浅论黄宗羲[原法]篇思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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浅论黄宗羲[原法]篇思想
浅论黄宗羲《原法》篇思想
摘要:《原法》是《明夷待访录》中重要的一篇,集中体现了黄宗羲的法律思想。


黄宗羲所处的动荡、变革的时代,他凭借自己的睿智提出了一系列超前的法律主张。

他认
为应树立“天下之法”,同时指出“一家之法”是“非法之法”,最终认为要实现“有治
法而后有治人”。

黄宗羲关于法律的思想对后世产生了深远影响,推动了我国近代民主思
想的形成,对民主革命运动产生了重要的意义。

关键词:黄宗羲原法背景意义
黄宗羲,字太冲,号南雷,世称梨洲先生,浙江余姚人,生于明万历三十八年(1610),卒于清康熙三十四年(1695)。

黄宗羲一生著作颇丰,重要的有《孟子师说》、《金水经》、还编了《明儒学案》、《宋元学案》等。

除此之外还有《明夷待访录》,这
部书对三代以后尤其是明代的政治文化和政治制度进行了深刻反思,并提出了自己的新的
构想。

该书分为十三个专题,本文只对《原法》篇进行简单剖析,以加深对其法律思想的
了解。

一、黄宗羲的法律思想
黄宗羲法律思想的核心是用“天下之法”代替“一家之法”,进而形成“有治法而后
有治人”的局面,围绕这一核心他提出了自己的主张。

(一)天下之法
黄宗羲在《原法》开篇就写到:“三代以上有法,三代以下无法”。

他为什么这样说呢?接下来他自己给出了原因——“二帝、三王知天下之不可无养也,为之授田以耕之;
知天下之不可无衣也,为之授地以桑麻之;知天下之不可无教也,为之学校以兴之,为了
婚姻之礼以防其淫,为了卒乘之赋以防其乱。

此三代以上之法也,固未尝为一己而立也。

后之人主,既得天下,唯恐其祚命之不长也,子孙之不能保有也,思患于未然以为之法。

然则其所谓法者,一家之法,而非天下之法”①。

从这可以看出,黄宗羲认为三代以上的法是从百姓的实际需要出发而制定的,其实这
里的“法”已经不仅仅是法律,还包括国家制度和各种政令和国家设施。

这种考虑广大人
民群众利益的法是“天下之法”,是真正的法。

(二)“一家之法”是“非法之法”
黄宗羲通过对比认为三代以上的法为人民利益着想,而三代以下的法是为统治者服务的,为了君主一人利益,因此三代以下的法是“一家之法”。

“后世之法,藏天下于筐箧者也:利不欲其遗于下,福必欲其敛于上;用一人焉则疑
其自私,而又用一人以制其私;行一事焉则虑其可欺,而又设一事以防其欺。

天下之人共
知其筐箧之所在,吾亦鍶鍶然,日唯筐箧是虞,故其法不得不密。

法愈密而天下之乱即生
于法之中,所谓非法之法”②。

后代的法为君主一个人服务,全然不顾百姓的利益,这样
的法就不能称作“法”,是“非法之法”。

黄宗羲把法律分为“天下之法”和“一家之法”两类,二者的根本区别是法律是为
“天下”还是“一家”服务。

他明确指出,后代的法是维护封建君主的私利,没有天下之心。

批判三代以后的统治者立法目的在于为自己利益、掠夺天下之财,丝毫没有为天下人
的观念。

(三)有治法而后有治人
“论者谓有治人无治法,吾以谓有治法而后有治人。

自非法之法桎梏天下人之手足,
即有能治之人,终不胜其牵挽嫌疑之顾盼,有所设施,亦就其分之所得,安于笱简,而不
能有度外之功名。

使先王之法而在,莫不有法外之意存乎其间。

其人是也,则可以不无不
行之意;①
② [明]黄宗羲著. 段志强译注. 明夷待访录·原法. 中华书局.2019. 第21页. [明]黄宗羲著. 段志强译注. 明夷待访录·原法. 中华书局.2019. 第23—24页.
其人非也,亦不至深刻罗网,反害天下。

故曰:有治法而后有治人”①。

通过前两段
的铺垫和“天下之和”与“一家之法”的对比,黄宗羲认为,在法与人的重要性上,法是
第一位的,只有保证善法的存在,才能使治国之才更好的发挥作用。

关于法与人的关系问题上,荀子曾说:“有乱君,无乱国;有治人,无治法”,荀子
认为乱的原因在于人,治的原因也在于人,有能够使国家长治久安的圣人,没有能够使国
家长治久安的法律。

在黄宗羲看来,法律对于一个国家的重要性远远高于人的存在,在封
建时代,后世遵循前代固有规律之下,如果法律不好,会一直影响好多代人,即使出现
“治人”,在不改变法的前提下也是不能治理好国家的。

