电子商务法与案例分析 第3章 电子商务经营者的法律规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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这起案件最终12万元的赔偿结果与电商平台在打假过程中付出的成本相比是远远不够的。如何让互联网 平台敢于打假、勇于打假,而且能够真正成为打假的受益者,这是需要从制度上加以设计。
引导案例解析
中国法院网认为,本案系全国首例电商平台打假案,其对司法界和社会的正面示范作用明显: (1)该案填补了此类案件审理的空白,为今后类案的审理提供了宝贵的参考依据,起到了良好的示范作
(1)用户注册制度;
(6)广告发布审核制度;
(2)平台交易规则;
(7)交易安全保障与数据备份制度;
(3)信息披露与审核制度;
(8)争议解决机制;
(4)隐私权与商业秘密保护制度;
(9)不良信息及垃圾邮件举报处理机制;
(5)消费者权益保护制度;
(10)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制度。
3.2电子商务平台经营者的法律规范
(3)为网络商品交易提供宣传推广服务应当符合相关法律、法规、规章的规定。通过博客、微博、微信等 网络社交载体提供宣传推广服务、评论商品或者服务并因此取得酬劳的,应当如实披露其性质,避免消费 者产生误解。
(4)为网络商品交易提供网络接入、支付结算、物流、快递等服务的有关服务经营者,应当积极协助工商 行政管理部门查处网络商品交易相关违法行为,提供涉嫌违法经营的网络商品经营者的登记信息、联系方 式、地址等相关数据资料,不得隐瞒真实情况。
3.1电子商务经营者的基本义务
3.1.5使用电子发票 《电子商务法》第十四条规定,电子商务经营者销售商品或者提供服务应当依法出具纸质发票或者电子发
票等购货凭证或者服务单据。电子发票与纸质发票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这一条明确了电子发票的法律效力。也就是说,电子发票也成为报销的凭证,从而为电子发票的大规模推
广铺平了道路。
3.2电子商务平台经营者的法律规范
3.2.1电子商务平台的交易管理制度建设
交易规则是电子商务交易平台运行的基本规定。平台经营者应当建立交易规则、明确与平台内经营者共同遵循 的守则,并建立交易安全保障、消费者权益保护、知识产权保护、不良信息处理、纠纷解决等管理制度。
根据商务部《第三方电子商务交易平台服务规范》第5.6条的规定,平台经营者应提供规范化的网上交易服务, 建立和完善各项规章制度,包括但不限于下列制度:
3.2电子商务平台经营者的法律规范
3.2.3平台经营者对平台内经营者商品或服务的查验 我国《电子商务法》第三十八条规定,电子商务平台经营者知道或者应当知道平台内经营者销售的商品或
者提供的服务不符合保障人身、财产安全的要求,或者有其他侵害消费者合法权益行为,未采取必要措施 的,依法与该平台内经营者承担连带责任。 对关系消费者生命健康的商品或者服务,电子商务平台经营者对平台内经营者的资质资格未尽到审核义务, 或者对消费者未尽到安全保障义务,造成消费者损害的,依法承担相应的责任。(此条争议较大) 这是争论最大的一条。草案三审稿公布后,一些人提出,关于电商平台经营者与平台内经营者承担连带责 任的规定,给平台经营者施加的责任过重,建议将“承担连带责任”改为“承担相应的补充责任”。但四 审稿将“承担连带责任”改为“承担相应的补充责任”后立即引起巨大争议。
3.2电子商务平台经营者的法律规范
3.2.4平台经营规则修改与平台内经营者退出 《电子商务法》第三十四条规定,电子商务平台经营者修改平台服务协议和交易规则,应当在其首页显著
位置公开征求意见,采取合理措施确保有关各方能够及时充分表达意见。修改内容应当至少在实施前七日 予以公示。 平台内经营者不接受修改内容,要求退出平台的,电子商务平台经营者不得阻止,并按照修改前的服务 协议和交易规则承担相关责任。 平台经营者与申请进入平台销售商品或者提供服务的平台内经营者订立的协议,应当按照原国家工商总局 《网络交易管理办法》第二十四条的规定,明确双方在平台进入和退出、商品和服务质量安全保障、消费 者权益保护等方面的权利、义务和责任。
