无线发射转播台实施细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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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播电视安全播出管理规定》无线发射转播台实施细则

(试行)

国家广播电影电视总局

二〇一〇年五月

目录

第一章总则 (1)

第一条编写目的 (1)

第二条适用范围 (1)

第三条分级保障原则 (1)

第二章系统配置要求 (1)

第一节供配电系统 (1)

第四条外部电源 (1)

第五条供配电 (2)

第二节信号源系统 (2)

第六条信号源接入 (2)

第七条信号源处理 (2)

第三节发射系统 (3)

第八条总体要求 (3)

第九条发射机配置 (3)

第十条发射机倒换 (3)

第十一条天馈线系统 (3)

第四节自台监控系统 (3)

第十二条播出信号监测 (3)

第十三条设备运行监控 (4)

第十四条电力和环境监测 (4)

第五节台站环境 (4)

第十五条总体要求 (4)

第十六条安全防范 (5)

第十七条中短波台消防设施 (5)

第十八条电视调频台消防设施 (5)

第十九条通讯设施 (5)

第六节维护器材 (5)

第二十条备品备件 (5)

第二十一条维护工具 (5)

第七节灾备与应急播出 (6)

第二十二条灾备与应急播出 (6)

第八节无人值守站 (6)

第二十三条运行环境 (6)

第二十四条远程监控系统 (6)

第三章运维与技术管理 (6)

第一节运行管理 (6)

第二十五条总体要求 (6)

第二十六条运行指标 (6)

第二十七条技术指标 (7)

第二十八条规章制度 (7)

第二十九条运行流程 (8)

第二节维护管理 (8)

第三十条总体要求 (8)

第三十一条维护计划 (8)

第三十二条维护操作规程 (9)

第三十三条维护分工、分界 (9)

第三十四条备件管理 (9)

第三十五条代维管理 (9)

第三节技术管理 (10)

第三十六条试播期管理 (10)

第三十七条应急预案 (10)

第三十八条重要保障期 (10)

第三十九条临时停机管理 (10)

第四十条运行变更管理 (11)

第四十一条施工管理 (11)

第四十二条事故管理 (12)

第四十三条报表管理 (12)

第四十四条技术资料 (12)

第四十五条技术安全 (13)

第四十六条检查与考核 (13)

第四十七条安全播出风险评估 (14)

第四十八条人员要求及培训应符合以下规定 (14)

第四节信息安全管理 (14)

第四十九条网络和信息安全 (14)

第四章附则 (15)

第五十条本实施细则下列用语含义 (15)

第五十一条规范性引用文件 (16)

第五十二条本实施细则由广电总局科技司负责解释 (16)

第五十三条本实施细则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16)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指导和规范无线发射转播台(以下简称发射台)安全播出管理工作,根据《广播电视安全播出管理规定》,制定本实施细则。

第二条本实施细则适用于发射台的技术系统配置及运行、维护、技术管理工作。

第三条根据发射台的覆盖范围和影响程度,发射台安全播出保障等级分为一级、二级、三级,一级为最高保障等级。保障等级越高,对技术系统配置、运行维护、预防突发事件、应急处置等方面的保障要求越高。有条件的发射台应提升安全播出保障等级。

(一)中央直属发射台、位于省会城市的省直属发射台、省会城市和副省级以上城市所属发射台应达到一级保障要求;

(二)其它省直属发射台、地市所属发射台应达到二级保障要求;

(三)县级发射台应达到三级保障要求,县以下转播台参照三级保障要求;

(四)以下将“三级保障”、“二级保障”、“一级保障”分别简写为三级、二级、一级。

第二章系统配置要求

第一节供配电系统

第四条外部电源应符合以下规定:

(一)三级宜接入两路外电,如只有一路外电,宜配置自备电源;

(二)二级宜接入两路外电,其中一路应为专线,调频、电视发射台和发射总功率小于100KW的中短波发射台暂时做不到两路外电的,应配置自备电源;

(三)一级应接入两路外电,其中一路应为专线,当一路外电发生故障时,另一路外电不应同时受到损坏。调频、电视发射台和发射总功率小于100KW的中短波发射台应配置自备电源。

第五条供配电系统应符合以下规定:

(一)高、低压供配电应符合现行国家、行业标准和规范;

(二)三级播出负荷供电应设两个以上独立低压回路,并具备自动或手动互投功能;调频、电视发射台的发射控制设备和信号源设备宜采用不间断电源(UPS)供电,UPS电池组后备时间应满足设计负荷工作30分钟以上;

(三)二级播出负荷应设对应于不同外电的变压器,单母线分段供电并具备自动或手动互投功能;发射控制设备和信号源设备应采用UPS供电,UPS电池组后备时间应满足设计负荷工作30分钟以

上;主备播出设备、双电源播出设备应分别接入不同的供电回路;

(四)一级播出负荷应设置备用变压器,主备变压器应具备自动或手动互投功能;发射控制设备和信号源设备应采用UPS供电,UPS电池组后备时间应满足设计负荷工作30分钟以上;主备播出设备、双电源播出设备应分别接入不同的供电回路。

第二节信号源系统

第六条所播节目均应具备至少两路不同传输路由的信号源。

第七条信号源处理设备配置应符合以下规定:

(一)三级应配置信号切换、分配等设备,并在相应节点配置应急跳线端口;

(二)二级在三级基础上,信号切换、分配等关键设备应有备份;

(三)一级在二级基础上,所有信号处理设备应具有本机数据管理接口,切换设备具备断电直通功能。

第三节发射系统

第八条应根据省级以上广播影视行政部门批准的频率、功率等参数配置发射机和天馈线系统。

第九条短波发射机应按N+1方式(N不大于4)配置,一级发射台的中波发射机宜按1+1方式或并机工作方式配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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