浅议夫妻共同财产中的股权分割2500字
夫妻共同财产分割问题思考及执行论文(共5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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夫妻共同财产分割问题思考及执行论文(共5篇)第1篇:论离婚时夫妻共同财产的分割问题法学家哈罗德·伯尔曼曾经说过:“法律必须被信仰,否则形同虚设”。
然而,究竟什么是法律一直是法学家难以回答的问题,信仰怎样的法律也是法律人一直追寻的难题。
语词本身的模糊性和不确定性以及法律与生俱来的一般性和普遍性决定了对法律定义的研究永不停滞。
当然,法律始终是社会和生活的产物,正如马克思所言,法律作为一种上层建筑,始终离不开经济基础的制约。
法律要运用于生活,解决社会中各种各样的问题,维护社会的稳定和秩序更加需要对法律的精确把握,法律从应然走向实然在司法实践中更需要法官本身对法律的确信。
婚姻、婚前、婚后等一系列的法律语词也是如此,如果想要给它们下一个完整的定义也将终归徒劳。
那么,如何才能在司法实践中更好地运用司法解释便成了一个有价值的课题。
《婚姻法解释(三)》并非万能,也仅是对夫妻共同财产的分配作出了一些方向性的指引,如果司法实践中将解释教条化,照本宣科,完全地依“解释”裁判,不仅不能更好地维护夫妻关系,实现法律“天平”的功能,反而可能使得法律沦为暴力。
一、《婚姻法解释(三)》的相关规定及其理解《婚姻法解释(三)》出台的背景众说纷纭,不一而终。
但总体而言,随着婚姻关系的复杂化,其出台是为了预防社会生活中出现的各类假借婚姻“致富”,“第三者插足”、“傍大款”等社会发展过程中的紧急问题,从而防止社会矛盾的激化,维持婚姻关系的稳定和持久。
《婚姻法解释(三)》第十条规定:“夫妻一方婚前签订不动产买卖合同,以个人财产支付首付款并在银行贷款,婚后用夫妻共同财产还贷,不动产登记于首付款支付方名下的,离婚时该不动产由双方协议处理。
依前款规定不能达成协议的,人民法院可以判决该不动产归产权登记一方,尚未归还的贷款为产权登记一方的个人债务。
双方婚后共同还贷支付的款项及其相对应财产增值部分,离婚时应根据婚姻法第三十九条第一款规定的原则,由产权登记一方对另一方进行补偿。
夫妻财产中投资权益和股权分割问题研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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工, , 因此 不能采取分割或竞价的方式 , 而应将职工股股权 给
方在合伙 企业 中所 占的投资 比例不 能作为双方离婚时财产 分割 的 比例 ,而应将夫 妻全部投 资额 作为共 同财产平均分 割, 同时连带承担企业债务 。 2 . 有限公司 中股东仅为 夫妻 二人 的投资。正常情况 下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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夫妻财产中投资权益和股权分割问题研究
郭 丽 红
( 汕头大学 法学 院。广东 汕头 556 ) 103
摘要: 修改后 的婚姻法确立了我国夫妻财产的形式有共同财产制、 个人财产制及约定财产制。随着经济的
发展和社会财富的增加 , 我国的夫妻财产形式、 内容和数量也发生了巨大的变化 , 如何确定夫妻 的个人财产以 及在离婚时公平地分割共同财产, 在司法实践中显得十分重要。 关键词: 夫妻共同财产;投资权益;投资收益;财产分割
中图分类 号 :DF 5 5 文献标 识码 :A 文章编号 :10 - 4 7 2 0 0 - 10 0 03 87 ( 06) 6 0 3 - 4
婚姻关系存续期间, 夫妻财产中的财产投资形式多样 。
来 说 , 以分为三类 : 一类 为可 以直接 分割 的投 资形式 , 可 第 包括有价证券 、 股份公 司非 流通 的股 份 ; 二类为不受转 让 第 限制的投资形式 , 夫妻双方投资设 立 的独 资企业 、 包括 夫妻
商不成或者按市价分 配有 困难 的 , 民法 院可 以根据数量 人 按 比例分配。 笔者认 为, ” 该条规定过于原则 , 因为有价证券 ( ) 份公司非流通 的股份 。即夫妻拥有的上市公 司 二 股
非流通 股股份和非 上市公 司 的股份 ,如股份公司 内部职工
夫妻共同财产分割浅议论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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夫妻共同财产分割浅议论文摘要夫妻财产分割是对夫妻共同财产的归属、管理、使用、收益、处分,以及对债务清偿的法律程序;是离婚时依法将夫妻共同财产划分为各自的个人财产。
法律明确规定离婚时,双方有合法婚前财产约定的,依约定。
夫妻共有财产应当以均等原则分割,必要时亦可不均等,有争议的,人民法院应依法判决。
关键词共同财产夫妻财产分割法律程序离婚是指夫妻双方解除婚姻关系的法律行为,离婚不仅是夫妻婚姻关系的终结,也是夫妻财产关系的结束。
涉及到子女抚养、夫妻共同财产分割等问题。
随着人们物质生活水平的不断提高,和我国社会主义市场经济制度的不断发展和完善,夫妻共同财产的类型不断丰富,名目也不断增加,使得离婚时夫妻财产的分割也越来越困难。
夫妻财产分割是对夫妻共同财产的归属、管理、使用、收益、处分,以及对债务清偿的法律程序;是离婚时依法将夫妻共同财产划分为各自的个人财产。
现行《婚姻法》第17条到第19条以列举式和概括式的方式明确了夫妻共同财产的内容。
也明确规定离婚时,双方有合法婚前财产约定的,依约定。
夫妻共有财产应当以均等原则分割,必要时亦可不均等,有争议的,人民法院应依法判决。
一、财产分割的基本原则夫妻共同财产的分割,直接关系到夫妻双方的切身利益,应依照法律的有关规定,遵照以下基本原则:(一)男女平等原则夫妻双方对共同所有的财产有平等的所有权,不能按照经济收入的多少,对夫妻共同财产进行不平等的分割,任何一方都有平等分割共同财产的权利。
我们可以从以下几方面来理解:其一,对于夫妻共同财产,不管来源如何,夫妻双方都平等的享有分割权;其二,夫妻双方平等的分割权但并不是绝对的平均分割;其三,夫妻双方平等的享有权利的同时也须承担相应的义务。
