论社会保险欺诈的刑法规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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论社会保险欺诈的刑法规制

陈信勇,程敏

(浙江大学法学院,浙江杭州 310028)

摘 要:目前,社会保险存在较为严重的欺诈现象,不仅使社会保险基金面临较大压力,同时严重影响我国社会保险制度的完善。本文提出的解决之道是在完善社会保险法律体系的基础上,在刑法中增设“社会保险诈骗罪”。本文力图通过对相关概念的辨析,对类似罪名的研究,总结刑法规制的必要性与可行性,最终完善社会保障法律体系,提高司法监管的效力。

关键词:社会保险基金;欺诈;社会保险诈骗罪

Criminal Regulation on the Crime of Social Insurance Fraud

CHEN Xin-yong,CHENG Min

(College of Law,Zhejjiang University,Hangzhou 310028)

Abstract:Nowadays, there exist quite serious cheat phenomena in social insurance, which not only brings social insurance fund great pressure, bust also seriously effects the consummation of the social insurance system in our country. The solution given in this article is, based on the consummation of the law system of social insurance, to append “crime of social insurance fraud” to the criminal law. This article tries, through the differentiation and analysis of relevant definitions, the study of similar accusations, to summarize the necessity and feasibility of criminal regulation, to consummate the law system of social insurance and finally, to advance the effectiveness of judicature regulation.

Key words:social insurance-fund; fraud; crime of social insurance fraud

已经去世的人继续领取若干年养老保险金的事情虽然听起来怪诞,但是却并不鲜见;偶有小恙,医院便动辄要求患者住院检查,造成大量医疗资源浪费,仅仅因为这是在医保范围之内……类似的事例举不胜举,然而目前社会保险面临的还不仅仅是浪费,还存在着为数不少的欺诈乃至诈骗行为。

2006年3月1日,《珠海市社会保险反欺诈办法》开始实施,这是全国第一部为反社会保险欺诈制定的规章,在社会中引起了较大的反响。社会保险欺诈以及引申的社会保险基金监管问题又一次引起了社会各界的关注,而社会保险基金的司法监督也同样进入到新的阶段。社会保险欺诈一直以来没有专门的规制,珠海市的办法值得研究和探讨,对于社会保险欺诈行为在法律上规制的尺度和力度也应该有所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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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基金项目]国家社会科学规划基金资助项目(04BFX037)

[作者简介]1.陈信勇(1963- ),男,浙江永嘉人,浙江大学法学院教授,主要从事社会保障法学、民商法学研究;

2.程敏(1981-),女,辽宁锦州人,浙江大学法学院民商法学硕士研究生,主要从事民商法学、社会保障法学研究。

一、社会保险欺诈现象严重、社会保险基金压力巨大

社会保险基金是指在法律强制规定下,通过向劳动者及其所在用人单位征缴社会保险费,或由国家财政直接拨款而集中起来的资金。[1](p85)本制度所称社会保险基金(以下简称“基金”)是指为了保障保险对象的社会保险待遇,按照国家法律、法规,由缴费单位和缴费个人分别按缴费基数的一定比例缴纳以及通过其他合法方式筹集的专项资金。尽管学界对于社会保险基金定义的表述不尽相同,但是对于基金在社会保险中的地位却是无一例外地得到了强调重视。社会保险基金问题是社会保险的核心问题。也有人把社会保险基金称为“百姓的养命钱”,其言不虚,社会保险关乎百姓本人的生活、健康和家庭幸福,基金作为最主要的物质支撑,其重要性是不容忽视的。

然而,社会保险欺诈现象比较严重,对原本就入不敷出的基金造成了巨大的压力,同时非常不利于社会保险事业的发展。

据珠海广播电台2006年3月1日报道,2003年以来,珠海市社会保险参保人数、基金征缴和基金积累均创历史新高,2005年底,该市养老、失业、医疗、工伤、生育五项保险参保职工为2185761人次,基金当年收入229038万元。但是,随着参保人数迅速增长,社会保险覆盖面进一步扩大,社会保险基金面临欺诈的风险也越来越大,五年来,珠海市共查处冒领社会保险金372人,追回金额近170万元。

社会保险欺诈,尤以养老保险和医疗保险欺诈情况最为严重。

(一)医疗保险欺诈现状

医疗保险是为了最大限度地满足人民群众的基本医疗需求。但是,少数医疗单位却想方设法骗取医保费,侵吞社会保险资金;一些个人,不按照医疗保险的规定使用医保卡,造成了有限医保资源的巨大浪费;甚至有一些人,恶意骗取医疗保险基金。

以安徽省为例,医保中心2005年一季度查处92起“骗保”行为,核减30多万元。其中,尤以三级医院居多,达到50人次;合肥市医保中心2004年核减500万元,2005年上半年也核减70多万元医疗保险金。[2]

浙江省迄今为止最大一起医疗保险诈骗案,是民政厅应卫东利用为单位离休干部服务的职务便利,盗用21名离休干部医疗保险卡配药,诈骗国家医疗保险基金近100万元。2005年,应卫东被法院以诈骗罪一审判处有期徒刑十二年。[3]

我国现行医保制度法律效力层次低,对公众、医院约束力差,违规医院、患者很难受到应有惩处。一旦查出医院违规,最严重的处罚也只能是取消其定点资格,停止支付医药费;对违规的个人虽说按有关法律规定,数额巨大的可以构成诈骗罪,但一般患者骗取的医保金额很小,没有达到诈骗罪的标准。正是因为“骗保”的机会成本过低才会助长投机行为,如果在法律上作出较为严格的处罚规定,就无疑是增加了“骗保”的机会成本,骗保行为会大大减少。

(二)养老保险欺诈现状

养老保险欺诈的现象也非常严重,据劳动保障部的有关资料:从1998年到2002年6月,各地共查处冒领养老金人员5万多人,冒领金额为1.4亿多元,其中1998年到2001年,查出冒领人员从1998年的5631人增加至2001年的16882人,冒领金额也从1998年的1860万元增长至2001年的4621万元。

山东省潍坊市曾经爆出一桩全国罕见的法人冒领病亡职工养老保险金的丑闻,在21名死亡者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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