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央国家机关省直有关部门和单位
党组织关系
省直各单位机关党委、基层党委不能印制党员组织关系介绍信、证明信。党员组织关系介绍信、证明信须由在全国范围内可以直接相互转移党员组织关系的党组织,按照中组部规定的统一式样,在指定印刷厂印制。省直机关党员组织关系介绍信由省直机关工委组织部统一印制发放。
14、在转接党员组织关系过程中,如碰到组织关系介绍信抬头单位写错,或发生党员所去单位与介绍信写明的单位不一致的情况时,如何处理?
在转接党员组织关系过程中,如碰到组织关系介绍信抬头单位写错,或发生党员所去单位与介绍信写明的单位不一致的情况时,接转单位党组织应对介绍信进行鉴别(必要时应与最后开具介绍信的党组织取得联系)。如确系开具介绍信的党组织工作疏忽所致,或本人在调动过程中变换了所去单位,并有其它文件证明,其组织关系介绍信可予接收,一般不要退回,但应在其原组织关系介绍信上注明情况。如必须退回查对和换转,原党组织应予及时办理。如组织关系介绍信抬头单位系总支部(支部)等无权直接接收外单位党员组织关系的党组织,其组织关系介绍信应经上级党委转办。外省市转来的,应经区、县党委或省委各工作党委组织部(处)接转。
15、党员组织关系介绍信或证明信应由谁办理和携带?
转移党员组织关系,要由本人亲自办理。如因特殊情况不能亲自办理的,应由党组织指派党员办理,个人不得委托他人代办;党员组织关系介绍信,一般应由党员自己携带,不能自已携带的,应由机要交通或机要邮政转递;党员自己携带组织关系介绍信要妥善保存,防止遗失,并要在有效期内到所去单位组织部门接转组织关系;党组织必须加强对转移党员组织关系的管理,避免在这项工作中出差错。对外单位转来的党员组织关系介绍信,要认真鉴别真伪,防止坏人钻空子,或伪造组织关系介绍信。
国务院机关事务管理局关于印发《中央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国务院机关事务管理局关于印发《中央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国务院,国务院机关事务管理局(已更名)•【公布日期】2009.07.02•【文号】国管资[2009]167号•【施行日期】2009.07.02•【效力等级】部门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国有资产监管正文国务院机关事务管理局关于印发《中央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国管资〔2009〕167号)中央国家机关各部门、各单位,高法院,高检院,各人民团体:为贯彻落实《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党政机关厉行节约若干问题的通知》(中办发〔2009〕11号)要求,规范中央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管理,保障机关运转,降低行政成本,建设节约型机关,根据有关法律、法规,我局制定了《中央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管理暂行办法》,现印发你们,请按照执行。
在执行过程中遇到有关情况和问题,请及时反馈我局。
二OO九年七月二日中央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管理暂行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中央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管理,保障机关运转,降低行政成本,建设节约型机关,根据有关法律、法规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中央行政事业单位(即国务院各部门、各直属事业单位,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行政经费在国务院系统的人民团体,以下简称各部门)的国有资产管理,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中央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管理实行统一制度、分级管理。
国务院机关事务管理局(以下简称国管局)负责中央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管理工作,制订具体制度和办法并组织实施,承担产权界定、清查登记、资产处置工作;管理中央行政事业单位机关和机关服务中心等的国有资产,接受财政部的指导和监督检查。
各部门按规定负责本部门国有资产管理工作,接受国管局的指导和监督检查。
第四条国管局应当完善中央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管理制度,健全监督机制,推进管理创新,提高国有资产管理水平。
各部门应当认真履行管理职责,建立健全本部门国有资产管理具体制度,明确资产占有、使用单位的管理责任,维护资产安全完整和保值增值。
我国公务员管理机构
三、机关内设的公务员管理机构 • (一)机关内设的公务员管理机构的类型• 二)机关内设的公务员管理机构的职能
(一)内设公务员管理机构类型
• 机关内设的公务员管理机构,是指设立在各部门内部,负责本部门日常人事管理事 务的机构,如人事司、人事处、人事科等。
• 按照我国行政机构的层次与规格,在国务院各部委、各级地方政府工作部门内部设 置相应的公务员管理机构。如农业部下设“人事劳动司”,该司下设综合处、机构 编制处、干部处、人才工作处、教育监督处、劳动工资处等机构。
(二)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
• 劳动人事部门演变历程 • 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的职能
♣劳动人事部门演变历程
• 1949,政务院人事局;1950,中央人事部;1954,撤中央人事部,设国务院人事局;1959 ,撤国务院人事局,内务部设政府机关人事局;1968,内务部(政府机构人事局)撤销。
• 1978,设民政部,内设政府机关人事局;1980,国家人事局;1982,劳动人事部;1988, 分为“人事部”、“劳动部”。1998年,保留人事部,组建劳动和社会保障部。
国家公务员局的职责(续)
