论我国行政诉讼的实践困境与出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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为 的合 法诉 求 , 院对 行 政行 为进行 公正 裁决 , 法 以此 完 善行 政机 关 与普通 公 民之 间的和谐 关 系 。但 在现 实 的 司法实 践 中 , 者 之 间 的 紧 张关 系通 常 不是 以 二 法 院 的判决 而告终 , 是 随着原 告 的撤诉 而清 除 。 而
方 ” 是 “ 导 者 ” 弱 小 的 公 民 自身 是 不 可 能 与 强 大 、 领 , 的 政 府 进 行 较 量 的 , 面 对 行 政 机 关 的 不 作 为 行 为 在
出问题 , 以政 府为 被告 的行政 审判 中 , 在 司法不 独立 更 为引人 注 目, 正 实 现 的 困难 亦 更 大 。我 国法 院 真 设 置 的对 应性 同时导 致 司 法权 地 方 性严 重 , 院 和 法 法 官 为了 自身安全 和 利 益 而讨 好 政 府 , 以牺牲 原告 利 益 和损害 司法公 正 原 则 为“ 支” 以获 得 预期 的 预 , “ 收益 ” —— 政府 经费供 给及其 他利 益 。同时法 院行
中存 在 的主要 困境 进行 逐一 剖析 。 ( ) 案 少 一 收
行政诉 讼 法原本 勾 勒 了一幅 政府 与个人 之 间平 等对话 、 司法机 关 进 行 公 正裁 决 的法 治 图 景 。在 法 律 秩 序 内部 二 者平 等 对 话 的基 础 上 , 同时 缔 造 了 也
二 者 之 间 的 紧 张 关 系 , 而 通 过 提 出 公 民 对 行 政 行 进
境 的恶性循 环 。
( ) 法权和 行政权 关 系的扭 曲 三 司
如 果将 行 政诉 讼 视 为 原告 、 政 机关 与 法 院三 行
方 之 间的博 弈过程 的话 , 那么 作为原 告 的公 民、 法人
和其他 组织 在强大 的行 政权 力笼罩 下则 显得势 单力
薄 。 因 此 , 院 便 成 为 其 和 行 政 机 关 相 抗 衡 以 保 护 法
行 政被 告 的数据 而言 , 应该 是少 数 了。
( ) 行 难 四 执
为 每一个 行政案 件都 会触及 行政 机关 的形象 和执 法
者 的个人 利益 , 某些 行 政 机关 面 临败 诉 或 已经 败 诉 时, 就有 可能借 助手 中 的权力 打 着 执 行公 务 的旗 号
实 施 报 复 , 这 种 报 复 是 作 为 弱 势 民 众 的 原 告 无 ]而
一
、
我 国行政诉讼实践中的 困境
少” 的现 实 问题 。
( ) 诉 多 二 撤
步 履蹒 跚 的制度 运作 可 以很好 地形 容 我 国行 政
诉 讼 的现 实 实 践 的 总 体 状 况 。据 一 项 调 查 数 据 分
析 , 2 的法 官 与 4 的律 师 和 2 的 行 政 干 有 5 0 1 部 觉得行 政 审判 坚 持 的 只是 形 式 正 义 , 而不 能 实 现 实质 正义 。行 政诉 讼 运作不 畅 已经 成为 我 国行政 诉 讼 制 度 面临 的 困境 , 突 出的表 现 为 : 力干 扰下 公 其 外 民不 愿也 不敢 告 , 诉 率高 ; 撤 法外 干 预下 的 司法机 关 能力 受 阻 ; 院判 决 执行 难 等 ] 法 。下 面 对 行 政诉 讼
S p 2 1 e . 0 2
论 我 国行政诉讼 的实践 困境 与出路
朱明月 李海央 , 璞 , 唐
( . 南大 学 法学 院 , 庆 1西 重 4 0 1 ; . 南 交通 大学 公 共 管理 学 院 , 川 成 都 6 0 0 ) 0 7 62 西 四 1 0 0
摘
一
要 :行 政 诉 讼 法 》 1 8 《 自 9 9年 通 过 至 今 已 实 施 2 余 年 , 建 立起 了 民告 官 的行 政 诉 讼 制 度 , 为 建 设 和 捍 卫 社 会 主 义 事 业 的 O 它 成
行 政诉 讼 案 件 撤诉 率 长 期 居 高不 下 , 诉在 行 撤
政诉 讼案 件结 案 之 中一 直 占据 相 当 大 的 比例 , 中 其 原 因 固然 有传 统观 念 的影 响 , 其 根 本原 因却 是 在 但
强 大 的 行 政 权 力 的 阴 影 下 , 告 基 于 现 实 的 利 害 考 原
一
政 诉 讼法 的要 义 不 能 缺 失 L】 1 。而 行 政 诉 讼 在 实 践 l 中却 遇到 了各 式各 样 的 问题 , 时 甚 至 背 离 了 其设 有
立 的最 初 目的 。
些 没有 受理 , 是 以 其 他形 式 得 到 或 者 没有 得 到 而
处理 。所 以 , 这里 的“ 收案少 ” 际上也 包 含着“ 诉 实 起
形 的依存 而不是 制约 和监督 关 系[5。 18 1
1 司 法 独 立 性 和 权 威 性 的 缺 失 .
