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河南省高级人民法院、河南省人民检察院、河南省公安厅《关于办理“两抢一盗”案件有关问题的意见》
【法规类别】刑诉综合规定与解释
【发布部门】河南省高级人民法院河南省人民检察院河南省公安厅
【发布日期】2008.07.10
【实施日期】2008.07.10
【时效性】现行有效
【效力级别】地方司法文件
河南省高级人民法院、河南省人民检察院、河南省公安厅《关于办理“两抢一盗”案件
有关问题的意见》
(2008年7月10日)
为更加及时有效打击“两抢一盗”犯罪,现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及有关法律法规,针对办理“两抢一盗”犯罪案件中的有关问题,特提出如下意见:
一、跨区域(指省内各市、县)作案“两抢一盗”案件,因涉及多个犯罪地,原则上由抓获犯罪嫌疑人的犯罪地公安机关办理。
犯罪嫌疑人户籍地和其他犯罪地公安机关应积极配合并负责向抓获地公安机关提供有关违法犯罪证据材料。
对于抓获的网上在逃“两抢一盗”犯罪嫌疑人,除在抓获地重新犯罪且罪行特别严重的由抓获地公安机关办理外,原则上由原办案地公安机关办理。
案件管辖不明或有争议的,由上级公安机关指定管辖。
二、对公安机关办理的跨区域“两抢一盗”案件,办案地检、法机关原则上应依法予以批捕、起诉、判决。
对管辖确有争议的,可报上级机关指定管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