论我国公民环境权立法的完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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论我国公民环境权立法的完善

摘要:近年来,人类社会在科技飞速发展的有力带动下,人民生活方式都发生着日新月异的变化。但科技性的工业时代同时带给我们的,也包括日益严峻的环境问题。如何保护公民的环境权,是我们面临的重大问题。在我国,虽然环境立法已初步形成体系,但公民环境权的相关规定却没有能够与环境保护法和资源保护法一起

得到发展。因此,进一步完善我国公民环境权立法是我国司法与立法同时面临的重大问题。

关键词:公民;立法;环境权

中图分类号:g712 文献标志码:a 文章编号:1674-9324(2013)16-0159-03

一、公民环境权概述

(一)公民环境权的提出及其含义

1.公民环境权的提出。最早对公民环境权加以确认的是美国1969年颁布的《国家环境政策法》,其中第三条规定:“每个人都应当享有健康的环境,同时每个人都有责任对维护和改善环境做出贡献。”

2.公民环境权的含义。环境权,从语义分析的角度有两层含义:一是环境的权利,二是主体对环境所享有的权利。而我们现有的理论体系坚持在哲学上“主客二分法”,也就是以“主体与客体的完全一致和对立”来进行理论的建构,因此我们不承认作为客体的环境有独立的内在的权利。

(二)公民环境权的特征

1.具有反映生态环境危机的特征。环境权的产生是人权发展的新阶段,同时也是作为基本权利的环境权受到严重侵犯的必然。人类利用、改造污染自然环境的速度与力度,早远远超出自然环境所能承受和更新的极限。因此,生存环境的不可弥补性损坏与缺乏,又直接导致公民环境权的无可保护与无法实现。这是一个可怕的恶性循环,所以,公民环境权是最直接反映当下环境时代生态危机的标准。

2.具有反映自然环境与人的自然属性相协调的特征和社会属性的特征。公民的环境权既为一项人权,自然是以人的自然属性为基础的权利。1972年6月,在瑞典斯德哥尔摩联合国人类环境会议发表《人类环境宣言》指出,人类有权在一种能够获得尊严和幸福生活的环境中,享有自由、平等和充足生活条件的基本权利,并且负有保护和改善这一代和将来世世代代环境的庄严责任。环境问题是由于人类的不适当利用和改造污染自然环境所引发的,同时也给人类的生产、生活带来诸多不便,因此,仍需要每个现实社会中单个的人去共同努力、共同协调。

3.公民环境权具有人人平等享有的特征。公民都有享有良好环境和合理利用自然资源环境的权利,环境资源对于每个公民都是平等的,在环境权的享有上也同样是人人平等。

(三)公民环境权的内容

公民环境权应该包括以下几方面内容。

1.环境资源利用权。关于环境权,其核心目的是为了保护我们的

现在和以后子孙万代对生活环境的利用和保护,让我们人类社会的生存和发展得以满足。所以,关于环境权的问题首先要肯定主体对于环境的利用权。

2.环境状况知情权。环境状况知情权又称信息权,是国民对本国乃至世界的环境状况、国家的环境管理状况以及自身的环境状况等有关信息获得的权利。如乌克兰共和国《自然环境保护法》第9条规定:“公民有权依法定程序获得关于自然环境状况及其对居民健康的影响等方面的确实可靠的全部信息。”

3.环境侵害请求权。环境侵害的请求权是指公司的环境权益受到限制的侵害后,有权利向上级有关主管部门请求获得保护。事实中,我们也可以把环境权利的内容在法律法规的表达形式上进行分类,其内容大致可分为宪法权利、行政法权利、民法权利、诉讼权利等。

二、我国公民环境权立法现状及缺陷

近些年来,因环境污染特别是水污染、水资源破坏引起的环境侵权事件不断增加。2006年湖南的镉中毒事件,甘肃大面积的铅中毒事件,广大农村地区更是未建立处理垃圾的公共设施造成垃圾随地堆放……一个中国社会就是整个世界的缩影,环境问题已严重地威胁到每个人。

(一)我国公民环境权立法的现状

1.宪法对环境权的保护。我国宪法中的环境权是为了制定《环境保护法》及相关的环境保护单行法规而作出的,其目的是为维护国家(政府)的环境行政管理权而不是为个人的环境权来提供国家根

本法保障的。

2.民法对环境权的保护。《民法通则》第123条和第124条以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贯彻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若干问题的意见(试行)》第154条分别规定了高度危险作业致人损害的民事责任和环境污染致人损害的民事责任,均采取无过错归责原则。

3.环境法对环境权的保护。《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第1

条规定:“为了保护和改善生活环境和生态环境,防止污染和其他公害,保护人体健康,促进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和发展,制定本法。”即国家保护公民在健康的生活环境中生活的权利。

4.自然资源法对环境权的保护。森林法、海洋保护法、野生动植物保护法、噪声污染防治法等这些法律是国家为了保护某种环境因素或防治某种危害环境的行为而制定的单行的法律。

5.刑法对环境权的保护。刑法法典中的规定,只能对危害环境不法行为人起到警醒作用,但是对于已经对公民环境权造成损害的及是否对其追究刑事责任,没有明确规定,要求恢复或补偿作用。因此,环境权的刑法保护方法在其领域内仅仅是一纸空文。

(二)我国公民环境权立法的缺陷

1.公民环境权在宪法中没有明确规定。由于公民环境权在宪法中没有明确规定,只能从相关环境资源的立法中推导出公民环境权。如在1978年《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仅仅规定了国家对保护环境和自然资源的权利。而试行的《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在保

护环境方面的权利和义务方面不仅仅涉及到国家也更多地涉及到

法人和公民对环境权的责任。

2.环境权在现行民事法律和行政法规对具体内容缺乏明确的规定。由于环境权在现行民事法律和行政法规对具体内容缺乏明确的规定,造成在保护公民环境权上执行力度不够。《民法通则》规定,即依据物权请求权和债权请求权来保护公民环境权。但是实际执行起来有困难,环境归全体公民所有,不属于任何一个具体公民的具体财产,这就造成当公民环境权受到侵害时无法行使请求权。

3.环境法对公民环境权在立法上强化不够。环境保护基本法和单行法都没有明确规定公民的环境权,虽然有个别条款体现了公民环境的某些内容,但所有的环境立法基本上都是属于管制型立法,即预防和救济少、管制多,呈现出鲜明的政府管制型立法特点,也颇带有计划经济的特点。这个情况有两个重大缺陷:其一,不能有效地防患于未然,防止污染发生;其二,公民的权利得不到有效的保护和救济。

三、完善我国公民环境权立法的具体建议

(一)将环境权写入宪法

宪法是母法,是根本法,具有最高的权威,是其他一切法律的纲领和准则。因此,从根本上说,将环境权写入宪法,是将公民环境权这项虚有权利转化为实在的法定权利最有力的保证。具体建议如下。

1.在宪法总纲中确认公民环境权利。公民的环境权不是一项单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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