南京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南京市测绘地理信息市场管理规定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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南京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南京市测绘地理信息市场管理规定
的通知
【法规类别】测绘综合规定
【发文字号】宁政规字[2012]6号
【发布部门】南京市政府
【发布日期】2012.03.06
【实施日期】2012.04.01
【时效性】现行有效
【效力级别】地方规范性文件
南京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南京市测绘地理信息市场管理规定的通知
(宁政规字[2012]6号)
各区县人民政府,市府各委办局,市各直属单位:
现将《南京市测绘地理信息市场管理规定》印发给你们,请认真遵照执行。
南京市人民政府
二○一二年三月六日
南京市测绘地理信息市场管理规定
第一条为了加强测绘地理信息市场的监督管理,规范市场秩序,提高测绘保障和服务效能,推动地理信息产业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测绘法》、《江苏省测绘条例》、《江苏省测绘市场管理规定》等法律、法规,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在本市行政区域内从事测绘地理信息市场活动和监督管理,适用本规定。
第三条本规定所称测绘地理信息市场活动,是指与地理信息数据采集、加工制作、提供使用、应用开发等有关项目的委托、承揽和提供服务的经营性行为。
第四条市规划局是全市测绘地理信息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测绘地理信息市场的统一监督管理。江宁、浦口、六合三区和溧水、高淳两县(以下简称区县)的测绘地理信息主管部门,负责辖区内的测绘地理信息市场监督管理工作。
住建、国土、水利、国安、工商、文广新、保密等部门,按照各自职责协助做好测绘地理信息市场工作。
第五条从事测绘地理信息市场活动的单位,应当具备相应的测绘资质条件。
从事地理信息提供使用服务工作的,应当征得地理信息出资人的同意。其中,提供使用的地理信息属基础测绘成果的,应当经市、区县测绘地理信息主管部门审批。
第六条在外省市注册的测绘单位承揽本市测绘地理信息项目的,应当携带测绘资质证书副本、营业执照、单位法人对外派的业务负责人的授权或委托书等资料向市规划局备案。市规划局应当将已备案的外地测绘单位纳入测绘地理信息市场诚信体系进行日常监
督管理。
所承揽的测绘地理信息项目需要利用南京市卫星定位基准站网服务的,本市注册的承揽单位持测绘资质证书和营业执照复印件到市规划局办理入网手续,外地注册的承揽单位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