非行政许可审批事项
- 1、下载文档前请自行甄别文档内容的完整性,平台不提供额外的编辑、内容补充、找答案等附加服务。
- 2、"仅部分预览"的文档,不可在线预览部分如存在完整性等问题,可反馈申请退款(可完整预览的文档不适用该条件!)。
- 3、如文档侵犯您的权益,请联系客服反馈,我们会尽快为您处理(人工客服工作时间:9:00-18:30)。
非行政许可审批事项
01号非行政许可审批事项: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待遇初审
一、非行政许可审批的内容
东川区因民镇辖区内非农业人口城镇居民享受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待遇初审。
二、设定非行政许可审批的法律依据
(一)《城市最低生活保障条例》第四条:县级人民政府民政部门以及街道办事处和镇人民政府(以下统称管理审批机关)负责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的具体管理审批工作
(二)《云南省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办法》第四条: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制度实行各级人民政府负责制。
县级以上民政部门具体负责本行政区域内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的管理工作。
县级民政部门以及街道办事处和镇人民政府负责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的具体管理审批工作。
三、非行政许可审批数量及限制
无数量限制,符合条件即予办理。
四、非行政许可审批条件
(一)凡在因民镇行政区域内持有非农业户口的城镇居民;
(二)共同生活的家庭成员月人均收入低于当地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标准。
(注:因吸毒、赌博行为等,造成的家庭困难的人员,不得享受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待遇)法律依据:《昆明市最低生活保障实施办法》第五条、第九条。
五、申请材料
(一)书面申请(原件1份);
(二)户口簿、居民身份证(复印件各1份,验原件);
(三)《东川区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金审批表》(原件1份);
(四)申请对象家庭成员有以下情况之一的,还应当提交以下材料:
1.有单位的职工,出具单位劳动工资、人事部门提供工资单或工资领取凭证;
2.有离休、退休人员的,应当提供离、退休养老金领取凭证(复印件各1份,验原件);
3.享受养老保险待遇的离退休人员须提供退休费的证件及凭证,未享受养老保险待遇的离退休人员由企业出具领取退休费的证明(复印件1份,验原件);
4.失业保险金领取情况的证明及凭证;失业救济金领取情况的证明及凭证(复印件1份,验原件);
5.下岗人员或内退职工应提供下岗证、下岗时间、领取基本生活费金额的证明(原件);
6、离婚证明:离婚人员须提供离婚协议书或法院判决书(复印件1份,验原件);
7.残疾证明:残疾人须提供由县残联出具的残疾证明(复印件1份,验原件);
8.户籍地与居住地不一致的,须每年提出申请,并出具社区居委会关于居住、就业及生活情况的证明(原件一份);
9.在校就读人员,须出具学校及主管部门关于其是否是自费就学的证明(原件一份)。
法律依据:《昆明市最低生活保障实施办法》第二十一条。
六、申请表格及申请书
申请人填写《东川区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金审批表》,此表到东川区因民镇人民政府免费领取。
七、非行政许可审批申请受理机关
东川区因民镇人民政府。
八、非行政许可审批决定机关
东川区因民镇人民政府初审,东川区民政局审批。
九、非行政许可审批程序
申请人递交申请材料——东川区因民镇人民政府入户详查、走访群众,审查材料——公示——东川区因民镇人民政府提出初审意见——东川区民政局审批——核发《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金领取证》。