• 4.完善公务员考核制度,拟订公务员培训规划、计划和标准,组织中央国家机关公务 员培训工作。
• 4.完善公务员申诉控告制度和聘任制公务员人事争议仲裁制度,保障公务员合法权益 。
• 5.会同有关部门拟订国家荣誉制度、政府奖励制度草案,审核以国家名义奖励的人选 ,指导和协调政府奖励工作,审核以国务院名义实施的奖励活动。
• 2008年,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 。
♣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的职能
• 将原人事部、原劳动和社会保障部的职责整合。两部原有27个司局;人力资源和社会 保障部只设25个司局。
省直和中央在湘单位简称表
36
省扶贫工作办公室
省扶贫办
37
省监察厅
省监察厅
38
省公安厅
省公安厅
39
省司法厅
省司法厅
40
省环境保护厅
省环保厅
41
省审计厅
省审计厅
42
省工商行政管理局
省工商局
43
省质量技术监督局
省质监局
44
省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
省药监局
45
省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
省安监局
46
省政府法制工作办公室
省法制办
47
省国家税务局
省电力公司
56
省邮政管理局
省邮政局
省文化厅
省文化厅
25
省卫生厅
省卫生厅
26
省人口和计划生育委员会
省人口计生委
27
省外事侨务办公室
省外事办
28
省统计局
省统计局
29
省广播电影电视局
省广电局
30
省新闻出版局
省新闻出版局
31
省体育局
省体育局
32
省机关事务管理局
省机关事务局
33
省知识产权局
省知识产权局
34
省人民防空办公室
省人防办
35
省水库移民开发管理局
省直和中央在湘单位简称表
编码
部门名称
简称
1
省发展改革委员会
省发改委
2
省经济和信息化委员会
省经信委
3
省财政厅
省财政厅
4
省国土资源厅
省国土厅
5
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
省建设厅
6
军转:2015江西军队转业干部安置实施细则
2015江西军队转业干部安置实施细则中公军转网搜集整理江西省军队转业干部安置实施细则(赣发[2002]9号)。
中公教育军转干考试网,及时发布军转干考试信息、军转干安置政策、随军家属安置信息、军休干部安置政策,供2015年军转干部参考。
江西省军队转业干部安置实施细则赣发[2002]9号第一章综合第一条为了做好军队转业干部安置工作,依据中共中央、国务院、中央军委颁布的《军队转业干部安置暂行办法》的有关规定,结合我省实际,制定本细则。
第二条军队转业干部是党和国家干部队伍的组成部分,是重要的人才资源,是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的重要力量。
接收、安置军队转业干部是一项重要的政治任务,是全社会的共同责任。
各级党政机关、人民团体、企业事业单位(包括中央和国家机关驻赣单位)都应当按照国家和省有关规定,按时完成军队转业干部安置任务。
第三条军队转业干部安置实行计划分配和自主择业相结合的方式。
计划分配的军队转业干部由党委、政府负责安排工作和职务;自主择业的军队转业干部由政府协助就业、发给退役金。
第四条军队转业干部安置工作,在省委、省政府、省军区领导下进行。
省设立军队转业干部安置工作小组,下设办公室,负责全省军队转业干部安置工作。
各设区市也应设立相应的工作机构。
第二章安置地点与移交接收第五条军队转业干部一般由本人原籍或入伍时所在地的政府负责在本辖区安置,也可以到配偶随军前或者结婚时常住户口所在地安置。
第六条军队转业干部具有下列条件之一的,我省予以接收安置:(一)原籍江西或从江西入伍(不含从外省考入江西中等学校的学生毕业分配入伍的,下同)。
(二)配偶现在(批准转业前落户)或结婚时(批准转业前)或随军前在江西有常住户口;其中到南昌市安置的,配偶已随军的需取得南昌市常住户口满2年。
(三)父母双方或一方为军人且长期在边远艰苦地区工作的,其父母原籍江西或从江西入伍或离退休在江西定居。
(四)军队转业干部父母或配偶父母定居江西,在当地有常住户口,身边无子女。
国家秘密及其密级的确定办法完整版
国家秘密及其密级的确定办法HUA system office room 【HUA16H-TTMS2A-HUAS8Q8-HUAH1688】国家秘密及其密级的确定办法(试行)第一章总则第一条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保守国家秘密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保守国家秘密法实施办法》的规定,为了准确界定国家秘密及其密级,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确定国家秘密及其密级工作应坚持统一性、准确性、有效性的原则。
第三条各机关、单位产生属于国家秘密的文件、资料和其他物品,依照《国家秘密及其密级具体范围的规定》、《国家秘密保密期限的规定》、《国家秘密文件、资料和其他物品标志的规定》(以下分别简称《保密范围》、《保密期限》、《秘密标志》),确定密级、保密期限并作出相应秘密标志。
第四条省保密工作部门主管、指导全省依法确定国家秘密工作。
县(市、区)以上地方各级保密工作部门在其职权范围内,管理、指导本行政区域依法确定国家秘密工作。
各机关、单位保密工作机构在其职责范围内,负责本部门、本系统依法确定国家秘密工作。
第二章确定国家秘密的工作程序第五条确定国家秘密工作必须依照法定程序进行。
(一)一般定密程序:1、各机关、单位应对照本系统以及其他部门的《保密范围》,拟定《国家秘密事项一览表》(见附表1),用于日常定密的主要依据。
2、承办人员提出定密意见。
对产生的国家秘密事项,承办人应当对照《国家秘密事项一览表》,拟定密级及其保密期限,并在拟文稿上注明定密依据(《保密范围》的文号和具体条款)。
拟定国家秘密的保密期限,应以可预见的时间和事件作为解密条件。
除有特殊规定外,绝密级事项不超过三十年,机密级事项不超过二十年,秘密级事项不超过十年。
保密期限在一年及一年以上的,以年计;保密期限在一年以内的,以月计。
3、承办单位(处、室)负责审核。
对承办人确定的国家秘密事项的密级、保密期限,承办单位负责人应当进行审核。
工作量较大的机关、单位,主管领导可以授权本单位的保密工作机构或指定的具备审定国家秘密资格的专门人员办理批准前的审核工作,发现密级确定不符和保密范围规定的要及时纠正。
国有资产出租出借管理办法
