计算; 当住宅建筑层高大于7.6米 (2.7米×2+2.2米) 时,不论 层内是否有隔层,建筑面积 的计算值按该层水平投影面 积的3倍 计算。 标准层高大于4.8米且小于等 于5.4米(2.7米×2) 时,不论层 内有无隔层,建筑面积计算 值均按该层水平投影面积的 2倍 计算。 跃层式住宅、低层式住宅等 当起居室(厅)层高在户内通 高时以及住宅坡屋顶不计入 超高范围。 标准层层高超过5.0米 时,其 建筑面积计算值在2倍 的基础 上按层高每增加2.2米 即增加1 层 (不含阳台部分)计算。 跃层式住宅起居室(厅)层高在 跃层式住宅、别墅等当起 户内通高部分不计入超高范围 居室(厅)层高在户内通 。 高时可按其实际面积计入 容积率。 建筑物的门厅、大厅 按一层计 算建筑面积。门厅、大厅内设有 回廊时,应按其结构底板水平面 积计算。层高在2.20m及以上者 应计算全面积;层高不足2.20m 者应计算1/2面积。 利用坡屋顶内空间 时净高超过 2.10m的部位应计算全面积;净 高在1.20m至2.10m的部位应计算 1/2面积;当设计不利用或室内 净高不足1.20m时不应计算面积 。 建筑物的阳台均应按其水平投影 面积的1/2计算。
坡地的建筑物吊脚架空层、深基 础架空层,设计加以利用并有围 护结构的,层高在2.20米及以上 的部位应计算全面积;层高不足 2.20米的部位应计算1/2面积。 设计加以利用、无围护结构的建 筑吊脚架空层,应按其利用部位 水平面积的1/2计算;
5. 架空层
设计不利用的深基础架空层、坡 地吊脚架空层不应计算面积。 与住宅建筑规则相同
若因地势原因室外地坪高 低有变化时,按上述规定 分别计算。
建筑底层布置层高3.0米以 上架空层,其建筑面积可 不计入地块容积率,但电 梯井、门厅、过道等围合 部门应计入容积率。 架空层应满足以下条件: 以柱、剪力墙落地,视线 通透、空间开敞;无特定 功能,只作为公共休闲、 交通、绿化等公共开敞空 间使用。 架空层应计入建筑层次。
4. 建筑物地下空间
地下空间的顶板面高出室外 地面1.5米以上 时,建筑面积 的计算值按该层水平投影面 积计算; 如建筑室外地坪标高不一致 时,以外围最近的城市道路 标高为准加上0.2米作为室外 地坪,之后再按上述规定核 准。
建筑物地下空间的顶板面高 出室外地面1.5米以上时(含 1.5米) ,建筑面积计算值均 按该层水平投影面积计算; 如建筑室外地坪标高不一致 时,以周边城市最近的道路 标高为准加上0.2作为室外地 坪。之后再按上述计算规则 核准。 住宅区内建筑底层架空部分的 凈高大于等于3.6米,能供小 区业主全天候享用的绿化、休 闲活动空间,其面积不计入建 筑面积计算值,即不计入容积 率指标。
地下室、半地下室(车间、商店 、车站、车库、仓库等),包括 相应的有永久性顶盖的出人口, 应按其外墙上口(不包括采光井 、外墙防潮层及其保护墙)外边 线所围水平面积计算。 当地上部分大于1.5米 时, 层高在2.20m及以上者应计算全 该层建筑面积计入地块容 面积;层高不足2.20m者应计算 积率。 1/2面积。
办公建筑当层高大于等于 与住宅建筑规则相同 4.8米 ,不论层内是否有隔 层,计算容积率指标时, 建筑面积均按该层面积乘 1.5倍 计算。
9. 办公建筑(包括写 字楼)
门厅、大堂、中庭、内廊 、采光厅等可按其实际建 筑面积计算容积率。
/lawcolle ct/vocation/compellent/lawcollect _20080116183035.shtml
住宅建筑当层高大于等于 层高在2.20m及以上者应计算全 4.5米 ,不论层内是否有隔 面积;层高不足2.20m者应计算 层,计算容积率指标时, 1/2面积。 建筑面积均按该层面积乘 1.5倍 计算。
2. 住宅建筑
住宅建筑的门厅 、大堂、中 庭、内廊、采光厅等公共部 分及屋顶 ,独立式住宅建筑 暂不按本规则计算容积率, 其建筑面积的计算值按照《 建筑工程建筑面积计算规范 》(GB/T50353-2005)的规定 执行。
3. 阳台
计算含阳台建筑的容积率指 标时,阳台部分建筑面积的 计算值按照其水平投影面积 计算。 地下空间的顶板面高出室外 地下空间的顶板面高出室外 地面不足1.5米 的,其建筑面 地面不足1.5米 的,其建筑面 积不计入容积率。 积不计入容积率。 层高2.2米以上 ,室外地坪 为基准,地下室、半地下 室的顶板面高出室外地面 不超过1.5米 时,建筑面积 不计入容积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