经审查,不符合条件或公示有异议的,作出不予审批决定。
十、非行政许可审批办理时限
自受理之日起3O日内办结。
法律依据:《城市最低生活保障条例》第八条。
十一、非行政许可审批证件及有效期限
低保工作实行动态管理,社区居委会、乡(镇)民政办、企业工会对已享受低保待遇的居民家庭要进行不定期的复查。
同时,民政部门应组织力量按季度对低保对象进行定期抽查。
对收入发生变化的家庭,按程序及时为其办理提高、降低、终止低保待遇的变更手续并张榜公布。
法律依据:《昆明市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实施办法》。
十二、非行政许可审批法律效力
可享受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待遇。
十三、非行政许可审批收费
无。
十四、非行政许可审批年审或年检
无。
02号非行政许可审批事项: 一孩《生育证》审批
一、非行政许可审批内容
因民镇辖区内的夫妻要求生育第一个子女的,办理一孩《生育证》。
二、设定非行政许可审批的依据
(一)《云南省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第二十四条:夫妻要求生育第一个子女的,由双方向女方工作单位所在地或者女方户籍所在地乡级人民政府或者城市街道办事处办理生育手续。
(二)《云南省<生育证>管理办法》第二条:云南省《生育证》管理办法,包括《生育证》的申请、审批、发放、监督和宣布无效。
乡镇人民政府,城市街道办事处和县(区、市)计划生育委员会为云南省《生育证》的发证机
(三)《云南省<生育证>管理办法》第四条:《生育证》的审批遵循集体研究决定和政务公开接受群众监督的原则;并实行分级负责。
一孩《生育证》由乡(镇)人民政府、城市街道办事处审查批准。
三、非行政许可审批数量及限制
无数量限制,符合条件即予审批。
四、非行政许可审批条件
(一)初婚夫妻,办理合法的《结婚证》;
(二)办理结婚登记后,在没有怀孕以前就应该申请办理一孩《生育证》;
(三)《生育证》以女方户籍所在地的乡镇人民政府负责办理。
法律依据:《云南省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第二十四条;《云南省<生育证>管理办法》第二条。
五、申请材料
(一)申请办理一孩《生育证》应当提交以下证明材料:
1.夫妻双方提出书面申请书(原件1份);
2.《生育证明申请表》(原件2份);
3.夫妻双方的户口册复印件各1份(验原件);
4.夫妻双方的《结婚证》复印件1份(验原件);
5.夫妻双方的《婚育证明》或者户籍所在地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出具的婚姻生育情况证明,需到户口所在地县、市区人口与计划生育镇盖章(原件1份)。
(二)遗失补证
1.申请人书面申请和遗失情况说明(原件一份);
2.单位或者户口所在地村委会出具的证明(原件一份);
法律依据:《云南省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第二十四条;《云南省<生育证>管理办法》第三条、第十一条。
六、申请表格及申请书
申请人需填写《生育证申请表》;审批表可到因民镇人民政府、各村(居)委会找计划生育宣传员免费领取。
七、非行政许可审批申请受理机关
昆明市东川区因民镇人民政府。
八、非行政许可审批决定机关
昆明市东川区因民镇人民政府审批。
九、非行政许可审批程序
申请人递交材料――单位或者各村委会审核――昆明市东川区因民镇人民政府审批――核发一孩《生育证》(申请人到计生办或者村委会领取)
十、非行政许可审批办理时限
自收到申请书之日起30天内作出决定,因特殊情况需要延长的,经审批机关负责人批准,可以适当延长,但最长不超过60天。
法律依据:《云南省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第四条;《云南省<生育证>管理办法》。
十一、非行政许可审批证件及有效期
一孩《生育证》,自办证之日起有效期为1年。
法律依据:《云南省<生育证>管理办法》第五条。
十二、非行政许可审批的法律效力
可生育第一个子女。
十三、非行政许可审批收费
收取工本费3元。