(二)照顾子女和女方利益的原则离婚后最大的受害者是子女,他们面临着精神、生活、经济等等的多重压力,法律特别注意保护未成年人的合法财产权益,规定未成年人的合法财产不列入夫妻共同财产的分割。
从传统因素的影响,从妇女对家务的负担、对子女的扶养,从妇女的生理特点上讲,妇女在离婚后的谋生能力较男人也比较弱。
夫妻离婚时股权分割问题的法律思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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夫妻离婚时股权分割问题的法律思考[摘要]近年来,在婚姻家庭案件中涉及股权分割的案件越来越多,股权分割既涉及婚姻法的相关内容,又涉及公司法的有关规定。
然而我国现有的公司法与婚姻法在股权转让方面的法律规定无法直接链接,又缺乏可操作性。
因此,文章将对婚姻关系解除时的股权分割问题进行研究。
[关键词]离婚;股权分割;婚姻法;公司法夫妻离婚时,对共同财产进行分割是必经的程序。
其中股权分割是最复杂的问题之一。
本文主要从夫妻离婚时股权分割的难点这一问题入手,寻求股权分割方法。
一、夫妻股权的特性及分割的难点夫妻股权不等同于夫妻共同财产权,其客体是证明夫妻一方以自己的名义将夫妻共同财产向企业出资并据此享有股东权益的股票或股单。
“股权的产生基础是投资者的投资行为”,股权的本质是“源于股东所有权的新型的物权性权利。
”因此,不能把夫妻股权与夫妻共同财产混为一谈。
夫妻股权的分割所涉及的法律关系具有复合性。
股权作为股东所持有的一项权利,当然可以成为夫妻财产权的客体,在离婚时可以被分割,但是股权权能的综合性及其非财产内容使之有别于一般财产的分割。
股权分割之所以成为司法实践中的难点主要是因为其价值的波动性,并且我国现行法律中还没有可以直接援引的相关法律规定。
公司法与婚姻法在股权转让方面的法律规定无法直接引用,缺乏具体操作的指导性。
这是夫妻股权分割的难点。
二、股权分割的方法探讨(一)夫妻双方共同投资的“夫妻公司”中股权的分割1.夫妻双方均有经营能力,不因离婚而影响共同经营的,可保持企业整体不变,根据婚姻法关于财产分割的基本原则,直接分割股权,双方各持一定份额的股权,共同经营,按比例分配盈余。
2.夫妻公司中一方仅是挂名不参与经营也无经营能力,双方离婚后无法共同经营,可将公司股权绝大部分归有经营能力的一方所有,给对方适当补偿。
如补偿数额较大,为保护企业正常运转,应采取较长时间的分期支付方式。
(二)以夫或妻一方的名义投资与他人合作成立公司中股权的分割这种形式的公司或企业,由于涉及第三人,处理起来难度较大。
论夫妻共同股权的分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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论夫妻共同股权的分割摘要:随着我国经济的不断发展,人民生活水平显著提升,股权在夫妻财产中所占的比例也逐渐增加。
它在离婚时夫妻共同财产的所占比重也越来越大。
由于我国现行相应法律的规定不够明确,暴露出操作性不强的内在缺陷,即在婚姻法和公司法中都为对其作出规定。
从而出现了立法上的空白,造成股权作为夫妻共同财产的分割问题无法可依。
夫妻共同股权既有股权的共同特征,又有其特殊性。
关健词:离婚股权夫妻共同股权分割中图分类号:f830 文献标识码:a文章编号:1672—7355(2012)01—0076—01一、夫妻共同股权的性质和特征从婚姻法及其解释看,夫妻共同股权不仅包括公司法意义上的股权,还包括合伙、股份合作、个人独资等意义上的投资份额,其除受公司法、证券法、企业法等法律规制外,还受婚姻法的规制,指的是婚姻关系存续期间, 是夫妻一方或双方获得的股权或者一方或双方用夫妻共同财产投资合伙、股份合作制企业、公司而获得的股权。
夫妻共同股权除具有一般股权的共性基本特征之外, 还具有自身独特的法律特征:(一)夫妻共同股权的主体具有夫妻身份。
(二)夫妻共同股权形成于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是在婚姻期间夫妻用共同财产投资形成的, 或者是夫妻一方或双方因继承、受遗赠、受赠与、债转股、配股、行使股票期权等方式形成的,双方另有约定或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
(三)根据《婚姻法》第17 条的规定, 除当事人另有约定或法律另有规定外, 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夫妻一方或双方用夫妻共同财产投资所得的原始股权及一方或双方所得的继受股权, 都属于共同财产。
第四, 虽然合伙、股份合作制企业、有限责任公司中的股份, 可以为夫妻共同拥有, 但依“股份不可分原则”,[2] 在行使此种夫妻共同股权时, 只能作为一个整体由显名一方行使; 双方均是显名人的, 各自行使其享有的夫妻共同股权份额。
夫妻共有的股票也只能由显名的一方行使,双方均是显名人的, 各自行使其享有的夫妻共同股权份额。
浅论我国婚姻法关于夫妻共同财产分割的规定及其完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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浅论我国婚姻法关于夫妻共同财产分割的规定及其完善婚姻是家庭的基本单位,夫妻共同财产的获取、管理和分割是婚姻关系中的重要问题。
我国自1950年生效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及其后继法律中,对夫妻共同财产的管理和分割进行了规定。
本文将对我国婚姻法中有关夫妻共同财产分割的规定及其完善进行浅论。
我国婚姻法规定,夫妻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财产属于夫妻共同财产,具体包括以下几类:(一)夫妻共同劳动所得的财产;(二)夫妻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购买的房屋、车辆等动产和不动产;(四)夫妻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成立的合伙企业、经济联营企业、合作社等企业所产生的财产。
