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4.2 德国的宏观调控模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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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4.2德国的宏观调控模式

(一)德国模式的主要特点

德国模式,即所谓社会市场经济模式。德国认为它实行的是宏观控制的社会市场经济,既反对经济上的自由放任,也反对把经济统紧管死,而要将个人的自由创造和社会进步的原则结合起来。它既保障私人企业和私人财产的自由,又要使这些权利的实行给公众带来好处。在国家和市场的关系上,它的原则是国家要尽可能少干预而只给予必要的干预。国家在市场经济中主要起调节作用,并为市场运作规定总的框架。所以德国实行的社会市场经济,实际上是国家有所调节的市场经济,以保证市场自由和社会公平之间的平衡。

(二)德国模式的社会市场经济的基础

凡是市场经济能自行调节的,都应让市场去解决。国家只是为市场的正常运作制定规则,并在市场失灵的地方进行干预。所以德国的社会市场经腿以市场为基础的。

在德国,国家基本上不规定工资与物价,也不规定具体的生产指标。这些基本上都是靠市场供求关系自动决定的。但是德国农产品的价格不是通肺场形成的,而是由欧洲共同市场规定的,为此,政府每年要补贴几十亿马克;德国铁路和邮电的价格也是由联邦政府规定的,发生亏损时由联邦政府补贴。

由于竞争是市场经济正常运行的先决条件,没有竞争就没有市场。因此,德国制定了《反限制竞争法》等一系列有关法律,并建立了相应的机构,即卡特尔局(实际上是反卡特尔局),禁止企业与企业就生产、价格、销售、市场分割达成垄断协定,禁止妨碍或破坏市场的企业兼并,禁止垄断对外贸易,禁止其他损害消费者利益的垄断组织或集团;鼓励中小企业合作,积极参加竞争;保证企业有生产自由、经营自由、投资自由、雇工自由和劳资谈判自由。企业间兼并或合作协议,凡有利于竞争的都可以进行,但必须得到卡特尔局的批准,违反者将受重罚。此外,德国还制定有《反对不正当竞争法》,严惩假广告、缺斤少两、假冒商标、以次充好等不正当行为,以保护竞争者和消费者的正当利益。其他有关法律还有:《调整一般交易条件法》、《折扣法》、《附赠法》、《商标法》、《专利法》等。这些法律为市场的正常运行规定了准则。德国还对某些职业规定了进人市场的先决条件,如手工业者了零售商在开业前必须证明其职业知识。对卫生、法律咨询、会计咨询和税收咨询等部门,国家要求申请者经过专门培训并有一定的年龄标准。

德国的工资基本上也是在劳动力市场上自由形成的,由劳资双方自由谈判,签订劳资协定。德国的劳资谈判是集体进行的,一般由一个产业部门的工会联合会和雇主联合会分别代表双方就工资增长幅度等问题,每年谈判一次并签订协议。关于休假天数、解雇通知期限、加班费、奖金等问题,通常几年签订一次协议。在这个过程中,政府采取中立态度,不加干预。

(三)德国模式的宏观经济管理。

在社会市场经济中,国家并不直接干预经济过程本身,但并不是说国家没有任何经济计划。德国政府和各级地方政府都有一定的经济计划,有中期的、年度的和短期的。但这些计划仅仅规定一些综合性指标,对企业并没有约束力,而要通过财政、税收、信贷等手段来进行调节。如1974年到1975年的四个短期计划中,联邦政府共动用了1000亿马克来刺激经济,对缓解这一时期的经济衰退起了一定作用。再如当前改造东部地区的计划,政府从1990年起每年在东部各州投人1000多亿马克,主要是改造铁路、高速公路、电信等基础设施,并采取税收优惠等办法,吸引私人资本参与东部的改造。1992年德国公司在东部各州的投资达440亿马克。

德国负责这种宏观经济管理的机构,是经济发展理事会和财计划理事会等组织。经济发展理事会由联邦经济部长主持,由联邦财政部长、联邦银行行长、各州一名代表和一些地方的代表组成,每年至少开会两次,以协调参与制定经济政策的各部门的行动。财政计划理事会由联邦财政部长主持,由联邦经济部长。联邦银行行长、各州一名代表和地方的代表组成,

