福建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省财政厅关于我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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福建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省财政厅关于我省建筑产业现代化试点期间做好工业化建筑工程项目
招标投标活动的指导意见
【法规类别】建设综合规定
【发文字号】闽建筑[2015]16号
【发布部门】福建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福建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福建省财政厅
【发布日期】2015.05.25
【实施日期】2015.05.25
【时效性】现行有效
【效力级别】地方规范性文件
福建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省财政厅关于我省建筑产业现代化试点期间做好工业化建筑工程项目招标投标活动的指导意见
(闽建筑[2015]16号)
各设区市建设局(建委)、发展改革委、财政局,平潭综合实验区交通与建设局、经济发展局、财政金融局:
根据福建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推进建筑产业现代化试点的指导意见》(闽政办〔2015〕68号),为加快推进我省建筑产业现代化,规范工业化建筑工程项目招标投标活动,现就我省建筑产业现代化试点期间做好工业化建筑工程项目招标投标活动的有关事项提出以下意见:
一、本意见所称的工业化建筑,是指采用以标准设计、工厂化生产、装配化施工、一体化装修和信息化管理等为主要特征的工业化生产方式建造的建筑。
工业化建筑的认定标准(含预制率和装配率)应当满足国家和我省的相关规定。
二、在建筑产业现代化试点期间,符合招标条件的国有投资的工业化建筑试点项目,可以采用邀请招标方式进行发包。
三、工业化建筑工程项目设计、施工招标的投标人应当具备建筑行业(建筑工程)甲级及以上设计资质、建筑工程(含房屋建筑工程)一级及以上施工总承包资质。
鼓励推行施工图设计、施工、预制构件生产一体化的工程总承包模式。
鼓励招标人邀请具有国家、省级设计大师称号的设计单位或福建省龙头建筑业企业参加投标。
四、预制构件生产厂商(下称“构件厂商”)作为联合体方参与投标的,一个构件厂商只能参与一个联合体参加同个项目投标,否则,评标委员会应当否决其投标。
未要求构件厂商作为联合体方参与投标的,应当在招标文件中要求投标人明确自有或合作的构件厂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