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夫妻对夫妻共同财产应当共同管理,平等分配;若由一方独自管理、支配夫妻共同财产,另一方有权要求其继续共同管理、支配。
在婚姻关系终止前,夫妻可以协商一致分割夫妻共同财产,也可以向人民法院申请分割。
在处理夫妻共同财产分割时,人民法院会按照财产所在地的法律,参考夫妻双方分配意愿、分配比例(无分配意愿时按照1:1分配),以及财产来源等因素作出裁定或判决。
尽管我国婚姻法对夫妻共同财产的管理和分割做出了明确的规定,但在实践中仍存在不足,主要体现在以下几个方面:(一)规定不够明确我国婚姻法虽然对夫妻共同财产的相关规定比较详细,但一些细节方面仍存在模糊不清的情况,如何处理夫妻共同财产中的债务、度过亏损时出现的问题、财产分割时的评估等问题,并不能得到明确的规定。
(二)法律缺乏强制力除了少数情况下,夫妻在分割财产时往往能够自主协商,但有时也会出现一方不愿意配合或者故意拖延时间,这时若没有法律的强制力,夫妻分割财产的事情很难解决。
(三)分配比例不够科学婚姻法规定在无分配意愿时按照1:1分配,而在实际操作中,除了财产来源等基本情况以外,夫妻结婚时财产的数量、各自的收入、家务分工等因素对财产分割的影响不能被忽视。
如果对这些因素未能做出科学的处理,可能会导致部分人存在权益受损的情况。
论夫妻共同财产的分割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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论夫妻共同财产的分割制度作者:孙滔涛来源:《职工法律天地·下半月》2017年第10期摘要:近些年来,随着我国社会经济的迅猛发展,使得夫妻之间具有相对更强的独立性,这也会大大提升了离婚的概率。
夫妻离婚以后,一定会涉及到财产分割问题。
当前,夫妻家庭财产包括金钱、生活用品,还包括一些债权股权等财产性权利,于是也就会使得夫妻财产分割问题日益复杂化。
尽管在我国的《婚姻法》中对夫妻共同财产分割给予不断的完善与修改,并且我国的婚姻财产制度也在不断的完善与规范。
然而,在实际操作中仍旧存在许多问题。
本文主要探讨了我国夫妻共同财产分割制度中存在的问题,并且提出了有效的完善对策。
关键词:夫妻共同财产;家庭财产;婚姻法;分割制度随着社会的发展,夫妻共同财产分割制度一定会发展成为我国的法定财产制。
伴随我国法定财产制的不断完善,也使得夫妻共同财产的分割问题得到了一定的改善,使得夫妻共同财产分割制度得到一定的发展。
然而,当前分割制度中还存在一些缺陷,这就不利于夫妻共同财产分割问题的解决。
因此,必须要结合具体情况,对制度中存在的问题给予深入分析,并且进行不断的修正与完善,从而更好地解决夫妻共同财产的分割问题,确保家庭与社会的和谐发展。
一、我国夫妻共同财产分割所谓的夫妻财产制,即为对夫妻财产关系进行调整的一种法律制度。
其中主要包括夫妻财产制的设立、变更以及终止,对双方婚前与婚后财产的归属使用、分配、夫妻债务的偿还与离婚时夫妻财产的分割等诸多问题[1]。
其中重要内容之一即为夫妻财产的分割。
我国的《婚姻法》历经了1950年、1980年与2001年三个阶段的不断修正与完善,而且出台了一系列的司法解释。
在此过程中,我国夫妻财产制度的发展越来越法治化以及个人化,不断地扩大了个人财产的范围,并且缩小了夫妻共同财产的范围。
针对夫妻共同财产的分割问题也做出了日益明确的规定。
在我国2001年出台的《婚姻法》与司法解释中,对夫妻财产分割问题作出了更多更新的规定,这样也使得夫妻财产分割更加的法制化,提升了法律的可操作性与完善性。
夫妻财产制度论文模板范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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论文标题:我国夫妻财产制度探究摘要:本文旨在分析和探讨我国夫妻财产制度的现状及其完善途径。
首先,本文对我国现行的夫妻财产制度进行了概述,包括共同财产制、个人财产制和约定财产制。
接着,分析了我国夫妻财产制度在实践中存在的问题,如财产纠纷、法律适用不一等。
最后,提出了完善我国夫妻财产制度的建议,包括强化法律保障、提高公众法律意识、完善财产分割机制等。
一、引言夫妻财产制度是婚姻家庭法的重要组成部分,对于维护夫妻双方的合法权益、促进家庭和谐具有重要意义。
随着社会经济的发展和家庭结构的变化,我国夫妻财产制度面临着诸多挑战。
因此,研究和探讨我国夫妻财产制度的现状及其完善途径具有现实意义。
二、我国夫妻财产制度概述(1)共同财产制:夫妻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财产,除法律另有规定外,均为夫妻共同财产。
(2)个人财产制:夫妻各自婚前的财产、因身体受到伤害获得的赔偿或者补偿、遗嘱或者赠与合同中确定只归一方的财产等,属于夫妻个人财产。
(3)约定财产制:夫妻可以约定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财产以及婚前财产归各自所有、共同所有或部分各自所有、部分共同所有。
约定应当采用书面形式。
三、我国夫妻财产制度存在的问题(1)财产纠纷较多:由于夫妻财产制度的相关规定不够明确,实践中夫妻财产纠纷层出不穷。
(2)法律适用不一:不同地区、不同法官对夫妻财产制度的理解存在差异,导致法律适用不统一。
(3)财产分割机制不完善:在夫妻离婚时,财产分割机制不够合理,可能导致一方利益受损。
四、完善我国夫妻财产制度的建议(1)强化法律保障:完善夫妻财产制度的相关法律法规,明确财产归属和分割原则,减少纠纷发生。
(2)提高公众法律意识:加强夫妻财产制度的法律宣传,提高公众的法律意识和维权意识。
(3)完善财产分割机制:建立公正、合理的财产分割机制,保护离婚双方的合法权益。
(4)加强司法解释和指导:统一司法实践中对夫妻财产制度的理解,确保法律适用的一致性。
五、结论完善我国夫妻财产制度是维护夫妻合法权益、促进家庭和谐的重要举措。
法律分割夫妻共同财产案例(3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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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1篇一、案例背景随着社会经济的发展和人们法律意识的提高,夫妻共同财产的分割问题日益凸显。
