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制定大中型拖拉机报废标准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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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制定大中型拖拉机报废标准的通知
发布时间
2006-10-26
来自
关键字
物资部
国家计划委员会
国务院经济贸易办公室
全国老旧汽车更新改造领导小组办公室
公安部
交通部文件
[1992]物资字191号
关于制定大中型拖拉机报废标准的通知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计委(计经委)、经委(经贸办)、物资厅(局)、老旧汽车更新改造领导小组办公室、公安厅(局)、交通厅(局)、劳动局、机械厅、农业(农机)厅、总后勤部:
以上报废标准请各有关部门在大中型拖拉机报废更新工作中严格把关,认真贯彻执行。执行中有什么问题,请随时向全国老旧汽车更新改造领导小组办公室反映。
一九九二年九月十九日
根据国务院领导同志关于同意全国老旧汽车更新改造领导小组把拖拉机更新工作统管起来的批示,为搞好拖拉机报废工作,加快更新步伐,缓解大中型拖拉机老化日益严重的状况,经研究,制定了大中型拖拉机报废标准,具体如下:
根据我国具体情况,大中型拖拉机是指功率在20马力及以上的拖拉机,凡属下列情况之一的大中型拖拉机都应报废。
1、大中型拖拉机使用年限超过15年(或累计工作1.8万小时),经检查调整后,耗油率上升幅度仍超过Biblioteka Baidu厂额定标准20%的,功率降低值超过出厂额定标准15%的;
2、由于各种原因造成机车严重损坏,无法修复或一次性修理费超过新车价格二分之一的;
3、使用多年且无配件来源,车型老旧的进口拖拉机、国产非定型和淘汰的拖拉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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