经营者自己销售的产品和平台内经营者销售的产品。因此,有必要明确,平台经营者在自有平台上开展商 品或服务自营业务的,应当以显著方式对自营部分和平台内其他经营者经营部分进行区分和标识,避免购 买者或用户产生误解。
3.2电子商务平台经营者的法律规范
3.2.6平台经营者的服务终止 不同于传统商业机构的影响仅仅在一个城市或一个地区,电子商务交易平台所波及的人数和社会面要大
3.2电子商务平台经营者的法律规范
在强烈的社会反应之下,《电子商务法》最终将草案四次审议稿第三十七条第二款中的“依法承担相应的 补充责任”,修改为“依法承担相应的责任”。
同时,根据有的常委会委员的意见,增加第八十三条处罚规定:电子商务平台经营者违反本法第三十八条 规定,对平台内经营者侵害Leabharlann Baidu费者合法权益行为未采取必要措施,或者对平台内经营者未尽到资质资格审 核义务,或者对消费者未尽到安全保障义务的,由市场监督管理部门责令限期改正,可以处五万元以上五 十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责令停业整顿,并处五十万元以上二百万元以下的罚款。
根据2018年8月31日第十三届全国人大常务委员会第五次会议《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 的决定》第六条,应纳税所得额的计算以经营所得为基础,每一纳税年度的收入总额减除成本、费用以及 损失后的余额,为应纳税所得额。
粗略匡算,年销售收入在70万元以上需要缴税,同时要办理税务登记 。
取得行政许可。 这里的行政许可主要针对药品、危险品,易制毒化学品、种子等商品的销售。 国家工商总局《网络交易管理办法》(2014年)第七条规定:从事网络商品交易及有关服务的经营者销
售的商品或者提供的服务属于法律、行政法规或者国务院决定规定应当取得行政许可的,应当依法取得有 关许可。 3.1.2配合相关部门的监管 电子商务经营者应当配合相关部门的监管,依法提供与监管事项相关的必要信息和统计数据。但政府部门 必须依法行政,不能随意对企业提出要求。
据了解,被告姚某自2015年开始在淘宝网上出售宠物食品。2016年5月,淘宝与品牌商玛氏公 司联合发现姚某销售的“皇家”品牌猫粮存在假货嫌疑,便在该店铺匿名购买了一袋价格99元 的猫粮。经过品牌方鉴定,该猫粮为假货,随后淘宝将线索移送警方。
引导案例——全国首例电商平台打假案
2016年10月12日,姚某被警方抓获。2017年3月,淘宝以“违背不得售假约定、侵犯平台商 誉”为由将姚某告上法庭。该案经上海市奉贤区人民法院公开审理做出判决:
用; (2)有效打击了电商的制假售假行为,是司法界对互联网新型业态法律关系的明确,有利于促进电商平
台的健康长久发展和国家经济社会的稳定有序发展; (3)传递了社会正能量,明确了司法打假的力度和决心,有利于巩固风清气正的良好社会氛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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与商品相关权利人的合法权益,而且降低了消费者对淘宝网的信赖和社会公众对淘宝网的良好 评价,对淘宝网的商誉造成了损害,故被告应当就此予以赔偿。
3.1电子商务经营者的基本义务
3.1.1销售的商品或者提供的服务应当符合法律规定 《电子商务法》第十二条规定,电子商务经营者从事经营活动,依法需要取得相关行政许可的,应当依法
(1)被告姚某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赔偿原告浙江淘宝网络有限公司损失人民币十万元; (2)被告姚某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赔偿原告浙江淘宝网络有限公司合理支出人民币两
