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章民法的基本原则课后练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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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章民法的基本原则【课后练习】
一、单项选择
1、王某有一栋可以眺望海景的别墅,当他得知有一栋大楼将要建设,从此别墅不能再眺望海景时,就将别墅卖给想得到一套可以眺望海景的房屋的张某,王某的行为违背了民法哪一原则?()
A、自愿原则
B、诚实信用原则
C、等价有偿原则
D、公平原则
答案:B 不履行不应履行的告知义务,故违反了诚实信用原则。
2、张家和李家同居一村,张家欲将自己的耕牛出卖,李家想以低价购买张家的耕牛,便对张家说:“你家的牛必须按照该价卖给我,否则别想出卖!”张家考虑到李家是本村的村长,无奈将牛按照李家的要求卖给李家。张家和李家的这一民事行为中,违反了民法的哪一项基本原则?()
A、平等原则
B、自愿原则
C、诚信原则
D、禁止权利滥用原则
答案:B 李家的行为属于强买强卖,违背了自愿原则。
3、张某购买一套商品房,该房共有两间浴室,最大一间面积为10平方米,现张某拟在该浴室内安装一个特大的浴缸,该浴缸占地面积为8.6平米,开口面积为9.8平米,装满水后重量达到4吨左右。经检测,该浴缸的安装将危及该楼的安全。请问,张某的行为违反了民法的哪一项基本原则?()
A、平等原则
B、自愿原则
C、诚信原则
D、禁止权利滥用原则
答案:D 张某对其所购买的商品房享有所有权,但该所有权的行使应当不违反社会公共利益,不损害他人利益,否则即构成滥用权利的行为。
4、下列现象中,违反民法平等原则功能的是()。
A、甲公民(年满25周岁)可以结婚,而乙公民(13周岁)不能结婚
B、甲公司(经登记为综合类证券公司)可以从事证券经纪业务,而乙公司(登记为房地产公司)则不能从事证券经纪业务
C、国家税务机关可以在税收征收法律关系中使用强制手段,无视纳税人的
意志而依法进行税收征收
D、某市合同管理干部认为,在本市建筑工程的招投标中,市委领导的亲戚具有优先的订立合同的权利。
答案:D
5、下列行为中,不违反禁止权利滥用原则的有()。
A、甲将自己废弃不用的汽车置于马路中央的行为
B、乙拒绝接受丁遗赠给其一台计算机的行为
C、丙于下午在自己的房间里唱卡拉OK直到凌晨影响邻居休息的行为
D、丁在自己承包的耕地上建坟的行为
答案:B
二、简要分析
1、王某为一丧偶老翁,但身体硬朗,家财万贯,对已婚少妇刘某心仪已久,经多方努力,与刘某达成协议:在王某有生之年,刘某每月与王某同居5天,王某于死后将其财产全部赠送给刘某。王某与刘某之间的协议违反了民法的哪一基本原则?
答案:王某与刘某的协议有违社会公认的性道德,其协议违反了公序良俗原则。
三、案例讨论
1、四川省泸州市某公司职工黄永彬和蒋伦芳1963年结婚,但是妻子蒋一直没有生育,后来只得抱养了一个儿子。由此原因给家庭笼罩上了一层阴影。1994年,黄永彬认识了一个名叫张学英的女子,并且在与张认识后的第二年同居。黄的妻子蒋发现这一事实以后,进行劝告但是无效。1996年底,黄永彬和张学英租房公开同居,以“夫妻”名义生活,依靠黄的工资(退休金)及奖金生活,并曾经共同经营。
2001年2月,黄到医院检查,确认自己已经是晚期肝癌。在黄即将离开人世的这段日子里,张学英面对旁人的嘲讽,以妻子的身份守候在黄的病床边。黄永彬在2001年4月18日立下遗嘱:“我决定,将依法所得的住房补贴金、公积金、抚恤金和卖泸州市江阳区一套住房售价的一半(即4万元),以及手机一部遗留给我的朋友张学英一人所有。我去世后骨灰盒由张学英负责安葬。”4月20
日黄的这份遗嘱在泸州市纳溪区公证处得到公证。4月22日,黄去世,张根据遗嘱向蒋索要财产和骨灰盒,但遭到蒋的拒绝。张遂向纳溪区人民法院起诉,请求依据继承法的有关规定,判令被告蒋伦芳按遗嘱履行,同时对遗产申请诉前保全。
【问题】
对此案,应该如何处理?
【法院审理】
从5月17日起,法院经过4次开庭之后(其间曾一度中止,2001年7月13日,纳溪区司法局对该公证遗嘱的“遗赠抚恤金”部分予以撤销,依然维持了住房补贴和公积金中属于黄永彬部分的公证。此后审理恢复),于10月11日纳溪区人民法院公开宣判,认为:尽管继承法中有明确的法律条文,而且本案中的遗赠也是真实的,但是黄永彬将遗产赠送给“第三者”的这种民事行为违反了民法通则第七条“民事活动应当尊重社会公德,不得损害社会公共利益,破坏国家经济计划,扰乱社会经济秩序”,因此法院驳回原告张学英的诉讼请求。
纳溪区人民法院副院长刘波在接受记者采访时说:“继承法、婚姻法这些特别法的规定都不能离开民法通则的指导思想。执法机关、审判机关不能机械地引用法律,而应该在充分领会立法本意的前提下运用法律。在判决本案时,我们直接引用民法通则的基本原则,而没有机械地引用继承法的规定,是合情合理的。如果我们按照继承法的规定,支持了原告张学英的诉讼主张,那么也就滋长了‘第三者’、‘包二奶’等不良社会风气,而违背了法律要体现的公平、公正的精神。”
2、将房屋出租给他人放淫秽录象,是否可以通过法院讨会租金?
某市居民赵某在该市的城郊结合部拥有一处房屋,约为50平方米。因当地比较偏僻,工商业活动不太发达,赵某一直欲出租此房而未能就租金与他人达成一直协议。于是,赵某委托他人印刷了100份招租广告,到城区张贴。不久,一客户吴某找上门来,声称愿租下该房。赵某提出租金为每月4000元,于当月10日前交付,吴某一口答应。赵某询问吴某租房用途,吴某明确告知赵某,此房将用作录像厅,放映影视录象。吴某还对赵某讲,到这里开录像厅,是因为这个地方偏僻,不常有警察来,很安全可靠。随后,二人签定了租房合同。赵某特意在合同的备注栏中声明:开办录像厅,如引起其他问题,一概由吴某负责,自己不承担任何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