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溪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本溪市溪湖区彩北城中村工矿棚户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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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溪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本溪市溪湖区彩北城中村工矿棚户区征地搬迁安置补偿方案的通知
【法规类别】村镇集镇建设
【发文字号】本政办发[2011]92号
【发布部门】本溪市政府
【发布日期】2011.06.21
【实施日期】2011.06.21
【时效性】现行有效
【效力级别】XP10
本溪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本溪市溪湖区彩北城中村工矿棚户区征地搬迁安置补偿
方案的通知
(本政办发〔2011〕92号)
溪湖区人民政府,市政府有关委办局、直属机构:
经市政府同意,现将《本溪市溪湖区彩北城中村工矿棚户区征地搬迁安置补偿方案》印发给你们,请认真组织实施。
二○一一年六月二十一日本溪市溪湖区彩北城中村工矿棚户区征地搬迁安置补偿方案
为保证本溪市溪湖区新一轮工矿棚户区改造工作顺利进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辽宁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办法》、《辽宁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实施征地区片综合地价标准的通知》(辽政办发〔2010〕2号)、《辽宁省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省农委等部门关于农村集体土地征地补偿费用分配、使用和管理意见的通知》(辽政办发〔2008〕95号)和《本溪市征地补偿安置办法》(市政府令第149号)以及《本溪市国有工矿棚户区改造实施方案》等相关法律法规和政策,结合溪湖区彩北新村第3村民组实际情况,制定本方案。
一、征地搬迁安置补偿原则
(一)坚持公开、公正、公平原则;
(二)严格执行征地搬迁补偿安置政策,依法征地、依法补偿、依法安置;
(三)兼顾国家、集体、个人三者利益;
(四)有利于促进经济社会可持续发展。
二、征地搬迁范围及回迁安置地点
(一)征地搬迁范围为本溪市溪湖区东风街道办事处彩北新村第3村民组。
(二)回迁安置地点:彩北城中村规划区域内。
三、征地补偿安置标准
根据《辽宁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实施征地区片综合地价标准的通知》,溪湖区征收农用土地补偿费、安置补助费综合地价标准为7万元/亩,未利用地5.6万元/亩。
四、地上附着物补偿标准
被征地范围内的被征收人或集体所有的地上附着物,根据调查核实后的类别、数量和质量,按照实际工程造价或是市场重置价格确定补偿标准(详见附件1)。
本标准未含的参照其它行业标准执行。
地上附着物经征用单位、产权人及土地征迁实施单位三方审核
确认后予以补偿,并按照顺序装订成册,登记建档。
五、青苗补偿标准
被征收农用地的青苗补偿按一季补偿,菜田3000元/亩、旱田2000元/亩,农业设施按实际损失确定补偿标准。
六、树木补偿标准
被征收范围内的林木补偿标准,按林业部门的林木补偿标准规定执行(详见附件2)。
七、农业人口安置方式
根据《关于印发本溪市被征地农民社会保障暂行办法的通知》(本政发〔2010〕21号),对被征地农民实行置换补偿和社会保障安置。
(一)置换补偿方式。
此次征收土地补偿款不发放农民手中,以彩北E区公建房屋置换3000元/平方米。
安置的具体方案由彩北新村第3村民组村民按《村民自治法》相关规定程序组织分配,分配方案须经彩北新村第3村民组村民按民主程序表决通过,并报上级政府备案。
征地补偿款所置换的房屋产权,80%归彩北新村第3村民组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所有,20%归农村集体经济组织。
留归农村经济组织的征地补偿费分配方案由被征地搬迁所在地的集体经济组织成员会议或村民代表会议讨论决定。
(二)社会保障安置方式。
符合《关于印发本溪市被征地农民社会保障暂行办法的通知》规定条件的被征地农民,可自愿选择社会保障安置。
八、住宅房屋搬迁补偿安置
参照《关于印发本溪市国有工矿棚户区改造实施方案的通知》(本政办发〔2011〕66号)文件执行。
九、法律责任及要求
(一)溪湖区政府为征地和房屋征收责任主体,负责组织实施征地和房屋征收补偿、安置用房的建设与分配工作。
(二)参加征收搬迁工作的各职能部门,要认真执行有关政策,实事求是、秉公执法、清正廉洁。
对营私舞弊、违法乱纪的,一经查实,严肃处理。
(三)对于采取仿造及欺骗手段签订补偿协议的,一经查实,其协议无效,并追究当事人的相关责任。
(四)对于无正当理由拒不签订搬迁协议的,由征收人按照相关法律程序实施搬迁。
附件:1.地上附着物补偿标准
2.一般林木补偿标准
3.果树补偿标准
4.绿化树种补偿标准
5.林下人工栽植经济作物补偿标准(略)
附件1:
地上附着物补偿标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