社会保障名词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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社会保障概论---名词解释
1、社会保障:社会保障是国家或社会依法建立的、具有经济福利性的、社会化的国民生活保障系统。在中国,社会保障则是各种社会保险、社会救助、社会福利、军人福利、医疗保
障、福利服务以及各种政府或企业补助、社会互助等社会措施的总称。
2、社会保障的功能:是指社会保障包括其各个子系统及其具体项目在实施过程中发挥出来
的实际效能和作用。
3、社会保障学:
4、社会保障体系:社会保障体系,是指由社会保障各个有机组成部分所构成的整体,它强
调的是社会保障制度内在的结构、项目设置等。换言之,社会保障体系是国家体依法建立起
来的保障国民生活、维护社会稳定的系统,它是由保险、救助、福利、互助和个人自我保障等相互联系的子系统编结成的一个既相对独立、又相互联系的“社会安全网”。
5、社会救助:是指国家和社会依据法律规定,面向不能维持最低生活水平的低收家庭提供
经济帮助的一项社会保障制度。
6、社会保险:是国家依法建立的面向劳动者的一项社会保障制度,它由政府单位和个人三方共同筹资,目标是保证劳动者在因年老、疾病、工伤、生育、死亡、失业等风险暂时或永
久失支劳动能力从而失支工资收入来源时,能够从国家或社会获得物质帮助,以此解除劳动
者的后顾之忧。
①养老保险:是对法定范围内的劳动者因年老而退出社会劳动后,能够获得满足其基本生活
需要的、稳定可靠的经济来源的社会保险项目。
②医疗保险:这是对法定范围内的劳动者在患病或非因工伤害时提供的医疗保险制度。
③失业保险:这是对法定范围内的劳动者因失去经济来源时,按法定时限和标准保障其基本
生活需要的一种社会保险项目。
④工伤保险:这是对法定范围内的劳动者因从事职业工作遭受伤害或患有与工作相关的职业
病提供生活保障的一种社会保障项目。
7、社会福利:广义的社会福利实际上是社会保障的同义语,是国家和社会对全体社会成员
提供的全部物质和文化生活的保障和福利,除前述社会保险、社会救助外,还包括其他旨在
提高生活质量的物质福利,以及全部公共的文化、教育、卫生、体育设施和服务。狭义的社会福利,作为社会保障的从属概念,是与社会保险、社会救助并列的概念,是社会保障体系
的重要组成部分,是国家和社会为提高全社会成员的物质文化生活水平和生活质量而提供福利设施和福利服务
的一项社会保障制度。
&慈善事业:是以社会成员的慈善心为道德基础,以社会成员的自愿捐献为经济基础,以
民间公益事业团体根据捐献者的意愿对需要帮助的社会成员进行物质帮助为基本内容的一
种社会互助事业,是现代社会救助体系的组成部分。
9、社区服务:社区服务属于社会服务范畴,但又不同于一般的社会服务,它是以社区为单
位组织的社会服务。
10、企业年金:是指由企业建立的面向本企业职工的一项补充养老保险制度,它在国家统一
政策的指导下,由企业根据自身财务状况和发展需要自主建立,是对政府主导的基本养老保
险制度的重要补充。
11、商业保险:商业保险保险人与投保人或被保险人通过保险合同建立保险关系的一种商业
交易行为,是由投保人或被保险人向保险人支付一定的保险费,将自己特定的风转移给保险
人,当约定风险或事件发生后,由保险人依据保险合同支付赔款或保险金的一种风险管理机制。
12、社会保险型保障模式:强调权利与义务相结合,通过国家、雇主和个人三方共同分担责
任,充分体现保险互助互济原则的一种保障形式。(德国、美国、日本)
13、强制储蓄型保障模式:主要代表是新加坡创造的中央公积金制度及后来变种的智利模式,都以强调自我
积累、自我保障为基体原则。
