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重庆市劳动局关于印发《重庆市市属自收自支事业单位工作人员社会养老保险实施细则》的通知

【法规类别】工资福利与劳动保险

【发文字号】渝劳办发[2000]251号

【发布部门】重庆市劳动局

【发布日期】2000.07.31

【实施日期】2000.07.01

【时效性】现行有效

【效力级别】地方规范性文件

重庆市劳动局关于印发《重庆市市属自收自支事业单位工作人员社会养老保险实施细

则》的通知

(渝劳办发〔2000〕251号)

市级有关部门,市属自收自支事业单位,中央在渝有关单位:

根据《重庆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重庆市自收自支事业单位工作人员社会养老保险试行意见〉的通知》(渝办发〔2000〕74号),特制定《重庆市市属自收自支事业单位工作人员社会养老保险实施细则》,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二○○○年七月三十一日

重庆市市属自收自支事业单位工作人员社会养老保险实施细则

为贯彻执行《重庆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重庆市市属自收自支事业单位工作人员社会养老保险试行意见〉的通知》(渝办发〔2000〕74号),特制定本实施细则。

一、实施范围及对象

1、本市市属自收自支事业单位的全体工作人员(包括国家固定职工、劳动合同制工人、长期临时工、聘用制人员);

2、人事档案由市人才交流服务中心管理的事业单位工作人员;

3、机关和全额、差额拨款事业单位及中央在渝有关单位的劳动合同制工人;

4、经市劳动保障行政部门批准的其他事业单位及其工作人员。

二、社会养老保险基金筹集标准

(一)基本养老保险基金的筹集标准

养老保险统筹基金根据单位不同情况,按以下比例缴纳:

1、无给付项目[无退(离)休人员]的单位,按本单位全体工作人员工资总额的23%缴纳;

2、退(离)休费占本单位在职职工工资总额30%以下的单位,按全体工作人员工资总额与退(离)休费之和的25%缴纳。

3、退(离)休费占本单位在职职工工资总额30%以上的单位,按全体工作人员工资总额与退(离)休费之和的30%缴纳。

在职职工个人按照本人工资总额的3%缴纳。

本细则第一条第二款所列人员,现在自收自支事业单位工作的,参加本单位社会养老保险;其余的人员以全市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市统计局公布数据)为基数,单位按

照23%缴纳基本养老保险费,个人按3%缴纳基本养老保险费。两项保险费由市人才交流服务中心代收,按季度与市机关事业单位社会保险管理服务中心(以下简称市社保中心)结算。

(二)单位补充养老保险和个人储蓄性养老保险各单位可根据自身的经济实力,用自有资金为本单位职工建立补充养老保险,由单位与市社保中心签订协议,采取定期或不定期的办法缴纳。其金额标准由各单位自定,原则上不超过职工本人当年工资总额的10%。职工个人也可自愿参加储蓄性养老保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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