本文将以一起典型的夫妻共同财产分割案例为切入点,探讨财产分割中的法律困境与解决之道。
(一)案情简介甲、乙二人于2010年登记结婚,婚后育有一子。
婚后,甲、乙共同购买了位于某市的一套房产,价值200万元。
此外,甲、乙还共同经营了一家小型企业,年利润约为50万元。
2018年,甲、乙因性格不合,感情破裂,决定离婚。
在离婚过程中,双方对共同财产的分割产生了分歧。
(二)争议焦点1. 房产分割:甲主张房产归其所有,乙主张房产应按比例分割。
2. 企业股权分割:甲主张企业股权归其所有,乙主张企业股权应按比例分割。
3. 婚后所得的分割:甲主张婚后所得应归其所有,乙主张婚后所得应按比例分割。
二、法律分析(一)房产分割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三十九条的规定:“夫妻共同财产,包括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财产,应当依法分割。
”在本案中,房产系甲、乙婚后共同购买,属于夫妻共同财产。
根据法律规定,离婚时,房产应按比例分割。
(二)企业股权分割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第三十七条规定:“有限责任公司的股东之间可以相互转让其全部或者部分股权。
”在本案中,甲、乙共同经营的企业属于有限责任公司,其股权属于夫妻共同财产。
离婚时,企业股权应按比例分割。
(三)婚后所得的分割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四十一条规定:“夫妻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财产,归夫妻共同所有。
”在本案中,婚后所得属于夫妻共同财产,离婚时应按比例分割。
三、解决途径(一)协商解决甲、乙双方在离婚过程中,可以通过协商达成一致意见,对共同财产进行分割。
协商解决是最便捷、最经济的解决方式。
(二)调解解决若甲、乙双方在协商过程中无法达成一致意见,可以寻求人民调解委员会的调解。
调解委员会会根据法律规定和实际情况,提出合理的分割方案,促使双方达成协议。
(三)诉讼解决若甲、乙双方在调解过程中仍无法达成一致意见,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浅谈有限责任公司股权的夫妻分割
![浅谈有限责任公司股权的夫妻分割](https://img.taocdn.com/s3/m/a2a45ba3d1f34693daef3e51.png)
涉及夫妻共同股权分割时 , 很难分清在公司财产的总 日 趋普遍,离婚案件涉及以夫妻一方名义持有有限责任 此 ,
法实践中无法 回避的事实。由于夫妻共同股权本身所具 应 的财产数 额 。
供借鉴的判例也不多见,故该股权的分割问题已成为 当
前处理离婚纠纷案件中颇为棘手的问题。
一
的利益 。 一旦把夫妻共同财产作为投资后, 该部分财产便 与他人财产紧密结合成为公司财产的一部分,并根据法
律 的有 关规定 不得 随意撤 回。因此 , 一旦依 照婚姻法关 于
、
夫妻共 同股权 的含义及 其法律特征
1 夫妻共同股权是一种与夫妻人身及其他共同财产 .
相分离的特殊财产权。投资的法律本质在于股东将一定 数量财产的所有权让渡给公司 , 故作为投资的财产 , 自投 资之 日 , 起 便与作为出资人的夫妻人身及其他共同财产 相脱离, 成为独立的公司财产, 夫妻 双方便丧失 了对该财
浅谈有 限责任公 司股权 的夫妻分割
赵 春 燕
( 龙江 省百 程 律师 事务所 , 黑 龙江 黑 哈 尔滨 10 1 ) 500
【 摘
要】 夫妻共同股权是一种与夫妻人身及其他共同财产相分离的特殊财产权。 具有复杂性和特殊性。 而夫妻共同股
权的分割具有涉及 面广、 法律 关系交错 、 利益体 多等特点。在 司法实践 中应 坚持 和贯彻《 婚姻 法》 《 司法》 、公 的各项原则, 并在
2 . 夫妻共同股权具有特殊的权能。根据公 司法的有 姻法》 公司法》 和《 等不 同法律调整的领域 , 而且牵涉到
的 自益权和共益权 ,但这种权能的行使 主体只能是股 用 法律 。
东。就股东的责任而言, 则是以 自己的出资额为限承担
夫妻二人合伙人股权分配方案
![夫妻二人合伙人股权分配方案](https://img.taocdn.com/s3/m/6f4bfa534531b90d6c85ec3a87c24028915f85c5.png)
夫妻二人合伙人股权分配方案夫妻二人合伙人股权分配方案一、引言夫妻二人合伙经营企业是一种特殊的合作形式,它既涉及到夫妇之间的家庭关系,又涉及到商业合作的权益分配。
在制定股权分配方案时,既需要兼顾夫妇之间的家庭和谐,又需要考虑合作企业的发展和利益最大化。
本文就夫妻二人合伙人股权分配方案进行详细探讨,帮助夫妻双方有效地解决合作中可能出现的问题。
二、背景分析夫妻二人合伙经营企业是一种密切合作,风险共担的经营模式。
夫妇二人在经营过程中各自负责不同的岗位,共同为企业的发展努力。
鉴于这种合作关系的特殊性,一方面需要考虑夫妻关系的平衡和谐,另一方面又需确保股权分配合理,实现资源的最优配置。
三、原则确定1. 相互信任和理解原则:夫妻双方应建立相互信任和理解的关系,充分尊重和支持对方的决策和管理能力。
2. 经营过程参与原则:夫妻双方应共同参与企业经营过程,做出合理的分工和协作,共同推动企业的发展。
3. 劳动投入原则:夫妇二人的劳动投入应成为股权分配的重要依据,努力为企业发展作出贡献的一方应获得相应的回报。
4. 资本投入原则:夫妇双方应按照其资金投入的多少来确定股权比例,资金投入多的一方应相应获得更高的股权。
5. 风险承担原则:夫妇双方应共同承担风险,遇到困难和挫折时共同分担损失。
四、股权分配方案根据上述原则,我们制定出如下的股权分配方案。
1. 夫妻二人人力配置:丈夫担任企业的执行总裁,负责全面经营管理;妻子担任企业的品牌推广和市场拓展工作。
2. 劳动投入与股权比例:根据夫妻双方的劳动投入情况,按照劳动时间和工作内容的不同进行权衡,决定丈夫拥有60%的股权,妻子拥有40%的股权。
3. 资金投入与股权比例:夫妻双方应根据资金投入的实际情况来决定股权比例。