万元; (3)驳回原告浙江淘宝网络有限公司的其余诉讼请求。 上海市奉贤区人民法院表示,被告以掺假的方式持续在淘宝网上出售假货,其行为不仅损害了
(1)为网络商品交易提供网络接入、服务器托管、虚拟空间租用、网站网页设计制作等服务的有关服务经 营者,应当要求申请者提供经营资格证明和个人真实身份信息,签订服务合同,依法记录其上网信息。申 请者营业执照或者个人真实身份信息等信息记录备份保存时间自服务合同终止或者履行完毕之日起不少于 两年。
(2)为网络商品交易提供信用评价服务的有关服务经营者,应当通过合法途径采集信用信息,坚持中立、 公正、客观原则,不得任意调整用户的信用级别或者相关信息,不得将收集的信用信息用于任何非法用途。
3.2电子商务平台经营者的法律规范
3.2.5平台经营者自营业务与他营业务的区分 电子商务法》第三十七条规定,电子商务平台经营者在其平台上开展自营业务的,应当以显著方式区分标
记自营业务和平台内经营者开展的业务,不得误导消费者。 电子商务平台经营者对其标记为自营的业务依法承担商品销售者或者服务提供者的民事责任。 在电子商务纠纷调解中,投诉案例来自于自营平台中非自营业务所占比重较高,许多消费者常常混淆平台
得多。因此,电子商务交易平台服务的终止也必须有较高的要求,以免引起社会的动荡。 因此,《电子商务法》第十六条规定,电子商务经营者自行终止从事电子商务的,应当提前三十日在首页
显著位置持续公示有关信息。 平台经营者擅自关闭平台服务,造成用户权益受到侵害的,应当承担相应的民事赔偿责任。
3.3其他有关服务经营者的特别规定
3.2.2平台经营者对平台内经营者的身份的查验 实名登记是针对第三方电子商务平台内经营者鱼龙混杂情况严重,且相关行政监管部门难以取证执法所提
出的。《电子商务法》第二十七条规定,电子商务平台经营者应当要求申请进入平台销售商品或者提供服 务的经营者提交其身份、地址、联系方式、行政许可等真实信息,进行核验、登记,建立登记档案,并定 期核验更新。 平台经营者应当监督平台内经营者合法经营,对于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经营行为,平台经营者有权要求 商户改正或依法采取必要的处置措施,并向有关主管部门报告。 管理部门发现平台内经营者有违反法律、法规行为,依法要求平台经营者采取措施制止的,平台经营者应 当予以配合。
3.1电子商务经营者的基本义务
3.1.4依法纳税
《电子商务法》第十一条规定,电子商务经营者应当依法履行纳税义务,并依法享受税收优惠。依照前条 规定不需要办理市场主体登记的电子商务经营者在首次纳税义务发生后,应当依照税收征收管理法律、行 政法规的规定申请办理税务登记,并如实申报纳税。
根据本条的规定,所有电子商务经营者包括不需要办理市场主体登记微商、自然人等纳入纳税范畴。其方 法是在首次纳税后办理税务登记。怎样确定“首次”是本条的关键。
第3章 电子商务经营者的法律规范
学习目标
掌握电子商务经营者的基本义务。 熟悉电子商务平台经营者的法律规范。 了解电子商务其他有关服务经营者的特别规定。
引导案例——全国首例电商平台打假案
2017年7月20日,上海市奉贤区人民法院对淘宝网诉平台售假店铺案进行一审宣判。法院认定, 淘宝店主姚某的售假行为对淘宝网商誉造成损害,判处被告向淘宝网赔偿人民币12万元,这起 案件也是全国首例公开宣判的电商平台起诉售假网店的案件。
3.1电子商务经营者的基本义务
3.1.3信息公开 电子商务法》第十五条规定,电子商务经营者应当在其首页显著位置,持续公示营业执照信息、与其经营
业务有关的行政许可信息、属于依照本法第十条规定的不需要办理市场主体登记情形等信息,或者上述信 息的链接标识。前款规定的信息发生变更的,电子商务经营者应当及时更新公示信息。 《电子商务法》第十六条规定,电子商务经营者自行终止从事电子商务的,应当提前三十日在首页显著位 置持续公示有关信息。 《电子商务法》第三十三条规定,电子商务平台经营者应当在其首页显著位置持续公示平台服务协议和交 易规则信息或者上述信息的链接标识,并保证经营者和消费者能够便利、完整地阅览和下载。
引导案例解析
