浅谈正当防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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浅谈正当防卫
防卫是人类的自然属性。正当防卫是我国刑法的一项重要法律制度,是法律赋予公民同违法犯罪行为作斗争的一种重要权利和手段,其目的是鼓励公民与正在进行的不法侵害作斗争,从而保障国家公共利益及公民的合法权利免受正在进行的不法侵害。本文通过对正当防卫必要限度的具体内容,由此而提出关于正当防卫在司法实践中如何正确运用的相关问题。
一、正当防卫的历史沿革和立法方向
正当防卫队维护统治阶级的利益和社会秩序以及公民的合法权益都起着积极重要的作用,从合法权益免受正在进行的不法侵害方面来看,正当防卫这一法律措施是刑罚无法取代的。从习俗到法律,从观念到学说,正当防卫经历了一个漫长而又曲折的历史发展过程,它萌生于复仇,蜕变于私刑,历史渊源一直可追溯到原始社会。作为法律制度在刑法中地位的真正确立,是1791年的法国刑法典。可以说,现代意义上的正当防卫制度,是十八世纪启蒙思想家所鼓吹的天赋人权论的产物。
我国刑法中的正当防卫,是在总结新民主主义时期的法制建设和社会主义时期的司法实践经验基础上产生的,有着深刻的社会政治根源。1954年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草案第33次稿规定:“为了使公共利益,本人或者他人的人身和其他权利免受正在进行的不法侵害,采取正当防卫行为,不负刑事责任,正当防卫超过必要限度造成不应有的危害的,应当负刑事责任,但可以减轻或者免除处罚。”1979年颁布的《刑法》基本上保持了正当防卫条款的原貌,只是防卫过当“可以以”减轻或者免除处罚修改为“应当”减轻或者免除处罚。可见,立法的取向是逐渐放宽对正当防卫的限制。
二、正当防卫的概念和意义
(一)正当防卫的概念
刑法第20条规定:正当防卫是指为了国家公共利益,本人或他人的人身、财产和其它权益免受正在进行的不法侵害,而采取的制止不法侵害且对不法侵害人造成损害的行为。其主要特点是:1、主观上不具有危害社会的故意:2、客观上对不法侵害人造成了损害:3、行为不具有社会危害性,更对社会有益:4、法律规定了不负刑事责任。
从前允许运用私力救济受侵害的权利是“以牙还牙,以眼还眼”时代的规则,现代法治国家中
应该由国家机关根据法定程序来阻止侵害或解决冲突,个人运用私力来阻止侵害或解决冲突一般而言是不被允许的。但是在侵害迫在眉睫而依靠国家机关来阻止或恢复来不及时或不可能时,不允许私人用用私力救济就不仅不能保护受侵害的权利,还将难以维持法律秩序。正当防卫作为国家机关公力救济的补充,受到各国的普遍重视。从正当防卫的法定概念和特征中我们可以看出正当防卫行为的目的是为了使国家、公共利益、本人或者他人的人身、财产等合法权利免受正在进行的不法侵害。正当防卫的目的在正当防卫的概念中占有主导地位,它对于理解我国刑法中的正当防卫的本质以及确定正当防卫的构成条件都具有重要的意义。目的的正当防卫不是违法侵害,更不是对不法侵害人的惩罚,它具有正当防卫的性质,是一种有限度的防卫行为。它充分说明了正当防卫行为仅仅是在合法权利被正在侵害或威胁之中的一种紧急情况下,为保护国家、社会公共利益和其他合法权利免受不法侵害而采取的紧急救济措施,是针对正在进行的步伐侵害的有利的反击。
正当防卫行为在客观上对不法侵害人造成了一定得人身或者财产的损害,因此具有犯罪的外在形式。但是,正当防卫行为和违法范翠行为在性质上有着内在被指的区别。我们只有明确正当防卫的目的,才能知晓正当防卫制止不法侵害、保护国家、社会公共利益和其他合法权利的本质,才能真正把握住正当防卫不负刑事责任的法律依据。