负责协调中央、州和地方的开支与投资计划。德国有一个由5名著名经济学家组成的“五贤人委员会”,负责在每年秋季提出一份全面估计当年宏观经济发展情况的鉴定书,作为各决策部门的参考依据。联邦总理在第二年一月要向联邦议会和联邦参议院提出一个年度的经济报告,对“五贤人委员会”的鉴定书作出反应,并提出当年的经济政策和措施。德国还有一个协调委员会,由联邦政府、工会、企业主组织的代表参加,由经济部长主持,在工资和物价等方面协调意见和规劝。这个委员会并没有任何决定权,但对沟通各方意见,协调步调,从而保证经济正常运行是有作用的。

通过上述机制,国家对经济发展的情况有一个全面、及时、清楚而准确的了解,然后根据情况运用各种经济手段来吸引和规劝各方面的力量,从宏观上调节经济。

(四)德国联邦银行的特殊作用

在德国,联邦政府主要负责运用财政和税收的手段来调节经济,而主要负责运用货币和信贷政策的是联邦银行。德国联邦银行是德国的中央银行,其资本归联邦政府所有,只有联邦银行才有权发行货币。但联邦银行又是一个具有公共法人资格的联邦直接法人,独立于联邦政府,在行使职权时不受联邦政府指令的影响,但它要支持政府的总体经济政策。联邦银行的经费不列人政府预算,独立开支。当政府和银行在政策上发生分歧时可以协调,但联邦银行按理事会决议行事,联邦政府对这种决定只有暂时推迟实施的权力。这是因为两次世界大战后,德国都发生过恶性通货膨胀,都是由政府操纵银行,滥发货币和债券以弥补战争赔款和财政赤字所引起的。有鉴于此,1957年颁布了《联邦银行法》,赋予联邦银行以独特的地位和职权,保卫币值稳定是联邦银行的首要职责。

联邦银行的权力机关是联邦银行中央银行理事会。它由联邦银行行长福行长。董事会其他成员和州银行行长组成,由联邦银行行长任主席。联邦银行行长福行长、董事会其他成员经联邦政府提名,由联邦总统任命,任期8年,为联邦总理任期的一倍。除个人原因或联邦中央银行理事会的意见外,联邦银行行长在任期内不受联邦政府更迭的影响,不能被解职。联邦银行中央银行理事会每两周开会一次,以简单多数作出决议。董事会是联邦银行的中央执行机构,负责执行联邦银行中央银行理事会的决议。

联邦银行根据对经济形势的预测和对市场行情的分析,决定收缩或放松的发行量以保持马克的币值,稳定物价。联邦银行还可以用提高或降低商业银行在联邦银行的存款额,提高或降低它对商业银行的贴现率,在金融方面刺激或冷却经济。

(五)德国模式的企业组织制度

德国的社会市场经济保障私人企业,但老式的、由家族拥有的私人企业已为数不多了,而且都是些中小企业。大的企业几乎都是股份公司。但德国股份有限公司不多,只占公司总数的5%左右。有些很大的企业也是有限责任公司,不上市。1992年,德国西部地区约有46700个企业,其中雇员1000人以上的大企业只占2%,却雇佣了工业部门一半以上的雇员,控制了一半以上的营业额。

在大的股份公司中,股权相当分散。如西门子公司共有几十万股,其中3八是分散的。从80年代起,德国鼓励职工参加本企业的股份并给予奖励。目前德国有相当数量的职工持有本企业股票。德国原来的一些著名的家族企业一般已变成大的股份公司,如克虏伯公司,在克虏伯家族传到第六代时,继承人不成器,他父亲从产业中划出一笔钱供他挥霍,条件是从此以后他和企业脱离关系,把整个企业交给一个由德国有名企业家组成的基金会来管理。许多大公司中都有联邦政府和各级地方政府的股份,有时政府的股份足以控制这家公司,这样的公司实际上是国有企业,或“公私合有”企业。如联合电力矿山公司、萨尔茨吉物钢铁公司、萨尔煤矿公司、汉莎航空公司等都是国有企业。大众汽车公司原来也是国有的,后来联邦政府把部分股票转让给了私人,而变成了“公私合有”性质。戴姆勒一奔驰汽车公司也有约20%的股权属于巴登符腾堡州政府。但是不论政府拥有企业多少股权,企业仍和一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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