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华人民共和国自然保护区条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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自然保护区土地管理办法

自然保护区土地管理办法

自然保护区土地管理办法(1995年7月24日国家土地管理局国家环境保护局以[1995]国土[法]字第117号发布施行)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自然保护区土地管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自然保护区条例》的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依法划定的自然保护区内及其外围保护地带的土地管理。

第三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土地管理行政主管部门统一管理自然保护区的土地;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对自然保护区实施综合管理。

第四条禁止任何单位和个人危害、破坏自然保护区的土地。

一切单位和个人都有保护自然保护区土地的义务,并有权对违反自然保护区土地管理的行为进行检举和控告。

第五条对保护和管理自然保护区土地成绩显著的单位和个人,由人民政府或主管部门给予奖励。

第二章地籍第六条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土地管理行政主管部门对本辖区自然保护区土地资源的数量、质量、类型、分布利用和土地权属状况等基本情况进行调查、统计、登记,建立地籍档案制度,并将有关资料抄送同级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

第七条自然保护区内的土地,依法属于国家所有或者集体所有。

自然保护区内的国有土地使用者和集体土地所有者,应当依照国家土地管理法律、法规,向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土地管理行政主管部门申请办理土地登记,领取土地证书。

依法确定的土地所有权和使用权,不因自然保护区的划定而改变。

依法改变土地的所有权或者使用权的,必须向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土地管理行政主管部门申请办理土地权属变更登记手续,更换土地证书。

第八条自然保护区内土地的所有权和使用权争议,依照《土地管理法》的有关规定办理。

第三章规划第九条自然保护区及其依法划定的外围保护地带的土地利用规划,应当在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土地利用总体规划指导下,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土地管理行政主管部门和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会同有关行政主管部门编制,经同级人民政府审查同意后,报上一级人民政府批准执行。

西藏自治区《中华人民共和国自然保护区条例》办法全文

西藏自治区《中华人民共和国自然保护区条例》办法全文

西藏自治区《中华人民共和国自然保护区条例》办法全文西藏自治区《中华人民共和国自然保护区条例》办法全文《中华人民共和国自然保护区条例》是为加强自然保护区的建设和管理,保护自然环境和自然资源制定。

由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于1994年10月9日发布,自1994年12月1日起实施。

西藏自治区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自然保护区条例》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保护自然环境和自然资源,加强自然保护区的建设和管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自然保护区条例》,结合自治区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自然保护区,是指自治区行政区域内以自然保护为目的,经国务院或者自治区人民政府批准,依法划出一定面积的特地、水域予以特殊保护和管理的区域。

第三条凡在自治区行政区域内建设和管理自然保护区,适用本办法。

第四条自然保护区内土地、矿藏、水域、森林、草原和野生动植物等一切自然资源,不分权属,均应当依照本办法进行保护、管理和利用。

第五条自然保护区的建设与管理应当坚持全面规划、依法保护、科学管理、合理利用的原则。

自然保护区以保护为主,实行保护、建设、利用相结合的方针,妥善处理好与当地经济建设和居民生产、生活的关系。

第六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采取有利于发展自然保护区的政策和措施,将自然保护区发展规划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计划,并将自然保护区的保护、建设和管理,作为领导千部任期目标责任制的'重要考核内容之一。

第七条鼓励国内外组织或个人投资参与自然保护区建设。

第八条任何单位和个人都有保护自然资源、协助和支持自然保护区的建设和管理工作的义务,对破坏自然保护区的违法行为有权制止、检举和控告。

第九条对在建设和管理自然保护区、合理利用自然资源工作中做出显著成绩的单位和个人,由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给予表彰和奖励。

第二章自然保护区的建设第十条凡具备下列条件之一的,应当建立自然保护区:(一)各种典型的自然生态系统区域;(二)珍稀、濒危或具有特殊保护价值的生物物种集中分布和繁殖的地区;(三)具有特殊保护价值的森林、湿地、水域、草原、水源涵养地;(四)具有特殊保护价值的地质剖面、洞穴、瀑布、冰川、温泉、火山口、化石群产地、古海底地貌等自然遗迹和自然景观;(五)在维护生态平衡方面具有重要意义需要加以保护的地区;(六)需要予以特殊保护的其他自然区域。

学习中华人民共和国自然保护区条例心得体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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学习中华人民共和国自然保护区条例心得体会随着人们生活水平的逐渐提高,对生活用品的要求也越来越高。

一些工厂为了自己的利益,把排出的废水倒进清澈的小溪里;把废气排进森林里。

森林渐渐枯萎,小溪渐渐污浊,一些动物和人类因为喝不少不干不净的水而死去,这已经危害到了我们的生活环境!现在,一片片森林逐渐减少,一座座工厂在逐渐增加;绿色在逐渐减少,灰色在逐渐增加。

人们只顾及自己的利益,不爱护环境,希望大家赶快行动起来保护环境吧!
由于污染,地球妈妈的脸色变得苍白、憔悴;由于污染,地球妈妈的身上,已是伤痕累累;由于污染,地球妈妈已经没有原来的色彩;由于污染,地球妈妈已伤痕累累。

我们大家应该积极参与卫生活动,保护环境吧!哪怕只是从地上捡起一个塑料袋,也是爱地球妈妈的表现……。

自然保护区条例

自然保护区条例

自然保护区条例自然保护区是人类为对付自身的环境破坏行为而采取的一种补救措施。

在人类历史的初期,由于生产规模不大,对自然环境产生的作用并无显著影响。

到20世纪初期,随着资本主义经济的发展,自然资源因遭受破坏而造成多次灾难,引起世界性保护自然界的运动。

1872年美国首建世界第一个国家公园----黄石公园。

到1993年,全世界已建自然保护区8619个,面积达79226.6公顷,占全球土地面积的5.6%。

我国于1956年建立了第一个自然保护区----广东省鼎湖山自然保护区同年10月林业部发布了《天然森林禁伐区划定草案》和《狩猎管理办法》。

1963年,国务院颁布了《森林保护条例》,明确提出了保护稀有珍贵林木和狩猎区的森林以及自然保护区的森林。

1964年,国务院批发了《水产资源保护条例》,提出了建立禁渔区对珍惜水生动植物加以保护,并规定了水域环境的保护要求。

“文革”期间,自然保护区建设发展缓慢,直到1973年,由于国际上对环境保护问题日益重视,有关部门提出了我国《自然保护区暂行条例(草案)》,但因多种原因未能正式发布。

