论犯罪被害人自身的致害因素及其被害预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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论犯罪被害人自身的致害因素及其被害预防
摘要:本文定义了犯罪被害人自身的致害因素的概念,就犯罪被害人自身的致害因素的类型与特征、层次与本质、负面的功能,以及犯罪被害人的被害预防以及研究价值,以犯罪被害人自身的视角作为切入视角做了详细分析。
研究被害人自身的致害因素,不仅有助于潜在被害人乃至全社会提高必要的“预防犯罪,预防被害”方面的意识,有助于公民提高对被害的警觉性,使得公民得已远离被害,减轻被害,同时也降低国家和政府在犯罪预防方面的成本,对于公民、社会、国家和政府都具有重要意义。
关键词:犯罪被害人致害因素被害预防
目录
一、其致害因素的概述 (3)
(一)、犯罪被害人的概念 (3)
1.犯罪被害人的定义 (3)
2. 犯罪被害人的分类 (3)
(二)、其致害因素的概念 (3)
(三)、其致害因素的体现 (3)
二、其致害因素的类型与特征 (3)
(一)其致害因素的类型 (3)
1.以被害人主观方面分类 (3)
2.以被害时间段作为分类 (4)
3.以推动力的大小作为分类标准 (5)
4.以过错大小进行分类 (6)
(二)其致害因素的特征 (6)
1.诱发性 (7)
2.条件性 (7)
3.互动性 (7)
4.可防控性 (7)
三、其致害因素的层次与性质 (7)
(一)其致害因素的层次 (7)
1.应受谴责的致害因素 (8)
2.可被指责的致害因素 (8)
3.无可指责的致害因素 (8)
(二)其致害因素的性质 (8)
四、其致害因素的消极作用 (8)
(一)成为被害目标 (8)
(二)易加速被害、扩大被害 (9)
(三)容易恶性逆变的致害因素 (9)
五、针对其致害因素的被害预防 (9)
(一)对故意性的致害因素 (9)
(二)对过失性的致害因素 (10)
(三)对无过错的致害因素 (10)
参考文献: (10)
一、其致害因素的概述
(一)、犯罪被害人的概念
1.犯罪被害人的定义
犯罪被害人是指在犯罪过程中作为犯罪人之对立面由于受到犯罪行为的侵害,而使其在人身、财产或其他权益等方面遭受一定程度侵害的人。
2.犯罪被害人的分类
犯罪被害人的类型主要分为三种,即自然人(公民)、单位(法人和其他组织)、国家。
(二)、其致害因素的概念
本文中所指的致害因素是狭义的, 是指与犯罪人一方的“加害因素”相对的、仅仅来自于被害人自身方面有意或无意的易遭被害的各种因素。
1被害人的致害因素, 在主观形态上包括故意、过失、无过错的各种因素, 分别如:无端的殴打他人导致自己被打成重伤、不能关好门窗造成财物被盗、节日出现在火车站而遭到暴恐袭击等;在外在形态上包括各种易遭被害的“动态因素”和“静态因素”, 其动态因素如被害人一方易遭被害的表情、态度、姿势、言论、行为等,通常以互动的形式对犯罪人造成刺激;其静态因素如被害人的人身、财物等合理合法权益在被害当时所处易遭被害的某种状态,包括时间、空间、环境等。
(三)、其致害因素的体现
被害人自身致害因素通常体现为对道德法律或风俗习惯的违背,因类型不同对自己的被害承担不同程度的责任。
例如,被害人插足人家家庭以至于对方十分愤怒对其实行暴力犯罪;夜晚时没有关好门窗导致入室盗窃者有机可乘;在火车上露富吸引犯罪人注意,使自己成为被害目标。
这提醒我们要遵守道德法律,及时消除自己的被害因素,实现自己的被害预防功能。
二、其致害因素的类型与特征
(一)其致害因素的类型
1.以被害人主观方面分类
1张建荣.论犯罪被害人的致害因素[J].学术交流,1999(04):73-74.
