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事案件二审法官裁判认定事实法律研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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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事案件二审法官裁判认定事实法律研究

民事案件二审法官裁判认定事实法律研究

民事案件二审法官裁判认定事实的路径障碍及其完善

二审法官对一审认定案件事实如何取舍、判断,关涉重大。尤其是当二审法官通过审理认为一审法官认定案件事实存有"不清"与"错误"的时候,因为这两种情形是站在"清楚"的反面,阐述案件事实未能符合裁判的法定规则。而这两种情形,基于是正确认定案件事实、准确适用法律规范裁判案件的对立面,在实践中通常是通过再审或上诉等下一诉讼程序予以纠错的,法律也规定了相应的惩戒后果。

一、二审法官准确裁判认定案件事实的路径障碍

当事人不服地方人民法院第一审判决或裁定的,有权在判决书或裁定书送达之日起法定期限内向上一级人民法院提起上诉,第二审人民法院立案受理后应当对上诉请求的有关事实和适用法律进行审查,并视具体案情作出维持、撤销、发回、改判或变更等。从法条规定可以看出,二审法官应当对上诉请求的有关事实进行审查(适用法律问题本文暂不予探讨),而其采取何种途径及程序对一审认定的案件事实进行审查、取舍及判断,不仅仅影响到裁判结果的判定,更极大地关涉司法公正以及当事人诉讼权利的合法保护。

(一)司法裁判受外部环境因素影响

1、"案多人少事杂"的客观现实压力。当前,人民法院民事审判部门普遍面临着案多人少的突出矛盾。以笔者所在民事审判第一庭为例,人均办案数都在一百多件,而且新收案件数量持续增多,审理案件难度逐渐加大。虽然通过诉前调解化解了一部分矛盾纠纷,不过,通常只是过滤掉了一些较为简单的案件,诸多较为疑难复杂的案件尤其是一审未妥善化解的案件不断涌入到二审法院。可以说,日常繁重的工作任务和相对单薄的人力之间的矛盾十分严重。实践中,司法审判的延伸职能同时也被过于强调。具体突出表现在:除了开庭审理、调解、裁判案件之外,还需要参加庭务活动、法律咨询、法制宣传、秩序维稳、和谐共建等等,这些繁杂而极其重要的工作都离不开办案法官,需要投入大量的时间、人力和精力。

2、"简单案件"简单审理的裁判思维。按照《民事诉讼法》第十五章第157条的规定,基层人民法院和它派出的法庭审理事实清楚、权利义务关系明确、争议不大的简单的民事案件,适用简易程序审理。按照第159的规定,也就是可以简化程序,如用简便方式传唤当事人和证人、送达诉讼文书、审理案件。这样的思维,同样存在于二审之中,第169条规定"经过阅卷、调查和询问当事人,对没有提出新的事实、证据或者理由,合议庭认为不需要开庭审理的,可以不开庭审理。"不过,需要注意的是上诉案件不能因为卷宗页面少、诉讼标的额小或是法律关系简单便采取询问、谈话等简化审理的方式,该不该简化审理关键还在于具体案件具体适用。以笔者了解,真正简单的民事案件在基层法都能妥善审理,那些看似简单的案件(而且在基层法院一般也不会出现法律关系疑难、复杂案件)可能隐藏的隐患及风险要远远高于法律关系复杂或是新型案件,如邻里、赡养、普通人身伤害赔偿纠纷,其上诉可能并不是为了多争点经济利益,而在于人情关系以及所谓的"一口气"。所以,要看清基层纠纷的本质,妥善认定何为复杂何为简单,如此方能更加便捷地找到通向案件争议焦点的事实。

当然,二审法官在司法裁判外部环境方面还受到其他种种因素的困扰,如思想方面,部分法官工作责任心不强,在工作上敷衍了事,轻率认定案件事实;能力方面,部分法官疏于学习,业务能力尤其是把握证据规则的水平与准确认定案件事实存在脱节;机制方面,部分法院工作管理机制存在疏漏,管理缺位,工作乏力;等等。

(二)裁判确认案件事实受固有思维约束

1、当事人未提出新证据情形下,二审法官过度依赖于原审认定的案件事实。经笔者亲自接触办案实践以及从承办法官的审判经验中能够深刻体会到若是二审当事人(一般是上诉人,即原审败诉方)未提出新证据,仅书写上诉状陈述上诉请求及事实理由,而审判经验丰富的法官只要稍微翻阅片刻便能看穿大多数上诉状基本都是原文复述原审未支持其诉讼请求或判决其承担相应法律责任的主张及相关证据材料,有的甚至简单到在上诉请求部分仅写"原审判决认定事实不清、证据不足,请求二审法官驳回被上诉人的诉讼请求,依法撤销原判、发回重审"或"依法撤销原判,发回原审法院重新审理"。审阅这样的上诉状后,承办法官考虑到案件事实部分仍是原审经过举证、质证及认证的证据内容,一般只需简单查看原审卷宗便能吃透案情,为快速审结这类"简单"案件会告知法官助理或书记员不用安排开庭审理,电话或邮寄通知双方当事人(或仅上诉人一方)进行询问、谈话审理便可,况且即便出现当事人情绪比较激动或强烈要求开庭审理的,就再安排开庭审理便能解决问题。不过,这种简单处置案件的方式,尤其是通过谈话或民事案件二审法官裁判认定事实法律研究第2页

询问的途径确信案件事实存有较大隐患,即过度依赖于原审法官对案件事实的审查判断,而没有发挥二审法官对案件事实独立认定进而确信的职能。隐患具体表现在以下几个方面:1、不去依法审查一审法官裁判认证方面存在的问题,尤其是对采信证据以及证据锁链证明案件事实的论述是否充分合理;2、不能独立建立起通过证据认定案件事实的完整心证过程,从而也很难判断一审法官认证的内心确信限度及证明标准是否适宜,是否对待证事实做出过于激进或是保守的认定;

3、过于依赖原审认定的案件事实,会导致不去审阅一审法官在事实真伪不明的情况下,是否不正当或是错误地运用证据规则(如举证责任分配不当)。

2、当事人提出新证据情形下,二审法官混淆证据嵌入证明锁链的裁判说理。经过查阅大量的卷宗和裁判文书,笔者发现实践中,二审法官通常将二审中出现的新证据作为案件事实认定不清或是错误予以表述,却没有对新证据如何致使事实认定不清或是错误作出说理。司法裁判的权威观点认为"认定事实不清"主要是指对事实的认定不真实、不够正确或者是没有将案件事实调查清楚的。"认定事实错误"主要是指以虚假的事实或者伪造的事实作为定案依据。且不谈这一界定本身的合理性,单就新证据的嵌入说理来看,其既可能证明原审认定案件事实不够正确,也能客观说明原审以虚假的事实作为定案依据,即既可以作为"认定事实不清"亦能作为"认定事实错误"予以裁判说理。但却有必要正确厘清其内涵,结合具体案件,认定是对事实的认定不真实、不够正确或者是没有将案件事实调查清楚的,还是以虚假的事实或者伪造的事实作为定案依据。同时这也是修改后的《民事诉讼法》第170条第1款第2项及第3项将两种情形予以分项规定,且规制不同法律后果的立法考量。

通常,二审法官认定新证据要么与原审的证据相冲突,要么相印证。具体来说,若是原审败诉方(上诉人、原审被告)提出的新证据,势必与原审认定(原审原告提出)的证据锁链相冲突,这样的新证据被认定的法律后果是推翻原审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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