1975年3月,国务院的第45号文件对自然保护区的建设、管理与保护作出了明文规定,对当时我国自然保护区建设起到了积极的作用,一些省区相继建立了新的保护区,到1978年,全国共建自然保护区34个,面积达126.5万公顷。

此后,国家为加强自然资源和生态环境的保护,先后颁布了《森林法》、《草原法》、《环境保护法》、《森林和野生动物类型自然保护区管理办法》、《野生动物保护法》,促进了自然保护区事业逐步走向正轨。

到1993年底,我国已在全国各地建立自然保护区763个,总面积6618.4万公顷,占国土面积的6.8%。

1994年9月2日,《中华人民共和国自然保护区条例》经国务院第24次常委会议讨论通过,并于1994年12月11日起正式实施。

它共分5个部分:“总则”部分对条例的实施目的、原则、范围等作了概要说明;“自然保护区建设”部分对自然保护区选址、建立程序、命名、级别、区划等进行了阐述;“自然保护区的管理”部分侧重保护区的行政管理、业务管理的细则;“法律责任”部分强调了保护区管理机构和每位公民的法律责任及对违法行为的惩罚办法。

陕西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自然保护区条例》办法

陕西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自然保护区条例》办法

陕西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自然保护区条例》办法文章属性•【制定机关】陕西省人民政府•【公布日期】2001.07.14•【字号】省政府令第69号•【施行日期】2001.07.14•【效力等级】地方政府规章•【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自然生态保护正文陕西省人民政府令(第69号)《陕西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自然保护区条例〉办法》已经2001年6月11日省政府第12次常务会议通过,现予发布施行。

省长:程安东二00一年七月十四日陕西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自然保护区条例》办法第一条为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自然保护区条例》,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本省行政区域内自然保护区的建设和管理。

第三条自然保护区的建设和管理应当坚持全面规划、保护优先、科学管理、合理利用、持续发展的原则。

第四条鼓励社会团体、民间组织、个人捐赠投资,参与自然保护区的保护工作。

第五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对自然保护区工作的领导,把自然保护区的发展规划纳入当地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计划。

第六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本辖区内各类自然保护区的综合管理工作,主要职责是:(一)组织实施国家有关自然保护区的法律、法规和方针、政策;(二)组织有关部门制定自然保护区发展规划;(三)对自然保护区建设和管理工作进行监督检查;(四)会同有关,部门开展自然保护区科学研究工作;(五)会同有关部门查处破坏、侵占自然保护区的违法行为。

第七条省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除履行本办法第六条所列职责外,负责省地方级自然保护区评审委员会.办公室的日常工作;组织有关自然保护区行政主管部门制定全省自然保护区管理技术规范、标准。

第八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林业、农业、水利、国土资源等有关行政部门在各自的职责范围内,主管有关的自然保护区,主要职责如下:(一)负责主管的有关自然保护区的规划编制、建设和管理工作;(二)依法设立有关自然保护区的管理机构,制定主管的有关自然保护区的保护和管理措施;(三)监督检查主管的有关自然保护区管理工作;(四)组织查处破坏、侵占主管的有关自然保护区的违法行为。

自然保护区土地管理办法

自然保护区土地管理办法

自然保护区土地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加强自然保护区土地的保护和管理,维护生态平衡,保护生物多样性,促进可持续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等法律法规,结合自然保护区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国家和地方批准设立的各类自然保护区内的土地管理活动。

第三条自然保护区土地管理应遵循保护优先、科学规划、合理利用、严格监管的原则。

第二章土地保护第四条自然保护区内的土地应依法划为保护区域,明确保护范围和保护目标。

第五条禁止在自然保护区内进行破坏生态环境的活动,包括但不限于非法狩猎、采伐、开矿、排污等。

第六条自然保护区管理机构应制定土地保护计划,定期开展生态状况监测和评估。

第三章土地利用第七条自然保护区内的土地利用应符合保护区总体规划,严格限制与保护目标不一致的土地利用活动。

第八条在不破坏生态环境的前提下,可以适度开展科研、教育、旅游等公益性活动。

第九条鼓励和支持在自然保护区内开展生态修复和环境改善项目。

第四章土地管理第十条自然保护区管理机构负责土地的具体管理工作,包括土地登记、档案管理、监督检查等。

第十一条建立自然保护区土地管理信息系统,实现土地资源的动态监测和管理。

第十二条对违反土地管理规定的行为,管理机构应及时采取措施予以纠正,并依法追究责任。

第五章法律责任第十三条违反本办法规定,造成自然保护区土地资源破坏的,由有关部门依法给予行政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十四条自然保护区管理机构工作人员玩忽职守、滥用职权、徇私舞弊的,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六章附则第十五条本办法由国家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负责解释。

第十六条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原有与本办法不一致的规定同时废止。

请注意,以上内容是一个虚构的示例,实际的自然保护区土地管理办法应由相关环境保护和土地管理的政府部门根据实际情况制定,并经过法律程序批准实施。

中华人民共和国水生动植物自然保护区管理办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水生动植物自然保护区管理办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水生动植物自然保护区管理办法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农业部(已撤销)•【公布日期】1997.10.17•【文号】农业部令[第24号]•【施行日期】1997.10.17•【效力等级】部门规章•【时效性】失效•【主题分类】野生动植物资源,渔业资源正文*注:本篇法规已被:农业部关于修订部分规章的决定(发布日期:2010年11月26日,实施日期:2010年11月26日)修订中华人民共和国农业部令(第24号)《中华人民共和国水生动植物自然保护区管理办法》已于1997年10月9日经农业部常务会议审议通过,现发布施行。

部长刘江一九九七年十月十七日中华人民共和国水生动植物自然保护区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对水生动植物自然保护区的建设和管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野生动物保护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渔业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自然保护区条例》的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水生动植物自然保护区,是指为保护水生动植物物种,特别是具有科学、经济和文化价值和珍稀濒危物种、重要经济物种及其自然栖息繁衍生境而依法划出一定面积的土地和水域,予以特殊保护和管理的区域。

