美国联邦政府建立论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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山西师范大学

论美国联邦政府的建立

历史与旅游文化学院

世界史班侯壮丽

学号**********

论美国联邦政府的建立

摘要

美国早期国家构建和任何其他国家的构建一样,是一个政治力产生、存在、使用和更替的合理化过程。美国政府体制始于1776年,最初只是一个基于自由和民主理念的试验。在不断的探索中,美国于1787年制定了宪法,使美国从邦联发展成为联邦制共和政体。历史证明,联邦制是一种相当富有活力和适应性的体制,它为美国的崛起奠定了坚实的政治基础。

关键词

邦联条例1787宪法确立联邦政体

正文

1775年4月19日,来克星顿打响第一枪,标志美国独立战争的开始。1783年9月3日,美英双方在巴黎签订了《巴黎和约》,英国正式承认美国独立。美国独立战争既是一次资产阶级政治革命,同时也是一次民族解放运动,具有双重性。独立战争的胜利果实是建立了美利坚合众国这一新型民族国家。在独立战争的发展过程中,殖民地人民迅速认识到自身的民族特性,最终促成了美利坚民族日益觉醒、成熟,并由一个个孤立的殖民地发展成为联合起来的统一的新型民族国家。不得不说在独立战争的过程中进一步锻炼了美国人的政治智慧和现代权力意识,促进了社会民主化程度的进一步提高。独立以后,殖民地人民按照启蒙运动的构想建立了世界上第一个共和制国家。

1777年11月17日,美国第二届大陆会议经过多次积累讨论制定了《邦联和永久联盟条例》,简称《邦联条例》。1781年,经各州批准,《邦联条例》正式生效。《邦联条例》由一个简短的序言、十三项条款和一个结束语组成。条例规定13个成员州所组成的邦联的正式名称是“美利坚合众国”。规定邦联国会有一定的权力,但极为有限,无权对各州人民进行管辖,无权征收赋税,整个国家实际上都是由各个州自己负责,条例规定了各州保有主权和独立,各州自己管理自己的事务。邦联对各州的管辖权在《邦联

条例》上没有法律依据。政府的职权完全是依靠各州的善意支持。《邦联条例》下的中央政府,既没有钱,也没有枪,就是一个光杆司令。正如伍德罗.威尔逊所指出:“邦联行政部门统治各州的唯一权力,只是劝告的权力。它虽可向各州借款,但不能强制各州交款;它虽可

请各州派兵,但不能命令各州出兵;它虽可缔结条约,但必须委托各

州履行;它虽可借款,但必须依靠各州偿还。”有人将邦联制比喻成“像沙土拧成的绳子”。由此可知邦联制(Confederal System),是指若干享有主权的独立国家为实现某种共同的目的(如军事、贸易等)而结成的松散的国家联盟。各成员国在其中保留相当的独立性。这种联盟一般以条约为基础,不是以宪法为基础。邦联本身不是独立的主权国家。

邦联制国家实际上就是一个不完整的、松散的中央政府。它对内缺乏统一的经济财政基础和高于各州的权力,无法实现关税、货币和法律的统一,不能很好地组织各州的事务,极大地阻碍了资本主义经济的发展;对外又缺乏共同抵御外敌的合力。此外,华盛顿等美国资产阶级领导人深受启蒙思想的影响,希望建立一个统一而强大的共和制国家。在上述因素的作用下,要求修改《邦联条例》的呼声越来越高。

1787年2月25日,在费城召开了制宪会议。最后的结果是绕开了《邦联条例》,重新制定一部宪法来确立美国的国家制度。会议长达三月有余,都在绝密条件下进行。尽管会议参加者都是资产者,但由于他们各自的经济利益、社会地位不同,在会上产生了重大的意见分歧。一些重大的分歧意见主要反映在代表达州利益的弗吉尼亚方案和代表小州利益的新泽西方案中。在9月17日时,制宪会议宣布结束。会议通过了一部联邦宪法,习惯上称为美国1787宪法。该宪法为美国提供了一个治国方案,奠定了美国政治制度的法律基础,用法律的形式巩固了独立战争的胜利成果,也是共和制战胜君主制的一次重大胜利。

