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安消防机构工作人员 执法过错责任追究暂行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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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安消防机构工作人员执法过错责任追究暂行规定
公安消防机构工作人员执法过错责任追究暂行规定玉山消防信息网政府信息网·(2012-6-26 9:34:35)·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保障公安消防机构及其工作人员依法正确履行职责,保护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和《公安机关人民警察执法过错责任追究规定》等有关法规,结合消防工作实际,制定本规定。第二条本规定所称执法过错,是指公安消防机构的工作人员在消防执法中,因故意或过失造成的认定事实错误、适用法律错误、违反法定程序或不依法履行法定职责以及其他执法错误。第三条追究执法过错责任,应当遵循实事求是、有错必纠、过错与处罚相适应、教育与惩处相结合的原则。第四条各级公安消防机构的行政主官依照权限对本级执法活动负责,是执法过错责任追究工作的第一责任人。公安消防总队、支队的防火监督部门负责执法过错案件的立案、调查和认定,并提出纠正意见;纪检和政治部门按照干部管理权限负责执法过错责任人员的处理工作。第五条对于及时发现、制止和纠正公安消防机构及其工作人员的执法过错有突出贡献的单位和个人,应当给予表彰奖励。第二章执法过错责任追究的范围和认定第六条公安消防
机构的工作人员在执行职务中,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追究执法过错责任:(一)办理消防行政许可事项,因主观过错对不符合法定条件的准予行政许可或对符合法定
条件的不予行政许可的;(二)办理消防行政许可事项违反程序规定,情节恶劣或造成严重后果的;(三)对监督检查中发现的火灾隐患,不按照规定通知有关单位或个人改正,对限期整改的火灾隐患到期不复查,或者对发现的重大火灾隐患不按规定报告,造成严重后果的;
(四)对监督检查中发现的或举报、投诉的违反消防法规的行为未依照有关规定核查处理,造成严重后果的;
(五)在消防产品监督管理中,未依照有关规定履行职责,造成严重后果的;(六)因办案人员主观过错导致火灾原因、火灾事故责任认定错误,造成严重后果的;(七)违反法律法规规定实施行政处罚,造成严重后果的;(八)违反法律法规规定采取停止举办、强制拆除、查封、扣押等强制措施的;(九)办理失火案和消防责任事故案,有《公安机关人民警察执法过错责任追究规定》中第六条第(一)、(二)、(三)、(四)、(七)项情形之一的;(十)因办案人员主观过错导致案件主要事实认定错误或严重违反法定程序,被人民法院、复议机关撤销、变更具体行政行为或确认具体行政行为违法的;(十一)拒不执行发生法律效力的行政判决、裁定、复议决定和其他纠正违
法的决定、命令,造成严重后果的;(十二)其他故意或过失违反法律、法规、规章规定,应当予以追究的执法过错。第七条发生消防执法过错的,应当依照下列规定,区分不同情况,分别追究有关人员的责任:(一)承办人、审核人、复核人和审批人都有故意或过失的,应当分别承担责任,其中审批人承担主要责任;(二)承办人或审核人弄虚作假、隐瞒真相,导致审批人错误审批的,由承办人或审核人承担主要责任;(三)审核人改变承办人正确意见的,承办人不承担责任,由审核人承担主要责任;(四)复核人改变承办人或审核人正确意见的,承办人和审核人不承担责任,由复核人承担主要责任;(五)审批人改变或不采纳承办人、审核人、复核人正确意见的,由审批人承担全部责任;(六)集体研究决定的案件有错误的,主持人承担主要责任;(七)违反规定,擅自行使职权的,由直接责任人员承担责任。第八条发生执法过错案件,影响恶劣、后果严重的,除追究直接责任人员的责任外,还应当依照有关规定,追究公安消防机构主要领导的责任。第九条下级公安消防机构按照规定向上级公安消防机构请示的案件,因上级公安消防机构批复、决定错误造成执法过错的,由上级公安消防机构有关责任人员承担责任。第十条具有下列情形之一,影响案件定性、处理的,不追究公安消防机构工作人员
的责任:(一)法律、法规和规章规定不明确或有关司法解释不一致的;(二)因不能预见或者无法抗拒的原因致使错误发生的;(三)执行上级命令的。第三章对执法过错责任人员的处理第十一条对
于发生执法过错的责任人员,应当根据其情节、后果和责任程度单独或合并作出以下处理:(一)责令作出书面检查;(二)通报批评;(三)取消评选先进的资格;(四)限期调离执法岗位;(五)停止执行职务;(六)延期晋职(级)或者晋衔。第十二条执法过错责任人员有违法违纪行为,尚不构成犯罪的,应当依照《中国人民解放军纪律条令》等有关规定,给予处分。执法过错责任人员的行为涉嫌构成犯罪的,应当移交有关部门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第十三条公安消防机构依法承担国家赔偿责任的案件,除依照规定追究执法过错责任外,还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赔偿法》的有关规定,对有关责任人员追偿部分或全部赔偿费用。
第十四条发生严重的执法过错或三次以上执法过错的,取消单位本年度评选先进集体的资格。第十五条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从轻或免予追究执法过错责任:(一)由于轻微过失造成执法过错的:(二)主动承认错误并及时纠正的;(三)执法过错发生后能够配合有关部门工作,减少损失、挽回影响的;(四)情
节轻微,尚未造成严重后果的。第十六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从重追究执法过错责任:(一)因贪赃枉法、徇私舞弊、蓄意报复、陷害等故意造成执法过错的;(二)阻碍对执法过错责任进行追究的;(三)对检举、控告、申诉人打击报复的;(四)连续多次发生执法过错的;(五)情节恶劣、后果比较严重的。
第四章执法过错责任追究程序第十七条查处执
法过错案件,按照以下程序进行:(一)立案审查。防火监督部门审查有关材料后,七日内提出是否立案查处的意见报主管领导审批。(二)调查和认定。对已立案的案件进行调查,收集证据,形成调查报告。调查和认定工作一般在十五日内完成,最长不得超过三十日。(三)纠正错误。对已认定的执法过错行为,提出纠正意见,报主管领导批准后,责令予以纠正。(四)处理及执行。对应当追究责任的执法过错行为,由纪检、政治部门会同防火监督部门,依照本规定第十一条、第十二条的规定,提出处理意见,按照审批权限审批后,作出处理决定。涉及对执法过错责任人员处分和调整的处理决定,由纪检和政治部门负责执行。第十八条执法过错责任人员对追究执法过错责任决定不服的,可以自知道决定之日起十五日内书面向作出处理决定的公安消防机构或其上级公安消防机构申诉;接受申诉的公安消防机构应当在三十日内作出答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