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路试验检测公共基础知识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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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共基础整理

一、概述

1、《公共基础》主要介绍公路水运工程试验检测发展概况、试验检测管理有关法律法规、试验检测基础知识等。

2、《公路水运工程试验检测管理办法》(简称《办法》交通部2005年第12号)首次将公路水运检测要求进行了统一,建立了公路水运检测机构的等级评定制度,根据检测机构的能力水平实施等级管理,同时明确能力等级划分原则以保证检测机构能胜任与所从事的公路水运工程规定的试验检测参数相适应为准。

3、为了贯彻实施办法,出台了《公路水运工程试验检测机构等级标准》及《公路水运工程试验检测机构等级评定程序》。

4、《等级标准》规定了各等级的检测能力及与之相对应的人员资格及数量、设备要求、试验检测用房等;各等级检测能力设置是根据公路工程质量验收评定标准和水运工程强制性标准来进行的,基本上覆盖了标准中关键性指标和参数。

5、在进行能力等级划分时,要尽量与已形成的检测市场相衔接,公路工程检测机构等级设置的综合甲、乙、丙级外,增加了桥梁隧道和交通工程检测专项。

6、《办法》针对工地试验室作出规定,强调“取得《公路水运工程试验检测机构等级证书》的检测机构,可设立工地试验室,承担相应的试验检测业务,并对其试验检测结果承担责任。

7、《水运工程试验检测机构资质管理办法》(交通部2002年第4号),将水运检测机构类别分为材料和结构。材料设置甲、乙、丙三个等级,结构分为甲乙等级。对从事水运工程检测的机构和人员做出了规定,在人员数量、设备配置、检测环境等方面提出了相应的要求。

8、2007年2月24日出台了《公路水运工程试验检测人员考试办法》。

9、1997年出台了《公路工程试验检测机构资质管理暂行办法》,之后又发布了《公路水运工程试验检测人员资质管理暂行办法》及《公路水运工程试验检测人员资质培训管理暂行办法》等规范性文件。

10、1985年国家颁布《中华人民共和国计量法》(简称计量法),对产品检验中所使用的计量器具分为强制检定的和非强制检定的,并制定计量器具检定的管理规定。11、1987年依据《计量法》发布的《计量法实施细则》中规定对检验机构实施计量认证考核。《计量法》及其实施细则规定,凡是为社会提供公正数据的产品质量检验机构,必须经省级以上人民政府计量行政部门计量认证。

12、1990年国家发布《中华人民共和国标准化法》以及《标准化法实施条例》对标准制定及有效性、标准的实施与监督等发面做出了明确规定。

13、2000年国家颁布了《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规定从事建设工程的有关活动及实施对建设工程质量监督管理的,必须遵守本条例。交通工程属于建设工程的范畴,其试验检测活动应符合《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的规定。

二、《计量法》

14、《中华人民共和国计量法》由总则,计量基准器具、计量标准器具和计量检定,计量器具管理,计量监督,法律责任,附则六章内容组成。

15、《计量法》第3条规定:国家采用国际单位制。国际单位制计量单位和国家选定的非国际单位制的单位,为国家法定计量单位。

16、国家法定计量单位的名称、符号由国务院公布。1984年2月27日发布的,《关于在我国统一实行法定计量单位的命令》,对法定计量单位的名称、符号已作了规定。

17、社会公用计量标准,部门和企业、事业单位使用的最高计量标准,为强制检定的计量标准。强制检定的计量标准和强制检定的工作计量器具,统称为强制检定的计量器具。

18、强制检定是指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计量行政部门指定的法定计量检定机构或授权的计量检定结构,对强制检定的计量器具实行的定点定期检定。检定周期由执行强制检定的计量检定机构根据计量检定规程,结合实际使用情况确定。

19、关于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计量行政部门对强制检定的计量器具施行强制检定,在具体应用时,是指对强制检定的计量标准,由主持考核该项计量标准的有关人民政府计量行政部门指定的计量检定机构进行检定;对强制检定的工作计量器具,由当地县(市)级人民政府计量行政部门指定的计量检定机构进行检定。当地不能检定的,由上一级进行检定。

