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美刑事司法制度之比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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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美刑事司法制度之比较(概要)

议题:被告沉默权对羁押的司法审查、证据展示

对话人:陈翠芳(The Honorable Dorothy Chin Brandt)美国纽约州第一位亚裔女法官

陈瑞华北大法学院教授

主持人:袁泳(北大知识学院)

翻译:郝倩(法学院研究生)

主办:北京大学研究生会学术一部

一、对羁押的司法审查

陈瑞华:在美国,谁来决定羁押、扣押、逮捕、搜查、窃听等涉及公民权利的司法行为?

陈翠芳:在美国,警察决定指控,但被指控的财产必须与被指控的范围有关。公民一经被羁押,24小时内,警察必须到法官那里说明指控的原因。在24小时内,当事人随时都可与法官见面。法官根据会面结果决定是否继续羁押,如果决定继续羁押,仅仅是因为这个人犯了罪或法官认为是他个犯人,则这是一个错误的判决,可以上诉。

陈瑞华:在美国,羁押一段时间仍未开庭,被羁押者向谁和怎样提出解除关押申请?

陈翠芳:到法官那里申请。他可以通过其律师,以“我的当事人已经被羁押这么长时间了”为由向法官提出释放申请,这时候,法官必须签署命令,释放被羁押者。超期羁押在美国是较少发生的。

陈瑞华:在美国纽约州,有多少被告人在审前被羁押?

陈翠芳:在美国有保释制度,但谋杀犯和贩毒犯不能保释。据我估计,有25%的人在审前被羁押。

陈瑞华:其它未被羁押的,是否会影响或妨碍侦查?

陈翠芳:不会。美国人的看法是,人身自由很重要,如果有自由,就可以更好地准备辩护,更好地保护自己的权利。

陈瑞华:在美国,所有的羁押决定都是法官做出来的,而法官的决定是有个证明标准的,例如,逮捕的标准是Probable Cause(可成立的理由),而将来在法庭判定无罪的标准是Beyond Reasonable Doubt(排除合理性怀疑)。因此,在美国一个人被羁押后,又被判无罪是不用赔偿的。但中国是公检法流水作业,逮捕的标准与定罪的标准差不多,法院最后判被告人无罪,就带来国家赔偿的问题。

二、被告沉默权

陈瑞华:在美国,沉默权确立的依据是什么?米兰达规则为什么在60年代能得到美国最高法院的确认?

陈翠芳:沉默权是宪法赋予的权利,在美国被认为是很重要的。而米兰达规则却存有争议,因为这个程序使很多有罪的人由于警察未告知米兰达规则而逍遥法外。现在美国正在审理一个有关米兰达规则的案件----迪根森案(音译),该案判决将决定米兰达规则是否被继续沿用。支持一方认为被告应得到米兰达规则警告,因为他们有宪法赋予的沉默权,而反对一方则认为有些人的确犯了罪,仅仅因为警察忘了这个警告就逍遥法外,这很不应该。现在美国最高法院的任务是确定在米兰达规则未适用时,被告的有罪供述是否在法庭上仍然有效。据研究,是否给予米兰达规则警告,对被告的有罪供述是没有多大影响的。

有人问:陈法官对迪根森一案有何预测?你个人对米兰达规则持何态度?

陈翠芳:现在美国的法官多数倾向于保守,即认为米兰达规则不应成为被告做出有罪供述的前提,因此迪根森案可能会推翻米兰达规则。多数媒体和我也倾向这个观点。米兰达规则做为保护被告权利的一项措施,已经深入人心,时隔三十年后,也许已没有必要再用它了。如果废除了米兰达规则,则法官的任务就是判断被告的有罪供述是自愿做出的还是诱逼做出的。为确保这一点,可以给予被告人举行听证会的机会,在听证会上法官如果对案件事实有任何疑问,就会做出有利于被告的决定(哪怕是错误的决定)。

陈瑞华:根据我个人理解,沉默权有多个构成要素,告知一个人有沉默权则是个基本的要素。我个人认为(米兰达)警告是沉默的前提,没有警告,就没有沉默。

陈翠芳:当时米兰达规则之所以确立,是因为存在着警察滥用权利的情形。现在的中国情形与当时的美国相似,所以陈(瑞华)教授会倾向于给出警告的做法。

三、证据展示

陈瑞华:在纽约州,证据展示的范围是什么?

陈翠芳:检察官被认为代表政府,追求的是真理、正义,而律师所保护的是当事人的利益。如果检察官发现一个证据对被告是有利的,则有义务向法官或者被告律师展示出来,不能隐藏。在证据展示阶段,检察官要和律师见面,并将所掌握的信息按律师的要求斟酌提供给律师,而在审判前,律师则无义务向检察官展示证据和答辩状,唯一要提供的是需要由检察官调查的证据。

有人问:对于特殊证据的人,是否有义务展示?

陈翠芳:对于特殊情况,例如医生与病人之间,夫妻之间,应认为他们中间存在某种协议,只有在对方同意时,才能展示证据。

陈瑞华:在美国,检察官隐藏或删去对被告有利的证据后要承担什么样的责任?

陈翠芳:发生这种情况,如果证明检察官是故意的,他可以被起诉,如果其行为足够严重,他就会丢掉饭碗,再不能做法律工作,但检察官仍然有一些与被告人相同的权利。例如要求举行听证会的权利,这些权利必须受保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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