( ) 本 位 思 想 的 影 晌 一 官
司 法 与 行 政 的关 系 是 我 国 审 判 独 立 中存 在 的 突
在 中 国几 千 年“ 本位 ” 官 传统 意识 的熏 陶下 ,民 “ 可 以告 官 , 民能告 倒官 ” 的行 政诉 讼理念 与 民众 内心 的预期 截 然不 同 , 而难 以 寻 求 生 根 发 芽 的 土 壤 。 从 民众普 遍认 为 , 司法 行 政 是一 个 利 益 团 体 , 是“ 都 官
或者 违法行 为 时 , 多数 人选择 的是 回避 、 而不见 大 视 或者 是忍气 吞 声 。在 外 界 的干 扰之 下 民众极 易形成
政化 的运作 模式使 法 院 的司法职 能被其 所承 担 的行
政职 能所 冲淡 。在法 院 的 内部管 理 上 , 判 制 度 和 审 行政 管理制 度相 混 同 , 至 审判 制 度 成 了法 院 行 政 甚
门 行 政 应 诉 案 件 情 况 进 行 了 分 析 , 务 院 行 政 案 件 国
应 诉部 门最 多 的是 国家税务 总局 , 2 0 在 0 9年间其 行
权受 到行 政机 关 的过 度 限制 _ 。在 诉 讼 结 束 后 , 6 ] 因
政 应诉 案件也 只 有 1 6件 , 个 数 据 相对 于 其 作 为 8 这
E・ 登海 默 曾经 说过 : 法 律 是人 类 最 大 的文 博 “ 明 , 的文 明使人类 学 会 了驾驭 自然 , 法律 让人类 别 而
学 会 了驾 驭 自 己 。 法 治 与 宪 政 的 有 效 实 现 路 径 中行 ”
万 人 中只有 不 到 1 人 提起 诉讼 , 0 由此可 见这个 比例 的确很 低 。另外 需 要 注 意 的是 , 收案 少 仅 仅 意 味着 人 民法 院对 于行 政诉 讼 案 件 处 理 得 少 , 并 不 意 味 但 着现 实 中行政 诉 讼 案 件 发 生得 少 。事 实上 , 大部 分 的行 政 案件 没有起 诉 到法 院或者 人 民法 院对 于其 中
收 益 的 考 量 。在 诉 讼 过 程 中 , 政 机 关 在 处 理 时 采 行 取“ 作为 ” 不 的方 式 增 加 了 公 民 起 诉 的 难 度 , 致 诉 以
县 级政府 部 门作 为 应诉 被 告 的 行 政 案 件 比例 高 达
4 , 一些 省府部 门 、 5 而 省级部 门作 为应 诉被 告 的行 政 案件所 占比例 却 很 少 。另 外 , 者 还对 国务 院 部 笔
自身 合法权 益 的重 要 砝 码 。然而 , 行政 权 的恣 意 滥
用 以及 司 法 权 威 的 缺 失 造 成 了 行 政 诉 讼 实 践 中 的许
二 、 国 行 政 诉 讼 出 现 困 境 的 现 实 缘 由 我
探 析
多 问 题 , 法 权 和 行 政 权 的 关 系 在 行 政 诉 讼 中 呈 畸 司
在 诉 讼 案 件 的实 践 中 , 院行 政 诉 讼 收 案数 远 法 远 低 于 民 事 诉 讼 或 者 刑 事 诉 讼 的 收 案 数 。根 据 21 0 0年全 国法 院 审理各 类 一 审案 件 的情 况 统 计 , 刑 事案 件 与 民事 案 件 的 收 案 数 分 别 为 7 9 5 5件 、 7 9
支 重 要 力 量 。起 诉 少 而 难 、 诉 多 与 判决 维 持率 高 、 行 难 等 问题 仍 然 广 泛 存 在 于行 政 诉 讼 的实 践 运 作 之 中 。寻 求 存 在 这 些 困 撤 执