以犯罪被害人主观方面划分,可将致害因素划分为三类:故意性的致害因素、过失性的致害因素和无过错的致害因素。
①故意性的致害因素
故意性的致害因素即主观上是故意的、客观上易引起自己被害的消极因素。
例如,年轻气盛与他人发生争执,并且主动采取暴力行为,遭到反击,以致被害。
主观上这种行为是故意的,客观上易引起自己被害,容易使对方产生过激反应,引发被害行为。
②过失性的致害因素
过失性的致害因素即主观上是过失的、客观上易引起自己被害的消极因素。
通俗地说,可以理解为该注意的没注意、该避免的没避免,没有尽到自己应履行的义务,对自己最后的被害有过失。
过失性的致害因素通常为被害人实施相关犯罪提供了条件,从而也为自己的被害提供了条件。
例如,警惕性较差的未成年人独自一人深夜出行在治安条件较差的地方,易被抢劫。
主观上存在过失,警惕性较差,客观上容易被害。
③无过错的致害因素
无过错的致害因素即主观上没有过错,纯客观的致害因素。
通常是指被害人在不恰当的时间出现在不恰当的地点,从而易成为被害目标,但是被害人本身对自己的被害不具有任何过错。
例如,在正常的生活中,遭遇暴恐分子,即属于无过失的致害因素。
2014年3月1日昆明火车站暴力恐怖袭击事件现场出现的未成年人,出现在现场即是无过失的致害因素
2.以被害时间段作为分类
以时间段为划分标准,致害因素包括以下三点:被害前原有的致害因素、被害时新增的致害因素,被害后新增的致害因素。
①被害前的致害因素
通常所说的我们所提及的被害因素大多都是这种被害前就已经存在的致害因素,此类致害因素的存在会对犯罪人产生刺激,进而使得被害人易于成为犯罪人目标,成为被害对象。
例如,在一次犯罪被害人为未成年少女的强奸犯罪中,犯罪被害人独自一人夜晚出行在治安条件较差的地区即属于被害前原有的致害因素,在犯罪活动发生前,此致害因素即存在于被害人自身中。
对于这一类致害因素,对其
及时发现并及时消除,能够减小被害几率,起到重要的被害预防作用。
②被害时的致害因素(被害应对)
被害时的致害因素是指在被害过程中存在的有可能导致加速被害、扩大被害的消极因素。
举例而言,在一次被害人为老年妇女的持刀抢劫犯罪中,被害人在犯罪活动发生时激烈反抗,不断撕扯犯罪人衣物、对其进行打骂,使得加害人愤怒,在进行抢夺财物的同时故意刺伤老人致伤残。
以上在力量悬殊时的激烈的武力反抗即属于被害时新增的致害因素。
这一类致害因素的产生通常是由于被害人在被害时不恰当的被害应对。
在遭遇犯罪活动时,被害人应尽量保持冷静,以保全被害人生命为第一原则。
在力量明显不如对方时,应避免直接的武力冲突,智取唯上。
恰当的实际用谋不会讲自身与加害人直接视作对立面。
相反,将对方看做情人乃至亲人,以自然真诚的态度与其进行交涉,假意满足其需要甚至扩大其需要,与其进行周旋,从而避免自己的被害。
如果被害人失去理智,与加害人直接冲突,采用不合理的被害应对策略,则很容易产生新的致害因素,可能导致加速被害,扩大被害,使被害人进一步受到伤害。
③被害后的致害因素
被害后的致害因素即为犯罪活动结束后,在被害补救时,又产生的导致新的被害的不利因素。
例如,在某新东方外语学校女生被害案件中,女生在已经受到强奸伤害后,对加害人数次扬言一定会报警、让加害人身败名裂。
加害人听闻之后,既愤怒又十分畏惧,最终决定杀人灭口,女生不信丧命,尸体直到2个星期之后才被人发现。
原本是一次强奸案件,因为女生在被害后又产生新的被害因素,对犯罪人产生进一步刺激,直接导致了新的被害的产生,造成了更加恶劣的后果。
3.以推动力的大小作为分类标准
此处所指的推动力是指被害人自身的致害因素对其被害的推动力,以推动力的大小作为分类标准,可划分为诱发性的致害因素、条件性的致害因素和契机性的致害因素。
①诱发性的被害因素
诱发性的被害因素对被害人的被害的推动力是最大的,往往与被害人的被害具有直接的因果关系,故意性的致害因素往往属于诱发性因素。
②条件性的致害因素
条件性的致害因素通常是由于被害人的疏忽大意或过于自信,为犯罪人创造了犯罪条件,间接导致了自己的被害。