国有资产出租出借管理办法精品文档国有资产出租出借管理办法为贯彻落实《党政机关厉行节约反对浪费条例》,加强省级行政单位国有资产出租、出借的管理,规范行政单位国有资产出租、出借行为,提高行政单位国有资产使用效益,防止国有资产流失,推进行政单位政风行风建设,特制定国有资产出租出借管理办法,下文是小编收集的国有资产出租出借管理办法内容全文,欢迎阅读!中央行政单位国有资产处置收入和出租出借收入管理暂行办法通知党中央有关部门,国务院有关部委、有关直属机构,全国人大常委会办公厅,全国政协办公厅,高法院,高检院,有关人民团体,新疆生产建设兵团财务局: 近日,财政部下发了《中央行政单位国有资产处置收入和出租出借收入管理暂行办法》(财行[2009]400号,以下简称《办法》)。
现就《办法》实施的有关问题补充通知如下:一、《办法》有关收入范围的界定问题(一)产权在行政单位,由事业单位管理的房屋等固定资产,有关处置收入和出租出借收入属于行政单位国有资产收入,按照《办法》有关规定管理。
(二)行政单位所属独立核算的企业整体或者部分产权(股权)转让、经营租赁等的收入,属于国有资产收入,在国有资本经营预算法律法规全面实施之前,按照《办法》有关1 / 9精品文档规定管理。
(三)《办法》所称公有住房出售收入,是指行政单位按照房改政策,向职工出售单位自管公房取得的收入;所称公有住房出租收入,是指产权在行政单位的公有住房,出租给本单位职工,用于自居用途的出租收入。
(四)资产处置有关土地收益处理方式如下:因处置土地取得的收益(包括对地上建筑物的补偿),按照《财政部关于将中央单位土地收益纳入预算管理的通知》(财综[2006]63号)规定,上缴“其他国有资源(资产)有偿使用收入(1030799)”科目;因处置房产产生的收入,不再区分土地收益,全部上缴“行政单位国有资产处置收入(103070602)”科目,按照《办法》有关规定管理。
(五)中央行政单位出租、出借国有资产,在出租出借合同中明确由出租方负担的维护费用(包括水费、电费、物业费等)可以在缴纳前抵扣,相关人员开支不得抵扣。
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及离退休人员死亡一次性抚恤金发放办法民发
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及离退休人员死亡一次性抚恤金发放办法民发[2007]64号民政部、人事部、财政部关于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及离退休人员死亡一次性抚恤金发放办法的通知(民发[2007]64号)中央和国家机关各部门、各直属机构人事(干部)部门,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民政厅(局)、人事厅(局)、财政厅(局),计划单列市民政局、人事局、财政局,新疆生产建设兵团民政局、人事局、财政局:2004年10月1日,国务院、中央军委公布施行的《军人抚恤优待条例》提高了一次性抚恤标准;2006年7月1日,国家机关工资制度进行了改革。
为适应有关政策的调整变化,现就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及离退休人员死亡一次性抚恤金发放有关问题通知如下:一、调整一次性抚恤金标准自2004年10月1日起,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及离退休人员死亡,一次性抚恤金按照以下标准执行:烈士为本人生前80个月基本工资或基本离退休费,因公牺牲为本人生前40个月基本工资或基本离退休费,病故为本人生前20个月基本工资或基本离退休费。
发放一次性抚恤金所需经费按现行渠道解决。
二、一次性抚恤金计发办法自2006年7月1日起,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及离退休人员死亡一次性抚恤金的计发办法为:(一)国家机关在职工作人员死亡,一次性抚恤金按本人生前最后一个月基本工资为基数计发。
其中:1、公务员,为本人职务工资和级别工资之和;2、机关技术工人,为本人岗位工资和技术等级(职务)工资之和;3、机关普通工人,为本人岗位工资。
(二)国家机关离退休人员死亡,一次性抚恤金按本人生前最后一个月享受的国家规定的基本离退休费为基数计发。
其中:1、离退休人员为本人基本退休费,即本人离退休时计发的基本离退休费和本人离退休后历次按国家规定增加的基本离退休费之和;2、按照《国务院关于颁发〈国务院关于安置老弱病残干部的暂行办法〉和〈国务院关于工人退休、退职的暂行办法〉的通知》(国发[1978]104号)规定办理退职的人员为本人基本退职生活费,即本人退职时计发的基本退职生活费和本人退职后历次按国家规定增加的基本退职生活费之和。
财政部、国家机关事务管理局、中共中央直属机关事务管理局关于印发《中央和国家机关会议费管理办法》的通知
财政部、国家机关事务管理局、中共中央直属机关事务管理局关于印发《中央和国家机关会议费管理办法》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财政部,国家机关事务管理局,中直机关事务管理局•【公布日期】2016.06.29•【文号】财行〔2016〕214号•【施行日期】2016.07.01•【效力等级】办法•【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专项资金管理,机关工作正文关于印发《中央和国家机关会议费管理办法》的通知财行〔2016〕214号党中央有关部门,国务院各部委、各直属机构,全国人大常委会办公厅,全国政协办公厅,高法院,高检院,各民主党派中央,全国工商联,有关人民团体:为贯彻落实《党政机关厉行节约反对浪费条例》关于加强相关开支标准之间的衔接,建立开支标准调整机制的规定,进一步加强会议费管理,我们制定了《中央和国家机关会议费管理办法》。
现印发给你们,从2016年7月1日起施行,请认真遵照执行。
执行中有何问题,请及时向我们反映。
附件:中央和国家机关会议费管理办法财政部国家机关事务管理局中共中央直属机关事务管理局2016年6月29日附件中央和国家机关会议费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进一步加强和规范中央和国家机关会议费管理,精简会议,改进会风,提高会议效率和质量,节约会议经费开支,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中央和国家机关会议的分类、审批和会议费管理等,适用本办法。
本办法所称中央和国家机关,是指党中央各部门,国务院各部委、各直属机构,全国人大常委会办公厅,全国政协办公厅,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各人民团体、各民主党派中央和全国工商联(以下简称各单位)。