第三条凡在中华人民共和国领域和中华人民共和国管辖的其他海域内建设和管理水生动植物自然保护区,必须遵守本办法。

第四条任何单位和个人都有保护水生动植物自然保护区的义务,对破坏、侵占自然保护区的行为应该制止、检举和控告。

第五条国务院渔业行政主管部门主管全国水生动植物自然保护区的管理工作;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渔业行政主管部门主管本行政区域内水生动植物自然保护区的管理工作。

第二章水生动植物自然保护区的建设第六条凡具有下列条件之一的,应当建立水生动植物自然保护区:(1)国家和地方重点保护水生动植物的集中分布区、主要栖息地和繁殖地;(2)代表不同自然地带的典型水生动植物生态系统的区域;(3)国家特别重要的水生经济动植物的主要产地;(4)重要的水生动植物物种多样性的集中分布区;(5)尚未或极少受到人为破坏,自然状态保持良好的水生物种的自然生境;(6)具有特殊保护价值的水生生物生态环境。

中华人民共和国自然保护区条例(2017年修订)

中华人民共和国自然保护区条例(2017年修订)

中华人民共和国自然保护区条例(2017年修订)中华人民共和国自然保护区条例(1994年10月9日国务院令第167号发布,根据2011年1月8日国务院令第588号《国务院关于废止和修改部分行政法规的决定》、2017年10月7日国务院令第687号《国务院关于修改部分行政法规的决定》修订。

)目录第一章总则第二章自然保护区的建设第三章自然保护区的管理第四章法律责任第五章附则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加强自然保护区的建设和管理,保护自然环境和自然资源,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本条例所称自然保护区,是指对有代表性的自然生态系统、珍稀濒危野生动植物物种的天然集中分布区、有特殊意义的自然遗迹等保护对象所在的陆地、陆地水体或者海域,依法划出一定面积予以特殊保护和管理的区域。

第三条凡在中华人民共和国领域和中华人民共和国管辖的其他海域内建设和管理自然保护区,必须遵守本条例。

第四条国家采取有利于发展自然保护区的经济、技术政策和措施,将自然保护区的发展规划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计划。

第五条建设和管理自然保护区,应当妥善处理与当地经济建设和居民生产、生活的关系。

第六条自然保护区管理机构或者其行政主管部门可以接受国内外组织和个人的捐赠,用于自然保护区的建设和管理。

第七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对自然保护区工作的领导。

一切单位和个人都有保护自然保护区内自然环境和自然资源的义务,并有权对破坏、侵占自然保护区的单位和个人进行检举、控告。

第八条国家对自然保护区实行综合管理与分部门管理相结合的管理体制。

国务院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全国自然保护区的综合管理。

国务院林业、农业、地质矿产、水利、海洋等有关行政主管部门在各自的职责范围内,主管有关的自然保护区。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负责自然保护区管理的部门的设置和职责,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根据当地具体情况确定。

