论我国农民工权益的法律保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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学科代码:030101
学号: 040201010035
贵州师范大学(本科)
毕业论文
题目:论我国农民工权益的法律保护
学院:法学院
专业:法学
年级:2004级
作者:罗金林
指导老师:邓志新(讲师)
完成时间:2008年4月1日
论我国农民工权益的法律保护
罗金林
摘要:近年来,我国农民工的数量越来越庞大,并逐年在增加。他们为我国经济的发展和城市的建设做出了巨大贡献。然而,我国农民工在支持我国经济建设的同时,其合法权益遭到了严重侵犯,诸如农民工的劳动就业权不平等、劳动报酬不合理、休息休假的权利没有保障、劳动安全和社会福利没有保障等等。为此,为力求寻找一条更适合于解决我国农民工权益遭受侵害的途径,必须健全和完善保障农民工权益的有关法律法规,加强执法力度,认真贯彻执行相关政府的法律法规,做好法律缓助工作。
关键词:农民工;合法权益;法律保护
所谓农民工,就是长期生活在城镇城市,长期从事第二、第三产业劳动,以此来获得主要收入。从身份来说,农民工来自农村,户籍是农民;从职业来说,他们是工人。自从改革开放以来,我国经济建设取得了举世属目的成就,相当程度上得益于大量的农村劳动力向城市、向发达地区转移,得益于他们的工作迅速转向能够快速制造财富的各种行业,以至于国外在我国沿海城市大量建厂,中国的劳动力用之不竭。但是,在现实生活中,农民工的状况和他们对经济社会发展所起作用明显不相适应,他们不但缺少最基本的保障,而且其合法权益屡遭侵害。因此,我个人认为从法律角度,采取有效的法律措施解决农民工的合法权益势在必行。
一、我国农民工权益的现状
近年来,农民工合法权益被肆意侵犯的事件屡见报端,农民工权益状况可见一斑。从劳动等部门的统计数据和各类媒体的诸多报道中可以对我国农民工权益状况作一基本判断:他们缺乏与城市居民平等的社会地位和待遇,他们的权益不断遭受侵犯,难以保障。主要体现在以下几个方面:
(一)劳动就业权不平等
由于我国传统的户籍制度,使得以户口制度为基本形成的城乡二元社会结构把城市劳动力市场分割为正式市场和非正式市场。绝大多数农民工只能在非正式市场寻找就业机会,从事的都是城市人不愿干的“又脏、又累、高度危险”的工作。随着近年来城市下岗工人的增多,城市就业压力加大,对原来不愿干的一些工作,现在城市人也开始加入到竞争的行列中来。“许多城市,特别是在大城市出于保护本地人口的就业考虑,出台了一系列禁止和限制农民工进入某些行业和工种的政策。如上海市就有“先城镇、后农村,先本市、后外地”的用工原则,颁布了一系列歧视农民工的政策法规,抬高了农民工在城市就业的准入门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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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劳动报酬不合理
农民工离开家乡来到城市,一方面是为了获取收入以改善家庭的经济状况,另一方面是对城市生活的向往。然而,他们来到城市打工,劳动报酬权遭到了很严重侵犯,主要表现在:其一、同工不同酬。农民工虽然从事着和城市人一样的工作,却拿着比城市人很低的工资;其二、加班不给加班费或少给加班费。尽管我国《劳动法》第30条规定:“国家实行劳动者每日工作不得超过8小时,平均每周工作时间不超过44小时的工时制度。”但是,很多用人单位擅自延长农民工的劳动时间,加班加点很常见,而且工资只按8个小时发放;其三、被克扣、拖欠工资情况严重。我国《劳动法》第50条规定:“工资应当以货币的形式按月支付给劳动者本人。不得克扣或拖欠劳动者的工资。”在现实社会中,一些用人单位,以农民工所做的产品不够标准为由,任意克扣农民工的工资,或者以企业资金暂时周转不灵,不按时发放工资的现象屡见不鲜。“据全国总工会不完全统计,到2004年11月中旬,全国进城务工的农民工被拖欠的工资约有1000亿元,其中建筑行业最为严重。”[2]
