平顶山市人民政府关于落实平顶山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行使市级管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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平顶山市人民政府关于落实平顶山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行使
市级管理权限的意见
【法规类别】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
【发文字号】平政[2014]9号
【发布部门】平顶山市政府
【发布日期】2014.03.13
【实施日期】2014.03.13
【时效性】现行有效
【效力级别】地方规范性文件
平顶山市人民政府关于落实平顶山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行使市级管理权限的意见
(平政〔2014〕9号)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新城区、高新区管委会,市人民政府各部门:
为进一步优化平顶山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以下简称高新区)发展环境,深化行政审批制度改革,提高服务效能,做到“特区特管、特事特办”,促进高新区更好更快发展,经市委、市政府研究,现就高新区管委会在其区域管理范围内行使市级管理权限,提出如下意见:
一、基本原则
(一)充分授权。赋予高新区管委会省辖市级经济社会审批管理权限,市政府及其具有行政审批职能的部门和单位所行使的行政审批项目、服务类项目等事项的管理权均赋
予或委托高新区管委会行使。高新区管委会在行使经济社会管理权时,所需要的管理和执法文书、证照等,由各职能部门签章后提供。
(二)权责一致。坚持“属地管理、分级负责,谁主管、谁负责”原则,在充分授权高新区的同时,明确其承担的相应责任。
(三)简化程序。高新区管委会要结合实际,清理和取消不合理的前置条件,压缩审批环节,优化审批流程,建立审批标准化机制,出台项目审批的“绿色通道”。
二、管理权限
(一)市政府赋予的管理权限
1.赋予高新区管委会在管理范围内行使发展和改革、物价、统计、科技、工业和信息化、商务等管理权。
2.赋予高新区管委会在管理范围内行使农业、水利与渔业、林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