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有企业监督管理方案(最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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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有企业监督管理方案
为进一步加强我县国有企业监督管理工作,规范国有企业经营行为,壮大我县国有经济,实现国有资产保值增值,根据《公司法》、《企业国有资产法》、《企业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暂行条例》等法律法规的规定,结合实际制定本方案。

一、总体要求和基本原则
(一)总体要求。

坚持“建章立制、规范管理、依法监管、科学运营”的思路,坚持政府的社会公共管理职能与国有资产出资人职能分开,实现“政资分开”、“政企分开”。

积极推进国有资产市场化规范化运营,优化和调整国有经济布局和结构,确保国有资产保值增值。

(二)基本原则。

加快发展和效能优先的原则;依法规范和有效监管的原则;改革创新和做大做强的原则;政企分开和政资分开的原则;坚持经营权和所有权分离的原则。

二、组织领导
(一)统一思想,加强领导。

加强国有企业的监督管理,事关国有企业改革和发展,事关地方国有经济壮大、国有资产保值增值,事关全县经济可持续发展。

为此,成立由县政府县长任组长,常务副县长和分管副县长任副组长,政府各相关部门负责人为成员的国有企业监督管理领导小组,统筹全县国有企业的监督管理工作。

领导小组下
设办公室,办公室设在县财政局,办公室主任由财政局局长兼任,国资办具体负责国有企业监管、协调、备案及其他工作。

(二)落实责任,强化监管。

国有企业监督管理领导小组要牢固树立出资人意识,切实强化责任意识、发展意识和服务意识,建立健全内部规章制度,完善决策和协调机制,努力创新监管形式,全面履行各项监管职能,提高监管水平;县属国有企业要主动接受监管,按照现代企业制度要求自主经营,加强企业内部经营管理,确保国有资产保值增值,不断促进我县国有企业改革与发展上新台阶。

三、完善国有企业监督管理机制
(一)进一步理顺国有企业监管机制。

按照“国家所有、分级监管、授权经营”的原则,企业国有资产属于国家所有,由县财政局对县本级出资企业履行出资人职责,享有出资人权益,建立和健全“管资产和管人、管事”相结合的监督管理体制。

(二)进一步发挥政府各主管部门的监管职能。

政府各职能部门要充分发挥监管职能作用,严格履行国家法律法规赋予的职责和义务,加强国有企业的重大决策、重大投资、重要人事、大额资金开支等“三重一大”管理;加强企业年度、企业负责人任期经营业绩考核和其他监管工作,确保国有资产保值增值。

(三)进一步明确企业国有资产监管范围。

县属国有独资、国有控股和国有参股企业的国有资产;国家各种形式的投资和投资所形成的收益;由企业开发、经营的国有资产;县属企业改制剥离的国有资产;县政府授权监管的其他国有资产。

(四)进一步明确国有企业的性质。

县属国有企业是以政府投资、融资以及国有资产经营为主的国有独资和控股企业,是自主经营、自负盈亏、依法纳税、独立承担民事责任的独立法人。

(五)重大事项调整。

考核期X发生可能影响考核指标完成的重大事项,如资产重组、政府政策变化、非经营责任重大经济损失、非经营管理责任的安全生产事故和质量事故等,被考核企业可报请国有企业监督管理领导小组调整指标,经国有企业监督管理领导小组会同主管部门审定后予以调整。

四、规范国有企业监督管理
(一)建立和完善国有企业监管制度。

按照现代企业制度的要求,逐步建立和完善企业经营者的选用制度;建立规范企业经营业绩考核制度;积极探索和实践国有资本经营收益收缴管理办法。

(二)完善国有企业法人治理结构。

按照现代企业制度要求,建立完善国有企业法人治理结构,理顺董事会、监事会、经理层之间的关系,进一步健全决策机构、监管机构、执行机构之间的制衡机制。

依照《公司法》的相关规定,出资人按法定程序负责国有企业董事、监事、总经理的委派任免。

根据我县实际,国有企业董事长、总经理实行职位管理;党政机关管理干部到公司任职的,不改变与原机关的关系,兼职不兼薪。

聘请社会自然人到公司任职,由董事会按照《公司法》的有关规定办理。

(三)建立国有资本投资备案制度。

应确定专职人员作为国有企业和国有控股企业、国有参股企业出资人代表,对国有企业的基本情
况进行备案,国有企业定期向国有企业监督管理领导小组报送财务会计报告等经营情况,以及对重大经济事项进行备案管理。

(四)建立国有企业审计监督制度。

对国有企业实行国有资产运营和收益、财务收支、资产负债、重大经济事项等进行年度审计和企业负责人离任经济责任审计。

不定期进行事前、事中、事后审计监督。

(五)建立国有企业重大事项报告制度。

明确国有企业重大事项管理方面的决策界限,对影响企业改革、发展、稳定的重大事项,由企业向国有企业监督管理领导小组报告,决策前进行可行性分析调研。

加大对企业投融资决策、法律纠纷、经营亏损、对外担保、利润分配等重大事项、重大人事、大额资金等事项的监管力度,建立企业重大决策失误和重大资产损失责任追究制度,保证国有资产的安全。

(六)建立健全法律顾问制度。

为进一步建立健全国有企业法律风险防范机制,按照有关规定,结合实际建立企业法律顾问制度,规范企业法律顾问工作,促进企业依法经营,维护国有企业国有资产所有者和企业的合法权益。

(七)加强国有企业经营业绩考核制度。

按照政企分开以及所有权和经营权相分离的原则,国有企业监督管理领导小组要进一步依法履行好出资人职责,加强对国有企业的考核,明确经营责任,设定考核指标,通过下达经营目标、签订责任书、实施考核奖惩等方法,实现国有资产保值增值。

(八)加快投融资平台建设。

进一步整合资源,盘活国有资产,通过市场化、企业化运作,做大做强融资平台,加强经营性资产整合
重组,充实公司资本金,壮大投融资平台公司实力;加强银企合作,拓宽融资渠道,创新融资模式,助推县域经济发展。

五、奖惩
(一)依据企业负责人经营业绩考核结果,对企业负责人实施奖惩。

年度考核结果与企业负责人奖金挂钩,任期考核结果与任期激励收入挂钩。

(二)经营业绩考核结果作为对企业领导班子考核的重要参考。

年度经营业绩考核得分低于60分的,视情况对企业主要负责人进行诫勉谈话;问题严重的,视情况对企业主要负责人和相关负责人进行组织调整。

任期考核得分低于60分的,视情况对领导班子进行组织调整;问题严重的,视情况对企业主要负责人和相关负责人予以免职。

(三)企业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会计法》、《企业会计准则》等有关法律法规规章,虚报、瞒报财务状况的,国资办根据具体情节给予扣分处理;情节严重的,给予纪律处分或者对企业负责人进行调整;涉嫌犯罪的,依法移送司法机关处理。

(四)企业负责人违反国家法律法规和规定,导致重大决策失误、重大安全与质量责任事故、重大环境污染责任事故、重大违纪和法律纠纷案件,给企业造成重大不良影响或国有资产重大损失的,国资办根据具体情节,对企业经营业绩给予扣分处理;情节严重的,给予纪律处分或者对企业负责人进行调整;涉嫌犯罪的,依法移送司法机关处理。

(五)严肃企业负责人经营业绩考核工作纪律。

对考核工作人员加强教育和监督,防止以权谋私和滥用职权现象的发生。

对违纪的工作人员给予批评教育或调离工作岗位;情节严重的,给予党纪、政纪处分,直至开除公职和追究刑事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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