过失性的致害因素大部分都属于条件性因素,这一类因素对被害人的被害仅次于诱发性因素。
③契机性的致害因素(巧合性的致害因素)
契机性的致害因素是被害人存在,但与其主观完全无关的致害因素,在契机性的致害因素中被害人完全无过失,这一类致害因素属于纯客观的致害因素。
巧合性的致害因素都属于契机性致害因素。
4.以过错大小进行分类
以有无过错为划分标准,可将致害因素划分为无过错的致害因素和有过错的致害因素。
无过错的致害因素又称纯客观的致害因素,其过错为零。
例证同之前所说的火车站发生的暴恐袭击事件,致害因素是契机性、纯客观的,其中的被害人即是完全无过错的。
而对于被害人有过错的致害因素则可以细分,划分为被害人过错小于、等于、大于加害人的致害因素以及应当由被害人承担全责任的致害因素。
①被害人的过错小于加害人的致害因素:
例如:被害人只是辱骂对方一句,加害人便极度愤怒,将被害人打成重伤,此时被害人有过错,但过错显然小于加害人。
②被害人的过错等于加害人的致害因素:
例如:如果双方斗殴,同时采用武力行为,则双方的过错相同,即被害人过错等同于加害人的致害因素。
③被害人的过错大于加害人的致害因素:
例如:在一次强奸妇女案件中,妇女情绪激动,因而在进行激烈反抗时不慎将正在进行强奸犯罪的男性殴打致死。
此时,对于意图强奸的男性来说,他因为对方防卫过当而导致自己的被害,但他的过错大于致人死亡案件中作为加害人的妇女。
④被害人应当承担全责任的致害因素:
在刑事案件中还存在存在一种被害人应负全部责任的致害因素,但其实际上属于假性被害,并不能完全属于犯罪被害人的范畴。
举例而言,某男子杀母骗保,就是典型的被害人应当负全责任的致害因素。
(二)其致害因素的特征
被害人致害因素的特征包括诱发性、条件性、互动性、可防控性。
1.诱发性
诱发性是指来自被害人方面的,对犯罪实施加害行为具有推动作用,因而诱发其自身被害具有诱发作用的易遭被害的因素。
特征是对于加害行为的实施,对于自身被害具有一定的激发和推动作用,如故意性的致害因素,易诱发推动其被害。
例如,在未成年阶段,男性未成年人心智发育尚未成熟,易受到影视媒体宣传而主动做出不理智的行为——年轻气盛在争执时主动对他人言语挑衅,诱发加害人实施犯罪活动。
2.条件性
条件性致害因素即满足条件性致害因素,也可以称为接受性的致害因素。
是指被害人在无自觉或非自觉状态下所存在的,容易成为犯罪人所选择的侵害对象,或者是容易接受的,顺应犯罪人诱导的,从而使犯罪行为易于实施的环境的各种被害的因素。
它的特征是易成为犯罪目标或者易接受犯罪人诱惑,对加害行为的实施或自身被害具有条件的作用。
例如,未成年人警惕性较低,自卫能力较弱,若深夜独自出行在治安条件较差的区域,易被加害人加害。
3.互动性
互动性是指被害人存在的致害因素都是因为与犯罪人互动、对犯罪人产生刺激给予其动力,从而致害因素发生作用,推动自身被害。
如果失去互动,那么致害因素即使存在,也不会对犯罪人产生刺激,更不会促使被害人被害。
举例而言:少女深夜走在荒郊野外,但是犯罪人与她擦肩而过,没有发现她,那么少女就不会被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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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可防控性
可防控性是指故意性、过失性的致害因素,都应当且是可消除、可预防、可控制的;即使是纯客观性的致害因素,也应当加强防范,并提前加强应急反应能力方面的知识储备。
例如,未成年人应提高警惕性与自卫能力,尽可能减少自身的致害因素而降低被害的可能。
三、其致害因素的层次与性质
(一)其致害因素的层次
2[1]张建荣.论犯罪被害人的本质特征[J].中央政法管理干部学院学报,1997(01):17-19.