境 的 原 因 , 效 增 强 我 国 的 司 法 权威 , 进 行 政诉 讼 改 革 和 强 化 职业 道 德建 设 , 成 为 矫 正 这 些 困境 的有 效 路 径 。 有 推 应 关 键 词 : 政 诉 讼 ; 政权 ; 行 行 管辖 ; 判 审 中 图 分 类 号 : 7 D4 文献标识码 : A 文 章 编 号 : 6 2 3 9 2 1 ) 9—0 2 —0 1 7 ~5 7 ( 0 2 O 05 4
力 承受 的 。
在大量 被告行 政 机关败 诉 的行政 案件 实践 中 凸
显 的 另 外 一 个 问 题 就 是 执 行 难 。尽 管 在 《 政 诉 讼 行
法》 中明文规 定 在行政 机关 不履 行判 决 的情 况下 , 人 民法 院可 以对其 采取 强制措 施 。但实 践 之 中法 院根 本无 法采取 强 硬态 度并 进行 强 制 措 施 , 以致 于在 执 行 层 面上 的收效 甚微 Ⅲ 。而 执行 难也 间接 地促 成 了 4 ] 行 政诉 讼起 诉少 且 撤诉 多 , 成 了行 政 诉 讼 案件 困 形
行 政 诉 讼 是公 民享 有 的监 督 自己政 府 的权 利 。
作 者 简 介 : 明 月 ( 94 ) 女 , 朱 1 8~ , 云南 昆 明人 , 南 大学 硕 士研 究 生 , 究 方 向 : 济 法 。 西 研 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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西 南 农 业 大 学 学 报 ( 会科 学 版 ) 社
第 1 O卷 第 9期
2 1 年 9月 02
西南农业 大学学报( 会科学 版) 社
J u n lo o t we tAg iut r lUnv riy( o ilS in eEdto ) o r a fS u h s rc lu a ie st S ca ce c iin
V o .1 No. 1 0, 9
虑 而做 出理 性 而无奈 的选 择Ⅲ 。 。
( ) 诉 少 三 应
60 06 2 , 9 2 件 而行 政案 件却 只有 1 91 3件 , 2 3 行政 案
件 占有率 仅 为 1 8 。按 照我 国人 1 .5 5比重 计 算 , 每
* 收稿 日期 :O 2 6—1 2 l —0 1
投 稿 网 址 ht :/ bjtS .n t / x gx . WU c p
21 0 2年 9月
行 政诉讼 给予 了公 民一 个 平 等 的 面对 政 府 的平 台 。
应 然状态 下 , 、 告 双 方 都 应 出庭 应 诉 , 中立 的 原 被 在 法 官面前完 成 举 证 、 证 、 质 认证 的 司法 活 动 , 现 实 而 的行政诉 讼 中 原 告 应 诉 的现 象 少 得 可 怜 。笔 者 对 20 0 9年行政 应诉 案件 的被 告情 况 进 行 了分 类统 计 ,
重要 标志 之一 , 而市 民社会 作 为 一 个 民众 权 利 意 识
很 强 的 社 会 , 是 民 众 拥 有 各 方 面 的 力 量 足 以 形 成 也 对 抗 国 家 权 利 的 力 量 的 社 会 。 现 今 阶 段 , 政 诉 ] 行
讼制 度所 欲求 的“ 民告 官” 以及 司法权 对行政 权 的监 控还 缺乏 深厚 的社会基 础 。 因为作 为行 政相 对 于个 体来 讲 , 愿诉 之于 司法 权 以保 护 其 被行 政 权 侵 犯 不 的权 益 , 仅 出于官本 位思 想 的影 响 , 不 还有其 成本 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