这起案件开创了电商平台起诉商户售假的先河,案件的判决弘扬了互联网的契约精神,释放了法院鼓励电 商平台源头治理假货的司法信号。
消费合同的当事人虽然是消费者与经营者,但该契约关系离不开电商平台的支撑。平台作为市场开办者与 自律监管者,有权也有义务主动把好关,从源头上杜绝假冒伪劣产品进入流通领域。
引导案例解析
中国法院网认为,本案系全国首例电商平台打假案,其对司法界和社会的正面示范作用明显: (1)该案填补了此类案件审理的空白,为今后类案的审理提供了宝贵的参考依据,起到了良好的示范作
(1)用户注册制度;
(6)广告发布审核制度;
(2)平台交易规则;
(7)交易安全保障与数据备份制度;
(3)信息披露与审核制度;
(8)争议解决机制;
(4)隐私权与商业秘密保护制度;
(9)不良信息及垃圾邮件举报处理机制;
(5)消费者权益保护制度;
(10)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制度。
3.2电子商务平台经营者的法律规范
(3)为网络商品交易提供宣传推广服务应当符合相关法律、法规、规章的规定。通过博客、微博、微信等 网络社交载体提供宣传推广服务、评论商品或者服务并因此取得酬劳的,应当如实披露其性质,避免消费 者产生误解。
(4)为网络商品交易提供网络接入、支付结算、物流、快递等服务的有关服务经营者,应当积极协助工商 行政管理部门查处网络商品交易相关违法行为,提供涉嫌违法经营的网络商品经营者的登记信息、联系方 式、地址等相关数据资料,不得隐瞒真实情况。
3.1电子商务经营者的基本义务
3.1.5使用电子发票 《电子商务法》第十四条规定,电子商务经营者销售商品或者提供服务应当依法出具纸质发票或者电子发
票等购货凭证或者服务单据。电子发票与纸质发票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这一条明确了电子发票的法律效力。也就是说,电子发票也成为报销的凭证,从而为电子发票的大规模推
广铺平了道路。
3.2电子商务平台经营者的法律规范
3.2.1电子商务平台的交易管理制度建设
交易规则是电子商务交易平台运行的基本规定。平台经营者应当建立交易规则、明确与平台内经营者共同遵循 的守则,并建立交易安全保障、消费者权益保护、知识产权保护、不良信息处理、纠纷解决等管理制度。
根据商务部《第三方电子商务交易平台服务规范》第5.6条的规定,平台经营者应提供规范化的网上交易服务, 建立和完善各项规章制度,包括但不限于下列制度:
3.2电子商务平台经营者的法律规范
3.2.3平台经营者对平台内经营者商品或服务的查验 我国《电子商务法》第三十八条规定,电子商务平台经营者知道或者应当知道平台内经营者销售的商品或
者提供的服务不符合保障人身、财产安全的要求,或者有其他侵害消费者合法权益行为,未采取必要措施 的,依法与该平台内经营者承担连带责任。 对关系消费者生命健康的商品或者服务,电子商务平台经营者对平台内经营者的资质资格未尽到审核义务, 或者对消费者未尽到安全保障义务,造成消费者损害的,依法承担相应的责任。(此条争议较大) 这是争论最大的一条。草案三审稿公布后,一些人提出,关于电商平台经营者与平台内经营者承担连带责 任的规定,给平台经营者施加的责任过重,建议将“承担连带责任”改为“承担相应的补充责任”。但四 审稿将“承担连带责任”改为“承担相应的补充责任”后立即引起巨大争议。
3.2电子商务平台经营者的法律规范
3.2.4平台经营规则修改与平台内经营者退出 《电子商务法》第三十四条规定,电子商务平台经营者修改平台服务协议和交易规则,应当在其首页显著
位置公开征求意见,采取合理措施确保有关各方能够及时充分表达意见。修改内容应当至少在实施前七日 予以公示。 平台内经营者不接受修改内容,要求退出平台的,电子商务平台经营者不得阻止,并按照修改前的服务 协议和交易规则承担相关责任。 平台经营者与申请进入平台销售商品或者提供服务的平台内经营者订立的协议,应当按照原国家工商总局 《网络交易管理办法》第二十四条的规定,明确双方在平台进入和退出、商品和服务质量安全保障、消费 者权益保护等方面的权利、义务和责任。
