生产者的产品质量责任和义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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生产者的产品质量责任和义务
生产者的产品质量责任和义务
一、生产者应当对其生产的产品质量负责
(1)生产者生产的产品应当不存在危及人身、财产安全的不合理的
危险,即产品不存在“缺陷”。有保障人体健康和人身、财产安全的强制性国家标准和行业标准的,应当符合该标准。
(2)生产者生产的产品应当具备应有的使用性能(对产品使用性能
存在的瑕疵做出说明的除外)。
(3)生产者的产品应当符合其注明采用的产品标准,符合其以产品
说明或实物样品等方式表明的质量状况。
二、产品或其他包装上的标识必须真实
(1)要有产品质量检验合格证。
(2)产品的标签要符合有关规定。
(3)易燃易爆等危险产品应有警示标志或中文警示说明。
三、生产者不得生产假冒伪劣产品
(1)生产者不得生产国家明令淘汰的产品。
(2)生产者不得伪造产地、厂名、厂址。
(3)生产者不得掺杂使假,以假充真,不得以不合格产品冒充合格
产品。
《食品安全法》规定禁止生产经营下列食品
(一)用非食品原料生产的食品或者添加剂以外的化学物质
和其他可能危害人体健康物质的食品,或者用回收食品作为原料生产的食品。
(二)致病性微生物、农药残留、兽药残留、重金属、污染物
质以及其他危害人体健康的物质含量超过食品安全标准限量的食品。
(三)营养成分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专供婴幼儿和其他特
定人群的主辅食品。
(四)腐败变质、油脂酸败、霉变生虫、污秽不洁、混有异物、
掺假掺杂或者感官性状异常的食品。
(五)病死、毒死或者死因不明的禽、畜、兽、水产动物肉类
及其制品。
(六)未经动物卫生监督机构检疫或者检疫不合格的肉类,或
者未经检验不合格的肉类制品。
(七)被包装材料、容器、运输工具等污染的食品。
(八)超保质期的食品。
(九)无标签的预包装食品。
(十)国家为防病等特殊需要明令禁止生产经营的食品。(十一)其他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或者要求的食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