假设丈夫投入资金100万元,妻子投入资金50万元,则丈夫拥有75%的股权,妻子拥有25%的股权。
资金投入的比例可以根据具体情况进行调整。
4. 利润分配方式:企业的利润分配应按照股权比例进行分配。
论离婚时公司股权的分割
![论离婚时公司股权的分割](https://img.taocdn.com/s3/m/56c8678c8762caaedd33d44e.png)
论离婚时公司股权的分割摘要:现今夫妻财产的多元化使得夫妻离婚时财产的分割出现了新问题,夫妻财产分割早已突破了房屋、家具等生活用品。
夫妻双方或者一方持有的公司股权的情况在夫妻财产中的比例逐渐增加,这使得公司股权的分割成为离婚时财产分割的重要部分,而公司股权的独特性使得离婚时公司股权的分割产生许多亟待解决的问题。
本文旨在对离婚时公司股权分割提出建议,以望对解决夫妻股权分割有所裨益,以满足婚姻当事人维护自身权益的需要,保护第三人利益和维护交易安全的需求。
关键词: 离婚,公司股权,股权分割一、研究离婚时公司股权分割的意义离婚不仅意味着当事人双方的身份关系发生变化,双方财产关系也会发生变化进行分割,当夫妻共有财产中存在公司股权时就会产生公司股权的分割问题。
离婚案件中的公司股权分割问题,不仅关系到婚姻法得到切实的贯彻落实,也与相关公司的正常经营以及相关地区的经济发展息息相关。
解决好离婚时公司股权的分割一问题,具有重要意义。
离婚时公司股权的分割既涉及婚姻法的相关内容,又涉及公司法、证券法的有关规定,既有实体方面的问题,又有程序上的问题。
同时离婚时公司股权的分割还关系到夫妻双方的利益分配,影响到公司股东之间股东与公司之间,公司与其债权人之间的权益平衡和公司的完整性与可持续发展。
二、离婚时公司股权分割的方式(一)首先进行协商调整离婚公司股权分割的《婚姻法》和《公司法》从本质上看都是私法,本着私法自治的理念,在处理离婚时公司股权分割案件时要遵循意思自治的原则,首先应该协商。
协商有利于纠纷的解决,离婚案协商一致后只要不违反法律和公司章程的限制性、禁止性规定,不侵犯他人利益,应予以认可,按照《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圈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二)》第16条和《公司法》第72条进行分割即可。
每个人都是自身利益的最佳判断着,通过协商解决股权的分割有利于保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促进公司经营的顺利开展和社会经济的发展。
但实践中往往是夫妻双方很难达成一致,如股东要求其配偶分割股权,而其配偶则要求分财产;有些股东要求其配偶分财产,而的股东的配偶要求分股权。
《离婚时夫妻共有股权分割问题研究》范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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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离婚时夫妻共有股权分割问题研究》篇一一、引言随着社会的发展和人们观念的转变,离婚率逐年上升,其中涉及到的财产分割问题也日益复杂。
夫妻共有股权作为夫妻共同财产的重要组成部分,其分割问题在离婚案件中显得尤为突出。
本文旨在探讨离婚时夫妻共有股权分割的法律依据、分割原则及实际操作中的难点与对策,以期为相关司法实践提供参考。
二、夫妻共有股权分割的法律依据根据我国《婚姻法》及相关司法解释,夫妻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财产,除另有约定外,均为夫妻共同财产。
因此,夫妻共有的股权在离婚时应当进行分割。
然而,关于股权分割的具体规定,我国法律尚未作出明确规定,主要依据《公司法》及相关司法解释进行操作。
三、夫妻共有股权分割的原则1. 平等原则:离婚时,夫妻双方应平等享有股权分割的权利和义务。
2. 协议优先原则:在符合法律规定的前提下,双方可以协商确定股权的分割方式。
3. 保护弱势方原则:在股权分割过程中,应充分考虑保护弱势一方的合法权益。
4. 维护公司稳定原则:股权分割不应影响公司的正常运营和股东结构稳定。
四、实际操作中的难点与对策(一)难点1. 股权价值评估难:夫妻共有的股权价值往往难以准确评估,涉及公司经营状况、市场环境等多方面因素。
2. 股权转让程序复杂:股权转让需遵循《公司法》及相关规定,程序较为复杂。
3. 股东资格继承问题:离婚后,非股东一方可能无法顺利成为公司股东或无法顺利继承股东资格。
(二)对策1. 建立专业的评估机构:引入专业的评估机构对股权进行评估,以准确确定股权价值。
2. 制定详细的操作流程:制定具体的操作流程和规定,简化股权转让程序。
3. 合理约定权益:在协议中明确约定非股东一方的权益,保障其合法权益。
4. 引入第三方调解机制:在无法达成协议时,可引入第三方调解机制,促进双方达成共识。
五、案例分析以某市一起离婚案件为例,夫妻双方共同持有某公司股权。
在离婚过程中,双方就股权分割问题产生争议。
经过法院调解,双方达成协议,由专业评估机构对股权进行评估,并按照协议约定的方式分割股权。
《2024年家庭财产认定及分割问题研究》范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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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家庭财产认定及分割问题研究》篇一摘要:随着社会的快速发展,家庭财产的积累与增值成为了家庭经济生活中不可忽视的重要部分。
而当家庭关系出现变动,如离婚、分家等情况时,家庭财产的认定与分割就成为亟待解决的问题。
本文将探讨家庭财产的认定原则、分割方式及其在司法实践中的应用,以期为解决家庭财产纠纷提供理论支持和实践指导。
一、引言家庭财产的认定与分割,不仅是法律问题,更是社会问题。
在我国的传统观念中,家庭财产的分配往往与亲情、道德等情感因素紧密相连。
然而,随着社会经济的发展和法律制度的完善,家庭财产的认定与分割逐渐成为了一个需要明确法律原则和操作规范的领域。
