黑龙江省财政厅、黑龙江省水利厅关于印发《黑龙江省重大水利工程
- 1、下载文档前请自行甄别文档内容的完整性,平台不提供额外的编辑、内容补充、找答案等附加服务。
- 2、"仅部分预览"的文档,不可在线预览部分如存在完整性等问题,可反馈申请退款(可完整预览的文档不适用该条件!)。
- 3、如文档侵犯您的权益,请联系客服反馈,我们会尽快为您处理(人工客服工作时间:9:00-18:30)。
黑龙江省财政厅、黑龙江省水利厅关于印发《黑龙江省重大水利工程建设专项过桥贷款资金管理办法》的通知
【法规类别】贷款建设综合规定
【发文字号】黑财建[2015]92号
【发布部门】黑龙江省财政厅黑龙江省水利厅
【发布日期】2015.06.10
【实施日期】2015.06.10
【时效性】现行有效
【效力级别】地方规范性文件
黑龙江省财政厅、黑龙江省水利厅关于印发《黑龙江省重大水利工程建设专项过桥贷款
资金管理办法》的通知
(黑财建[2015]92号)
各市(地)、县(市)财政局、水务局,省直有关单位:
现将《黑龙江省重大水利工程建设专项过桥贷款资金管理办法》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黑龙江省财政厅
黑龙江省水利厅
2015年6月10日
黑龙江省重大水利工程建设专项过桥贷款资金管理办法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根据2015年省政府确定的重大水利工程建设项目配套资金筹集原则,为加强省重大水利工程建设专项过桥贷款资金管理(以下简称重大水利工程贷款),明确贷款“借、用、还”主体的权利与责任,确保贷款资金合规借入、有效使用、按期偿还,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的重大水利工程项目是指黑龙江省纳入全国规划的172项重大水利工程项目。
第三条本办法所称的贷款资金是指中国农业发展银行黑龙江省分行(以下简称省农发行)为实施黑龙江省重大水利工程项目建设所发放的专项过桥贷款资金。
第二章贷款资金的借入
第四条经省政府批准,黑龙江省龙财资产经营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省龙财公司)作为利用省农发行重大水利工程建设贷款省级融资平台,负责组织承贷重大水利工程建设贷款。
第五条省级项目实施部门、市县政府、省农垦总局是重大水利工程项目贷款资金的“借、用、还”最终责任主体。
第六条市县政府负责指定当地重大水利工程建设专项过桥贷款政府性融资平台,作为过桥贷款承贷主体,并将指定后的政府性融资平台报省财政厅、省水利厅和省龙财公司。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