第九条对建设、管理自然保护区以及在有关的科学研究中做出显著成绩的单位和个人,由人民政府给予奖励。

自然保护区管理条例

自然保护区管理条例

自然保护区管理条例自然保护区是为了保护和维护生态环境而设立的特定地区。

自然保护区管理条例的出台是为了加强对自然保护区的管理,促进自然保护区的可持续发展。

本文将就自然保护区管理条例的背景、目的、重点内容以及实施过程等方面进行详细阐述。

自然保护区管理条例的出台是基于对生态环境的保护和生物多样性的维护的需求。

近年来,随着城市化进程的快速推进和经济的快速发展,我国地表的自然环境受到了严重的破坏和污染,种类繁多的生物受到了威胁和减少。

为了保护珍稀濒危物种和原始生态环境,自然保护区的建立和管理变得尤为重要。

自然保护区管理条例的目的是确保自然保护区的持久生命力和良好的生态环境。

为了实现这一目标,自然保护区管理条例规定了自然保护区的设立、划定、保护、监测和管理等方面的具体内容和要求。

其中,最重要的是要保护和恢复生物多样性,维护自然生态系统的完整性和稳定性。

自然保护区管理条例的重点内容涵盖了自然保护区的划定、规划和保护措施的制定等方面。

首先,自然保护区的划定需要综合考虑生态环境和地域条件等因素,确保自然保护区的边界明确和划定合理。

其次,自然保护区的规划和管理需要制定具体的保护和管理措施,包括对物种的保护、监测和研究、禁止采矿和开发、限制人类活动等。

在自然保护区管理条例的实施过程中,需要加强相关机构的协作和合作。

政府部门、科研机构、社会组织和公众等都应当共同参与自然保护区的管理和保护工作,建立起科学的管理制度和透明的决策机制。

此外,也需要加大对自然保护区的宣传和教育力度,提高公众的环保意识和主动参与保护工作的积极性。

自然保护区管理条例的实施将为我国的自然保护工作提供指导和规范,推动自然保护区的可持续发展。

通过加强自然保护区的管理和保护,可以改善生态环境,维护生物多样性,促进生态经济的发展,提高人民群众的生活质量。

同时,自然保护区的建设和管理也是我国生态文明建设和国家安全的需要,将为我国可持续发展提供有力支撑。

综上所述,自然保护区管理条例的出台是我国生态环境保护的重要举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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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华人民共和国自然保护区条例(一)更多英语行业-法律英语-请点击这里获得中华人民共和国自然保护区条例REGULA TIONS OF THE PEOPLE'S REPUBLIC OF CHINA ON NA TURE RESERVES国务院令第167号(Adopted at the 24th Executive Meeting of the State Council on September 2,1994,promulgated by Decree No. 167 of the State Council of the People's Republic of China on October 9,1994,and effective as of December 1,1994)颁布日期:19941009 实施日期:19941201 颁布单位:国务院Chapter I General ProvisionsArticle 1 The Regulations are formulated with a view to strengthening the construction and management of nature reserves and to protect the natural environment and resources.Article 2 For the purpose of the Regulations,nature reserves refer to such areas,on land,inland water bodies,or marine districts,which represent various types of natural ecological systems,or with anatural concentrated distribution of rare and endangered wild animal or plant species,or where natural traces or other protected objects being of special significance are situated,and so delimited out for special protection and administration according to relevant laws.Article 3 Establishment and management of nature reserves within the territory of the People's Republic of China or the other sea areas under the jurisdiction of the People's Republic of China must comply with the Regulations.Article 4 The state shall practice the economic and technological policies and measures favourable to the development of nature reserves,and incorporate the development planning of nature reserves into the national economic and social development plans.Article 5 The local economic construction,the production activities and everyday life of local residents shall be properly considered when the nature reserves are established and managed.Article 6 Nature reserves administrative agencies and their competent administrative departments may accept grants from both internal and external organizations and individuals for the establishment and management of nature reserves.Article 7 The people's governments at or above the county level shall strengthen leadership for the work concerning nature reserves.All units and individuals shall have the obligation to protect the natural environment and resources within nature reserves and have the right to report on or file charges against units or individuals who have destroyed or seized the nature reserves.Article 8 The state shall practice a system which combines integrated management with separate departmental management for the management of nature reserves.The competent department of environmental protection administration under the State Council is responsible for the integrated management of the nature reserves throughout the country.The competent departments of forestry,agriculture,geology and mineral resources,water conservancy,and marine affairs and other departments concerned are responsible for relevant nature reserves under their jurisdiction.The people's governments of provinces,autonomous regions andmunicipalities directly under the central government shall decide,according to the specific condition of the locality,on the establishment and the responsibilities of the administrative departments of nature reserves in the people's governments at or above the county level.Article 9 The people's governments at various levels shall give awards to units or individuals who have made outstanding contributions to the establishment and management of nature reserves and the related scientific research.Chapter II The Establishment of Nature ReservesArticle 10 In the areas which meet one of the following requirements,a nature reserve shall be established:(1)typical physic graphic areas with representative natural ecosystems,and those similar areas where the natural eco systems have been damaged to some extent,but can be restored through proper protection;(2)areas with a natural concentrated distribution of rare and endangered wild animal or plant species;(3)those areas which are of special protection value,such as marine and coastal areas,islands,wetland,internal water bodies,forests,grassland and deserts;(4)natural remains which are of scientific or cultural value,such as geological structures,famous karst caves,fossil distribution areas,glaciers,volcanoes,and hot springs;(5)other natural regions requiring special protection by the approval of the State Council or the people's governments of provinces,autonomous regions or municipalities directly under the central government.Article 11 The nature reserves are divided into national nature reserves and local nature reserves.National nature reserves are of typical significance in or out of the country,and have major international influence in science,or are of special value for scientific research.Local nature reserves are those other than the national ones which are representative and significant for scientific research. Local nature reserves may be managed by local governments at separate levels. Thespecific measures shall be formulated by the competent department of nature reserves under the State Council or by the people's governments of provinces,autonomous regions or municipalities directly under the central government according to their specific conditions,and shall be submitted to the competent department of environmental protection administration under the State Council for the record.Article 12 The establishment of a national nature reserve requires an application from the people's government of the province,autonomous region or municipality directly under the central government where the proposed nature reserve is located or by the competent department of nature reserves under the State Council. After the appraisal by the National Nature Reserves Appraisal Committee,the competent department of environmental protection administration under the State Council shall coordinate with relevant department to provide appraisal comments on the application and then submit it to the State Council for approval.The establishment of a local nature reserve requires an application from the people's government of the county,autonomous county,municipality or autonomous prefecture where the proposed nature reserve is located,or from competent department of nature reserves in the people's government of the relevant province,autonomous region ormunicipality directly under the central government. After the appraisal by the local nature reserves appraisal committee,the competent department of environmental protection administration in the people's government of the province,autonomous region or municipality directly under the central government shall coordinate with relevant departments to provide appraisal comments on the application and then submit it to the people's government of the province,autonomous region or the municipality directly under the central government for approval,and meanwhile submit it to the competent department of environmental protection administration under the State Council and the relevant competent administrative department of nature reserves under the State Council for the record.The establishment of a nature reserve involving more than two administrative divisions,requires an application from the people's government of relevant regions after their consultation. Then the application goes through the same procedures described in the preceding two paragraphs.The establishment of maritime nature reserves must be approved by the State Council.Article 13 In applying for the establishment of nature reserves,itis necessary to complete the nature reserve establishment report according to the relevant regulations of the state.Article 14 The range and boundary of nature reserves shall be determined by the people's government responsible for the approval of the establishment. The boundaries of nature reserves shall be indicated and announced to the public.The determination of the range and boundaries of nature reserves shall be given consideration to the integrity and suitability of the protected object as well as the needs of local economic construction,the production activities and the everyday lives of local residents.Article 15 The cancellation of nature reserves or any change or adjustment made in its property,range or boundaries shall be approved by the people's government responsible for the approval of the establishment of the nature reserves.No units or individuals shall move the landmarks of nature reserves without authorization.Article 16 Nature reserves shall be named in the following ways:National nature reserves:Name of the location + “National Nature Reserves”。

《中华人民共和国自然保护区条例》试题

《中华人民共和国自然保护区条例》试题
A、有代表性的自然生态系统。 B、珍稀濒危野生动植物物种的天然集中分布 区。 C、有特殊意义的人文遗迹。 D、有特殊意义的自然遗迹。
二、多项选择题
4.以下可列为国家级自然保护区的是( )。 A、在国内外有典型意义的自然保护区。 B、在科学上有重大国际影响的自然保护区。 C、有开展参观、旅游活动价值的自然保护区。 D、有特殊科学研究价值的自然保护区。
三、判断题
6.在地方级自然保护区的实验区开展参观、旅 游活动的,由自然保护区管理机构提出方案,经 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批准,报国务院有 关自然保护区行政主管部门备案。( )
三、判断题
7.进行自然保护的宣传教育,是自然保护区管 理机构的主要职责之一。( )
三、判断题
8.自然保护区的撤销及其性质、范围、界线的 调整或者改变,应当经原批准建立自然保护区的 人民政府批准。( )
三、判断题
3.国家采取有利于发展自然保护区的经济、技 术政策和措施,将自然保护区的发展规划纳入国 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计划。( )
三、判断题
4.珍稀、濒危野生动植物物种的天然集中分布 区域不应当建立自然保护区。( )
三、判断题
5.核心区外围可以划定一定面积的缓冲区,但 不准进入从事科学研究观测活动。( )
一、单项选择题
7.在自然保护区组织参观、旅游活动的,必须 按照批准的( )进行,并加强管理。
A、计划 B、申请 C、方案 D、报告
一、单项选择题
8.严禁开设与自然保护区( )不一致的参观、 旅游项目。
A、保护方向 B、保护规定 C、保护原则 D、保护制度
一、单项选择题
9.在自然保护区的核心区和缓冲区内,不得建 设任何( )。
一、单项选择题
2.自然保护区分为国家级自然保护区和( ) 自然保护区。