经营者自己销售的产品和平台内经营者销售的产品。因此,有必要明确,平台经营者在自有平台上开展商 品或服务自营业务的,应当以显著方式对自营部分和平台内其他经营者经营部分进行区分和标识,避免购 买者或用户产生误解。
3.2电子商务平台经营者的法律规范
3.2.6平台经营者的服务终止 不同于传统商业机构的影响仅仅在一个城市或一个地区,电子商务交易平台所波及的人数和社会面要大
3.2电子商务平台经营者的法律规范
在强烈的社会反应之下,《电子商务法》最终将草案四次审议稿第三十七条第二款中的“依法承担相应的 补充责任”,修改为“依法承担相应的责任”。
同时,根据有的常委会委员的意见,增加第八十三条处罚规定:电子商务平台经营者违反本法第三十八条 规定,对平台内经营者侵害Leabharlann Baidu费者合法权益行为未采取必要措施,或者对平台内经营者未尽到资质资格审 核义务,或者对消费者未尽到安全保障义务的,由市场监督管理部门责令限期改正,可以处五万元以上五 十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责令停业整顿,并处五十万元以上二百万元以下的罚款。
根据2018年8月31日第十三届全国人大常务委员会第五次会议《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 的决定》第六条,应纳税所得额的计算以经营所得为基础,每一纳税年度的收入总额减除成本、费用以及 损失后的余额,为应纳税所得额。
粗略匡算,年销售收入在70万元以上需要缴税,同时要办理税务登记 。
取得行政许可。 这里的行政许可主要针对药品、危险品,易制毒化学品、种子等商品的销售。 国家工商总局《网络交易管理办法》(2014年)第七条规定:从事网络商品交易及有关服务的经营者销
售的商品或者提供的服务属于法律、行政法规或者国务院决定规定应当取得行政许可的,应当依法取得有 关许可。 3.1.2配合相关部门的监管 电子商务经营者应当配合相关部门的监管,依法提供与监管事项相关的必要信息和统计数据。但政府部门 必须依法行政,不能随意对企业提出要求。
据了解,被告姚某自2015年开始在淘宝网上出售宠物食品。2016年5月,淘宝与品牌商玛氏公 司联合发现姚某销售的“皇家”品牌猫粮存在假货嫌疑,便在该店铺匿名购买了一袋价格99元 的猫粮。经过品牌方鉴定,该猫粮为假货,随后淘宝将线索移送警方。
引导案例——全国首例电商平台打假案
2016年10月12日,姚某被警方抓获。2017年3月,淘宝以“违背不得售假约定、侵犯平台商 誉”为由将姚某告上法庭。该案经上海市奉贤区人民法院公开审理做出判决:
用; (2)有效打击了电商的制假售假行为,是司法界对互联网新型业态法律关系的明确,有利于促进电商平
台的健康长久发展和国家经济社会的稳定有序发展; (3)传递了社会正能量,明确了司法打假的力度和决心,有利于巩固风清气正的良好社会氛围。
THANK YOU
与商品相关权利人的合法权益,而且降低了消费者对淘宝网的信赖和社会公众对淘宝网的良好 评价,对淘宝网的商誉造成了损害,故被告应当就此予以赔偿。
3.1电子商务经营者的基本义务
3.1.1销售的商品或者提供的服务应当符合法律规定 《电子商务法》第十二条规定,电子商务经营者从事经营活动,依法需要取得相关行政许可的,应当依法
(1)被告姚某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赔偿原告浙江淘宝网络有限公司损失人民币十万元; (2)被告姚某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赔偿原告浙江淘宝网络有限公司合理支出人民币两
万元; (3)驳回原告浙江淘宝网络有限公司的其余诉讼请求。 上海市奉贤区人民法院表示,被告以掺假的方式持续在淘宝网上出售假货,其行为不仅损害了
(1)为网络商品交易提供网络接入、服务器托管、虚拟空间租用、网站网页设计制作等服务的有关服务经 营者,应当要求申请者提供经营资格证明和个人真实身份信息,签订服务合同,依法记录其上网信息。申 请者营业执照或者个人真实身份信息等信息记录备份保存时间自服务合同终止或者履行完毕之日起不少于 两年。