1.应受谴责的致害因素
应当受谴责的致害因素中的被害人过错最大,因为本身即是不道德的行为,而且这种不道德的侵犯他人的行为最终导致自己被害。
例如,被害人插足他人家庭,破坏他人关系,与犯罪人丈夫存在不正当关系。
后被犯罪人发现,犯罪人因为自己家庭被破坏而对被害人产生怨恨,并对被害人实施暴力犯罪,持刀刺伤被害人。
在这项犯罪活动中,被害人插足他人家庭即是不道德的行为,最终又导致自己被害,即属于应当受谴责的致害因素。
前文所述故意性的致害因素大部分属于应受谴责的致害因素,由于被害人的主观故意使对方正当权益受到侵害,导致对方对自己产生怨恨不满,从而实施犯罪,导致被害人被害。
2.可被指责的致害因素
可以被指责的致害因素主要包括过失性的致害因素,因为被害人该避免的没有避免,该注意的没有注意,最终导致被害。
过错稍小,但应当被指责,大部分情况是被害人自责。
例如,由于寝室没有关好而遭到了盗窃,而在这项活动中,被害人没有关好门窗即是可被指责的致害因素,应当避免的没有避免,为犯罪人创造了犯罪条件,使得自身成为易被选择的作案目标,导致被害。
3.无可指责的致害因素
无可指责的致害因素主要包括被害人完全无过错、纯客观性的致害因素,因为被害人完全无过错,只是纯契机性地遭遇了犯罪活动,所以无可指责。
例如,在暴恐事件中,被害人确无可指责,只是因为在不恰当的时间出现在不恰当的地点。
而这种不恰当不能被害人自己的主观意志决定,因此,应当认为被害人完全无过错,不应当对其进行指责。
但是,我们并不能因为无可指责即被动面对,而是应该积极寻找解决的办法,加强防范和应急反应能力的知识储备,降低因被害应对不当造成的扩大被害、加速被害的可能以及危害。
(二)其致害因素的性质
犯罪被害人的致害因素的实质应为容易被害的负面的消极的致害作用力。
由于未成年被害人自身存在着这种负面的消极的致害作用力,最终诱发被害,导致被害。
四、其致害因素的消极作用
(一)成为被害目标
被害人的致害因素存在易使被害人成为作案目标的功能。
例如,过失性的致害因素,寝室被盗案件中被盗寝室没有关好门窗。
犯罪人在经过一排寝室选择作案目标时,前五个寝室都紧闭房门,被害人既看不到寝室内有无财物,也无法判断房间内是否有人。
但第六个寝室,门户大开,犯罪人直接明确判断该寝室内财物,有大量电子设备且无人看管。
犯罪人受到刺激,直接溜入寝室,将财物洗劫一空。
因此,致害因素使得被害人更容易被犯罪人选择为犯罪对象,人身或财产权益易受损失。
(二)易加速被害、扩大被害
被害人的致害因素存在易加速被害、扩大被害的功能。
例如,在被害时新增加的致害因素,在力量悬殊时的激烈的武力反抗不仅不能有效防止被害,反而会使加害人愤怒而加速扩大被害。
在强奸活动发生时,女性的激烈武力反抗,会使加害人愤怒,在强奸的同时故意伤害少女致残,此时的武力反抗属于在被害时新增加的致害因素,加速、扩大了被害。
(三)容易恶性逆变的致害因素
被害人的致害因素存在易恶性转换被害性质的功能。
例如,被害后新增加的致害因素。
在新东方学校女学生被强奸后残杀的案件中,强奸行为过后,少女扬言要报警,将加害人绳之以法,使加害人产生恐惧心理,最终选择“一不做二不休”将少女杀死。