第三条各单位召开会议应当坚持厉行节约、反对浪费、规范简朴、务实高效的原则,严格控制会议数量和规模,规范会议费管理。
第四条各单位召开的会议实行分类管理、分级审批。
第五条各单位应当严格会议费预算管理,控制会议费预算规模。
会议费预算应当细化到具体会议项目,执行中不得突破。
会议费应当纳入部门预算,并单独列示。
保密专题知识题库
保密专题知识题库(300题)一、单选题(100题)1.【单选】通过指定人员直接传递绝密级国家秘密时,实行(B)。
A.专人护送制B.二人护送制C.三人护送制2.【单选】涉密信息设备改作非涉密信息设备使用或者淘汰处理时,应当(C)。
A. 将存储的国家秘密信息深度删除D.将存储的所有信息删除并格式化硬盘C.将国家秘密信息存储部件拆除3.【单选】(C)是国家秘密事项中的最小独立信息单元,可以表现为词、句、段落、图表等。
A.涉密信息B.密件C.密点4.【单选】国家秘密的知悉范围,应当根据工作需要限定在(A)。
A.最小范围B.可控范围C. 合理范围5.【单选】《中华人民共和国保守国家秘密法》根据(A)制定,是保护国家秘密的基础性、综合性法律。
A.宪法B.刑法C. 国家安全法6.【单选】(C)是中央保密工作领导机构。
A.中央国家安全领导小组B.中央保密委员会办公室C. 中央保密委员会7.【单选】国家秘密是(B),依照法定程序确定,在一定时间内只限一定范围的人员知悉的事项。
A. 关系单位安全和利益B. 关系国家安全和利益C. 关系公民个人安全和利益8.【单选】机密级国家秘密是重要的国家秘密,泄露后会使国家安全和利益(B)。
A.遭受损害B.遭受严重的损害C. 遭受特别严重的损害9.【单选】下列国家秘密标志不正确的是(A)。
A. 秘密★15年B. 机密★2025年12月31日C. 秘密★会议开始前10.【单选】保密法规包括保密行政法规和(C)。
A.行政管理法规B.国家法律法规C. 地方性保密法规11.【单选】在我国保密法律制度体系中,(A)数目最多、实用性最强。
A.部门规章B.行政法规C. 国家保密标准12.【单选】保密法律关系,是指保密法在调整有关当事人涉及(A)的活动中所形成的权利与义务的关系。
A.国家秘密B.工作秘密C.军事秘密13.【单选】机关、单位(B)及其指定的人员为定密责任人。
A.负责人B.主要负责人C. 分管保密工作的负责人14.【单选】机关、单位对所产生的国家秘密事项,应当确定密级、保密期限和知悉范围,有条件的可以(C)。
关于印发省直党政机关和事业单位差旅费管理办法的通知
第十七条 到广州 10 区以外基层单位实(见)习,挂职锻炼和参加各种支援工作队、医 疗队等人员,工作时间 10 天以上的,在途期间的住宿费、伙食补助费和公杂费按照差旅费 规定执行;在基层单位工作期间,每人每天发放伙食补助费 20 元,不再报销住宿费和公杂 费。
软席软座软卧二等舱公务舱没有公务舱的航班可以乘坐头等舱凭据报销其他人员硬席硬座硬卧三等舱普通舱经济舱凭据报销二副省长以及相当职务的人员出差因工作需要随行一人可以乘坐火车软席或轮船一等舱飞机头等舱
省直各单位:
关于印发省直党政机关和事业单位差旅费管理办法的通知
粤财行〔2007〕229 号
根据《财政部关于印发〈中央国家机关和事业单位差旅费管理办法〉的通知》(财行〔2006〕313 号) 精神,结合我省实际,修订了我省《省直党政机关和事业单位差旅费管理办法》,经省人民政府同意,现 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第三章 住宿费 第九条 省直党政机关、事业单位人员出差一般应住宿在社会上三星级(或以下)的 宾馆、饭店。出差人员住宿费标准上限为:副厅级以上人员每人每天 600 元,处级人员每人 每天 300 元,科级以下人员每人每天 150 元。
省财政厅将根据物价水平、住宿定点饭店Biblioteka 标等情况不定期调整上述住宿费标准上限。
被调动人员的同住家属,应与被调动人员同行。暂时不能同行的,经调入单位同意,可 暂留原地。其以后迁移时的旅费,以及被调动人员的非同住家属,经批准迁到被调动人员的 工作单位所在地的旅费,均由被调动人员的调入单位报销。
第二十三条 职工搬迁家属的路费。按有关规定,并经组织批准,将原未随同本人居住 的配偶(非就业人员)及其同住亲属迁至工作单位所在地的,由工作人员所在单位按第二十 二条规定报销旅费。
中央和国家机关差旅费管理办法财行〔2013〕531号
精心整理中央和国家机关差旅费管理办法第一章 总 则第一条 为加强和规范中央和国家机关国内差旅费管理,推进厉行节约反对浪费,根据《党政机关厉行节约反对浪费条例》,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中央和国家机关,以及参照公务员法管理的事业单位(以下简称中央单 住宿费、 无明确 第七条 出差人员应当按规定等级乘坐交通工具。
乘坐交通工具的等级见下表:部级及相当职务人员出差,因工作需要,随行一人可乘坐同等级交通工具。
未按规定等级乘坐交通工具的,超支部分由个人自理。
(局)由第十三条部级及相当职务人员住普通套间,司局级及以下人员住单间或标准间。
第十四条出差人员应当在职务级别对应的住宿费标准限额内,选择安全、经济、便捷的宾馆住宿。
第四章伙食补助费第十五条伙食补助费是指对工作人员在因公出差期间给予的伙食补助费用。
第十六条伙食补助费按出差自然(日历)天数计算,按规定标准包干使用。
第十七条财政部分地区制定伙食补助费标准。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和计划单列市财政厅(局)负责根据当地经济社会发展水平、市场价格、消费水平等因素,参照所在市公务接待工作餐、会议用餐等标准提出伙食补助费标准报财政部,经财政部统筹研究提出意见反馈地方审核确认后,由财政部统一发布作为中央单位工作人员到相关地区出差的伙食补助费标准。
费。
伙食补助费按出差目的地的标准报销,在途期间的伙食补助费按当天最后到达目的地的标准报销。
市内交通费按规定标准报销。
未按规定开支差旅费的,超支部分由个人自理。
第二十四条工作人员出差结束后应当及时办理报销手续。
差旅费报销时应当提供出差审批单、机票、车票、住宿费发票等凭证。
住宿费、机票支出等按规定用公务卡结算。
第二十五条财务部门应当严格按规定审核差旅费开支,对未经批准出差以及超范围、超标准开支的费用不予报销。
实际发生住宿而无住宿费发票的,不得报销住宿费以及城市间交通费、伙食补助费和市内交通费。
确告。
(三)差旅费报销是否符合规定;(四)是否向下级单位、企业或其他单位转嫁差旅费;(五)差旅费管理和使用的其他情况。
关于调整省直党政机关和事业单位差旅住宿费标准有关问题的通知