(三)农民工休息休假的权利得不到保障
按照我国劳动法规定,我国劳动者有劳动的权利,也有休息休假的权利。但遗憾的是农民工休息休假的权利也得不到保证。目前,强迫农民工加班加点的现象较为普遍。“据调查,深圳的多数工厂,农民工每月工作时间在26天以上,每天的平均工作时间在11小时左右,有时甚至连续工作12小时以上。”[3]13有时连国家法定假日也没有放过,我国法律规定的加班时限形同虚设。
(四)劳动安全权没有保障
劳动安全权,是指劳动者享有在劳动过程中要求改善工作条件,以使自己身体健康和生命安全得到有效保护的权利。目前,由有些企业为了眼前利益,尽量降低生产成本和节省开支,不注意改善工作环境,忽视对劳动安全卫生防护的措施,随意取消劳动防护用品的供应,导致农民工职业发病率较高,以及工伤事故频频发生,一些私营企业为了逃避追究责任,还定期交换工人。
(五)社会保险和福利权没有保障
我国《劳动法》第70条规定:“国家发展社会保险事业,建立社会保险制度,设立社会保险基金,使劳动者在年老、患病、工伤、失业、生育等情况下获得帮助和补偿。”但是在现实生活中,我国社会保障覆盖面非常窄,农民工因没有城市户口根本无法享有城市居民所享有的养老、医疗、工伤、失业、生育五大保险。一些用人单位,特别是个体和私营企业要么不给农民工买保险,要么只给一部分农民工投保,或者只买一种保险来应付执法部门的检查。
此外,农民工在城市中普遍受到各种社会歧视,其子女入学也得不到和城市居民子女同等待遇,甚至需要缴纳高额的借读费。农民工要么把子女送回家,要么将子女送到师资力量较差的学校就读,教学质量很难得到保证。
农民工作为奋斗在社会最底层的弱势群体,尽管凭着辛勤的劳动为社会发展做出了巨大贡献,但是他们得到的却是不公正的社会待遇,甚至沦落到二等公民的地位,只能做临时工,从事城市中的非正规就业,因此他们在法律实践层面上实质处于日益被边缘化的法律主体地位,而这主要与我国现行法律对农民工权益的制度保障不力有关。
二、我国农民工权益受到侵害的主要原因
造成农民工权益遭到侵害,在学术界各学者有不同的看法。“有的学者认为二元结构背景下的管理体制问题是导致农民工权益受损的主要原因,只有实现管理体制的改革创新,才能解决对农民工权益的损害问题;有的学者认为最重要的原因是农民组织化程度低。”[4]67我个人认为,我国农民工权益受到侵害原因不仅是城乡二元结构和组织程度低的原因,也有我国法律制度不健全、不完善,相关部门执法力度不够,以及农民工文化素质低,法律意识淡薄等原因。其具体表现在以下几个方面:
(一)城乡二元结构的原因
我国是一个农业大国,长期受城乡二元结构的影响根深蒂固,把我国农民工隔离在了城市边缘。虽然近几年以来,我国允许农民工进城务工,但是户籍制度仍是一道无形的高墙,使农民工想成为城市居民仍一筹莫展,更不用说与城市居民享受同等的待遇。正是如此,农民工没有城市户口在城市所从事的行业、职业等方面的工作都受到限制,社会保障由于没有城市户籍而基本缺失,职业技能培训机会也因没有城市户籍被剥夺或要付出更多的费用,同时在社会管理中也因没有城市户籍而要交纳更多的管理费用,如在沿海城市,农民工没有城市户口就要缴纳城市暂住费。
(二)农民工流动性大,组织化程度不强的原因
近年来,我国农民工的数量越来越庞大,且增长速度很快。据统计,特别是农村富余劳动力有1.2亿以上,且年均保持5%以上的速度增长。这不仅有利于我国经济的发展,同时也带来了许多不利因素。因为我国大多数农民工往返于城乡之间,没有固定的场所,组织涣散,流动性大等特点。正式这种特点给我国执法部门加大了管理难度,造成了我国农民工的合法权益没有得到及时的保护。
(三)法律制度保障不完善的原因
我国法律制度对农民工的保护不够完善,众多学者也作了相关论述,这里我比较赞同崔凤和任希锋老师的看法:“农民工显然属于法律意义上的劳动者,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