二、家庭财产的认定原则1. 法律原则:根据我国相关法律法规,家庭财产的认定应当遵循合法性原则,即所有财产的来源必须合法,不得存在非法获取或侵占他人财产的情况。
2. 公平原则:在认定家庭财产时,应当遵循公平原则,即按照各方的贡献、付出以及实际情况进行合理分配。
3. 证据原则:家庭财产的认定需要充分的证据支持,包括书面证据、物证、证人证言等。
三、家庭财产的分割方式1. 协议分割:在家庭成员之间,可以通过协商的方式达成财产分割协议。
这种方式下,各方可以根据自己的实际需求和贡献程度,自行商定财产的分割方案。
2. 法定分割:当协商不成或无法协商时,可以依据法律规定进行分割。
这包括但不限于按比例分割、按需分割等方式。
3. 法院判决:对于无法达成一致的家庭财产分割纠纷,可以通过司法途径解决。
法院将根据相关法律法规和事实情况,作出公正的判决。
四、司法实践中的应用在司法实践中,家庭财产的认定与分割往往涉及到多个方面的内容,如房产、车辆、存款、投资等。
对于这些财产的认定与分割,法院将依据上述原则和方式进行。
同时,法院还会考虑当事人的实际情况、贡献程度、道德责任等因素,以实现公平、公正的分割。
五、结论家庭财产的认定与分割是一个复杂而重要的问题。
它不仅涉及到法律问题,还涉及到道德、情感等多方面因素。
浅议夫妻共同财产中的股权分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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浅议夫妻共同财产中的股权分割
潘梦瑶
【期刊名称】《成功:教育》
【年(卷),期】2017(000)020
【摘要】社会的发展进步,夫妻财产形式亦出现多元复杂化,现行法律已确定,
股权也是夫妻共同财产,但夫妻离异对该共同财产股权进行分割,涉及到《婚姻法》和《公司法》等相关法律。
本文阐述共同财产中股权的定性,并一一分析了共同财产股权分割复杂性,最后提出了分割方法的相关建议,以维护夫妻双方及公司等其他股东等第三方的合法权益。
【总页数】1页(P13-13)
【作者】潘梦瑶
【作者单位】[1]贵州民族大学,贵州贵阳550025
【正文语种】中文
【中图分类】G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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产分割中的运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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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学论文 论离婚时夫妻共同财产的分割问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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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学论文论离婚时夫妻共同财产的分割问题离婚是指依照法定条件和程序解除夫妻关系的法律行为。
离婚不仅解除了夫妻之间的人身关系,还终止了夫妻之间的财产关系。
因此,夫妻财产分割是离婚时必须解决的问题。
夫妻财产分割包括夫妻共同财产的归属、管理、使用、收益、处分以及对债务清偿的法律程序。
离婚时,夫妻共同财产应当以均等原则分割,必要时可以不均等。
如果有争议,人民法院应依法判决。
在我国,夫妻财产制包括夫妻法定财产制、夫妻约定财产制和夫妻个人特有财产制。
这些规定与我国的社会经济制度和社会保障制度相联系。
在当代社会经济关系多元化的情况下,我国的婚姻法尊重当事人在法律允许范围内的意思自治,并强调法律规范的强制性。
离婚时,夫妻的共同财产由双方协议处理;如果协议不成,由人民法院根据财产的具体情况,照顾子女和女方权益的原则处理判决。
因此,在分割夫妻共同财产的时候,必须先区分夫妻共同财产和夫妻个人特有财产。
准确地划定夫妻共同财产的范围,是正确处理财产分割问题的前提。
在夫妻共同财产分割时,应该优先考虑照顾子女和女方的利益。
这是因为在家庭中,通常是女方承担更多的家庭责任和照顾子女的工作,因此在离婚后,女方的生活和子女的成长需要更多的经济支持。
因此,在分割财产时,应该优先考虑给予女方更多的财产份额,以保障她们的生活和子女的成长。
三)坚持公正合理原则在夫妻共同财产分割时,应该坚持公正合理原则。
具体来说,就是要根据双方的财产贡献和婚姻期间的财产增值情况来进行分割,保证每个人都能够得到公正的份额。
同时,也要充分考虑双方的生活和工作情况,避免分割过于偏向一方,导致不公平的情况发生。
四)坚持自愿原则在夫妻共同财产分割时,应该坚持自愿原则。
也就是说,分割方案应该是双方自愿达成的协议,而不是强制性的命令。
只有在双方达成协议的基础上,才能够实现公正合理的分割。
如果一方强制要求另一方接受不公平的分割方案,那么这种行为是不被法律认可的。
五)坚持依法原则在夫妻共同财产分割时,应该坚持依法原则。
民法学论文精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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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股份有关的婚内财产协议范本4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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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股份有关的婚内财产协议范本4篇篇1公司股份有关的婚内财产协议范本婚内财产协议是夫妻双方对婚姻期间的财产权益进行约定和安排的一种形式。
在婚内财产协议中处理公司股份时需要特别注意,因为公司股份作为一种特殊的财产,其价值不仅仅取决于其市场价格,更受到公司经营状况、发展前景等多种因素的影响。
因此,在起草婚内财产协议时,需要考虑到公司股份的特殊性,并合理划分夫妻双方的权益。