关于调整省直党政机关和事业单位差旅住宿费标准有关问题的通知Revised by Hanlin on 10 January 2021关于调整省直党政机关和事业单位差旅住宿费标准有关问题的通知省直各单位:为贯彻落实《党政机关厉行节约反对浪费条例》和差旅费标准应适时调整的规定,进一步规范和加强省直党政机关和事业单位差旅费管理,提高差旅住宿费标准的科学性、有效性,根据财政部有关通知要求,并综合考虑近两年全省各地区宾馆(饭店)住宿费价格变动、实际工作需要等因素,经省人民政府同意,现就调整《关于印发〈省直党政机关和事业单位差旅费管理办法〉的通知》(粤财行〔2014〕67号)规定的差旅住宿标准的有关事项通知如下:一、省内差旅住宿费标准省直党政机关和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到:(一)广州市、深圳市、珠海市、佛山市、东莞市、中山市、江门市等7个市及所辖县(市、区)出差,差旅住宿费限额标准:省级及相当职务人员每人每天900元、厅级及相当职务人员每人每天550元、其他人员每人每天450元。
(二)汕头市、韶关市、河源市、梅州市、惠州市、汕尾市、阳江市、湛江市、茂名市、肇庆市、清远市、潮州市、揭阳市、云浮市等14个市所辖区出差,差旅住宿费限额标准:省级及相当职务人员每人每天850元、厅级及相当职务人员每人每天530元、其他人员每人每天420元;到上述14个市所辖县(市)出差,差旅住宿费限额标准:省级及相当职务人员每人每天850元、厅级及相当职务人员每人每天500元、其他人员每人每天400元。
二、省外差旅住宿费标准。
省直党政机关和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到省外出差的差旅住宿费按照中央和国家机关2016年1月1日开始执行的差旅住宿费标准限额分地区、分职级执行(详见附件)。
省外各地、州、市(县)差旅住宿费标准未制定公布前,可暂按其省会城市住宿费标准执行。
三、有关要求调整后的差旅住宿费标准是省直党政机关和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出差住宿费的上限标准,各类人员应当坚持勤俭节约原则,根据职级对应的住宿费标准自行选择宾馆住宿(不分房型),在限额标准内据实报销。
财政部、中直管理局、国管局关于做好党和国家机构改革有关国有资产管理工作的通知
财政部、中直管理局、国管局关于做好党和国家机构改革有关国有资产管理工作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财政部,中直机关事务管理局,国务院机关事务管理局(已更名) •【公布日期】2018.05.31•【文号】财资〔2018〕31号•【施行日期】2018.05.31•【效力等级】部门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国有资产监管综合规定正文关于做好党和国家机构改革有关国有资产管理工作的通知财资〔2018〕31号党中央有关部门,国务院各部委、各直属机构,全国人大常委会办公厅,全国政协办公厅,高法院、高检院,有关人民团体:为贯彻落实《深化党和国家机构改革方案》(以下简称《改革方案》),确保党和国家机构改革工作平稳有序推进,根据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管理的有关规定,现就做好党和国家机构改革有关国有资产管理工作通知如下:一、高度重视党和国家机构改革有关国有资产管理工作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是行政事业单位履行职能,保障政权运转以及提供公共服务的物质基础,加强国有资产管理、依法依规管理处置机构变动部门和单位的国有资产是党和国家机构改革工作的重要内容。
机构改革涉及部门和单位要站在讲政治、讲大局的高度,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增强“四个意识”、坚定“四个自信”,把思想和行动统一到党中央关于深化党和国家机构改革的决策部署上来,充分认识做好党和国家机构改革有关国有资产管理工作的重要意义,按照分类施策、简化程序、把握重点、防止流失的原则,切实做好党和国家机构改革涉及的资产清查、划转、接收等工作,确保资产随党和国家机构改革及时有序调整到位。
二、分类做好党和国家机构改革有关国有资产管理工作此次机构改革时间紧、任务重,在保证国有资产安全完整前提下,根据现行国有资产管理体制及职责分工,结合各部门机构改革组织实施工作方案,分类明确有关工作程序。
(一)部分资产划转。
主管部门部分下属单位资产或部分资产划转的,由划出方主管部门对拟划转资产完成清查后,划出方和接收方协商一致并分别报各自主管部门审核同意,由划出方按照现行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管理制度和管理权限,按归口分别报送财政部、中直管理局、国管局按规定履行资产处置审批程序。
法宣在线保守国家秘密法考试答案以及保密法全文之欧阳地创编
保守秘密法单选题:1、根据《保守国家秘密法》的相关规定,下列关于保守国家秘密工作的哪项说法是错误的?()D下级机关、单位认为本机关、本单位产生的有关定密事项属于上级机关、单位的定密权限,应当先报请上级机关、单位确定后再采取保密措施。
2、涉密人员上岗应当经过保密(),掌握保密(),签订保密(),严格遵守保密(),不得以任何方式泄露国家秘密。
C 教育培训,知识技能,承诺书规章制度3、《保守国家秘密法》规定,军事方面的国家秘密及其密级的具体范围,由()规定。
A中央军事委员会4、根据《保守国家秘密法》的相关规定,下列说法中,错误的是()。
D设区的市、自治州一级的机关及其授权的机关、单位可以确定机密级和绝密级国家秘密。
5、《保守国家秘密法》明确规定,国家保密行政管理部门主管全国的保密工作。
()以上地方各级保密行政管理部门主管本行政区域的保密工作。
D县级6、《保守国家秘密法》规定,(),应当在有关范围内公布,并根据情况变化及时调整。
A国家秘密及其密级的具体范围的规定7、根据《保守国家秘密法》的规定,()国家秘密是最重要的国家秘密,泄露会使国家安全和利益遭受特别严重的损害。
A绝密级8、《保守国家秘密法》明确规定,机密级国家秘密是()国家秘密,泄露会使国家安全和利益遭受()损害,秘密级国家秘密是()国家秘密,泄露会使国家安全和利益遭受损害。
A重要的,严重的,一般的9、根据《保守国家秘密法》的规定,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公开的事项,应当()。
C依法公开10、国家机关和涉及国家秘密的单位管理()的保密工作。