20、非强制检定是指由使用单位自己依法进行的定期检定,或送有权对社会开展量值传递工作的其他计量检定机构进行检定。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计量行政部门对其监督检查。

21、强制检定与非强制检定,是对计量器具依法管理的两种形式。《中华人民共和国强制检定的工作计量器具检定管理办法》由国务院发布,并于1987年7月1日起施行。

22、计量检定必须按照国家计量检定系统表进行。国家计量检定系统表由国务院计量行政部门制定。

23、计量检定必须执行计量检定规程,国家计量检定规程由国务院计量行政部门制定;没有国家计量检定规程的,由国务院有关主管部门和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计量行政部门分别制定部门计量检定规程和地方计量检定规程,并向国务院计量行政部门备案。

24、国家计量检定系统表是指从计量基准到各等级的计量标准直至工作计量器具的检定程序所作的技术规定,由文字和框图构成,简称国家计量检定系统。

25、计量检定规程是指对计量器具的计量性能、检定项目、检定条件、检定方法、检定周期以及检定数据处理等所做的技术规定,包括国家计量检定规程、部门和地方计量检定规程。

26、计量检定工作应当按照经济合理的原则,就地就近进行。“经济合理”是指进行

计量检定,组织量值传递要充分利用现有的计量检定设施,合理的部署计量检定网点;就地就近进行计量检定是指组织量值传递不受行政区划和部门管辖的限制。

27、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计量行政部门可以根据需要设置计量检定机构,或者授权其他单位的计量检定机构,执行强制检定和其他检定、测试任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计量行政部门依法设置的计量检定机构,为国家法定计量检定机构。

28、“授权其他单位的计量检定机构”在具体应用时采取以下形式:①授权专业性或区域性计量检定机构,作为法定计量检定机构;②授权有关技术机构建立社会公用计量标准;③授权某一部门或某一单位的计量检定机构,对其内部使用的强制检定的计量器具执行强制检定;④授权有关技术机构,承担法律规定的其他检定、测试任务。

29、执行强制检定和其他检定、测试任务的人员,必须经过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计量行政部门考核合格,发给计量检定证件,取得执行检定、测试任务的资格。

30、处理因计量器具准确度所引起的纠纷,以国家计量基准器具或社会公用计量标准器具检定的数据为准。用计量基准或社会公用计量标准所进行的以裁决为目的的计量检定、测试活动,统称为仲裁检定。

31、为社会提供公证数据的产品质量检验机构,必须经省级以上人民政府计量行政部门对其计量检定、测试的能力和可靠性考核合格(即为产品质量检验机构的计量认证)。

32、经省级以上计量认证的内容包括:①计量检定测试设备的性能;②计量检定、测试设备的工作环境和人员的操作技能;③保证量值统一、准确的措施及检测数据公正可靠的管理制度。

33、《计量法》中所说的“公证数据”是指向社会从事检测工作的技术机构为他人做决定、仲裁、裁决所出具的可引起一定法律后果的数据,除了具有真实性和科学性,还具有合法性。为了保证数据的可靠,量值必须溯源到国家计量基准,以保证国家单位量值的统一。

34、使用不合格的计量器具或者破坏计量器具准确度,给国家和消费者造成损失的,责令赔偿损失,没收计量器具和违法所得,可以并处罚款。

35、“使用不合格的计量器具”是指使用无检定合格证印、证,或者超过检定周期,以及经检定不合格的计量器具。

三、《标准化法及标准化法实施条例》有关内容

36、第6条规定:国务院标准化行政主管部门统一管理全国标准化工作,履行下列职责:①组织贯彻国家有关标准化工作的法律、法规、方针、政策;②组织制定全国标准化工作规划、计划;③组织制定国家标准;④指导国务院有关行政主管部门和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标准化行政主管部门的标准化工作,协调和处理有关标准化工作问题;⑤组织实施标准;⑥对标准的实施情况进行监督检查;⑦统一管理全国的产品质量认证工作;⑧统一负责对有关国际标准化组织的业务联系。

37、第7条规定:国务院有关行政主管部门分工管理本部门、本行业的标准化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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