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国儿童社会福利现状的反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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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我国儿童社会福利现状的反思

与西欧、日本等发达国家儿童社会福利的对比分析

儿童是家庭的瑰宝,民族的希望,国家的基石,社会的明天。中国是世界上儿童数量最多的发展中国家,儿童与社会、国家与儿童、儿童与家庭、儿童与儿童的关系,成为公共政策、社会政策与福利政策议程的核心议题。

为所有儿童提供一个安心、安全能最大程度实现自我和社会参与的健康成长环境,是儿童福利的核心部分,而儿童福利政策则是实现上述目标的政策保障。1959年《儿童权利宣言》会议对儿童福利作了如下定义:凡是促进儿童身心健全,发展与正常生活为目的的各种努力、事业及制度等均称之为儿童福利。

儿童福利政策是实现儿童福利的政策保障,包含三个方面的内容:第一、涉及的对象为所有儿童;第二、对儿童衣食住行的基本生活条件的保障;第三,为儿童提供能够最大程度实现自我、参与社会、全面健康发展的保障。

根据安德森的理论,西方福利国家明显地分为三种制度类型。第一种是盎格鲁-撒克逊模式。在此模式中,公共福利的责任范围较窄——主要是针对穷人,大多数人主要依靠市场来获得保障,代表国家是美国和英国。第二种是欧洲大陆传统模式,其前提是就业和贡献相关联的公共社会保险计划,代表国家是德国。第三种是“社会民主”模式”,主要是指斯堪的纳维亚制度,它与其他两种制度有着明显区别。

瑞典福利橱窗中的--儿童社会福利

瑞典最早颁布《儿童福利法》,促进儿童福利事业的发展。瑞典政府充分考虑到儿童发展的需要,通过推行父母保险、儿童津贴、家庭津贴、各种医疗保险和福利服务,为所有家庭创造了一个适宜照料儿童的社会环境,为儿童提供无微不至的关怀,并以优厚的亲职假给付(也有译为“父母津贴”,“亲子假”)与普遍的公共托育服务著称。

尤其是母亲友好型福利政策,充分配合父母工作需要,尤其是工作母亲的需要,设计不同类型的亲职假,针对不同年龄段儿童家庭需要制定适宜的政策。良好的儿童福利制度无疑是提高女性就业率与生育率的重要因素,使得瑞典享有先进国家中甚高的妇女就业率与生育率。

瑞典将儿童福利作为福利的重心之一,将福利深入儿童成长的方方面面,根据儿童成长的不同阶段的不同特征,制定针对性不同的福利制度,同时注重普惠性、人性化。采取国家干预的方式,基本上由政府承担儿童照顾及家庭支持的责任。国家支持的母亲友好型儿童福利政策。表现出公共提供、平等普及、充分配合父母工作需要等明显特征。这不仅有利于瑞典的儿童福利政策的发展,而且是建立在增进男女平等的基础上,对社会的稳定,经济的繁荣有重要作用。

日本以家庭为中心的儿童福利特色

日本自二战后开始对儿童社会福利进行大刀阔斧的改革,日本经历了从“补缺救助型”到“普惠型”的巨大转变。在此过程中,既有社会发展变迁的影响和需求,也蕴含着从“保护”、“救助”到“自立支援”的社会福利观和儿童观的

转变,更贯穿了从“家庭育儿”到“社会育儿”育儿理念的改变。着重体现出带有东方传统儒家思想色彩的以家庭为中心的理念,家庭内的父母切实承担起各自应负责任与义务的企业社会理想型家庭模式的社会保障制度。即以“家庭基盘的稳固充实、个人自立为指向的福利政策理念”。

主要包括:

1、强调以家庭为主体的福利政策

2、推行以地方政府(都道府县)、地方公共团体、企业、民间团体等多元化供给的福利模式

3、以对“儿童自立生活援助”为儿童福利事业

核心家庭的特点是对亲属网络的依赖性小,独立性灵活性大。这种家庭模式有利于形成家庭中的平等关系,有利于培养孩子的独立性。但也削弱了两代人之间的关系使得正处于育儿期的年轻父母难以直接得到来自长辈的育儿指导和帮助,其导致的一个结果是家庭育儿功能低下各类儿童问题突显90年代后日本社会儿童厌学、暴力行为不良情绪不稳,抑郁甚至于自杀等的比例不断上升,就是体现之一。

我国的儿童福利制度的现状及反思

总体来说,我国的儿童福利制度从政策层面上看,我国儿童福利已经形成了比较完备的政策体系,内容涉及儿童的抚养、教育、医疗、保护等生活的各个方面,充分体现了儿童生存权、发展权、被保护权和参与权等基本权利。这些政策对推动我国儿童福利事业的发展产生了积极的影响作用。但我国仍处于福利补缺型,有很多漏洞和不足。

以艾滋病儿童的救助为例,目前我国对艾滋病儿童的救助人处于最基本的生存和最简单的医疗服务。主要有照顾者的照顾意愿与照顾能力, 收养、寄养、集中供养、小家庭养育、社会助养五种不同类型养育模式。同时,政府部门对这些儿童的养护模式存在一定的矛盾性,因为中国现阶段没有健全的儿童福利政策法规及服务体系。对于此部分儿童,各地方,各部门各行其是,养育和服务标准和策略各不相同,这在一定程度上造成了有些儿童无法得到及时有效的养护和服务造成了社会公共资源的浪费和管理的混乱,同时也对儿童也造成经济坏的影响。

目前中国儿童福利政策与服务分散在不同部门之中, 各种不同类型服务之间缺乏协调和整合, 而且中国16岁以下少年儿童总数多达一亿之巨, 儿童数量比美国和整个欧洲国家的人口数量都要多。单亲家庭儿童、患病儿童、残疾儿童、孤残儿童、留守儿童、自闭症儿童、服刑人员子女, 其他各类困境儿童与脆弱儿童的数量巨大, 但纳人国家保护视野人数有限。

主要问题包括

我国儿童福利政策分散,缺少统一规范,而且实际的、可操作的内容不足,政策的适应性不强。儿童福利政策执行的行政管理体制不顺,多头治理,缺乏协调、整合机制和问责机制。现行儿童福利政策强调政府的主导作用,个人、企业、社会团体、慈善机构、宗教组织等社会团体的力量没有被充分调动起来。针对孤残流浪等困境儿童的福利和保障政策偏少,且层次较低。

我国关于儿童福利的相关规定主要存在于《未成年人保护法》、《预防未成年人犯罪法》、《收养法》以及《宪法》、《婚姻法》、《义务教育法》、《母婴保健法》、《残疾人保障法》等法律和民政部颁布的规章和规范性文件中。这些法律综合性强,多为原则性规定,操作性较弱。

因此,特别注意不同服务之间的连续性, 根据儿童少年不同生命阶段面临的主要问题与基本需要, 提供连续性和综合性的社会保护。淡化儿童群体的意识形态宣传和政治思想教育政治化色彩。倡导多元参与的儿童福利理念,提升全社会对儿童的重视程度。儿童福利政策视角从重保护、重基本生存权利扩展到重生活、重全面发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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