中央国家机关在其职权范围内,管理或者指导()的保密工作。
D本机关和本单位,本系统11、国家秘密的保密期限,除另有规定外,绝密级不超过()年,机密级不超过()年,秘密级不超过()年。
B三十,二十,十12、《保守国家秘密法》规定,存储、处理国家秘密的计算机信息系统按照涉秘程度实行()B分级保护13、国家秘密的保密期限,应当根据事项的性质和特点,按照维护国家安全和利益的需要,限定在必要的期限内,不能确定期限的,应当确定()B解密的条件14、《保守国家秘密法》规定,国家秘密的保密期限已满的,()。
转发民政部、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财政部关于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及离退休人员死亡一次性抚恤金发放有关问题
转发民政部、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财政部关于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及离退休人员死亡一次性抚恤金发放有关问题的通知等作者:赣民发[2012]3号等来源:《老友》2012年第06期各设区市民政局、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财政局,省直各单位:为适应有关政策的变化,民政部、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财政部下发了《关于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及离退休人员死亡一次性抚恤金发放有关问题的通知》(民发[2011]192号),就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及离退休人员死亡调整了一次性抚恤金发放标准,明确了一次性抚恤金计发办法。
现将该《通知》转发你们,请遵照执行。
江西省民政厅江西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江西省财政厅二0一二年一月十三日关于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及离退休人员死亡一次性抚恤金发放有关问题的通知民发[2011]192号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民政厅(局)、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局)、财政厅(局),福建省公务员局,新疆生产建设兵团民政局、人事局、劳动保障局、财务局。
中央和国家机关各部门、各直属机构人事(干部)部门:2011年8月1日,国务院公布施行的《烈士褒扬条例》和国务院、中央军委公布施行的《关于修改(军人抚恤优待条例)的决定》调整了一次性抚恤金标准。
为适应有关政策的变化,现就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及离退休人员死亡一次性抚恤金发放有关问题通知如下:一、调整一次性抚恤金发放标准自2011年8月1日起,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及离退休人员死亡,一次性抚恤金发放标准调整为:烈士和因公牺牲的,为上一年度全国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的20倍加本人生前40个月基本工资或基本离退休费;病故的,为上一年度全国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的2倍加本人生前40个月基本工资或基本离退休费。
发放一次性抚恤金所需经费仍按现行渠道解决。
二、一次性抚恤金计发办法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及离退休人员死亡一次性抚恤金的计发办法仍按照民政部、人事部、财政部《关于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及离退休人员死亡一次性抚恤发放办法的通知》(民发[2007]64号)的有关规定执行。
财政部办公厅关于印发《中央和国家机关差旅费管理办法有关问题的解答》的通知
财政部办公厅关于印发《中央和国家机关差旅费管理办法有关问题的解答》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财政部•【公布日期】2014.09.15•【文号】财办行[2014]90号•【施行日期】2014.09.15•【效力等级】部门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机关工作正文财政部办公厅关于印发《中央和国家机关差旅费管理办法有关问题的解答》的通知(财办行〔2014〕90号)党中央有关部门财务部门,国务院各部委、各直属机构财务部门,全国人大常委会办公厅机关事务管理局,全国政协办公厅机关事务管理局,高法院行装局,高检院计财局,有关人民团体财务部门,各民主党派中央办公厅,新疆生产建设兵团财务局:《中央和国家机关差旅费管理办法》(财行〔2013〕531号)印发后,我们陆续接到有关部门和人员电话咨询差旅费管理办法执行的一些具体问题。
为方便操作,我们制定了《中央和国家机关差旅费管理办法有关问题的解答》。
现予印发,请在工作中遵循。
附件:中央和国家机关差旅费管理办法有关问题的解答财政部办公厅2014年9月15日附件中央和国家机关差旅费管理办法有关问题的解答1.出差人员由接待单位统一安排食宿的如何交伙食费?除接待单位按照《党政机关国内公务接待管理规定》安排的一次工作餐外,出差人员就餐应当自行解决。
接待单位协助安排就餐的,出差人员应当在差旅费管理办法规定的标准内向接待单位交纳相应的伙食费。
接待单位应向出差人员出具接收凭证(不作报销依据),收取的伙食费用于抵顶接待单位的招待费支出。
2.出差人员由接待单位或其他单位提供交通工具的如何交市内交通费?市内交通应由出差人员自行解决。
接待单位提供交通工具的,出差人员应当在差旅费管理办法规定的标准内向接待单位交纳市内交通费。
接待单位应向出差人员出具接收凭证(不作报销依据),收取的市内交通费用于抵顶接待单位的车辆运行支出。
3.出差人员实际发生住宿而无住宿发票的差旅费如何报销出差人员实际发生住宿而无住宿费发票的,如果是住在自己家里的,或到边远地区出差,无法取得住宿费发票的,由出差人员说明情况并经所在部门领导批准,可以报销城市间交通费、伙食补助费和市内交通费,其他情况一般不予报销差旅费。