自然保护区管理条例

自然保护区管理条例

自然保护区管理条例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进一步加强我国自然保护区的管理,保护我国的珍稀动植物、自然资源和生态环境,促进经济和社会的可持续发展,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本条例适用于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的所有自然保护区的管理工作。

第三条自然保护区是指为保护珍稀野生动植物、自然资源和生态环境等特定目的,通过法定程序确定并实施特定管理措施的自然区域。

第四条自然保护区应当严格限制开发利用活动,遵循科学规划、科学保护和科学管理的原则,保护区域内的自然遗产和文化遗产。

第五条自然保护区的管理应当遵循开放、公开、透明和民主的原则,促进社会各界参与保护区建设和管理。

第二章自然保护区的设立和调整第六条自然保护区的设立应当遵循保护区范围内自然生态和文化景观的完整性和连续性,以及周边社会和经济的可持续发展。

第七条自然保护区的设立和调整应当按照法定程序进行,包括调查研究、立法、政府批准和公示等程序。

第八条自然保护区的设立和调整应当严格遵循科学规划原则和环境评价标准。

第九条自然保护区应当建立健全管理机构和管理制度,制定保护区总体规划和年度工作计划,并组织实施保护区的科学研究、监测、执法和教育等管理措施。

第三章自然保护区的保护措施第十条自然保护区应当实施生态保护措施,保护植物、动物、水土等自然资源,保持生态平衡和自然景观的完整性。

第十一条自然保护区应当实施资源保护措施,防止非法采集、盗挖和交易保护区内的自然资源。

第十二条自然保护区应当实施环境保护措施,保障保护区内生态系统的稳定和自然环境的纯净。

第十三条自然保护区应当建立健全自然灾害预防和处理措施,及时处理各种自然灾害对保护区环境造成的影响。

第十四条自然保护区应当通过开展科学研究、教育和宣传等方式,提高社会公众的保护区意识和环境保护意识。

第四章自然保护区的管理制度第十五条自然保护区应当建立健全保护区管理机构,明确职责和任务,并按照规定程序选聘、调整和任免工作人员。

第十六条自然保护区应当建立健全自然保护区管理档案,做到开放和公开,并因地制宜地采取不同的保护措施。

自然保护区违法建筑拆除依据

自然保护区违法建筑拆除依据

自然保护区违法建筑拆除依据
自然保护区违法建筑拆除的依据主要是相关法律法规和政策文件。

以下是一些可能的依据:
1.《中华人民共和国自然保护区条例》:该法规定,保护区内禁止进行破坏生态环境的活动,禁止违法建设和经营。

2.《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该法规定,禁止在自然保护区内进行违法建设和经营活动。

3.《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该法规定,禁止在自然保护区内砍伐、采伐林木和其他破坏生态环境的行为。

4.《中华人民共和国野生动物保护法》:该法规定,禁止在自然保护区内猎捕、捕捉、买卖野生动物。

5.《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该法规定,禁止在自然保护区内进行违法建设和经营活动,禁止非法占用土地。

6.《国家林业和草原局关于加强自然保护区管理的意见》:该文件要求,要加强自然保护区的管理和监督,对违法建设和经营活动要及时发现、及时制止、及时拆除。

以上是一些可能的依据,具体依据可能因地区和具体情况而有所不同。

在进行自然保护区违法建筑拆除时,需要依据相关法律法规和政策文件进行,确保程序合法、公正、透明。

中华人民共和国自然保护区条例(2017年修订)-国务院令第687号

中华人民共和国自然保护区条例(2017年修订)-国务院令第687号

中华人民共和国自然保护区条例(2017年修订)正文:----------------------------------------------------------------------------------------------------------------------------------------------------中华人民共和国自然保护区条例(1994年10月9日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167号发布根据2011年1月8日《国务院关于废止和修改部分行政法规的决定》第一次修订根据2017年10月7日《国务院关于修改部分行政法规的决定》第二次修订)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加强自然保护区的建设和管理,保护自然环境和自然资源,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本条例所称自然保护区,是指对有代表性的自然生态系统、珍稀濒危野生动植物物种的天然集中分布区、有特殊意义的自然遗迹等保护对象所在的陆地、陆地水体或者海域,依法划出一定面积予以特殊保护和管理的区域。

第三条凡在中华人民共和国领域和中华人民共和国管辖的其他海域内建设和管理自然保护区,必须遵守本条例。

第四条国家采取有利于发展自然保护区的经济、技术政策和措施,将自然保护区的发展规划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计划。

第五条建设和管理自然保护区,应当妥善处理与当地经济建设和居民生产、生活的关系。

第六条自然保护区管理机构或者其行政主管部门可以接受国内外组织和个人的捐赠,用于自然保护区的建设和管理。

第七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对自然保护区工作的领导。

一切单位和个人都有保护自然保护区内自然环境和自然资源的义务,并有权对破坏、侵占自然保护区的单位和个人进行检举、控告。

第八条国家对自然保护区实行综合管理与分部门管理相结合的管理体制。

国务院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全国自然保护区的综合管理。

国务院林业、农业、地质矿产、水利、海洋等有关行政主管部门在各自的职责范围内,主管有关的自然保护区。

国家级自然保护区管理条例三篇

国家级自然保护区管理条例三篇

国家级自然保护区管理条例三篇篇一:XX国家级自然保护区管理条例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XX国家级自然保护区(以下简称自然保护区)的保护、管理、建设和利用,保护水杉原生种群及其栖息地,维护自然保护区生物多样性,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族区域自治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自然保护区条例》等法律、法规,结合自然保护区实际,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自然保护区属野生生物类中的野生植物类型自然保护区,位于恩施土家族苗族自治州(以下简称自治州)所辖的恩施市、利川市、咸丰县境内的东部XX 片和西部小河片的法定范围内。

