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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孟子》中“义”的多维性含义

孔子“贵仁”,也宣扬“义”,但根据《论语》所载,孔子未尝以仁义相连并举。《左传》记载春秋各国卿大夫的言论,既谈到仁,也谈到义,但“《左传》亦无以仁义相连并举之例。”[1] 仁义并举,始于何人,由于书缺有间,已难考定。梁启超曾谓仁义对举开始于孟子。[2],事实上,《墨子》书记述墨子的言论,已将仁义相连并举了。[3]而据张岱年:“仁义并举,可能是当时人常用的词语,并非墨家所独创。”[4]《中庸》有:“仁者人也,亲亲为大,义者宜也,尊贤为大”,《史记》云:“子思作《中庸》。”[5]若《中庸》系子思所作,可能是儒家经典中仁义并举的开始。而《孟子》一书,提出如“王何必曰利,亦有仁义而矣。”(《孟子·梁惠王上》)“仁,人之安宅也;义,人之正路也。”(《孟子·离娄上》)“仁,人心也,义,人路也。”等等。可见,《孟子》从开篇即将仁义并举,并反复使用。然而,以后历代阐释《孟子》中的“义”,或表章或挞伐,多从政治、观念史地角度,围绕儒家的“义利之辨”,阐述儒家重义而轻利的思想。特别是宋明新儒学,在义利观上持有“义利对立”、“去利而存义”的观点,更是继董仲舒“重义而轻利”后的一次更大倒退。

[6]那么,这就有必要回到《孟子》一书,

从文本中找寻孟子对于“义”丰富的阐释。而通过对“义”的梳理发现,“义”在《孟子》的文本的基本语义是具有多维性的。

首先,“义”作为心性之善端的人伦礼仪界限。

“求仁”、“志于人”是孔子鼓励人们将“仁”作为道德人格的理想境界的提法,但是《论语》中探讨“仁”,多为描述性的,即什么是“仁”,

仁的原则如何孔子曾说:“为仁由己,而由人乎哉?” (《论语·颜渊》)又说:“仁远乎哉?我欲仁,斯仁至矣。” (《论语·述而》)为什么“为仁由己”呢?为什么“我欲仁,斯仁至矣”呢? 孔子却没有继续说明。然而对于究竟怎样求得“仁”的道德践履却并没有涉及。孟子说:“万物皆备于我矣,反身而诚,乐莫大焉。强恕而行,求仁莫近焉。”(《孟子·尽心上》) “万物皆备于我”即“仁义礼智根于心”,《孟子》中,开始考虑如何达到“仁”,也即孟子详细探索了“求仁”的道路与历程。

“非由外铄我也,我固有之也,弗思耳矣”。(《孟子·告子上》) 又有“居仁由义,大人之事备矣。”(《孟子·尽心上》)在此,孟子涉及“仁”被人们所达到的根据,这个根据是内在的,是孟子称为本心、良心、赤子之心。即“求仁莫近焉”的道理所在,根于心中的“仁义礼智”,而与外待所求无关,

孟子以为,任何人的心性的本初都是一致的,无论平凡者还是圣人,所谓“尧舜与人同耳” (《孟子·离娄下》) 。而孟子的民本君轻的思想也成就了他认为普通人与尧舜帝拥有同样的“良贵”、“天爵”,因而每个人都具有与尧舜比肩的道德的可能性,也就是说,孟子的这种“人皆可为尧舜” (《孟子·告子下》)的思想是民本的平等思想,这种思想发孔子所未发,并为后世儒学所接受和承袭,成为了儒学一个重要的观点。[7]从伦理学的角度分析,由于在孟子的学说中,“仁”、“义”、“礼”、“智”等道德标准的界定是以“端”的形式存在的,如:“敬长,义也。”(《孟子·尽心上》)“义之实,从兄是也。” (《孟子·离娄上》)“义”成为了孟子对是人伦礼仪界限的学理性规定,义即是抽象的仁德的具体仪

式演化,也就成为了人伦关系当中礼仪界限的学理性规定那个,从而形成了以“义”为核心的评判与区分“仁”与否的礼仪界限和划分等级权益

的严格伦理规范。

次之,义作为求“仁”过程中行为的适宜、正当之义。

关于“义”之用,大约起于《中庸》,在此后的广泛传播,用以说明人的行为的适当性与恰当性。程颐说:“顺礼而行是为义也。”[8],朱子也认为:“义字如一横剑相似,凡事务到前,便两分去”,“善善恶恶为义,”“ 义如利刀相似,都割断了许多牵绊。”[9]所以一般说来,而其恰当性的标准则是礼,因此“义”主要以“宜” 、”当”,所指称的“宜”是人的行为符合恰当性的标准,也即儒家的依托人伦关系为特质的,符合政治伦理的普遍的社会行为准则。在孟子认为,“义”即是善。所以从这个维度上说“义”与否是行为的评判标准与德行的准绳。孟子中有:“未有仁而遗其亲者也,未有义而后其君者也。”此处赵歧注曰:“仁者亲亲,义者尊尊。”[10]义与仁并举,成为判断善恶是非,行为是否得当,适宜与否的标准,也就是“义”成为了对“宜”与“当”的进一步引申和升华,义的含义也从文本的对“仁”的内蕴实现走向了具体。

孟子有:“人皆有所不为,达之於其所为,义也……人能充无穿逾之心,而义不可胜用也;人能充无受尔汝之实,无所往而不为义也。(《孟子·尽心下》)所以张岱年以为:“孔子论义,又以义是羞恶之心的发展,所谓‘羞恶之心,义之端也。’(《孟子·公孙丑上》)”[11]冯友兰也认为,义作为人所当行之路,是一种“无条件的道德方面的应该”,同时他也指出,“义”作为人在道德境界方面的指导,并不是漫无目的,随便做

之。“他亦竭心尽力,以求达到此目的,但不以达到此目的为达到其自己的另一目的的手段。“义是当然之然”,但不是无所为而然。[12]可见,孟子的“羞恶之心”,“有所不为”,即区别了“善与恶、荣与辱。”无穿逾之心,无受尔汝之实都是“羞恶之心的表现。”“无穿逾” 尊重别人财产,“无受尔汝”是自尊自重,联系“尊长义也”来看,孟子所谓“义”含有尊重人与己相互之间的权利与义务之意。

再次,“义”作为人伦道德的总体称谓。

如果仅将孟子的“义”的阐发局限于伦理道德条目,显然是不明智的,因为“义”在《孟子》中的阐发达到了一个更高的层次:“其为气也,配义与道。”(《孟子·公孙丑上》) 赵歧注曰:“义为仁义,所以立德之本也。”从赵岐的注中不难看出,这里的“义”与道德本身相通,是人伦道德的根本和具体行事的基本原则,也就是说,在此“义”成为了囊括了儒家经典中“仁”的全部文本含义,同时也称为了指涉“仁”具体力行过程中的超文本价值的最高抽象。因而,“义”成为儒家伦理语义范畴概括性描述的一个基本层面,而其本身便统御了所有道德伦理指向,更包含了理想道德体系建构的规定性内在核心。

孔子本人虽未就“义”的内涵本身展开论述的,但是《论语》中有一些“义”的命题主要是从人格理想的角度使用的,比如“见利思义”、“见得思义”、“君子义以为上”、“君子喻于义,小人喻于利”。所以孔子在论述“义”时夹杂着对“利”和“义”之间关系的辩证观点,他认为的“义”显然需要符合社会利益的正当性。他虽未就“义”本身展开论述,但他所言说的“义”显然是指符合社会利益的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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