法律依据:《云南省<生育证>管理办法》第三条;云价费发[1992]262号。
十四、非行政许可审批年审或年检
无。
03号非行政许可审批事项:二孩《生育证》初审
一、非行政许可审批内容
因民镇辖区内的夫妻要求再生育一个子女的,办理二孩《生育证》初审。
二、设定非行政许可审批的法律依据
(一)《中华人民共和国人口与计划生育法》第十八条:国家稳定现行生育政策,鼓励公民晚婚晚育,提倡一对夫妻生育一个子女;符合法律、法规规定条件的,可以要求安排生育第二个子女。
具体办法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代表大会或者其常务委员会规定;
(二)《云南省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第二十四条:符合本条例规定,要求再生育一个子女
的,由夫妻双方共同提出申请,经女方工作单位所在地或者女方户籍所在地乡级人民政府或者城市街道办事处审查,报县级计划生育行政部门办理生育手续;
(三)《云南省<生育证>管理办法》第四条:《生育证》的审批遵循集体研究决定和政务公开接受群众监督的原则;并实行分级负责。
一孩《生育证》由乡(镇)人民政府、城市街道办事处审查批准;二孩、三孩《生育证》由县(区、市)计划生育委员会审查批准。
三、非行政许可审批数量及方式
无数量限制,符合条件即予审批。
四、非行政许可审批条件
(一)夫妻双方或者一方是非农业户口的,一对夫妻生育一个子女。
但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夫妻双方申请,经县级计划生育行政部门审查批准,可以生育第二个子女:
1.经计划生育行政部门组织医学鉴定,第一个子女为遗传性或者可以避免的遗传性残疾,适宜再生育的;
2.经计划生育技术部门鉴定患不孕症,依法收养一个子女后又怀孕的;
3.夫妻双方都是独生子女的;
4.夫妻双方都是归国华侨或者港、澳、台同胞,来我省定居时间不满六年的。
(二)提倡农业户口一对夫妻只生育一个子女。
确有实际困难要求生育第二个子女的由夫妻双方申请,经县级计划生育行政部门审查批准,可以生育第二个子女。
(三)再婚夫妻有下列情形之一的, 由夫妻双方申请,经县级计划生育行政部门审查批准,可以再生育一个子女:
1.夫妻一方为初婚,另一方为再婚并只生育过一个子女的;或者双方都是再婚,其中一方只生育过一个子女,另一方为未生育过的。
2.农业人口的再婚夫妻,一方为依法生育过两个子女的丧偶者,另一方未生育过的。
(四)符合再生育规定的生育间隔时间应当在四周年以上。
(五)夫妻女方户口在大营镇辖区内。
法律依据:《云南省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第十八条、第二十一条、第二十三条、第二十四条。
五、申请材料
(一)申请办理二孩《生育证》应当提交以下证明材料:
1、夫妻双方提出书面申请书(原件1份)
2、《生育证申请表》(原件2份)
3、夫妻双方的户口册(验原件,复印件1份)
4、夫妻双方的《结婚证》(验原件,复印件1份)
5、夫妻双方的《婚育证明》或者户籍所在地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出具的婚姻生育情况证明。
(原件1份)
法律依据:《云南省计划生育条例》第二十四条;《云南省<生育证>管理办法》第三条。
(二)遗失补证
1、申请人书面申请和遗失情况说明(原件1份);
2、单位或者户口所在地村委会出具的证明(原件1份);
法律依据:《云南省<生育证>管理办法》第十一条。
六、申请表格及申请书
申请人需填写《生育证申请表》;审批表可到因民镇人民政府、各村委会找计划生育宣传员免费领取。
七、非行政许可审批申请受理机关
昆明市东川区因民镇人民政府。
八、非行政许可审批决定机关
昆明市东川区因民镇人民政府初审,东川区人口和计划生育镇审批。
九、非行政许可审批程序
申请人递交材料——单位或者各村委会审核——昆明市东川区因民镇人民政府初审——东川区人口与计划生育镇审批核发二孩《生育证》(申请人到乡政府或者村委会领取)。
经审查不符合条件的,作出不予审批决定。
十、非行政许可审批办理时限
自收到申请书之日起30天以内作出决定,因特殊情况需要延长的,经审批机关负责人批准,可以适当延长,但最长不超过60天。
法律依据:《云南<生育证>管理办法》第四条。