禁止非自然保护区居民违法迁入自然保护区境内。

第三条凡在自然保护区内从事活动的单位和个人均应遵守本条例。

第四条自然保护区坚持保护优先、科学规划、合理利用、持续发展的方针。

第五条在省自然保护区行政主管部门、自治州人民政府领导下,自然保护区实行统一管理和属地管理相结合的管理体制。

第六条自治州人民政府、相关县市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对自然保护区的保护、管理、建设和利用工作的领导,将其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按照分级负责的原则将自然保护区的管理和建设经费纳入财政预算。

第七条在自然保护区的建设、管理、保护、利用和有关的科学研究中做出显著成绩的单位和个人,以及举报重大违法案件的有功人员,各级人民政府或者自然保护区管理机构应当予以表彰、奖励。

第二章保护与管理第八条自然保护区管理机构依法履行下列职责:(一)宣传贯彻执行国家有关自然保护区的法律、法规和规章;(二)制定自然保护区总体规划、分区详细规划和相应保护措施并组织实施;(三)调查自然资源并建立档案及数据库,组织环境监测,保护自然保护区内的自然环境和自然资源;(四)保护自然保护区森林生态系统和珍稀濒危野生动植物物种及其栖息地,探索自然资源保护与合理利用的途径;(五)组织或者协助有关部门开展自然保护区的科学研究工作;(六)在不影响自然保护区的自然环境和自然资源的前提下,组织开展参观、旅游等活动;(七)法律、法规和规章规定的其他职责。

自然保护区管理条例 (2)

自然保护区管理条例 (2)

自然保护区管理条例第一章总则第一条目的和依据为了保护自然资源,维护生态平衡,促进可持续发展,根据《国家环境保护法》和其他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适用范围本条例适用于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的自然保护区的管理和保护工作。

第三条自然保护区的划定自然保护区的划定以国家公告为准,并由主管环境保护部门负责管理。

第二章自然保护区的保护和管理第四条自然生态环境的保护为了保护自然生态环境,自然保护区内禁止下列行为:1.破坏植被覆盖;2.捕捉、猎杀以及非法交易国家重点保护的野生动植物;3.污染地下水和表面水体;4.排放有害气体;5.导致土壤退化的活动;6.非法采矿;7.破坏自然景观;8.非法捕捞和损害水生生物的行为。

第五条自然保护区的巡护和监督自然保护区设立专职巡护人员,负责巡查、监督和报告自然保护区的状况,及时发现和阻止违法行为。

第六条自然保护区的宣传教育为了增强公众对自然保护区的认知和意识,自然保护区应定期组织宣传教育活动,向公众传达保护自然资源和环境的重要性。

第三章自然保护区的经济开发第七条自然保护区的科学研究自然保护区应鼓励和支持科学研究活动,促进对自然资源的认识和保护技术的创新。

第八条自然保护区的旅游开发为了促进经济发展和增加自然保护区的知名度,允许有序的旅游开发活动。

但必须保证旅游开发活动不对自然环境造成破坏,并且遵守相关规定和管理制度。

第九条自然保护区的产业布局自然保护区内的产业布局应以保护自然资源和生态环境为前提,合理规划和调整产业结构,促进绿色发展。

第四章法律责任和监督第十条违法行为的处理对于破坏自然保护区生态环境和资源的行为,可以采取以下措施:1.对个人和单位给予经济处罚;2.暂停或撤销相关经营许可证;3.追究刑事责任;4.其他合法、合规的处罚措施。

第十一条监督和检查主管环境保护部门对自然保护区进行定期监督和检查,确保自然保护区的管理和保护工作得到有效执行。

第十二条举报奖励机制对于提供有关自然保护区违法行为举报的,可以按照相关规定给予奖励。

自然公园法律法规有哪些

自然公园法律法规有哪些

自然公园法律法规有哪些自然公园法律法规是保护和管理自然公园的重要依据,旨在确保自然公园的生态环境得到有效保护和可持续利用。

以下是一些与自然公园相关的法律法规,为了方便阅读,本文将按照法规的内容和层级来介绍。

一、自然公园设立和管理方面的法律法规1.《中华人民共和国自然保护区条例》:该条例规定了自然保护区的分类、设立、管理和保护等方面的内容,其中包括自然公园的设立和管理。

2.《中华人民共和国野生动植物保护法》:这部法律法规对野生动植物的保护进行了细致规定,其中包括自然公园的保护和管理。

3.《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该法规规定了环境保护的基本原则和政府职责,对自然公园环境的保护起着重要作用。

二、自然公园资源开发和利用方面的法律法规1.《自然保护区资源利用管理办法》:这项办法对自然保护区内资源的开发和利用进行了管理,保护自然公园的生态环境。

2.《中华人民共和国生物多样性保护法》:这部法律法规旨在保护和促进生物多样性,对自然公园内的自然资源进行保护和管理。

3.《中华人民共和国自然保护区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制度暂行办法》:该办法规定了自然保护区内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的制定和实施。

三、自然公园生态环境保护方面的法律法规1.《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该法律法规保护和管理森林资源,对自然公园内的森林生态环境保护起到重要作用。

2.《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这项法律法规规定了水污染的防治措施,保护自然公园内的水资源和水环境。

3.《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该法律法规旨在防治大气污染,保护自然公园内的空气质量和生态环境。

