志书编写中的文字规范问题.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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志书编写中的文字规范问题
文字规范化、标准化,是志书编写的先决条件。大家知道,新
编志书均采用述、记、志、传、图、表、录七种体裁形式,以志为主。
表达形式主要由四个要素组成:体裁、体例、结构和章法,这
四者是密不可分的统一整体,是统一整体不可分割的四个不同侧面,
四者之间既有联系,又有区别。
一、文体文风
1.采用规范的语体文、记述体。即使用第三人称、陈述句式、
顺叙方法与白描手法。志稿编写中,应使用第三人称进行记述:1.不
应使用第一人称“我”、“本”等字进行记述,不用我党、我国、我
省、我市、我公司、我厂等第一人称,或“本公司、本厂”等。写到
领导或其他人,姓名后面不加“先生”、“同志”等称呼,应直呼其
名,必要时可在姓名前冠以职务,但不能把职务或职称加在人名后面。
如:“××部部长李××”,不能写作“××部李××部长”。
2.文风力求准确、简洁、朴实、流畅,不能文白夹杂。不空发议论,要言之有据,据必可靠,据事直书。内容真实,语言客观、实在,切忌评述式语言,不用形容词(成效显著、成绩斐然、巨大困难、空前压力、最佳状态),用具体的实例、数据来说明,不要笼而统之。不使用含糊不清的词语,如:“上级指示”、“群众反映”、“某种原因”、“基本情况”等。
3.避免政治观点、论点方面的错误。涉及党和国家的方针政策、政治理论观点以及民族关系、宗教信仰、统战工作、港澳台问题和对外关系的论述,地图中有关国界的画法等。如,我们的产品远销美国、英国、台湾、香港等国家。(应加:和地区)
二、全称与简称的使用
1.志稿编写中,地区和单位名称应使用全称。如:“武汉市”不要简称为“武汉”,“东风公司”不要简称为“东风”、“十堰管理部”不要简称为“管理部”,应使用全称。
2.志稿编写中,有些约定俗成的简称,如“四人帮”、“四化”、“两个文明”、“五讲”、“四美”等,之后均应括注具体内容。
3.志稿编写中,“文化大革命”不可以简称为“文革”,也不可以称为“十年浩劫”、“十年动乱”等,应使用“文化大革命”的全称并加引号。
三、称谓使用
志稿编写中,应做到“同一词语始终表示同一概念,同一概念始终使用同一词语表示”。如:
1.“党的十一届三中全会”和“中共十一届三中全会”应始终用同一称谓“中共十一届三中全会”表示。正确使用政治术语。如:党的十七大,不要加引号,要完整地写成中国共产党第十七次全国代表大会,或简称中共第十七次全国代表大会。
2.“中共十堰管理部委员会”和“十堰管理部党委”,均应始终用同一称谓“十堰管理部党委”表示,不应混用。
3.“人民政府”、“人民检察院”、“人民法院”在没有括注简称的时候应全称,不要把“人民”二字删掉。
4.“人大常委会”不应简称为“人大”,不要把“常委会”三字删掉。
5.单位名称要用全称;若全称较长,且文中多次出现,可在第一次的全称后用括号注明:“(以下简称×××)”。不用概念含混不清的代称。如:“本单位”、“本公司”,要直书××局。不要用“大家认为”、“组织上(领导上、上级)决定”等词句,应具体、客观。
6.表述历史事件、政治运动等,均用全称,不用略称。如:“三反”应写成“反贪污、反浪费、反官僚主义”;“文革”应写成“文化大革命”;“四个现代化”应写成“工业、农业、国防和科学技术现代化”;“四有”应写成“有理想、有道德、有文化、有纪律”等等。同节中如重复出现,可在第一次的全称后括号注明(以下简称“××”)。
四、时间的表述
记述公元纪年时,应使用阿拉伯数字表示。
1.下列情况用阿拉伯数字表述:
(一)公历世纪、年代、年、月、日和民国时期的纪年一律使用阿拉伯数字。如:20世纪90年代,或上世纪90年代。
(二)年份不能简写。如:1999年不应简写作“九九年”或“99年”。公历的月、日、时、分、秒,用阿拉伯数字。如:10月12日4时、14时12分36秒。
2.下列情况用汉字表述:
1)中国干支纪年和夏历月日使用汉字。如:丙寅年十月十五日、五月初五端午节、八月十五中秋节等。
2)含有月日简称表示事件、节日和其他意义的词组用汉字。如果涉及一月、十一月、十二月,应用间隔号“·”将表示月和日的数字隔开,并外加引号,避免歧义。涉及其他月份时,不用间隔号;是否使用引号,视事件的知名度而定。如:“一·二八”事变(1月28日)、“一二·九”运动(12月9日)、“五四”运动、“五一”国际劳动节、“五二○”声明、“九一三”事件。
起止时间的表述用一字式连接号“—”连接,如:“1996—1999年”;一个月内的起止日期,前面可以省略“日”,后面可以省略“×月”,如:“10月5—20日”等。
3)表述时间时,不使用不具体的时间概念和容易引起歧义的时间代用词。如:“前年”、“上午”、“今年”、“明年”、“上月”、“本月”、“下月”、“昨天”、“今天”、“明天”、“不久以前”、“目前”等。
五、数字的使用
1.统计表中的数值,如:正负整数、小数、百分比、分数、比例等,必须使用阿拉伯数字。几分之几用汉字,如:三分之一、五分之三等。统计数字,以国家统计局规定的计算方法为统一口径,以主管报表部门提供的数字为准。单项数值之和必须与累计数值相一致,有关数字要统一。
2.定型的词、词组、成语、惯用语、缩略语或具有修辞色彩的词语中作为
语素的数字,必须使用汉语。如:一律、一方面、星期五、八国联军、二○九师、二万五千里长征、九三学社、五局三胜制、二八年华、二十挂零、七上八下、相差十万八千里、第一书记、第三季度、党的十七届六中全会等。
3.尾数有多个“0”的整数数值可以“万”、“亿”作单位,如:345000000应写作3.45亿,不得写作3亿4千5百万;730700应写作73.07万。
4.阿拉伯数字书写的数值在表示范围时,使用一字式连接号“—”。如:150—200千米、2500—3000元、6—8℃、20—40%。
5.相邻的两个数字并列连用表示概数,必须用汉字,连用的两个字之间不得用顿号隔开。如:二三米、十三四吨、一千七八百元。带有“几”字的数字表示约数,必须使用汉字。如:几千年、一百几十次。用“多”“余”“左右”“上下”“约”等表示的约数一般用汉字。
6.部队番号、文件编号、证件号码和其他序号,用阿拉伯数字。如:84062部队、国际标准GB2312-88、国办发〔1997〕9号文件、85号汽油、维生素B12。
7.注意数字的不可分割性。一个用阿拉伯数字书写的数值不能断开移行。
8.数码编排应统一。志稿编写中,“目”级标题下的数码编排应按照“一、二、三……”、“(一)(二)(三)……”、“1.2.3.……”、“(1)(2)(3)……”的方法记述;英文字母应使用大写字母,“A.B.C.……”。
9.注意“二”与“两”的用法,可按口语习惯写。如:“两步”、“两件”、“第二”、“二月”(指第二月)、“两(个)月”等。
10.要准确运用数字前后表示分寸的字,如:“达”、“近”、“多”、“约”、“许”、“左右”等,不能随意增删。
11.志稿中的数字,要用准确具体的数量词表述,不能用“少数”、“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