下面是一份关于公司股份有关的婚内财产协议范本,仅供参考:一、公司股份的归属1. 夫方持有的公司股份属于其个人财产,妻方不享有该股份的所有权和经营权。
2. 妻方持有的公司股份属于其个人财产,夫方不享有该股份的所有权和经营权。
3. 夫妻双方一起持有的公司股份,属于共同财产,双方享有同等的权益。
二、公司股份的增值分配1. 公司股份增值部分,夫方持有的股份增值归夫方所有,妻方持有的股份增值归妻方所有。
2. 公司股份增值部分,夫妻双方共同持有的股份增值,按照持股比例进行分配。
三、公司股份的转让1. 夫方持有的公司股份如需转让,需要事先征得妻方的同意,并进行书面协议。
2. 妻方持有的公司股份如需转让,需要事先征得夫方的同意,并进行书面协议。
3. 夫妻共同持有的公司股份如需转让,双方需要达成一致意见,并进行书面协议。
四、离婚后的处理1. 夫妻双方如在离婚后持有共同的公司股份,应按照离婚协议的约定进行分割或转让。
2. 如一方持有的公司股份为共同财产,离婚后应按照离婚协议的约定进行分割或转让。
3. 公司股份分割或转让的方式和比例应在离婚协议中明确规定,并经双方签字确认。
五、遗产继承1. 夫妻双方如在一方去世后持有共同的公司股份,应按照遗嘱或法定继承的规定进行处理。
2. 如一方持有的公司股份为共同财产,去世后应按照遗嘱或法定继承的规定进行处理。
六、其他条款1. 本协议自签署之日起生效,有效期为婚姻关系持续期间。
2. 本协议的修改需经双方协商一致,并进入书面补充协议。
论有限公司中夫妻共有股权的离婚分割——以夫妻一方持股为研究对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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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0年8月第31卷第4期湘南学院学报J ournal of)【i册伊阻U ni ver sl t yA ug.,2010V d.3l N D.4论有限公司中夫妻共有股权的离婚分割——以夫妻一方持股为研究对象黄丽华(湘南学院社科系.湖南郴州423000)摘要:近年来。
离婚时对夫妻一方持股情况下夫妻共有股权的分剖成为司法实务的难点。
分析现行法律规定的疏漏与不协调,以及夫妻利益平衡与有限公司人合性保护等价值的冲突及衡量,有利于构建出该问题的解决规则。
关键词:有限公司;夫妻共有股权;一方持股;离婚分割中圈分类号:D923.9文献标识码:A文章编号:1672—8173{2010104—0037—04有限公司由于融合了股份公司和合伙企业的优点,同时又克服了二者的不足,作为一种便利的投资工具,在现代社会中被中小投资者广为采用,有限公司股权归夫妻所有的情形也日趋普遍,然而在离婚诉讼中,对该股权的分割却成为司法实务颇为棘手的问题。
一、有限公司中夫妻共有股权分割的难点夫妻共有股权(本文特指有限公司中的夫妻共有股权)是指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夫妻一方或双方获得的股权或者一方或双方用夫妻共同财产投资有限公司而获得的股权,除双方另有约定或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该股权由夫妻双方共同共有nJ。
股权是因投资行为而产生的从有限公司获得经济利益并参与公司经营管理的权利,它不仅包括财产性权利,同时还兼有成员权的内容,由自益权和共益权两部分构成。
股权的行使主体只能是股东,在有限公司中,股东的身份往往通过出资证明书、股东名册和公司注册登记文件这三种方式加以确认。
作为夫妻共同拥有的股权,其权利客体只有一个,夫妻之间不分份额的共同享有股权。
对于共同拥有的财产,夫妻可以共同行使管理权,也可以由一方单独行使管理权。
实践中夫妻共有股权的持股方式,通常表现为一人持股,即出资证明书、股东名册和公司注册登记文件上所载股东为夫或妻之一方。
从表面上看,被登记的一方才是公司的股东。
《离婚时夫妻共有股权分割问题研究》范文
![《离婚时夫妻共有股权分割问题研究》范文](https://img.taocdn.com/s3/m/130d3ae7fc0a79563c1ec5da50e2524de418d07a.png)
《离婚时夫妻共有股权分割问题研究》篇一一、引言随着社会的进步和人们观念的转变,离婚率逐渐上升,而离婚过程中夫妻共有股权的分割问题日益成为社会关注的焦点。
股权作为夫妻共同财产的重要组成部分,其分割不仅关系到双方的财产权益,还可能影响到公司的稳定性和市场秩序。
因此,对离婚时夫妻共有股权分割问题的研究具有重要的现实意义。
二、夫妻共有股权分割的法律依据根据我国《婚姻法》及相关司法解释,夫妻共同财产的分割应当遵循平等、公平、协商等原则。
在股权分割方面,法院会根据夫妻双方对股权的贡献、持股比例、公司经营状况等因素进行综合考量,并尊重股东的意愿,保障双方合法权益。
三、夫妻共有股权分割的常见问题1. 股权估值问题:夫妻共有股权的估值是分割的前提。
由于股权价值受市场环境、公司经营状况等多种因素影响,估值的准确性往往成为争议的焦点。
2. 持股比例问题:在离婚时,夫妻双方往往对持股比例的确定存在分歧,尤其是对于隐名股东或代持股权的情况。
3. 公司控制权问题:股权分割可能导致公司控制权的转移,进而影响公司的稳定运营和股东利益。
4. 税收问题:股权转让涉及税收问题,如何合理规避税收也成为离婚时夫妻共有股权分割的重要问题。
四、夫妻共有股权分割的实践策略1. 协商解决:在离婚过程中,夫妻双方应通过协商确定股权的分割方式,以减少诉讼成本和时间成本。
2. 聘请专业机构进行估值:为确保估值的准确性,可以聘请专业的评估机构对股权进行估值。
3. 确定持股比例和分割方式:根据夫妻双方的贡献、持股比例等因素,确定具体的持股比例和分割方式。
4. 保持公司稳定运营:在分割股权时,应考虑公司的实际情况,尽量避免因股权分割导致公司运营出现问题。
5. 合理规避税收:在分割股权时,应了解相关税收政策,合理规避税收。
五、案例分析以某公司夫妻股东离婚为例,双方在股权分割过程中,通过协商确定了股权的估值和持股比例。
为确保公司稳定运营,双方同意由一方继续持有较大比例的股权,并给予另一方相应的经济补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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浅议夫妻共同财产中的股权分割2500字
