简要分析我国当前生态环境问题和对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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简要分析我国当前生态环境问题和对策
中国改革开放以来,已经取得了举世瞩目的经济成就,成为了世界上第二大经济体。在经济高速发展的同时,我们越来越感觉到我国生态环境问题的严重性,它不但成为制约我国经济发展的重要因素,而且不断恶化的生态环境直接威胁着我们自身的生存发展。
我国的生态环境形势已经相当严峻。主要表现如下:
1.大气污染十分严重
我国大气污染属于煤烟型污染,以尘和酸雨(二氧化硫)污染危害最大,并呈发展趋势。就酸雨污染而言,由于煤炭是我国最重要的能源资源,我国迄今尚未对燃煤产生的二氧化硫采取有效措施,而煤炭消耗量不断增加,造成区域性大面积酸雨污染严重。广东、广西、四川盆地和贵州大部分地区形成了我国西南、华南酸雨区,已成为与欧洲、北美并列的世界三大酸雨区之一。
2.水环境污染日益突出
我国的水环境污染以有机物污染为主,重金属等有害物质的污染在“七五”期间曾得到较好控制,但近几年又有所恶化。我国湖泊普遍遭到污染,尤其是重金属污染和富营养化问题十分突出。例如:滇池是昆明最大的饮用水源,供水量占全市供水量的54%,由于昆明市及滇池周围地区大量工业污水和生活污水的排入,致使滇池重金属污染和富营养化十分严重,作为饮用水源已有多项指标不合格,藻类丛生,夏秋季84%的水面被藻类覆盖。
3.植被破坏更加严峻
森林是生态系统的重要支柱。一个良性生态系统要求森林覆盖率不低于30%。尽管建国后我国开展了大规模植树造林活动,但森林破坏更为严重,特别是用材林中可供采伐的成熟林和过熟林蓄积量已大幅度减少。几十年来,由于过度放牧和管理不善,造成了13 亿亩草原严重退化、沙化、碱化,加剧了草地水土流失和风沙危害。
虽然我国政府提出了“经济、社会和环境保护协调发展”的战略,来加大环境保护力度,但由于各种各样的原因,我国环境污染仍然严重而且治理没有得到满意的效果。原因如下:
(一)能源消耗量大,能源消费的超常规增长,是环境污染治理不善的深层次原因。
“十五”期间,高能耗、高物耗、高污染的火电、钢铁、建材、有色等行业出现过热发展的态势,年平均增长率都在15%以上,能源需求弹性系数实际达到1.6,是规划预测的4倍。统计数据表明,2005年全国能源消费量达到22.2亿吨标准煤,比2000年增长了55.2%。全国二氧化硫排放总量为2549万吨,超过总量控制目标749万吨,比2000年增加了约27%。污染行业排污总量没有得到有效控制,污染治理进程相对缓慢。同时,许多老企业年久失修,设备陈旧、技术落后、管理不善,污染防治设施存在问题,污染种类日趋复杂。
(二)地方政府对环境保护的重视远远不够,科学发展观、构建和谐社会未能得到有效贯彻落实。
在以GDP为中心的干部考核体制下,一些地方政府片面追求GDP的增长,甚至以牺牲环境和群众健康为代价,违法违规审批、建立污染环境、破坏生态的建设项目,造成一些地区的生态环境边治理、边破坏,治理赶不上破坏,导致环境质量恶化。严重背离了生态建设、环境保护是政府应该履行的基本职责;还有一些地方根本不充分重视环境治理设施和环境保护基础设施的建设。可以说,地方政府的环境保护责任制没有得到全面落实。尤其是破坏环境的政府问责制、责任追究制没有实行或流于形式。
(三)环保制度不健全,环保法律法规严肃性不强。
环境保护法规不健全、操作性不强的问题没有得到根本改变,法规制定和修订的进程缓慢;由全国人大制定的有关环保法律和国务院及其和环保有关的部门施行的法规、规章都一定程度上表现为时间的滞后性,往往先有普遍性严重性污染问题,才再引起立法。环境违法
