人寿与健康保险 第一章 人寿与健康保险总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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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章人寿与健康保险概述

第一节人寿与健康保险的一般原理

一、保险的一般原理

(一)保险的实质——分摊损失

保险作为一种经济行为,其基本职能在于补偿意外的损失或给付保险金,由众多的投保者分摊少数个人和经济单位的损失。这里须明确:①分摊的是什么损失?保险是一种经济行为,既不能分摊精神上的损失,也不有分摊肉体上的损失。保险分摊的只能是意外发生的经济损失。②分摊给谁?人们投保的目的在于希望一旦遭灾受损能获得一定的经济补偿。因此保险只能分摊给那些已经遭灾受损的少数投保者。③谁来分摊?保险的精神所在就是以众人之力,补偿少数人的特定损失,即“人人为我,我为人人”。少数人的损失应由所有面临某种特定风险的个人或经济单位来分摊。④如何分摊以及谁来执行分摊?互助合作的保险关系是以合同的形式建立起来的。保险人(所有面临某种特定风险的个人或经济单位的中介人)通过自己的经营活动,收取众多投保者所交纳的保险费,形成分摊所需的资金来源,意外损失发生时,以保险金的形式进行分摊。

为什么各个分散的个人和经济单位能够集合起来,形成保险分摊关系,并且能够持久稳定?为什么这些分散独立的个人和经济单位愿将其收入的一部分交给保险人分摊其他成员的意外经济损失?奥妙何在?这就要进一步分析分摊损失的必要性及其目的,分摊损失的必要条件和充分条件。

1.分摊损失的必要性及其目的

保险学原理告诉我们:可保风险必须具备客观性、偶然性及规律性三特征。风险的客观性告诉我们,我们每个人都客观地面临着某种风险,虽然就整体而言,这种风险有规律可循,但风险的偶然性又告诉我们,客观风险是否发生,何时何地会落到谁的头上,发生后造成的经济损失程序如何,是谁也无法预料的,而且一旦发生,单个个人和经济单位是无力承受的,必将影响其正常的生活循序或计划。与其大家提心掉胆地过日子,不如大家集合起来,依靠集体的力量,将这些集中的、不确定的巨额经济损失,化为经常性的、小额的保费支出——由集体成员共同来分摊,即通常所说的:“化大为小、化集中为分散、化不定为确定”。

为着共同的目的,人们希望集合起来形成保险的分摊关系,但要现实地集合起来,必须具备集合起来的充要条件。

2.风险均等——分摊损失的必要条件

风险均等指同质风险在一定时期内发生的概率相同。如根据经验,某地区每年房屋发生火灾的概率为0.1‰,其前提条件是指这一地区所有的钢筋水泥结构的房屋。风险均等是保险关系稳定的重要条件。如果风险不均等意味着集团成员得到的经济补偿或保险金给付的机会不等意味着

各自的经济利益不等意味着是否退出保险关系⎭

⎬⎫⎩⎨⎧----继续风险性大的退出风险性小的意味着风

险集中意味着每人分摊的额度增大,最终因承受能力的限制,不得不终止保险关系。

因此,公平合理的保险关系是建立在风险均等的基础上的,只有这样的保险关系可能稳定巩固。

3.大数法则——分摊损失的充分条件

大数法则指通过大量的个别变量的概括,消除偶然的、次要的因素所引起的个别差异,显示出被研究总体在总量关系上的稳定的、一般的规律性。根据大数法则,在保险关系中,集合的数量具有重要的意义:首先,保险是以众人之力补偿少数经济单位受到的损失,这就要求有足够多的经济单位投保,否则,如果投保的人太少,达不到大数法则的要求,就会导致投保者各年分摊的额度忽大忽小,有些年份灾害频繁,分摊奇重,而有的年份没有灾害发生,也没有分摊,这样难以达到分摊的目的。另一方面,由于投保者太少,会加重每人分摊的额度,甚至超过人们的承受能力,导致保险关系的破裂。其次,保险是以过去的经验预期现在和未来的损失,根据大数法则,只有集合的数量越多,实际损失才能接近于预期损失,保险经营的财务稳定性才越好。因此,保险经营要尽可能扩大业务范围,争取尽可能多的个人和经济单位加入,才能达到稳定保险关系,分摊损失的目的。

(二)保险的一般原理

由上所述,保险的一般原理可概括为:以订立合同的形式,通过保险人的中介作用,将少数投保者特定的意外经济损失分摊给所有面临同质风险的个人和经济单位为目的的多数人的共同合作。这一原理包括四方面内容:①合作;②分摊损失;③风险均等;④大数法则。其中分摊损失是核心,它们的关系如下图:

必要条件充分条件

二、人寿与健康保险的基本原理

(一)人寿与健康保险的概念

人寿与健康保险是指以人的生命和身体作为保险标的保险,一般统称为人身保险。可从经济和法律两方面加以规范;从经济的观点而言,人寿与健康保险是集合多数人共同醵金,而在任何人的生命或身体因不幸事件或疾病、衰老等原因,以致死、伤、残、丧失工作能力或年老退休,给付约定的保险金或年金的一种自愿互助的保险。从上述定义中,我们可以看出:

1.人寿与健康保险的保险标的是人的生命或身体。以生命作为保险对象,要区分生命的不同阶段,生存或死亡表示人的生命的继续或终止。因此对生命的保障就是承保人的生死。以身体作为保障对象,要区别身体的不同部位及各种机能,以人的健康、生理机能、劳动能力等形式存在。因此对身体的保障,就是承保人的健康及各种能力。

2.人寿与健康保险的保险责任就是人们在日常生活中以及生命的成长过程中可能遭受到的种种不幸事故或疾病、衰老等原因,造成的人的生老病死伤残。

3.人寿与健康保险的给付条件:一是保险期内保险事故发生,造成人的伤残、死亡等;二是保险期满,被保险人生存。

4.人寿与健康保险金的给付形式:大多是定额给付,即无论是期内保险事故发生,还是期满被保险人生存,保险人都按订约时双方约定的金额进行给付。

另外人寿与健康保险还可从法律的角度进行规范,对此,我们将在本书保险合同分析一章中加以讨论。

(二)人寿与健康保险的基本原理

人寿与健康保险是保险的一大分类,作为保险的一个种类,其基本原理仍服从于保险的一般原理。分摊损失、风险均等、大数法则仍是人寿与健康保险理论的基础。不过,由于人寿与健康保险所具有的特殊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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