宪法全文由一个序言和七项条款组成。宪法规定美国是一个联邦制国家,联邦权力高于各州权力。宪法还规定了国会的产生及其职权,总统的产生及其职权,司法机关及其职权等内容。联邦宪法体现了三个原则,分别是“联邦制原则”:建立了一个强有力的中央政府;“民主原则”:总统和议会议员都由选举产生;“分权制衡原则”:把国家权力分为立法、行政、司法三部分。国会行使立法权,国会可对包括总统在内的所有文官提出弹劾,可用二分之三的多数票,推翻总统对国会法案等的否决,可以通过法律规定法院的组织与权限;总统行使行政权,总统有权对国会通过的法律实施否决,而且总统任命大法官;联邦法院行使司法权,联邦法院有权审查行政或立法的行为,对总统和国会的法律、条约和政策可宣布其无效。美国的三权分立和唐代的三省六部制都体现了分权原则,但实行的目的截然不同。三权分立是要防止专制权力,以达到相互制衡的目的;三省六部制是分割宰相的权力,达到加强皇权,加强中央集权的目的。

诚然,美国宪法深受英国及西欧各国政治制度和政治学说的影响,

甚至直接沿袭了美国殖民地时期、邦联时期的某些制度以及州宪法和邦联条例的一些条文规定。但是,这部宪法并非是以往政治制度和宪法的简单继承和拼接,而是根据美国社会客观现实的需要,对过去的政治制度邦联条例作了合理继承和彻底改造。例如,宪法规定,联邦享有主权,使联邦政府对各州拥有强制性的约束力。而在邦联条例下,州是主权单位,邦联政府的法律对各州没有约束力。再如,设置了独立的行政部门。在邦联条例下,把邦联政府没有独立的行政部门,联邦宪法则设置了一个民选的总统,并授予其行政权力,监督立法的制度和执行法律,以及统帅全国武装力量,这样就能迅速有效地处理国内外重大事项。此外还包括设置了独立的联邦司法体系、联邦政府拥有了征税权、联邦政府有权管理国内外商业,国会议员的地位确立、权责明确。

1787年宪法是世界上第一部比较完整的资产阶级成文宪法,奠定了美国政治制度的基础,巩固了独立战争的成果;它(确立了联邦制)强调加强国家权力,避免了邦联制的松散,又在权力结构中突出“分权与制衡”原则,以避免去权力过于集中,防止独裁统治的出现,体现一定的民主精神;它既把各州团结为一个国家,又保留了地方一定程度的自治,有利于州域地方积极性的调动和创造性的发挥;它把西欧启蒙思想政治学说与美国实际相结合,在整个政治制度史中堪称典范,对以后资本主义国家制度的建立起到示范作用;它与当时欧亚大陆封建君主制度相比,资本主义共和制是优越的,保障了资产阶级政治经济利益,促进了美国资本主义经济的发展。当然,宪法也有其不足的地方,如没有真正解决人权问题,妇女、黑人奴隶的选举权被被剥夺。这就需要对宪法进行补充说明了。

根据1787年宪法的规定,1789年1月美国举行了历史上第一次总统选举。乔治.华盛顿(George Washington)获总统选举人全票(69票),当选为美国历史上第一任总统,建立了联邦制国家。联邦制(Federal System),是指由两个或两个以上的联邦组成单位(如邦、州、共和国等)组成的联盟国家。其基本标志是:联邦和其组成单位分别有自己的宪法和法律制度,有各自的国家机关体系(包括立法机关、行政机关和司法机关),而且互不隶属,在各自的权力范围内进行活动,如联邦有自己的最高法院,其组成单位也有自己的地方最高法院。1789年3月,美国选出第一届国会。华盛顿上台伊始,就着手建立第一届联邦政府。由此揭开了美国联邦政府统治的序幕。

总结

最后总结一下,美国是一个以“分权与制衡”为原则,以国会、总统、联邦法院为主要结构,以联邦制为国家结构形式,以总统共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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