四、自然公园旅游管理方面的法律法规1.《中华人民共和国旅游法》:该法律法规规定了旅游行业的管理和监督,对自然公园旅游也有相关规定。

2.《自然保护区旅游管理办法》:这项办法具体规定了自然保护区内旅游活动的管理和保护措施。

3.《自然公园管理办法》:该办法规定了自然公园的管理制度和管理措施,保障自然公园的旅游和保护同时得以进行。

国务院关于印发国家级自然保护区调整管理规定的通知-国函[2013]129号

国务院关于印发国家级自然保护区调整管理规定的通知-国函[2013]129号

国务院关于印发国家级自然保护区调整管理规定的通知正文:---------------------------------------------------------------------------------------------------------------------------------------------------- 国务院关于印发国家级自然保护区调整管理规定的通知(国函〔2013〕129号)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国务院各部委、各直属机构:现将《国家级自然保护区调整管理规定》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国务院批准的原环保总局《国家级自然保护区范围调整和功能区调整及更改名称管理规定》废止。

国务院2013年12月2日国家级自然保护区调整管理规定第一条为加强国家级自然保护区的建设和管理,有效保护国家级自然保护区的环境、资源和生物多样性,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自然保护区条例》及其他有关规定,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国家级自然保护区是指在国内外有典型意义、在科学上有重大国际影响或者有特殊科学研究价值,并经国务院批准建立的自然保护区。

第三条本规定适用于国家级自然保护区的范围调整、功能区调整及更改名称。

范围调整,是指国家级自然保护区外部界限的扩大、缩小或内外部区域间的调换。

功能区调整,是指国家级自然保护区内部的核心区、缓冲区、实验区范围的调整。

更改名称,是指国家级自然保护区原名称中的地名更改或保护对象的改变。

第四条国务院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国家级自然保护区调整监督管理工作。

国务院有关行政主管部门在各自的职责范围内负责对国家级自然保护区调整管理工作。

第五条对国家级自然保护区不得随意调整。

调整国家级自然保护区原则上不得缩小核心区、缓冲区面积,应确保主要保护对象得到有效保护,不破坏生态系统和生态过程的完整性,不损害生物多样性,不得改变自然保护区性质。

对面积偏小,不能满足保护需要的国家级自然保护区,应鼓励扩大保护范围。

中华人民共和国自然保护区管理条例

中华人民共和国自然保护区管理条例

中华人民共和国自然保护区管理条例
第三十五条违反本条例规定,在自然保护区进行砍伐、放牧、狩猎、捕捞、采药、开垦、烧荒、开矿、采石、挖沙等活动的单位和个人,除可以依照有关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给予处罚的以外,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有关自然保护区行政主管部门或者其授权的自然保护区管理机构没收违法所得,责令停止违法行为,限期恢复原状或者采取其他补救措施;对自然保护区造成破坏的,可以处以300元以上10000元以下的罚款。

第三十九条妨碍自然保护区管理人员执行公务的,由公安机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条例》的规定给予处罚;情节严重,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风景名胜区条例
第四十三条违反本条例的规定,个人在风景名胜区内进行开荒、修坟立碑等破坏景观、植被、地形地貌的活动的,由风景名胜区管理机构责令停止违法行为、限期恢复原状或者采取其他补救措施,没收违法所得,并处1000元以上1万元以下的罚款。