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印发新时代中央国家机关及有关单位对口支援赣南等原中央苏区工作方案的通知
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印发新时代中央国家机关及有关单位对口支援赣南等原中央苏区工作方案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国务院办公厅•【公布日期】2021.04.21•【文号】国办发〔2021〕15号•【施行日期】2021.04.21•【效力等级】国务院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贫困地区经济开发正文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印发新时代中央国家机关及有关单位对口支援赣南等原中央苏区工作方案的通知国办发〔2021〕15号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国务院各部委、各直属机构:《新时代中央国家机关及有关单位对口支援赣南等原中央苏区工作方案》已经国务院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国务院办公厅2021年4月21日新时代中央国家机关及有关单位对口支援赣南等原中央苏区工作方案按照党中央、国务院决策部署,2013年以来中央国家机关及有关单位与赣南等原中央苏区加强工作对接,积极推进对口支援工作,助力受援地如期打赢脱贫攻坚战,振兴发展取得重大成效。
为贯彻落实《国务院关于新时代支持革命老区振兴发展的意见》(国发〔2021〕3号)有关部署,扎实推进新时代中央国家机关及有关单位对口支援赣南等原中央苏区工作,现制定以下工作方案。
一、总体要求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全面贯彻党的十九大和十九届二中、三中、四中、五中全会精神,认真落实党中央、国务院关于新时代支持革命老区振兴发展的战略部署,立足新发展阶段、贯彻新发展理念、构建新发展格局,充分发挥中央国家机关及有关单位职能作用,激发赣南等原中央苏区内生发展动力,努力构建人才、产业、项目、创新等相结合的对口支援工作格局,探索新时代推动革命老区高质量发展、逐步实现共同富裕的有效途径。
二、工作安排对口支援赣南等原中央苏区工作,对口支援单位包括63个中央国家机关及有关单位,受援地包括江西省赣州市、吉安市、抚州市和福建省龙岩市、三明市所辖共43个县(市、区)。
工作期限为2021年至2030年。
国家机关事务管理局、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关于印发“十四五”公共机构节约能源资源工作规划的通知
国家机关事务管理局、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关于印发“十四五”公共机构节约能源资源工作规划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国家机关事务管理局,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公布日期】2021.06.01•【文号】国管节能〔2021〕195号•【施行日期】2021.06.01•【效力等级】部门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节能管理正文国家机关事务管理局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关于印发“十四五”公共机构节约能源资源工作规划的通知国管节能〔2021〕195号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和新疆生产建设兵团机关事务管理局、发展改革委,广东省能源局,中央国家机关各部门、各单位:为贯彻落实党中央、国务院关于加快推进生态文明建设的决策部署,深入推进“十四五”时期公共机构节约能源资源工作高质量发展,开创公共机构节约能源资源绿色低碳发展新局面,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第十四个五年规划和2035年远景目标纲要》和有关法律法规,我们编制了《“十四五”公共机构节约能源资源工作规划》,现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实际认真贯彻落实。
国家机关事务管理局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2021年6月1日“十四五”公共机构节约能源资源工作规划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第十四个五年规划和2035年远景目标纲要》和《中华人民共和国节约能源法》、《公共机构节能条例》等政策法规,制定本规划,明确工作目标任务,指引绿色低碳发展,促进生态文明建设,深入推进“十四五”时期公共机构能源资源节约和生态环境保护(以下统称公共机构节约能源资源)工作高质量发展。
一、开创公共机构节约能源资源新局面(一)发展基础。
“十三五”期间,各地区、各部门深入贯彻落实习近平生态文明思想,牢固树立创新、协调、绿色、开放、共享的发展理念,坚持以生态文明建设为统领,以能源资源降耗增效为目标,扎实推进公共机构节约能源资源各项工作,圆满完成了“十三五”规划目标和任务。
——能源资源利用效率稳步提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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高中
经济师
2009年湖北省劳动模范、2010年全国劳动模范
农民
32
魏登殿
男
回族
郧西县湖北口回族乡坎子山村党支部书记、村委会主任
1954.06
1971.10
初中
2011年全省优秀共产党员
农民
少数
民族
33
邓祥光
男
土家族
恩施市沙地乡农技服务中心农技员
1962.05
1997.07
初中
2010年全国劳动模范
工人
农民工
19
丁颂扬
男
汉
麻城市新农村数字电影院线有限公司放映员
1952.04
1972.07
初中
2011年全省优秀共产党员
工人
农民工
20
刘仕华
男
汉
南漳县驻北京西城区金融街流动党支部书记、北京西城区金融街保洁二队队长
1969.01