处罚力度也不够,执法不严现象较为突出。
(四)环境治理市场化发育程度太低,治污与经济运营未形成良性互动的市场机制。
目前,我国绝大部分环境基础设施的建设与运行维护都由政府财政预算负担。随着环境治理力度加大,地方政府已越来越难以支撑环境基础设施建设的迅速扩大。环境基础设施企业化经营、使用者收费政策、排污交易政策还没有畅行。而美国早已通过市场机制成功地解决了工业排污的治理问题。现行的价格体系也存在着扭曲现象,资源、能源的价格影响了其有效利用和合理配置,表现在一些环境资源的低价甚至无偿使用,排污计量征费、排污市场价格没有反映社会成本。市场机制被行政权力“僭越”,未能让市场有效地起配制自然资源、环境资源的作用。资源更新补偿机制和生态环境补偿机制还未落到实处,未进入市场进行有效的循环运行。
(五)各级环境部门在各级政府内的地位与“保护环境是我国的基本国策”这一定位不相称。
我国政府的各级环境部门在政府的各部委办局中,其地位明显不高,重要程度远未为人们所认识,机构负责人的影响力不足挂齿,其权威在政府内、在社会中几乎无足轻重。国家环境保护总局也基本不具备以前的国务院环境保护委员会的综合协调功能,没有统一监管机构的权威。
面对我国生态环境不断恶化并且治理不利的现状,应该如何改善呢?
(一)建立适当完善的环境法律体系
同西方发达国家的环境保护法律体系相比,我国现有的环境保护法律体系还是不完整的,法律规定也过于原则,缺乏可操作性。因此,从今后立法方向来看,我们应当做好以下几点工作:1、在环境立法中确立各项基本法律原则,包括可持续发展原则,预防污染原则,污染者负担原则,经济效率原则,水、大气、固体废物等污染的综合控制原则,有效控制跨界污染原则,公众参与原则和环境与经济综合
决策原则等。2、建立健全各项环境保护基本法律制度,包括总量控制、许可证、排污费、环境影响评价、环境审计等,力求使之成为更加完备、更加透明、更加公正的法律制度,并把污染综合控制和全过程控制作为这些制度的一个基本目标。
(二)强化环境保护法律的实施
国家法律,包括各项环境保护法律的有效实施,是保障市场经济健康、公正发展的基本条件。从目前来看,我们的市场经济立法和环境保护立法落后于实际社会生活的需要,但同立法的进程相比,有关法律的实施,阻碍了市场经济的正常运转,不少地方违法破坏环境的行为还通行无阻。其结果除加剧了环境污染和破坏外,还造成了这样一种局面:守法者经济上吃亏,违法者经济上占便宜,不支出和负担防治污染费用,同等条件下成本相对较低,形成不公平竞争的现象。应当强调,强化法律实施,共同遵守国家法律,是保证市场正常运转、公平竞争的基本条件,是市场经济条件下经济主体地位平等、等同对待、自我负责等原则的具体体现。
(三)加强政府环境领域的公共服务
为公众和企业提供包括污水处理、废物和垃圾的收集与处理,保证水体、空气、生活环境的清洁优美,保证生态环境的安全等,是任何现代国家公共服务的基本职能,同时采取经济措施鼓励私人和企业也提供这种服务。能否高效、高质量地提供这种服务,常常是衡量一个政府效能和业绩的重要标志。随着市场经济的发展和政府职能的转变,各级地方政府应努力提供以下公共服务,当然,受经济发展木平和地方财政能力的限制,各地方和各城市在提供这些公共服务方面,能力还是相当有限的。但这是迟早都要做的,是各级政府不可推卸的责任。
(四)注意同国际环境保护趋势相衔接
在国际环境领域,世界各国既有共同利益,也有许多矛盾和冲突,特别是在有关环境保护的责任和义务,有关国际环境规则和标准等方面,发达国家和发展中国家还存在着很多矛盾和利益冲突。在这方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