14、福利国家型模式:强调普遍性与全民性,是在经济发达、整个社会物质生活水平较高的情况下实行的一种全面保障形式,目标在于对每个公民由生到死的一切生活及危险,诸如疾病、灾害、年老、生育、死亡以及鳏、孤、独、残都给予安全保证。典型国家是英国和瑞典。
15、国家保险型社会保障制度是以公有制为基础的计划经济国家实施的一种社会保障模式。以称政府包型社
会保障制度(前苏联)。
16、社会保障法:一般来说,社会保障法是指调整一个国家或地区的社会保障关系的法律规
范的总和,它通常由国家立法机关制定并以法律的面孔出现。
17、社会保障法的调整对象:是指社会保障法所规范的各种特定的社会保障关系,主要是国家或政府、企
业或集体和社会成员在社会保障中所发生的各种社会经济关系。
18、社会保障法律制度的主体:是指在社会保障活动中,依法享受权利与承担义务的当事人,主体资格是
由法律规定的,也是社会保障运行过程中客观存在的。
19、社会保障法律制度的客体:是指各关系主体的权利义务共同指向的目标。
20、社会保障法律体系:社会保障法律体系包括社会保障专业法律体系和社会保障相关法律体系。社会保障专业法律体系是指专门规范社会保障事务的法律,它们是社会保障制度得以确立并健康运行的主要依据,如《社会保障法》、《社会救助法》、《社会福利法》,等等。社会保障相关法律体系是指一些国家制定的包含有与社会保障内容相关的法律所构成的体系,如《劳动法》、《公务员法》等等。
21、中国社会保障法律体系:以《宪法》所确定的公民权益和国家提供社会保障的规范为根本的立法依据;通过社会保险法、社会救助法、社会福利法、国民保健法、军人保障法及其他专门社会保障法律与相关立法(如《老年人权益保障法》)等共同组成了社会保障专业法律体系,而在每一项专业法律又统辖着若干个子法规或实施细则,从而形成完备的法律体系。
22、社会保障管理体制:是指国家为实施社会保障事业而规定的从中央到地方的各种社会保障管理机构、管
理原则和管理机制的组合。
23、集中管理模式:是把养老保险、失业保险、医疗保险、工伤保险以及其他社会保障项目全部统一在一个管理体系内、建立统一的社会保障管理机构,集中对社会保障各项目基金营运、监督等实施统一的管理。24、分散管理模式:是不同的社会保障项目由不同的政府部门管理,各自建立一套保障执行
机构、资金营运机构及监督机构,各保障项目之间相互独立,资金不能相互融通使用。
25、集散结合管理模式:是指将社会保障共性较强的项目集中起来,实行统一管理,而将特殊性较强的项
目单列,由统一的社会部门分散管理。
25、社会保障行政管理:是指政府部门依法行使对社会保障事务的管理与监督权力,它是确
保社会保障制度良性运行的保证。
26、社会保障财务管理:社会保障财务管理包括两个层次:一是政府财政、审计部门对社会保障制度行财务上的管理与监督;二是社会保障主管部门对社会保障经办机构的财务运行管理与监督。
27、社会保障基金:是国家依法筹集并用于保障国民基本生活和增进国民福利的专项资金,它是社会保障制
度的物质基础。
28、国民收入的初次分配:是指国民收入在一国物质生产部门内部各集团、各阶层及其成员之间进行的直接分配,它集中地体现了物质生产领域资本拥有者与雇佣劳动者之间的权力较量及分配对立关系。
29、国民收入的再分配:是指在初次分配基础上,再次进行的收入分配,它通常由国家主持,即以税收或其他财政收入手段,在物质生产部门初次分配最终结果的基础上,集聚财政收入,再以财政支出形式分配出去,以满足不直接参与物质生产的社会成员和社会集团,同时,也可以由企业或居民以劳务付费等方式进行收入再分配。
30、征费方式:是指政府职能部门根据有关法律强制征收并用于特定社会保障项目的筹资方式,它一般限于社会保险,即包括养老保险、医疗保险、工伤保障、失业保险、生育保险等在内的各项社会保障制度均可以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