第四十四条违反本条例的规定,在景物、设施上刻划、涂污或者在风景名胜区内乱扔垃圾的,由风景名胜区管理机构责令恢复原状或者采取其他补救措施,处50元的罚款;刻划、涂污或者以其他方式故意损坏国家保护的文物、名胜古迹的,按照治安管理处罚法的有关规定予以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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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三章
第十九条
自然保护区的管理
全国自然保护区管理的技术规范和标准! 由
国务院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组织国务院有关自然保护区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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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中华人民共和国自然保护区条例
政主管部门制定 ! 国务院有关自然保护区行政主管部门可以按照职责分 工" 制定有关类型自然保护区管理的技术规范 " 报国务院环境 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备案 ! 第二十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有 权对本行政区域内各类自 然 保 护 区 的 管 理 进 行 监 督 检 查 # 县 级以上人民政府有关自然保护区行政主管部门有权对其主管 的自然保护区的管理进行监督检查 ! 被检查的单位应当如实 反映情况 " 提供必要的资料 ! 检查者应当为被检查的单位保守 技术秘密和业务秘密 ! 第二十一条 国家级自然保护区 " 由其所在地的省 $ 自治 区$ 直辖市人民政府有关自 然 保 护 区 行 政 主 管 部 门 或 者 国 务 院有关自然保护区行政主管部门管理 ! 地方级自然保护区 " 由 其所在地的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有关自然保护区行政主管 部门管理 ! 有关自然保护区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在自然保护区内设立 专门的管理机构 " 配备专业技术人员 " 负责自然保护区的具体 管理工作 ! 第二十二条 策# 二’ 制定自然保 护 区 的 各 项 管 理 制 度 " 统一管理自然保 & 护区 # 三’ 调查自然资源并建立档案 " 组织环境监测 " 保护自然 & 保护区内的自然环境和自然资源 # 自然保护区管理机构的主要职责是 % 一’ 贯彻执行国家有关自然保护的法律 $ 法规和方针 $ 政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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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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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十八条
禁止在自然保护区的缓冲区开展旅游和生
产经营活动 ! 因教学科研的目的 " 需要进入自然保护区的缓冲 区从事非破坏性的科学研究 # 教学实习和标本采集活动的 " 应 当事先向自然保护区管理 机 构 提 交 申 请 和 活 动 计 划 " 经自然 保护区管理机构批准 ! 从事前款活 动 的 单 位 和 个 人 " 应当将其活动成果的副本 提交自然保护区管理机构 ! 第二十九条 在国家级自然保护区的实验区开展参观# 旅游活动的 " 由自然保护区管理机构提出方案 " 经省 # 自治区 # 直辖市人民政府有关自然 保 护 区 行 政 主 管 部 门 审 核 后 " 报国 在地方级自然保护 务院有关自然保护区行政 主 管 部 门 批 准 $ 区的实验区开展参观 # 旅游活动的 " 由自然保护区管理机构提 出方案 " 经省 # 自治区 # 直辖市人民政府有关自然保护区行政 主管部门批准 ! 在自然保护区组织参观 # 旅游活动的 " 必须按照批准的方 案进行 " 并加强管理 $ 进入自然保护区参观# 旅游的单位和个 人" 应当服从自然保护区管理机构的管理 ! 严禁开设与 自 然 保 护 区 保 护 方 向 不 一 致 的 参 观 # 旅游项 目! 第三十条 第三十一条 自然保护区的内部未分区的" 依照本条例有 外国人进入地方级自然保护区的" 接待单 关核心区和缓冲区的规定管理 ! 位应当事先报经省 # 自治区 # 直辖市人民政府有关自然保护区 行政主管部门批准 $ 进入国家级自然保护区的 " 接待单位应当 报经国务院有关自然保护区行政主管部门批准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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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华人民共和国自然保护区条例
第六条 理" 第七条 的领导 "
自然保护区管理机构或者其行政主管部门可以
接受国内外组织和个人的 捐 赠 ! 用于自然保护区的建设和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对自然保护区工作
一切单位和个人都有保护自然保护区内自然环境和自然 资源的义务 ! 并有权对破坏 # 侵占自然保护区的单位和个人进 行检举 # 控告 " 第八条 国家对自然保护区实行综合管理与分部门管理 相结合的管理体制 " 国务院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全国自然保护区的综 合管理 " 国务院林业 # 农业 # 地质矿产 # 水利 # 海洋等有关行政主管 部门在各自的职责范围内 ! 主管有关的自然保护区 "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负责自然保护区管理的部门的设 置和职责 ! 由省 # 自治 区 # 直辖市人民政府根据当地具体情况 确定 " 第九条 对 建 设# 管理自然保护区以及在有关的科学研 究中做出显著成绩的单位和个人 ! 由人民政府给予奖励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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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 组织或者协助有关部门开展自然保护区的科学研究 ! 工作 # 五" 进行自然保护的宣传教育 # ! 六" 在不影响保护自然保护区的自然环境和自然资源的 ! 前提下 $ 组织开展参观 % 旅游等活动 & 第二十三条 管理自然保护区所需经费$ 由自然保护区 所在地的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安排 & 国家对国家级自然保 护区的管理 $ 给予适当的资金补助 & 第二十四条 治安秩序 & 第二十五条 在自然保护区内的单位% 居民和经批准进 入自然保护区的人员 $ 必须遵守自然保护区的各项管理制度 $ 接受自然保护区管理机构的管理 & 第二十六条 禁 止 在 自 然 保 护 区 内 进 行 砍 伐% 放 牧% 狩 猎% 捕 捞% 采 药% 开 垦% 烧 荒% 开 矿% 采 石% 挖 沙 等 活 动# 但 是$ 法 律% 行政法规另有规定的除外 & 第二十七条 禁止任何人进入自然保护区的核心区 & 因 科学研究的需要 $ 必须进入核心区从事科学研究观测 % 调查活 动的 $ 应当事先向自然保护区管理机构提交申请和活动计划 $ 并经省级以上人民政府有 关 自 然 保 护 区 行 政 主 管 部 门 批 准 # 其中 $ 进入国家级自然保护区核心区的 $ 必须经国务院有关自 然保护区行政主管部门批准 & 自然保护区 核 心 区 内 原 有 居 民 确 有 必 要 迁 出 的 $ 由自然 保护区所在地的地方人民政府予以妥善安置 & 自然保护区所在地的公安机关$ 可以根据 需要在自然保护区设置公 安 派 出 机 构 $ 维护自然保护区内的
第二章
第十条
自然保护区的建设
凡具有下列条件之一的 ! 应当建立自然保护区 $
一& 典型的自然 地 理 区 域 # 有代表性的自然生态系统区 % 域以及已经遭受破坏但经保护能够恢复的同类自然生态系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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区域 ! 二# 珍稀 $ 濒危野生动植物物种的天然集中分布区域 ! " 三# 具有特殊保护价值的海域 $ 海岸 $ 岛屿 $ 湿地 $ 内陆水 " 域$ 森林 $ 草原和荒漠 ! 四# 具有重大科学文化价值的地质构造 $ 著名溶洞 $ 化石 " 分布区 $ 冰川 $ 火山 $ 温泉等自然遗迹 ! 五# 经国 务 院 或 者 省 $ 自 治 区$ 直辖市人民政府批准% 需 " 要予以特殊保护的其他自然区域 & 第十一条 自然保护区 & 在国内外有 典 型 意 义 $ 在科学上有重大国际影响或者有 特殊科学研究价值的自然保护区 % 列为国家级自然保护区 & 除列为国家 级 自 然 保 护 区 的 外 % 其他具有典型意义或者 重要科学研究价值的自然保护区 列为地方级自然保护区 & 地方级自然保护区可以分级管 理% 具体办法由国务院有关自然保护区行政主管部门或者省 $ 自治区 $ 直辖市人民政府根据实际情况规定 % 报国务院环境保 护行政主管部门备案 & 第十二条 国家级自然保护区的建立% 由自然保护区所 在的省 $ 自治区 $ 直辖市人民政府或者国务院有关自然保护区 行政主管部门提出申请 % 经国家级自然保护区评审委员会评 审后 % 由国务院环境保护行 政 主 管 部 门 进 行 协 调 并 提 出 审 批 建议 % 报国务院批准 & 地方级自然保护区的建立 % 由自然保护区所在的县 $ 自治 县$ 市$ 自治州人民政府或者省 $ 自治区 $ 直辖市人民政府有关 自然保护区分为国家级自然保护区和地方级
第一条 第二条


为了加强自然保护区的建设和管理* 保护自然 本条例所称自然保护区* 是指对有代表性的自
环境和自然资源 * 制定本条例 + 然生态系统 , 珍稀濒危野生动植物物种的天然集中分布区 , 有 特殊意义的自然遗迹等保 护 对 象 所 在 的 陆 地 , 陆地水体或者 海域 * 依法划出一定面积予以特殊保护和管理的区域 + 第三条 第四条 发展计划 + 第五条 建设和管理自然保护区* 应当妥善处理与当地 经济建设和居民生产 , 生活的关系 + 凡在中华人民共和国领域和中华人民共和国管 国家采取有利于发展自然保护区的经济, 技术 辖的其他海域内建设和管理自然保护区 * 必须遵守本条例 + 政策和措施 * 将自然保护区 的 发 展 规 划 纳 入 国 民 经 济 和 社 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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