十一、非行政许可审批证件及有效期
二孩《生育证》自领证之日起有效期为1年。
法律依据:《云南省<生育证>管理办法》第五条;《云南省<生育证>管理办法》第四条。
十二、非行政许可审批的法律效力
可生育第二个子女。
十三、非行政许可审批收费
收取工本费3元
法律依据:《云南省〈生育证〉管理办法》第三条;云价费发[1992]262号。
十四、非行政许可审批事项年审或年检
无。
04号非行政许可审批事项:《流动人口婚育证明》审批
一、非行政许可审批内容
《流动人口婚育证明》办理。
二、设定非行政许可审批的法律依据
(一)《云南省人口和计划生育条例》第十二条:流动人口的计划生育工作由其户籍所在地和现居住地的人民政府共同负责管理,以现居住地为主;
(二)《昆明市流动人口计划生育管理条例》第十六条:本市常住人口中的育龄人员,到异地从业、暂(寄)住的,必须到户口所在地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计划生育行政管理部门办理《婚育证明》,签订计划生育合同,并接受现居住地的管理。
三、非行政许可审批数量及方式
无数量限制,符合条件即予办理。
四、非行政许可审批条件
(一)户口在东川区因民镇辖区;
(二)拟离开东川区30日以上;
(三)赴异地从事务工、经商等活动的18周岁至49周岁成年育龄公民。
法律依据:《流动人口婚育证明管理规定》第二条。
五、申请材料
(一)《云南省流动人口婚育证明申请表》(原件2份);
(二)本人居民身份证、户口簿(复印件各1份,验原件);
(三)已婚者应当提交《结婚证》,未婚者应当提供所在单位或者村委会出具的《婚育情况
证明》(原件1份);
(四)已生育子女的,应当提交由施术单位或者计划生育服务部门出具的避孕措施情况证明,违法生育的,还应当提交处理执行情况证明(原件1份);
(五)本人近期一寸正面免冠照片2张;
法律依据:《流动人口婚育证明管理规定》第四条。
六、申请表格及申请书
申请人需填写《流动人口婚育证明申请表》;申请表到因民镇人民政府、各村委会找计划生育宣传员免费领取。
七、非行政许可审批申请受理机关
昆明市东川区因民镇人民政府。
八、非行政许可审批决定机关
昆明市东川区因民镇人民政府。
九、非行政许可审批程序
申请人递交材料——单位或各村(居)委会审核——昆明市东川区因民镇人民政府审批——核发《流动人口婚育证明》。
经审查不符合条件的,作出不予审批决定。
十、非行政许可审批办理时限
材料齐全、有效的,即时给予办理。
法律依据:《国家计划生育委员会流动人口婚育证明管理规定》第五条。
十一、非行政许可审批证件及有效期
《流动人口婚育证明》,有效期为3年。
法律依据:《流动人口婚育证明管理规定》第九条。
十二、非行政审许可批事项法律效力
证明本人婚育状况,并可接受免费的查孕查环等生殖健康检查;可免费领取避孕药具;可享受国家和地方人民政府规定的基本项目的计划生育技术服务。
十三、非行政许可审批收费
无。
十四、非行政许可审批年审或年检
无。
05号非行政许可审批事项:办理独生子女父母光荣证
一、非行政许可审批内容
办理独生子女父母光荣证。
二、设定非行政许可审批的法律依据
《云南省独生子女父母光荣证管理办法》第三条:申领《独生子女父母光荣证》的,由申请人填写申请表,出具本人身份、婚姻、生育、收养等具有法律效力的证件,经所在单位或者街道办事处、乡(镇)人民政府签署意见后,报县(市、区)计划生育行政管理部门审核发证。
三、非行政许可审批数量及方式
无数量限制,符合条件即予批准。
四、非行政许可审批条件
具备只有一个孩子条件(新生儿需落户)。
五、申请材料
1、由本人提出申请(申请表由计生办提供,需所在村委会证明盖章)。
2、提供户口本、结婚证、生育证,父母照片各两张(半寸)。
六、申请表格及申请书
计生办领取。
七、申请受理机关
因民镇计生办。
八、非行政许可审批决定机关
区计生局。
法律依据:《云南省独生子女父母光荣证管理办法》
九、非行政许可审批程序
申请人递交申请材料--计生办审查--符合条件的,上报计生局核准。
十、非行政许可审批办理时限
自受理之日起7个工作日。
十一、非行政许可审批证件及有效期限
审查意见。
十二、非行政许可审批的法律效力
通过计生办初审,方可上报区计生局。
十三、非行政许可审批收费
无。
十四、非行政许可审批年审或年检
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