高校收费管理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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高校收费管理办法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了进一步加强收费管理,规范各种收费行为,有效治理乱收费,保证收费工作合法有序进行,保障学校、教职工特别是学生的合法权益,促进教育事业健康发展,根据国家有关高等学校收费管理的政策和规定,结合学校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学校各职能部门、教学科研机构、后勤集团以及其他非经营性机构实施的事业性收费、服务性收费行为,均纳入本办法的管理范围。

第二章管理职责

第三条学校财经领导小组统一领导学校的收费工作,组织听证、审批学校收费项目及其收费标准,组织校内收费检查,对收费方面的违纪、违法行为提出处罚意见或建议。

第四条学校财务处是学校收费管理的职能部门,负责审查收费项目,核定收费标准,制发《高校校内收费许可证》,组织及管理收费工作。

第五条校内各部门主要负责人是本单位收费管理的责任人,具体负责本单位收费工作的组织及实施。

第六条学校财务处、审计处、监察处是收费管理的监督部门,受理收费投诉,监督检查校内单位的收费管理工作及行为。

第三章审批程序和权限

第七条学校实行收费听证制度和收费许可证制度。收费项目的设立和收费标准的核定以及收费许可证的颁发,按以下要求和程序进行:

(一)事业性收费项目,指学校面向各类学生收取的学费、住宿费、考试费等由政府批准的收费项目。此类收费项目的设立或收费标

准的调整,必须报学校财务处审核并经学校财经领导小组会议同意后上报政府部门审批。学校财务处根据政府部门批准的收费项目和标准向校内收费单位颁发校内收费许可证。

(二)学校主要面向校内各单位、教职工以及学生收取的成本性、服务性、管理性收费项目,原则上按成本计价收费,不以盈利为目的。具体的收费项目和标准由实施部门提出,经财务处审核后报学校财经领导小组会议审批。经批准的,学校财务处颁发校内收费许可证。

(三)学校向师生收取的各类代收费用,以自愿为前提。其收费项目和标准的核定,应由实施部门提出,经财务处审核,校财经领导小组审批;必要时可采取听证会或招标方式确定收费标准。经批准的,财务处颁发校内收费许可证。

(四)学校面向校外开展服务,如实验室对外开放、科研协作、出版刊物、资产出租、举办会议、非学历教育培训以及对外餐饮、住宿和交通运输等服务性收费,由收费单位提出收费标准和预算收支报告,报财务处审批。经批准的,由财务处颁发校内收费许可证。

第八条凡未经上述规定程序报批的收费项目,均为自立收费项目,属违规收费,缴费单位和个人有权拒付。

第四章日常收费管理

第九条学校收费项目每年修订一次,其中属于政府审批的项目,按政府主管部门审批意见修订;属于学校审批的项目,由校内实施收费的部门提出修订意见,按规定程序报批,按学校财经领导小组意见修订。修订后的收费项目和收费标准由财务处向全校公布实施。

第十条校内各部门凭《高校校内收费许可证》实施收费,并出具学校规定的合法票据。从事收费工作的人员应当是专职财务人员或本部门指定的专门从事财务工作的人员。

第十一条对无证收费和不出具合法票据的收费行为,缴费单位和个人有权拒付。

第十二条校内收费单位应按学校要求进行收费公示,在固定位置张贴收费项目、收费标准、收费依据(批准机关及文号)、收费范围、计费单位、投诉电话等相关内容,并负责向缴费人解释有关的收费政策和规定。

第十三条对于有减免规定的收费项目,符合减免规定的缴费人,应按有关规定向学校主管部门提出申请,经批准后方可减免。具体审批权限如下:

(一)学费、住宿费等事业性收费,由学校财经领导小组审批;

(二)学校批准的服务性收费,由学校财务处审批;

(三)学校批准的临时性收费项目,如会议费,由收费部门审批。

第十四条对于不按规定及时缴费的单位和个人,收费单位有权按规定停止服务并做出处理决定。

第五章收费资金管理

第十五条各类收费收入,必须严格按照“收支两条线”的原则,及时足额上缴学校财务部门统一管理和核算。各收费单位必须于7日之内将收费资金全额上缴学校财务部门,按批准立项的收费项目进行收支核算。

第十六条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截留、隐瞒、挪用收费收入,不得私存、私放收费资金,严禁将收费资金存入个人银行卡,严禁以任何理由及形式私设“小金库”。

第十七条校内二级核算单位经批准收取的收费收入,必须按期汇缴学校规定账户,纳入预算管理。

第六章监督和检查

第十八条学校应自觉接受上级主管部门的收费检查,查出的违法、违纪问题应及时纠正,涉及没收财产的,从收费收入中扣除;涉及罚款的,由实施收费的部门承担。

第十九条学校财务处、审计处、监察处对全校的收费工作实行全过程监督检查,发现问题应及时查处并纠正。

第二十条收费的违法、违规行为主要包括:

(一)未按规定程序申报而自立收费项目,擅自进行收费的;

(二)未经审批,自行变更收费标准、自行分解或合并收费项目,自行扩大收费范围,致使收费水平不符合经审批的收费标准的;

(三)未按规定程序审批,擅自做出减免决定的;

(四)对学校宣布取消和停止的收费项目,继续实施收费的;

(五)截留学校收费收入,未将收费收入及时全额上缴学校规定账户统一管理和核算的;

(六)收费不出具合法票据的;

(七)其他违反收费政策和规定的行为。

第二十一条学校各级组织必须严格按照本办法所规定的权限和程序组织收费。对检查发现存在本办法第二十条规定的违法、违规行为,将依据国务院《违反行政事业性收费和罚没收入收支两条线管理规定行政处分暂行规定》和《财政违法行为处罚处分条例》,以及学校有关规定从严查处。

第二十二条各单位违反本办法规定应承担的罚款,学校财务处有权从该单位自有资金中扣缴;对个人的罚款,可以从其本人工资、津贴或其他收入中扣缴。

第七章附则

第二十三条本办法由财务处负责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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