化妆品卫生监督的管理规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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书山有路勤为径, 学海无涯苦作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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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国内企业生产的特殊用途化妆品(育发、染发、烫发 、 • 防晒、祛斑、脱毛、美乳、健美、除臭),必须经省和 • 国家两级检测机构,对产品卫生安全性检验合格后, • 报省卫生行政部门初审合格后,再报送卫生部终审, • 审查颁发卫生许可批件后,方可组织生产和销售。
• 3.产品执行标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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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标/企业标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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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4.(1)生产日期及有效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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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生产批号及限有效期内使用,
• 5.生产企业名称,
必须与索证卫生许可证一致
• 6.生产企业地址,
必须与索证卫生许可证一致
• 7.产品净含量,
• 8.产品说明书不得夸大宣传,无刺激性及疗效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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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进口国外企业生产的一般与特殊用途化妆品, 在首次 • 进口之前, 进口商或代理商必须向我国卫生部提出申 • 请,经国家检测机构检验合格后,报卫生部审核,取 • 得卫生部颁发的进口化妆品卫生许可批件后, 方可办 • 理产品进口海关手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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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五、化妆品卫生监督机构和人员职责
• 《条例》规定, 卫生部主管全国化妆品卫生监督工作, 县级以上(包括县级)地方各级人民政府的卫生行政部门主 管本辖区内化妆品卫生监督工作。同时, 各级卫生行政部 门指定的化妆品卫生检验机构, 负责本辖区内化妆品的监 督检验工作。化妆品抽检采样工作由卫生监督机构负责。
(2002)卫妆准字12-XK-001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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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产特殊用途化妆品卫生许可批件 (2002)卫妆特字第0001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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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998)卫妆准字29-QG-09-0999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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进口化妆品卫生许可批件
(2002)卫妆进字第0001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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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998)卫妆准字04-JK-09-9999号
• 2.产品生产许可证
XK16-108 000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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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卫生部于1996年9月9日发布的“关于1996年全国化 妆品抽检情况的通报”中指出:“对美容院、理发店自行 配制的化妆品和外购给顾客使用的化妆品,分别按化妆品 生产和销售行为进行卫生监督管理。”
• 此项规定表明:如果美容院、理发店自行配制的化 妆品和外购给顾客使用的化妆品,其化妆品生产条件必须 复符合《规范》要求,必须取得化妆品生产企业卫生许可 证后方可生产和使用及外购。
• 书山有路勤为径,
学海无涯苦作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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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化妆品概念
• 《条例》所称的化妆品, 是指以涂抹、 喷洒或者其他类似的方法,散布人体表面任何 部位(皮肤、毛发、指甲、口唇), 以达到清 洁、 消除不良气味、护肤、 美容和修饰目 的的日用化学工业产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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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化妆品生产企业的卫生监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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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各级卫生监督部门要做好产品监督抽检的社会公示 •工作, 这是督促化妆品生产企业和经营单位自觉守法经 •营的有效手段。 • 产品质量社会公示前,监督机关对所公示的产品要 •事先做好生产企业的确认工作,充分保障生产企业的合 •法权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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进口化妆品;
• 书山有路勤为径, 5.超过使用期限的化妆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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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注: 化妆品标签的规定,我国卫生、轻工和技术监督 部门,1995年联合发布《消费品使用说明 化妆品通用标 签》(GB 5296.3-1995),1996年12月1日起实施 。
• 标示重点内容应注意以下九点:
• 1.产品卫生许可证,
• 9.产品名称符合卫生部“健康相关产品命名规定”要 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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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化妆品卫生质量的卫生监督
•(一)我国对化妆品分为三种类型实施卫生监督
•1.国内企业生产的一般化妆品(发用类、护肤类、美容 • 修饰类、香水类),在许可类别范围内,保证产品卫生 • 质量符合国家规定的前提下,具体产品不需报经卫生 • 行政部门批准,即可进入流通领域, 但必须将产品有 • 关资料在产品流通后3个月内报送省级卫生行政部门 • 备案。
•1日起正式实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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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节 化妆品卫生监督条例简介
• 《化妆品卫生监督条例》分为六章三十五条 ,
•主要内容包括:
• 1.总则
• 2.化妆品生产企业的卫生监督
• 3.化妆品质量的卫生监督
• 4.化妆品经营单位的卫生监督
• 5.化妆品卫生监督机构与人员的职责
• 6.对违反《条例》行为的处罚
• 《条例》第五条规定:对化妆品生产企业的卫生监督 实行卫生许可证制度。我国以省级为单位, 对辖区范围内 的化妆品生产企业实施核发卫生许可证制度。卫生许可证 由省级卫生行政部门(省卫生厅)批准颁发, 卫生许可证有 效期四年,每二年复核一次。
• 为加强对化妆品生产企业卫生监督检查的规范化, 卫生部于1996年发布了《化妆品生产企业卫生规范》, 主 要对生产企业的卫生条件提出了具体要求; 2001年卫生部 又对其进行了补充和修订,并颁布实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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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化妆品卫生质量抽检 • 依据《条例》及其《细则》的规定,我国卫生监 督部门对化妆品卫生质量的日常性卫生监督抽查主要 有两种方式: •1.每年两次到生产企业抽取规定比例的化妆品进行监 • 督检测,山东省卫生厅规定,上半年为市级卫生监督 • 部门抽检,下半年为省级卫生监督部门抽检. •2.不定期的有一定针对性的到化妆品经营单位开展索 • 证检查和抽取部分产品进行监督检测。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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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化妆品经营单位的卫生监督
• 《条例》第十三条规定了化妆品经营单位和个人 不
•得销售下列化妆品:
• 1.未取得化妆品生产企业卫生许可证的企业所生 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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的化妆品;
• 2.无质量合格标记的化妆品
• 3.标签、小包装和说明书不符合《条例》第十二 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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规定的化妆品;
• 4.未取得卫生部批准文号的国产特殊用途化妆品 和
化妆品卫生监督的管理 规范
书山有路勤为径, 学海无涯苦作舟
2020年4月10日星期五
第一章 概述
书山有路勤为径, 学海无涯苦作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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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989年9月26日,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 院发布国函(1989)62号文,批准《化妆品卫 生监督条例》,并由卫生部发布实施。
1989年11月13日, 卫生部第3号令发布 《化妆品卫生监督条例》,自1990年1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