被害活动已经完成时,扬言报警这种行为导致了新的被害,即属于被害后新增的致害因素。
新的致害因素使被害性质由强奸转化为故意杀人,被害性质发生了恶性转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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五、针对其致害因素的被害预防
(一)对故意性的致害因素
除了预防犯罪的目的外,故意性的致害因素本身即应该被淌除。
因为故意性的致害因素大多来自于被害人不道德甚至违背法律的行为,主动挑衅、争执中主动选择武力解决、蓄意插足他人家庭。
破坏他人婚姻,这些行为本即应该被避免。
在生活中,应遵守公序良俗、遵守法律,主动主动淌除故意性的致害因素。
从利他主义视角看,法律保护我们我们的合法权益不应该成为我们对他人利益进行侵犯3张建荣.论犯罪被害人的致害因素[J].学术交流,1999(04):73-74.
的理由。
作为生活在社会之中的独立个体,应当尊重他人的权利与尊严。
在利己主义视角下,不主动侵犯他人合理合法权益,也是对自己的保护,避免与他人结下仇怨,增加自己被害。
权益被侵犯的可能性。
(二)对过失性的致害因素
对于过失性的致害因素,应当多加注意,积极避免。
过失性的致害因素可归结为该注意的没有注意到,该避免的没有避免。
例如,刻意的炫富行为,在自卫能力弱警惕性低的时候,独自出行于治安管理状况较差的地区。
这些生活习惯会对犯罪人产生刺激,易被选定为犯罪对象。
因此,在遵守道德法律的基础上,为了节约国家犯罪预防的成本,也是为了降低自身被害的可能性,保护个人的人身安全和财产安全,我们应该主动提高自身的警惕性与防范意识,积极消除过失性的致害因素。
不因疏忽大意而忘关门窗,不因过于自信而与犯罪人直接武力斗争……多加一份小心和谨慎,往往就能够帮助潜在的被害人避免被害或降低损失。
(三)对无过错的致害因素
对于无过错的致害因素,因为其往往是巧合性的客观事实,与被害人的主观意愿无关,所以很难提前消除这一类致害因素,我们能做的也只能是提高应对反映,减小损失。
例如,在面对暴恐事件的时候,暴恐分子为尽可能造成大的破坏,会选择人群密度大的地方进行加害,而此时的被害人要保持冷静,同时选择人少的地方逃跑。
在面对恐怖袭击的时候,不是离加害人越远越好,加害人有备而来,同时很有可能是体力充足的成年人,此时不管是奋力反抗还是盲目逃跑都不是明智之举。
而是应该选择人少的地方躲藏,等待暴恐分子被警方制服。
虽然契机性地出现在暴恐现场属于无过错的致害因素,但是,被害人完全可以通过预先的应急知识储备,可以有效降低被害的可能,即使被害,也可以有效降低被害的程度。
参考文献:
1.张建荣.论犯罪被害人的致害因素[J].学术交流,1999(04):73-74.
2.张建荣.论犯罪被害人的本质特征[J].中央政法管理干部学院学
报,1997(01):17-19.
3.宋浩波.犯罪被害人与犯罪被害预防[J].湖南公安高等专科学校学
报,2004(04):70-74.
赵可,周纪兰,董新臣.一个被轻视的社会群体:犯罪被害人[M].群众出版社,2002.。