在这个问题上,黄宗羲在站在了
更高的一个视角,提出了具有突破意义的“有治法而后有治人”的论点。

二、黄宗羲法律思想产生的背景
黄宗羲经历了明朝灭亡、明末农民起义失败、清朝在血腥镇压南方人民抗清斗争后重
新确立君主专制等政治变动。

这些个人经历不仅使他对明清两个政权的更替而且是整个中
国历史的经验教训产生了深刻的反思。

从顺治十年(1653)到康熙二年(1663)的十年间,先后写作了《留书》和《明夷待访录》这两部以总结“治乱之故”、“条具为治大法”为
宗旨的政治专著。

黄宗羲关于法律思想的论述和他所处的时代也有密切关系. 黄宗羲所处的时代,是中
国社会发生大转折的时代。

明朝末年,西方各国已进入资本主义社会。

东西方思想的碰撞
和现实社会的各种矛盾,使当时学者对社会有了更深的思考。

在内有外患之下,学者们不
仅对明朝和清朝,而且对整个封建体制都做了深刻的反思。

出现了一大批忧国忧民的仁人
志士,黄宗羲就是其中的代表,他的一些反君权、提倡民主、关于法律的构想等等主张在
当时具有划时代的意义。

同时,明朝是我国古代君主专制集权空前强化的时代,宰相制度
被废除,缺乏一个有效的分权和制衡机制使专制皇权达到顶峰。

在这种政治制度下,各种
不同思想在一个非常压抑的环境下发展。

到了明末清初,随着我国和西方交流的增多,一
些先进生产工具的出现和先进生产力的发展,促使在封建社会制度下的资本主义萌芽初步
形成,资本主义生产关系也进一步繁荣。

在资本主义生产关系下的商品经济也逐步活跃起来,商品经济的发展不仅冲击着封建的生产关系,破坏封建小农经济,也促使一些新的观念、新思想产生。

有远见的先贤通过对传统思想的反思和批判,形成了一种具有反封建、
有近代意义的民主思想,涌现出一批思想家,黄宗羲是其中之一。

三、黄宗羲法律思想对后世的影响
黄宗羲是明末清初市民阶层的代言人。

他提出的反专制、反君主的思想前无古人。


的法律主张在我国历史上有着重要的作用。

在我国法律史上,对法的理解有过不同的解说。

但是在封建社会中,人们习惯把法律
称为“王法”。

到了明代,“王法”的观念被大大强化了。

这种认识反映了人们习惯把法
律看做帝王意志,其作用是维护君主利益。

但是黄宗羲确提出了新的主张——“有生之初,人各有私也,人各有利也,天下有公利莫或兴之,有公害莫或除之,有人者出,不以一己
之利为利,而使天下受其利,不以一己之害为害,而使天下释其害”②。

这就是说,法律
产生的原因是人类社会从一开始就存在着矛盾,需要有人来制订法律来管理国家和社会,
使社会达到平衡统一的状态。

因此,法律不能为了某个人而立,连君主也不能例外。

他对
法律的这种解释使“法”有了“契约”的意义,这种观念在法学领域产生了深远影响。

黄宗羲的政治法律思想,触及到了封建君主制度的根本,提出了“民主”思想。

在明
末①
② [明]黄宗羲著. 段志强译注. 明夷待访录·原法. 中华书局.2019. 第25页. [明]黄宗羲著. 段志强译注. 明夷待访录·原君. 中华书局.2019. 第6页.
清初的思想界,它对反对封建君主专制的斗争和促进民主主义思想的诞生起到了启蒙
作用。

同时,赞扬“天下之法”,批判“一家之法”是“非法之法”等,标志着彻底否定
了封建正统法律思想。

黄宗羲把为帝王服务的法律转而为天下人服务,这开创了我国立法
领域的先河。

他变更传统法律观,改革传统政治制度的格局,逐渐削弱君主的权力等思想
都是他对我国法律思想的巨大贡献。

三百多年前黄宗羲的学术思想,对于今天来说仍然具有不可忽视的现实意义。

他的法
律思想在现代来看仍然有借鉴价值。

但是他的思想也是当时社会经济的产物,他毕竟也生
活在封建时代。

因此,在历史条件的限制之下,他的世界观有进步的一面,同时也有局限性。

虽然他痛斥君主专制的弊端,确不主张废除君主;主张用“天下之法”代替“一家之法”,对于如何实施确没有答案。

而且他的空想色彩非常浓重,也缺乏系统性。

但是这并
不影响他在我国民主化进程中的作用,他是我国本土化的民主启蒙家。

他的法律思想对于我国现在的法治领域仍然有指导意义。

参考文献:
[1][明]黄宗羲著. 段志强译注. 明夷待访录·原法. 中华书局.2019.
[2]季学源桂兴沅著. 国学经典导读—明夷待访录. 中国国际广播出版社.
[3]刘泽华主编. 张师伟著. 民本的极限—黄宗羲政治思想新论. 中国人民大学出版社.
[4]韩媛. 黄宗羲的法律思想. 河北科技大学学报(社会科学版).2019年3月第4卷第1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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