(2)为网络商品交易提供信用评价服务的有关服务经营者,应当通过合法途径采集信用信息,坚持中立、 公正、客观原则,不得任意调整用户的信用级别或者相关信息,不得将收集的信用信息用于任何非法用途。
3.2电子商务平台经营者的法律规范
3.2.5平台经营者自营业务与他营业务的区分 电子商务法》第三十七条规定,电子商务平台经营者在其平台上开展自营业务的,应当以显著方式区分标
记自营业务和平台内经营者开展的业务,不得误导消费者。 电子商务平台经营者对其标记为自营的业务依法承担商品销售者或者服务提供者的民事责任。 在电子商务纠纷调解中,投诉案例来自于自营平台中非自营业务所占比重较高,许多消费者常常混淆平台
得多。因此,电子商务交易平台服务的终止也必须有较高的要求,以免引起社会的动荡。 因此,《电子商务法》第十六条规定,电子商务经营者自行终止从事电子商务的,应当提前三十日在首页
显著位置持续公示有关信息。 平台经营者擅自关闭平台服务,造成用户权益受到侵害的,应当承担相应的民事赔偿责任。
3.3其他有关服务经营者的特别规定
3.2.2平台经营者对平台内经营者的身份的查验 实名登记是针对第三方电子商务平台内经营者鱼龙混杂情况严重,且相关行政监管部门难以取证执法所提
出的。《电子商务法》第二十七条规定,电子商务平台经营者应当要求申请进入平台销售商品或者提供服 务的经营者提交其身份、地址、联系方式、行政许可等真实信息,进行核验、登记,建立登记档案,并定 期核验更新。 平台经营者应当监督平台内经营者合法经营,对于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经营行为,平台经营者有权要求 商户改正或依法采取必要的处置措施,并向有关主管部门报告。 管理部门发现平台内经营者有违反法律、法规行为,依法要求平台经营者采取措施制止的,平台经营者应 当予以配合。
3.1电子商务经营者的基本义务
3.1.4依法纳税
《电子商务法》第十一条规定,电子商务经营者应当依法履行纳税义务,并依法享受税收优惠。依照前条 规定不需要办理市场主体登记的电子商务经营者在首次纳税义务发生后,应当依照税收征收管理法律、行 政法规的规定申请办理税务登记,并如实申报纳税。
根据本条的规定,所有电子商务经营者包括不需要办理市场主体登记微商、自然人等纳入纳税范畴。其方 法是在首次纳税后办理税务登记。怎样确定“首次”是本条的关键。
第3章 电子商务经营者的法律规范
学习目标
掌握电子商务经营者的基本义务。 熟悉电子商务平台经营者的法律规范。 了解电子商务其他有关服务经营者的特别规定。
引导案例——全国首例电商平台打假案
2017年7月20日,上海市奉贤区人民法院对淘宝网诉平台售假店铺案进行一审宣判。法院认定, 淘宝店主姚某的售假行为对淘宝网商誉造成损害,判处被告向淘宝网赔偿人民币12万元,这起 案件也是全国首例公开宣判的电商平台起诉售假网店的案件。
3.1电子商务经营者的基本义务
3.1.3信息公开 电子商务法》第十五条规定,电子商务经营者应当在其首页显著位置,持续公示营业执照信息、与其经营
业务有关的行政许可信息、属于依照本法第十条规定的不需要办理市场主体登记情形等信息,或者上述信 息的链接标识。前款规定的信息发生变更的,电子商务经营者应当及时更新公示信息。 《电子商务法》第十六条规定,电子商务经营者自行终止从事电子商务的,应当提前三十日在首页显著位 置持续公示有关信息。 《电子商务法》第三十三条规定,电子商务平台经营者应当在其首页显著位置持续公示平台服务协议和交 易规则信息或者上述信息的链接标识,并保证经营者和消费者能够便利、完整地阅览和下载。
引导案例解析
这起案件开创了电商平台起诉商户售假的先河,案件的判决弘扬了互联网的契约精神,释放了法院鼓励电 商平台源头治理假货的司法信号。
消费合同的当事人虽然是消费者与经营者,但该契约关系离不开电商平台的支撑。平台作为市场开办者与 自律监管者,有权也有义务主动把好关,从源头上杜绝假冒伪劣产品进入流通领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