社会的发展进步,夫妻财产形式亦出现多元复杂化,现行法律已确定,股权也是夫妻共同财产,但夫妻离异对该共同财产股权进行分割,涉及到《婚姻法》和《公司法》等相关法律。
本文阐述共同财产中股权的定性,并一一分析了共同财产股权分割复杂性,最后提出了分割方法的相关建议,以维护夫妻双方及公司等其他股东等第三方的合法权益。
/3/view-13033708.htm
离婚;夫妻股权;共同财产;股权分割
一、夫妻股权系夫妻共同财产的确定性
现行《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2001年修订)确认了以夫妻共同财产制为主导,以约定财产制和个人财产制为补充的夫妻财产制度。
夫妻股权或夫妻共同(共有)股权,是指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夫妻一方或双方获得的股权或者一方或双方用家庭共同财产投资于公司而获得的股权,双方另有约定或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
2003年最高院颁布的《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若干问题的解释(二)》第十一条明确规定婚姻关系存续期间一方以个人财产投资取得的收益属于婚姻法第十七条规定的"其他应当归共同所有的。
因此作为独立财产权的股权,法律已确认为夫妻共同财产,属于夫妻共同财产范畴。
二、离婚时夫妻股权共同财产分割的复杂性
公司股权转让由《公司法》及相关法律调整,因此在离婚时,夫妻股权的分割比其他一般财产的分割相对复杂。
首先股权分割过程中不能突破公司法规定的股权转让的程序,尊从公司章程股东协议的规定,同时还要顾及公司利益的最大化。
从股权性质来看,股权可以分割。
它是股东对公司享有的权能。
股权价值的动态性、股权中部分权能的被限制使用、向外部非股东转让的程序和实体障碍导致了夫妻中非股东一方加入公司成为股东身份程序复杂。
同时公司作为一个经济实体,对外与第三人发生经济活动,对内的经营管理决策等权力最终由股东(大)会行使,而股东(大)会由各个持股股东组成,因此各股东的个人意志、能力会对公司的生产和发展产生或多或少的影响。
夫妻股权往往由具有较好管理经验和经营能力的夫或妻一方实际行使,其他股东基于对该股权行使人也会存在信赖。
当股权因离婚而转让给非经营方时,其他股东基于对其能力的怀疑往往不予配合或低价转让股权,最终导致公司经营业绩的下滑,避免夫妻股权的分割而至公司利益受损。
三、夫妻股权的分割方法
依夫妻与其他股东间是否存在特殊关系可以将其分为两类具体处理:
1.以家庭共同财产投资,公司股东包括全部家庭成员或部分家庭成员的有限责任公司中夫妻股权的分割。
此类公司中,往往不仅夫妻股权比例而且家庭成员间的股权比例的设置也不严密。
对这类夫妻股权的分割,首先应将作为夫妻共同财产的股权与公司其他家庭成员股东的股权分割开来。
对该部分夫妻股权的分割,不仅应考虑有利生产、方便生活原则的适用,而且因家族式的有限责任公司本身所具有的成员间的特殊身份关系和人身信赖感的存在,原则上应判归与公司其他股东感情和身份联系更紧密的夫妻一方所有或由其掌握大部分股权以满足公司其他股东利益的最大化和公司经营秩序的稳定,避免因夫妻财产纠纷而引起家族企业经营管理的混乱。
2.除夫妻之外还有其他股东参股的公司,夫妻离婚时如改变夫妻在公司中的原持有股份比例有两种情况。
一种情况是夫妻双方均为公司股东,离婚时在股份持有比例上需作调整。
另一种情况是仅以夫妻中一人的名义作为股东参股,在离婚时夫妻双方对公司股份进行分割。
这两种情况下公司股份的处置不仅是夫妻内部的权益分配问题,还涉及到公司其他全体股东的权益。
前一种情况属公司股东间的股份转让,夫妻双方协商一致即可进行股份变更。
后一种情况属于向股东以外的人转让股份,根据公司法规定应经全体股东过半数同意。
其他股东在行使股份转让否决权时受公司法的有条件限制,如因其他股东不同意而使夫妻间的股份不能分割,不同意分割的股东应当购买夫妻间因离婚而分割给不属公司股东的夫妻一方的股份,否则视为同意转让(分割)公司股份。
上述情况均以夫妻离婚时能够协商一致为前提,而更多的情况下夫妻离婚时对公司股份的分割无法协商一致。
在这种情况下,可有以下几种处理方案:
(1)将公司股份分割给实际掌管公司经营的一方,在其它夫妻共有财产分割时给另一方相当于应得公司股份对价的补偿。
但有限公司股东的最低法定人数少于二人时,受公司法的特别限制,公司的形式要由有限责任公司变为一人有限公司。
(2)夫妻离婚后各自作为公司股东,各自持有公司股份。
但在股份分割时应对原股份比例进行审查并调整。
在夫妻关系存续其间,夫妻股份比例的设置往往只是形式上的需要而并不反映夫妻实际权益的分配,夫妻一方名下往往持有大部分公司股份甚至全部股份。
在离婚时夫妻共有的股份应当按双方各得一半原则进行分割,并以此调整公司的股权结构。
(3)如夫妻一方原来不属于公司股东,在对夫妻共有股份分割前可征求其他股东的意见,也可以不征求其他股东意见对夫妻共有股份先行分割。
其他股东不同意将公司股份分割(转让)给股东以外的夫妻一方时,不同意分割(转让)的股东应当购买不属股东的夫妻一方应得的股份。
该股份买卖所得款项归未取得股份一方所有。
如其他股东不购买这一股份应视为同意分割(转让)。
在夫妻离婚后各自持有公司股份应将股份分割后的股份构成记载到股东名册上。
综上,夫妻股权由于其特有的人身性再加之公司的独立财产权导致了分割时的复杂性。
不能仅适用公司股权转让的原理进行简单处理。
夫妻股权作为特殊形式的财产,在分割时既要考虑婚姻法及相关司法解释的规定,又不能违背公司法相关规定。
在司法实践中,应当将两部法律同时运用处理分割股权财产,并认识到我国夫妻股权分割制度的缺点和不足,加强立法,促进我国相关法律的进步和完善。
参考文献:
[1]贾明军.婚姻家庭纠纷案件律师业??[M].法律出版社,2008(1):15.
[2]周庆著.夫妻财产处分效力及责任范围[J].人民司法,2002(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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