(二)正当防卫的意义
正当防卫制度的确立对完善社会主义法制,稳定社会秩序有着重要的意义:一是刑法中规定了正当防卫有利于鼓励人民群众同违法犯罪作斗争,保护国家、公共利益和公民个人的合法权益,维护社会主义法制:二是法律不仅允许为保护自己的合法权益而进行正当防卫,还允许为保护国家、公共和他人的合法权益而实行正当防卫,这就提倡了每个公民都要树立见义勇为、互相帮助的精神:三是刑法中规定正当防卫对于企图实施不法侵害行为的人也是一个警告,告诫他们法不可违、最不可犯,如果一意孤行,随时随地都会受到各方面的打击,从而有效的遏制和减少犯罪。
我国的正当防卫就是法律赋予公民的权利,也是公民的社会义务,这就是要求每个公民在国家、公共利益或者公民个人的合法权益受到不法侵害时都应当挺身而出,运用正当防卫的法律武器勇敢的同违法犯罪行为作坚强的斗争,切实保护合法权益免受侵害,而不应该采取事不关己、明哲保身的逃避态度,特别是那些负有国家和人民利益使命的人,正当防卫是他们的一项法律义务。
三、正当防卫的构成条件
法律赋予每个人的正当防卫权利不可滥用,必须符合一定得条件。在刑法理论上,必须同时具
备五个条件:
(一)正当防卫的起因条件——必须有不法侵害行为发生。
1、必须有不法侵害行为发生。对合法行为不能实施防卫。
2、不法侵害行为必须是真实存在的,而不是假想的。没有不法侵害,行为人误以为有不法侵害而实施所谓的防卫称为假想防卫。假想防卫,则看行为人主观上有无罪过而确定行为人是否承担刑事责任。
3、不法侵害行为通常应是人的不法行为。
对于不法侵害的理解,刑法中并未给出明确的解释。我们认为不法侵害的含义具有三方面的特征:1、侵害性。侵害一词从意义上讲,“侵”的含义是侵入,接近,“害”的含义是上海,妨害。侵害就是“侵入而损害”。由此可见,侵害是一种具有积极攻击性,并有可能会造成损害的行为。首先,不法侵害必须是一种行为,可以是自然人的行为,也可以使单位行为。其次,这种行为必须具有社会危害性,这是正当防卫的本质特征,亦即它对法律所保护的合法权益的攻击,或者会产生一种使合法权益所受危害的状态,并达到一定得程度,才能成为正当防卫的前提条件,否则谈不上进行防卫的问题。2、违法性。从新旧刑法的有关条文看,刑法都涉及“不法侵害”一词,一定有其内在的特定含义,可以看出这一含义并不只限制触犯了刑事法律而应受刑罚处罚的犯罪行为,同时也应该包括于犯罪手段基本相同,但尚未触犯刑法的一般违法行为或虽然触犯刑法,但情节显著轻微,危害不大的行为。许多学者都认为防卫行为是针对不法侵害行为实施的,而不法侵害行为,既包括一般的违法行为,也包括犯罪行为,法律没有规定无责任能力人具有侵害他人的权利,只是规定了无责任能力人不承担法律责任,法律的这一规定也说明无责任能力人可能会产生侵害他人的行为。我个人认为,正当防卫的性质决定了它只能通过对不法侵害的人身或者造成一定损害的方法实现其目的。3、可制止性。“制止”从词义来讲有使其停止之意,可制止性就是致使不法侵害得以停止,或者有效的防止危害结果的发生,或者减少危害结果发生的可能性。不法侵害的行为虽然可以使不作为的行为,但通常都是以积极作为的形式表现出来的,并且这种积极行为的行为往往带有暴力的或侵袭的性质,肯定带有一定得强度。如果一个不法侵害的行为一经发生,危害后果随之造成,即使实行正当防卫也不能阻止危害后果的发生或者即使即地挽回损失。这样的不法侵害没有可制止性,因而不能进行正当防卫。同时也存在这样的情况,即使不再实行正当防卫,也不会再发生危害后果或者危害后果不再扩大,在这种时候,不法侵害虽然没有结果,危害结果也没有继续发生,如受害人已死亡,但犯罪分子仍继续加害,也已经失去了不法侵害的可制止性,因而就不能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