2001.07
高中
2009年全省优秀共产党员、北京市西城区优秀共产党员
工人
工人
农民工
23
王光国
男
汉
湖北省建始县龙坪乡店子坪村党支部书记、村委会主任
1971.02
1997.07
高中
2011年全国优秀共产党员
农民
24
王金初
女
汉
湖北省英山县温泉镇百丈河村党支部书记
1956.01
1990.07
中专
2004年全国三八红旗手,2010年全国劳动模范
农民
25
陈登宝
男
汉
武汉市汉南区乌金农场四大队农工
中央、国家机关、省直有关部门和单位
推荐的生产和工作第一线先进模范党员名单
(供推荐提名十八大代表候选人时参考,共98人)
序
号
姓名
性
别
民族
工作单位及职务
出生
年月
入党
时间
学历
专业技术职务
主要获奖情况
类别
备注
1
王涛
男
汉
东风汽车公司东风有限责任公司商用车公司总装配厂汽车调整工
1955.01
1991.06
大专
湖北省劳动模范、全国劳动模范、全国五一劳动奖章、全国十大杰出工人、中华技能大奖
1964.07
1995.06
大学
十七大代表,2007年中国十大杰出检察官、全国三八红旗手
政法
55
王文广
男
汉
沙洋监狱十一监区副监区长
1972.10
1995.06
大学
2008年全省十佳监狱人民警察、湖北省五四青年奖章,2009年湖北省劳动模范、湖北省杰出青年,2010年全国先进工作者
政法
56
易满成
男
土家族
博士
正高级
工程师
2010年全国交通建设重点工程先进个人、2010年湖北省五一劳动奖状
专技
44
邓子新
男
汉
武汉大学药学院院长、中国科学院院士
1957.03
1982.01
博士
教授
2007年教育部自然科学二等奖,2008年全国五一劳动奖章,2010年全国先进工作者
科技
45
张启发
男
汉
华中农业大学教授、中国科学院院士
2006.10
研究生在读
2010年中国大学生年度人物、中国青年志愿者优秀个人奖、中国大学生自强之星,2011年中国青年五四奖章、湖北跨越发展青年先锋
教育
少数
民族
61
谭之平
女
土家族
湖北职业技术学院教师
鹤峰县燕子乡司法所所长
1958.10
1982.10
高中
全国模范司法所长、全国民族团结进步先进个人,全国司法行政系统二级英模,2010年全国先进工作者
政法
57
鲍丹
女
汉
荆门市公安局侦察员
1971.09
1997.12
大学
2009年湖北省十大女杰,2011年全国三八红旗手
政法
58
宋芳蓉
女
土家族
五峰土家族自治县教育局副局长、三坪希望小学名誉校长
1969.04
2007.07
高中
高级
农业技师
2010年全国劳动模范
农民
26
师智敏
男
汉
湖北智敏农业有限公司(驻地咸宁)董事长、总经理
1975.03
2005.06
大学
2006年湖北省劳动模范,2008年全国优秀农村人才,2011年湖北跨越发展青年先锋
农民
27
黎锦林
男
汉
通城县隽水镇宝塔村党总支书记,湖北宝塔研磨有限公司董事长
工人
2
王静
女
汉
武汉市公交集团有限责任公司第五营运578路驾驶员
1969.11
2003.07
大专
高级技工
全国三八红旗手标兵、全国巾帼建功标兵、全国技术能手、全国五一劳动奖章
工人
3
刘幼生
男
汉
武汉钢铁集团焦化有限公司工人
1952.08
1987.12
高中
高级技工
全国技术能手、全国劳动模范、全国五一劳动奖章
工人
工人
8
余培军
男
汉
潜江市市政工程管理处副队长
1974.12
1996.07
大专
高级技工
2007年湖北省五四青年奖章,2009年湖北省劳动模范、湖北省优秀共产党员,2010年全国先进工作者
工人
9
龙景庆
男
苗族
江汉石油管理局测录井工程公司坪北项目经理部测井仪修工
1966.09
2002.07
大学
高级技师
2006年湖北省劳动模范、全国技术能手,2007年全国五一劳动奖章,2010年全国劳动模范
1973.12
2003.06
大专
2008年全国女职工建功立业标兵,2011年全国五一劳动奖章
工人
15
顾海涛
男
汉
南方航空公司湖北分公司飞机维修技师
1963.02
1998.03
大学
高级技师
2010年全国劳动模范,2011年中央企业优秀共产党员
工人
16
谭少云
男
汉
长航集团长航凤凰股份有限公司长江21015轮船长
1947.03
1984.05
大学
高级
经济师
第八、九、十、十一届全国人大代表,全国劳动模范,全国五一劳动奖章,全国优秀经营管理者
经济
40
陈刚毅
男
汉
省交通规划设计院党委副书记
1963.12
2003.11
大学
教授级
高工
十七大代表,2007年全国优秀共产党员,2010年全国劳动模范
专技
41
潘东发
男
汉
中铁大桥局二七大桥项目部总工程师
2007年全国特级优秀人民警察,2009年荆楚十大爱民警察,2010年全国先进工作者、全国公安系统二级英雄模范
政法Biblioteka 53左树青女汉
宜昌市西陵区人民法院民一庭副庭长
1971.07
2000.06
大学
2009年中国青年五四奖章、全国优秀女法官、湖北省杰出青年卫士
政法
54
马俊镠
女
汉
荆州市人民检察院党组成员、检察委员会专职委员
工人
少数
民族
10
左光满
男
汉
湖北省电力公司广水供电公司应山供电所营抄员
1957.10
1980.04
大学
高级技工
2009年全国用户满意服务明星,2010年全国劳动模范
工人
11
肖本平
男
汉
黄石工矿集团胡家湾煤业分公司采煤三区党支部书记
1966.11
2008.06
初中
2008年全国优秀农民工,2011年全国五一劳动奖章
1973.08
1997.06
大学
中国十大杰出青年,中国青年五四奖章,全国少数民族团结进步奖
教育
少数
民族
59
谭明书
男
土家族
巴东县第一高级中学教师
1953.04
1985.01
大学
中学
高级教师
2008年全国优秀教师,2010年全国劳动模范
教育
少数
民族
60
郎坤
女
满族
武汉理工大学管理科学与工程专业硕士研究生
1984.11
政法
51
谭纪雄
男
汉
武汉市公安局特警支队突击大队副大队长
1976.05
2003.05
大学
2009年全国公安系统一级英雄模范、中国青年五四奖章、湖北省优秀共产党员、湖北省劳动模范,2010年全国先进工作者、荆楚十大爱民警察
政法
52
贺文勇
男
汉
十堰市公安局交警支队二大队副大队长
1972.03
2000.06
大学
工人
12
汪丽红
女
汉
湖北三维纺织有限公司(驻地罗田)细纱工办教练员
1974.01
2000.07
高中
2004年全国五一劳动奖章,2010年全国劳动模范
工人
13
何柏胜
男
汉
湖北巨宁森工有限公司(驻地咸宁)车间主任
1970.12
2003.07
高中
2010年全国劳动模范
工人
14
于文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