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章增值税的会计核算[242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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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2 税率及征收率
1.税率
我国现行增值税的税率设置有17%、13%、11%、6%和零税
率,适用情况分别如下:
(1)增值税一般纳税人销售或进口除适用13%税率以外的
货物,提供加工、修理修配劳务和有形动产租赁服务,适用
税率为17%。
(2)增值税一般纳税人销售或进口下列货物,适用税率为
13%:
⑩财政部和国家税务总局规定的其他情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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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混合销售。从事货物的生产、批发或零售的企业、企 业性单位及个体工商户发生的混合销售行为,缴纳增值税。 但销售自产货物并同时提供建筑业劳务的行为以及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规定的其他情形,应当分别核算货物的销售额 和非增值税应税劳务的营业额,并根据其销售货物的销售额 计算、缴纳增值税,非增值税应税劳务的营业额不缴纳增值 税;未分别核算的,由主管税务机关核定其货物的销售额。
1.1 征税范围、纳税人及扣缴义务人
土地增值税是对转让国有土地使用权、地上建 筑物及附着物并取得收入的单位和个人,就其转让房地
产所取得的增值额征收的一种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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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征税范围
(1)销售或者进口的货物。货物是指有形动产,包括电力、 热力、气体在内。
(2)提供加工、修理修配劳务。 (3)提供应税服务。即提供交通运输业服务、邮政业服务、 电信业服务和部分现代服务业服务。
(6)纳税人一经认定为一般纳税人后,除国家税务总局另 有规定外,不得转为小规模纳税人。
【知识要点提醒】
自2015年4月1日起,增值税一般纳税人资格实行登记制, 不再实行资格认定审批制度,登记事项由增值税纳税人向其 主管税务机关办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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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扣缴义务人 境外的单位或者个人在境内提供应税劳务或 应税服务,在境内未设有经营机构的,以其境内代 理人为增值税扣缴义务人;在境内没有代理人的,以 购买方或接受方为增值税扣缴义务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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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视同销售货物与视同提供应税服务。
单位或个体工商户的下列行为,视同销售货物或视同提供 应税服务:
①将货物交付其他单位或者个人代销;
②销售代销货物;
③设有两个以上机构并实行统一核算的纳税人,将货物从 一个机构移送至其他机构用于销售,但相关机关设在同一县 (市)的除外;
④将自产或者委托加工的货物用于非增值税应税项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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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从事销售货物或提供应税劳务的,年应税销售额超过 规定标准的其他个人按小规模纳税人纳税;非企业性单位、 不经常发生应税行为的企业可选择按小规模纳税人纳税。 例如,旅店业和饮食业纳税人销售非现场消费的食品,属于 不经常发生增值税应税行为,可以选择按小规模纳税人缴纳 增值税。
(3)提供应税服务的,应税服务年销售额超过规定标准的 其他个人不属于一般纳税人;应税服务年销售额超过规定标 准但不经常提供应税服务的单位和个体工商户可选择按照 小规模纳税人纳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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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章 增值税的会计核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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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章要点: 1.增值税概述 2.增值税的会计科目设置 3.销项税额的会计核算 4.进项税额的会计核算 5.进项税额转出的会计核算 6.减免税款的会计核算 7.一般纳税人应纳税额的会计核算及纳税 申报表的填制 8.小规模纳税人应纳税额的会计核算及纳 税申报表的填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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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1节 增值税概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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⑤将自产、委托加工的货物用于集体福利或者个人消费;
⑥将自产、委托加工或者购进的货物作为投资,提供给其 他单位或者个体工商户;
⑦将自产、委托加工或者购进的货物分配给股东或者投 资者;
⑧将自产、委托加工或者购进的货物无偿赠送给其他单 位或者个人;
⑨向其他单位或者个人无偿提供交通运输业、邮政业、 电信业和部分现代服务业服务,但以公益活动为目的或者以 社会公众为对象的外;
(6)兼营非增值税应税项目。增值税纳税人兼营非增值税 应税项目的,应分别核算货物或者应税劳务的销售额和非增 值税应税项目的营业额;未分别核算的,由主管税务机关核 定货物或者应税劳务的销售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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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纳税人 根据《增值税暂行条例》及其实施细则以及财税 [2013]106号、财税[2014]43号的规定,在我国境内销售货 物、提供应税劳务或应税服务以及进口货物的单位和个人, 为增值税的纳税人。其中,单位是指企业、行政单位、事业 单位、军事单位、社会团体及其他单位;个人是指个体工商 户和其他个人。
(4)兼有销售货物、提供应税劳务以及应税服务,且不经 常发生应税行为的单位和个体工商户可选择按照小规模纳 税人纳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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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年应税销售额未超过规定标准以及新开业的纳税人, 有固定的生产经营场所且能够按照国家统一的会计制度规 定设置账簿,根据合法、有效凭证核算,能够提供准确税务 资料的,可以向主管税务机关申请一般纳税人资格认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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小规模纳税人是指年应税销售额在规定标准以下,并且会 计核算不健全,不能按规定报送有关税务资料的增值税纳税 人。现行增值税税法按照纳税人的经营业务范围,分别规定 了小规模纳税人的认定标准:
(1)从事货物生产或者提供应税劳务的纳税人,以及以从 事货物生产或者提供应税劳务为主,并兼营货物批发或者零 售的纳税人,年应税销售额在50万元以下(含本数,下同)的;
(2)除(1)以外的纳税人(不含提供应税服务的纳税人),年 应税销售额在80万元以下的。
(3)提供应税服务的纳税人,应税服务年销售额在500万元 以下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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年应税销售额超过规定的小规模纳税人认定标准的纳税 人为增值税一般纳税人。但是仍需关注以下几点:
(1)兼有销售货物、提供应税劳务以及应税服务的纳税人, 应税货物及劳务销售额与应税服务销售额分别计算,分别适 用增值税一般纳税人资格认定标准。例如,某企业生产销售 货物的年销售额为40万元,提供应税服务的年销售额为470 万元,尽管该企业年销售额总计为510万元,但由于货物的年 销售额与应税服务的年销售额分别都没有超过规定的认定 标准(50万元和500万元),因而不需要认定为增值税一般纳 税人;如果该企业销售货物的年销售额和提供应税服务的年 销售额中任何一项超过规定的认定标准,则均要认定为增值 税一般纳税人。
①粮食、食用植物油;
②自来水、暖气、冷气、热水、煤气、石油液化气、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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