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庆市地方标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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重庆市地方标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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Technical Specifications for Evaluation of Lightning Disaster Risk 2006-发布 2006-实施
重庆市质量技术监督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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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雷电灾害风险评估中,评估人员参考IEC61662:1995 雷击损害风险的评估和IEC61024-1:1998 建筑物防雷第1部分通则等规范进行风险评估,但国内目前还没有相关的技术规范,所
以,需制定针对性和操作性更强的雷电灾害风险评估技术规范。在引用和参考并认真分析现行
标准,结合雷电灾害风险评估的实践基础上,编制本标准。
本标准共有7章,对雷电灾害风险评估作了基本规定,提出了大气雷电环境评价、雷击损
害风险评估、安全允许距离和环境影响评价、雷电危害识别、防雷安全技术评价、防雷安全管
理评估等内容。共有11个附录,其中附录A、附录B、附录C、附录D、附录E、附录F、附录G为规范性附录,附录H、附录I、附录J、附录H为资料性附录。主要参考了IEC 61024—1:1998 建筑物防雷第1部分通则和IEC61662:1995 雷击损害风险的评估的规范性内容。
本标准由重庆市气象局提出并归口。
本标准主要起草单位:重庆市防雷中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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目录
1 范围
2 规范性引用文件
3 术语和定义
4 基本规定
5 大气雷电环境评价
6 雷击损害风险评估
7 安全允许距离和环境影响评价
8 雷电危害识别
9 防雷安全技术评价
10 防雷安全管理评估
附录A 雷电闪击次数(规范性附录)
附录B 可能损失的平均数(规范性附录)附录C 损害概率相关系数取值(规范性附录)附录D 防雷装置拦截效率(规范性附录)附录E 电子信息系统雷电防护分级(规范性附录)附录F 用于电子系统雷击风险评估的N和Nc的计算方法(规范性附录)
附录G防雷区的划分(规范性附录)
附录H雷击损害风险评估相关数据(资料性附录)附录I土壤电阻率的测试(资料性附录)附录J 建筑物分类因子(资料性附录)附录H 雷电灾害易损性分析(资料性附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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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规范适用于石油、化工、易燃易爆物资的生产或者贮存场所、电力设施、电气装置、通
信设施、广播电视系统、计算机网络系统及建(构)筑物的雷电灾害风险评估。
下列文件中的条款通过本标准的引用而成为本标准的条款。凡是注明日期的引用文件,其
随后所有的修订单(不包括勘误的内容)或修正版均不适用于本标准。凡是不注日期的引用文
件,其最新版本适用于本标准。
IEC61024-1:1998 建筑物防雷第1部分通则
IEC61662:1995 雷击损害风险的评估
IEC60364:建筑物的电气设施
IEC60479:人畜的电流效应
GB50156-2002:汽车加油加气站设计与施工规范
GB50058-92 :爆炸和火灾危险环境电力装置设计规范
GB50057-1994:建筑物防雷设计规范
GB50343-2004:建筑物电子信息系统防雷技术规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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下列术语和定义适用于本标准。
3.1
雷击损害风险评估 evaluation of lightning strike risk
根据雷击大地导致人员、财产损失程度确定保护等级、类别的一种综合计算、分析方法。
3.2
防雷装置 lightning protection system,LPS
接闪器、引下线、接地装置、电涌保护器及其他连接导体的总合。
3.3
电涌保护器 surge protective device,SPD
目的在于限制瞬态过电压和分走电涌电流的器件。它至少含有一非线性元件。
3.4
防雷区 Lightning protection zone,LPZ
需要规定和控制雷击电磁脉冲环境的区域。 3.5
土壤电阻率earth resistivity
表征土壤导电性能的参数,为单位体积土壤的阻抗。 3.6
损害概率P
(probability of damage P) XX
一次危险事件导致需保护对象受损的概率。 3.7
损失L (Loss L) XX
一次危险事件引起的与某种损害类型相对应的平均损失量,与需保护对象的价值(人员和
货物)有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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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8
风险 R (risk R)
雷击引起的年均可能损失量(人员和货物),与需保护对象的价值总量有关。
3.9
风险分量 R (risk component R) xx
取决于损害源和损害类型的部分风险。 3.10
容许的风险 R (tolerable risk R) TT
需保护对象能够容许的最大风险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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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1雷电灾害风险评估技术工作分为预评估、方案评估与现状评估。
4.2雷电灾害风险评估的程序如图:
接受委托
制定评估方案
资料收集(现场勘测、调查询问等)
评估资料分析、处理与计算
撰写雷电灾害风险评估报告
4.3雷电灾害风险评估技术工作包括现场勘测和资料的计算分析及结果评价,雷电灾害风险评估
工作应由国家及地方有关法律法规规定的法定机构或具备相应评估资质的单位进行;雷电灾害
风险评估人员必须具备相应的专业技术知识和能力,应参加培训经考核并取得防雷专业技术资
格证,持证上岗。
4.4评估单位接受委托后,评估单位应根据委托方提供的资料,制定评估方案,并报气象防雷主
管机构备案后实施。评估方案应包含人员组织、方案实施技术路线和进度以及相关的设备设施
贮备等。
4.5委托方应根据评估需要,向评估单位提供以下资料:工程总平面图、地形图、地勘报告、工
程初步设计图、初步设计说明等,并对其提供资料的真实性、合法性负责。
4.6评估单位应按照国家相关标准并结合评估方案客观、公正的进行勘测等工作,搜集并获取相
关技术资料;现场勘测数据应按规定格式用钢笔或签字笔认真填写,字迹要清晰、工整。记录
应具有唯一识别性并保存至少一年。 4.7评估单位应根据委托方提供的资料,结合现场勘测报告及气象卫星云图、雷达回波、闪电定
位等相关数据,进行分析、处理和计算,并撰写雷电灾害风险评估报告。
4.8评估报告必须结论准确、用词规范、文字简练,对于当事方容易混淆的术语和概念可书面予
以解释。
4.9 评估人员应遵守委托方的保密制度,不得对外泄露委托方受法律法规保护的资料及信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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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10经雷电灾害风险评估后的方案,施工时不得任意更改;经评估否定的方案,应重新设计,
重新评估。施工中如发现实际情况与评估时所提交的资料不符,应补充必要的资料,重新评估。
4.11新建建设项目应根据其所处的不同阶段,进行预评估、方案评估和项目建成后现状评估。
对于既有建筑物应定期实行现状评估,易燃易爆场所每两年评估一次,民用建筑每五年评估一
次。
4.12雷电灾害评估报告应包括如下内容:
(1)评估单位的资质和评估人员的防雷专业技术资格证书;
(2)单位的评估委托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